关于司法的制度属性与司法改革
发布时间:2015-07-04 09:44
推进司法改革是落实以法治国方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保障。立足
三、正确把握司法制度的公开性,在有效监督下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制度的公开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属性,司法公开原则是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制度的公开性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起诉、审理和判决,除有特别规定外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并允许公众旁听。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 法律 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为了防止对公民诉讼权利的司法侵害,世界各国在法律中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不仅在各国宪法中有明文规定,在各国诉讼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实行司法公开,便于公众参与,受到 教育 ,有利于社会监督和提高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公开制度,但受到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制约,司法公开制度的落实并不理想,还存在不少问题。公开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实行全面的公开,不仅庭审公开,而且在立案、审理、判决上也要公开,做到公开立案、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宣判、公开判决理由,与此同时,还要将裁判文书逐步公之于众,做到司法公开的完全彻底。当然“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要在司法公开例外,但要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能扩大非公开案审的范围。
四、正确把握司法制度的时限性,增强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司法的权威来自司法公正,而要实现司法公开、又必须遵守法律的时限要求。按照法律对各类案件的时限规定,是不能超越法律时限而提前,也不能超越法律时限而拖后。任意提前的时限会夭折公正,迟到的时限会导致司法公的丧失。我国的扭大诉讼法对于司法机关办案的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案件冠以“特殊情况”而滥用法律时限,出现了办案审限久绝不决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很大,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权威。因此,增强司法工作时限观念,提高司法效能,推进司法改革势在必行。要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建立审限警示、催办和通报制度,对超审限案件实行责任到人、限期结案。对于“执行难”问题,要建立上级法院在辖区内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管理新体制,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公告督促、举报奖励等办法,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司法公正的及时有效实现。
三、正确把握司法制度的公开性,在有效监督下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制度的公开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属性,司法公开原则是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制度的公开性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起诉、审理和判决,除有特别规定外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并允许公众旁听。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 法律 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为了防止对公民诉讼权利的司法侵害,世界各国在法律中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不仅在各国宪法中有明文规定,在各国诉讼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实行司法公开,便于公众参与,受到 教育 ,有利于社会监督和提高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公开制度,但受到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制约,司法公开制度的落实并不理想,还存在不少问题。公开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实行全面的公开,不仅庭审公开,而且在立案、审理、判决上也要公开,做到公开立案、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宣判、公开判决理由,与此同时,还要将裁判文书逐步公之于众,做到司法公开的完全彻底。当然“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要在司法公开例外,但要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能扩大非公开案审的范围。
四、正确把握司法制度的时限性,增强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司法的权威来自司法公正,而要实现司法公开、又必须遵守法律的时限要求。按照法律对各类案件的时限规定,是不能超越法律时限而提前,也不能超越法律时限而拖后。任意提前的时限会夭折公正,迟到的时限会导致司法公的丧失。我国的扭大诉讼法对于司法机关办案的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案件冠以“特殊情况”而滥用法律时限,出现了办案审限久绝不决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很大,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权威。因此,增强司法工作时限观念,提高司法效能,推进司法改革势在必行。要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建立审限警示、催办和通报制度,对超审限案件实行责任到人、限期结案。对于“执行难”问题,要建立上级法院在辖区内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管理新体制,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公告督促、举报奖励等办法,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司法公正的及时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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