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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的名义命名并感受司法之美

发布时间:2015-07-04 09:47
  关键词:司法和司法权/人民性
  内容提要:我国 法律 和 政治 制度的人民性决定司法的人民性特征,其具体表现在与人大的关系上,群众对审判活动的参与上,司法机关工作的职责范围上,法院审判方式上,以及司法工作的宗旨上。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人民性的目标应在各大审判职能和执行工作方面充分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司法存在的前提是法律和制度,一个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性质决定这个国家司法的性质。

  三、司法人民性的目的解读——司法人民性之实现
  那么,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才能充分实现其人民性之目的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在以下几方面充分发挥其职能保障作用:
  (一)发挥保障作用——建设“平安友爱的社会”。在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为目标的改革中,一方面既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另一方面新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大量涌现,从而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解决这些矛盾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此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严打”整治斗争,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依法保障人权,真正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真正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亦是人民法院的应有职能,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 教育 ,针对审判案件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社会治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集团诉讼和群体性纠纷,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加强少年法庭工作,寓教于审,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仅如此,已进行了十多年的审判方式改革、证据制度改革、审判组织改革等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近两年的程序制度改革则日益深化。通过改革创新观念,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法制统一观念,排除各种干扰,正确适用 法律 。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活动和司法体制改革,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51-
  (二)发挥促进作用——建设“诚信有序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才能使民主得到充分发扬、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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