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通过两次司法考试才可能成为检察官
检察官是终身职务,对法学院毕业生有很大的吸引力
法学院毕业生通过两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才具备检察官的选任资格
15%的司法考试成绩优秀者作为检察官、法官人选被指派实习,通常只有5%的实习检察官被任命为检察官
二、检察官职业准入和培养制度
在德国,检察官是终身职务,其身份受法律保障,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一个检察官即使一直没有优秀表现,也可以作为普通检察官工作到65岁退休。检察官职业的稳定性对法学院毕业生有很大的吸引力。现在,德国的法学院毕业生,尤其是女生,大多数都希望将来成为检察官或法官。女检察官、女法官可以只工作半天,拿半天的工资。一是为了保护妇女,二是因为妇女工作时间短了,可以有精力照顾家庭。
德国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国家司法考试每年或者每两年举办一次,只有修完学业的大学法学院学生才有资格报名参加。在德国,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无论选择做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必须通过两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在通过第一次考试后到指定的机关参加为期两年半左右的实务训练,然后再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两次统一司法考试的侧重点不同。第一次考试侧重于理论,实际上就是大学法学院的毕业考试;第二次考试侧重于实务。两次考试都有笔试和面试,各占一定的比重。因此,在德国人看来,作为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如果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等于前功尽弃。也正因为如此,德国的司法考试及格率比较高。第一次笔试及格率为85%;第二次笔试及格率为95%。通过两次笔试,就具备了做律师的资格,同时也具备了法官、检察官的选任资格。正是这样的制度设计,节约了法律教育资源,为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提供了较充足的法律人才来源。
德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宗旨是选拔最优秀者进入司法官队伍。要做检察官或法官,还需要具备更为严格的条件,经过严格的程序:每个检察官在获得正式任命之前都要先做实习检察官。只有国家司法考试中的成绩居前者才有资格申请做实习检察官。如果有太多的人报考(通常如此),司法部只允许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中15%的成绩优秀者作为检察官和法官人选。如果司法机关出现了很多的职位空缺,司法部可能会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司法部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择优的原则,将检察官后备人选指派到检察院试用,申请者以实习检察官的身份,在资深检察官指导下工作,接受考察。
指导检察官一般由具有丰富经验的检察官担任。实习期间,实习检察官通过阅读指导检察官以前办理的案件的案卷熟悉业务,然后承担指导检察官从事的工作。指导检察官与检察长就实习检察官的工作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实习检察官可以承办什么样的案件,指导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和检察长每6个月给实习检察官作一次阶段性的评价,内容包括是否勤勉、是否有规律、是否守时等,汇总后报送州司法部。实习期满,检察院根据实习检察官在实习期间所做的每件事,进行量化评分,作出一个总的评价:不胜任、胜任或优秀。这个评价是确定其是否适合做检察官的最重要的依据。希望担任检察官的,需要提交一个申请,州司法部通过检察院对实习检察官承办的每一起案件进行考核。检察院将评分提交到州司法部。州司法部根据各检察院提交的材料,通过面试和考核再选出最优秀的人担任检察官。
德国没有专门的考试机构,州司法部设有考试主管部门(人事任免委员会),这个部门通常只有一个人,只是负责选拔检察官、法官的组织工作。实际承担选拔工作的机构是由司法部经过选举和考察程序确定的考官小组。考官通过选举产生,一般是德高望重的检察官、法官,由州司法部在征询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每次选拔考试的考官不是固定的。如黑森州有30个考官,组织考试时司法部在征询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临时抽调。
选拔检察官、法官的面试程序相当繁杂。虽说是面试,实际上应试者必须事先写一篇60至70页的论文,交每个考官审阅、评分。申请者的考试答卷也一并送每个考官审阅,以决定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时,每个考官分别将自己给应试者的评分交给组织者。所有考官给应试者的评分加起来求出平均值,就是面试成绩。考试成绩由组织机构通知考生本人并说明理由。如果成绩通知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未清楚地说明理由,考生可以提起诉讼。通过面试的考生,接受司法部的考核。通过面试者、考核合格者,由州司法部长审查是否授予候补检察官身份,继续试用。取得候补检察官身份者,可正式执行检察事务,并在检察官出现空缺的情况下获得充任终身职务的检察官的资格。根据司法官法规定,候补检察官的候补期限为5年以下,在候补期限内也有可能被淘汰。最终,通常只有5%左右的实习检察官被任命为检察官。
现在德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很多,而国家为了节省开支,并不轻易增加检察官和法官职位,这使得竞争更加激烈,最终获得检察官、法官位置的人很少。通过所有选拔考试者有权选择从事司法官职业或者从事律师职业。通过司法考试但未能如愿成为检察官或法官者,可以从事律师、企业法务人员等职业。
同时,德国的检察官、法官选拔程序体现了社会参与原则。检察官、法官选拔过程应当有残疾人权益保障机构、女权保障机构等非政府机构参与。这些非政府机构可以提出意见,以确保在同等情况下优先任用妇女和残疾人。
三、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和检察官权限
德国检察机关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业务机构,不设置非业务部门。州检察机关一般设立:法律研究部门、少年犯罪检察部门、交通罪检察部门、谋杀伤害罪检察部门等。威斯巴登市检察院设有5个业务部门:第一个部门主要办理经济案件,也办理政治案件,这个部门非常重要,主要针对国家领导人或者商界巨头,它办理的案件要直接向州检察院报告,市检察院不能直接决定。第二个部门办理谋杀、抢劫、拐卖儿童、强奸等刑事案件。第三个部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第四个部门和第二个部门一样,主要是办理刑事案件。第五个部门主要是副检察官办理的轻微案件,向独任审判法庭提出起诉。
在德国,对检察官的管理权限和对其他检察人员的管理权限不同。检察官由司法部任命,属于终身职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因此,司法部长官和检察官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长负责根据当事人名字的字母分配案件;监督本院检察官履行职责。每个检察官有权决定自己承担的案件。按照通常做法,普通案件全部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由于实现了网络互联,州检察院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所辖各地发生的案件。如果认为有必要,州检察院就会通知市检察院检察长关注某一个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长对于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可以行使接管权和转移权。实践中,检察长和检察官如果对某一案件应否起诉发生了分歧,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和检察官会谈,争取达成共识。如果检察官仍然不接受检察长的建议,检察长有权把案卷调走。从法律上讲,检察长可以将案件交给其他检察官办理,但事实上,如果其他检察官与检察长的意见仍然存在分歧,检察长就必须自己办理。因此,在实践中检察长行使接管权和转移权的情况非常少见。这种情况,威斯巴登市检察院的近三任检察长中,只有其中一位检察长遇到过一次。
检察官之外的人员由检察长从经过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的申请者中录用和管理,不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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