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创新民办教育的营利模式——一个现代商行为的

发布时间:2015-07-04 09:57

[摘要]我国民办教育能否名正言顺地投资营利,法律上一直未有明确,给其进一步发展带来障碍。本文在对西方私立学校营利与非营利分类规制的立法经验考察后提出,立足国情,民办教育也应分类管理,将营利性民办教育纳入商行为法律调整范畴。颇为必要和可行。同时,本文提出了相应修法建议:如应突破《教育法》第25条.明文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有关公司法规定,细化投资回报、加强审计监督、成立民间评估组织等。

[关键词]民办教育分类规制商行为立法

民办教育。写作论文 一般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据最新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9.32万所(不含民办培训机构2.35万所),各类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达2313.o2万人。[1]应该说,运用市场机制吸引民问资本举办教育事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投入的不足,已成为——学校全国委员会(naps,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ivate schools1, naps是为全美私立中小学采取专业化的标准进行认证的机构,而高等非公立学校则由私立大学认证委员会acics faccrediting council for independent colleges and schools1负责认证,申请学校必须是以公司的形式组成和运营,以高于中学水平的课程教学为主要教学内容。ll0]二是政府认证模式。为了防止野鸡大学鱼目混珠,为了提高外国学生到新加坡求学的信心,新加坡标新局对有资质私立校给予的“品质保证”标签——sqc (system quality contro1)认证证书;而且为吸收新加坡哈德福教育集团破产教训,防范留学风险,新加坡政府规定2005年9月1日起只有获得消协保证标志的私立教育机构才能获准在新加坡招收国际学生。www.lw881.com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使我国民办学校的产出保证质量,而不致堕入唯利是图的泥坑,我国当务之急可以成立一个民间性自律性的学校协会组织,分设两个分会,分别对民办中小学和民办高校教育质量负责评估、鉴定。这样一方面既尊重保护了民办学校的自主权益,另一方面,也通过同行评比、鉴定、监督等实行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政府教育部门只需宏观指导即可,以保证民办教育蒸蒸日上。


[参考文献]
[1]教育部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level3.jsp?tablename=1068&in.~id=29052.
[2]民营学校投资纠纷凸显立法空白[z].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08/04/content_ 954327.htm.
[3]彭虹斌.日关私立教育营利问题分析及启示[j].比较教育研究,2001,(1).
[4]孙霄兵,周为,胡文斌.巴西的私立教育[j].比较教育研究,2002,(4).
[5]滕塘.美国营利学校的有关争议及其发展前景[z].http://blog.cersp.com/10000/802987.aspx
[6]徐学鹿.商法总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7]陈国奇.商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商法通则》构想[z].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h、asp?id=22957.
[8]黄锫坚.民办教育的“营利”迷局[j].财经,2002,(5).
[9]孙霄兵.民办教育要依法办学——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几个问题[j].中国改革报,2003,(6).
[10]方建锋.国外中介性学校认证对我国教育评估的启示[j].教育发展研究,2006,(6).

上一篇: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解和评释

下一篇: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管法制建设 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