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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教学方式思考论文(共5篇)

发布时间:2023-12-06 23:23

 

 第1篇:浅析职业教育法律教学改革之谈


  法制教育尤其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应当提升到一个全新层次,拓展至全新领域。本文结合作者自身的教学实践,针对目前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状况及未来取向进行理性思考。目前教育体制的要求是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合适的人才,这也是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方向。所以需要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效益以及教学质量,从而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快速发展,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一、法律课程教育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等職业教育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人才需求类型的变化,中等职业教育法律课程教学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法律课程的设置与社会和市场的需求脱节,导致了毕业生就业相当困难。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总体质量不高,不能适应传统的教学方式。很多家长只想把自己的孩子放到中职院校学习两年再就业,这给中职学校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这就需要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律课程进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所面临的重要的任务。


  二、面向社会需求,改革法律课程体系


  中等职业教育是面向就业市场的,法律课程的设置要进行改革,根据实际情况来建立符合社会中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要和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教师要帮助学生学好法律知识,教育要和生活与社会紧密联系起来,突出职业教育的特殊功能。最主要的是提高学生的能力,使学生适应毕业后对岗位的竞争,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所从事的工作多数都是一线工作,所以说,在对法律课程进行设置时要以实训为主,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对过时的课程内容要及时删除,不断吸纳新的知识,调整课程,让教学适应时代发展,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要达到各占一半,运用多种培训方式来培养学生的应用技能,教师要不断鼓励学生参加国家认可的法律考试,拿到相应的证书,来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三改革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1.因材施教


  在教学活动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所以我们要根据学生的要求来建立适合中等职业学校法律课程的教学的方法,不仅要提供给学生足够的训练,还要让学生对法律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为学生提供升学机会,对选择就业的学生来说,就要以就业为导向,教师需要重点培养他们对职业的兴趣,主要教授他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对理论和专业知识都掌握得比较好的学生,根据本人的意愿,如果想升学,就给他们更多的学习理论知识的机会。这样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来因材施教,可以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2.现代化教学方式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法律教学当中也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方式。可以运用多媒体教学,因为通过图像以及文字同时表达的手段,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听觉和视觉,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高学习效果。还可以运用模拟仿真的教学手段,这种方式可以把教学内容很直观地展现出来,在法律教学当中,可以组织学生开庭,让学生能够亲身体会法律的审判过程,给学生配置各种角色,进行实战演练,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深入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可以把传统的教育方式和现代的教育方式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当中体现人性化,尤其是注重学生的个体差异,选择合适的教学方式,根据个人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程度等等因材施教,提高学生的整体法律素质。


  3.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


  首先,要明确学生学习的具体要求,教师要选择好是从理论开始,还是从实践课程开始,要想达到学习目标,需要把理论和实际联合起来,根据学生的特点以及爱好来选择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能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其次,对于学生而言,没有固定的学习年限,对于已经达到了毕业水平的学生,可以让学生提前毕业;如果没有达到要求,那么也可以延长时间让学生继续学习,让学生多学习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要使学生对客观世界的存在产生兴趣,才能集中精力好好学习,而且,兴趣的培养可以促进学生智力的发展,智力的开发有助于学生接受法律教育。如果学生对与法律相关的事物没有兴趣,就不可能让学生主动去探索、去学习,兴趣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不能被忽视,兴趣可以激励学生,这样学生可以取得好的成绩,提升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四、“多证式”目标,提高学生职业能力


  职业教育的特色就在于使学生掌握必须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多证制”适应了这种需求,让学生在走向社会之前就掌握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至少一种技能。手握一技之长毕业离校,是“多证制”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中等职业教育对学生的最基本要求。可见,“多证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拓宽就业范围,这也是人才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


  同时,实行“多证制”,还有利于促进教师业务素质和技能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通过“多证制”促使教师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作者:罗红

  第2篇: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情况概述


  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20条、21条中。在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有《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为使新农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肇庆市及各下辖县也纷纷出台了各种政府条例和暂行办法,如:肇庆市《关于对县区农村社會保险工作进行督查的安排意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督查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等。


  1.1肇庆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1.1肇庆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


  根据《肇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手册》规定,为未参加行政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年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设立新农保,其享有在户籍所在地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新农保的权利。70岁届甲子,无须缴费,共享参保之收益。


  1.1.2肇庆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


  实行个人自主缴费,凡未参加行政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年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享有在户籍所在地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新农保的权利。其须按法律之规定缴费,肇庆市标准为从100至1000共10个档次,缴费多少与收益多少呈正比例关系。集体补助,农村地区之基层自治组织在可负担情形下可给予本组织成员以补贴,标准由该组织委员会确定。其他非公法人组织亦可成为赞助主体。政府补贴,中央政府财政支付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础养老金省级政府给予参保者以每年不低于30元之缴费补贴,县级政府亦须为参保者进行一定数量之补贴。


  1.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概况


  在对肇庆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状况的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肇庆市各县区坚定不移地实施新农保基本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肇庆市新农保实现了广覆盖。截至2014年12月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144.73万人,实参132.56人,参保率96.17%。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德庆县、广宁县、怀集县参保率分别为99.20%、97.62%、95.27%、96.35%、95.56%、93.46%。60岁以上老人的养老金发放工作开展顺利发放及时,28.27万名老人的养老金发至12月,累计发放


  1.67亿元。该制度的实施减轻了农民的养老负担,提高了农民对政策的满意度,体现了新农保制度的惠民为民属性。


  2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2.1新农保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政策强制性不足。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该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研究发现,当下关于农村地区养老的规章政策唯有《指导意见》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专门之立法尚属空白。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层次低,其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都难以满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实需求。


  2.2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政府责任尚未到位。我国现阶段在农村实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城市人员养老保险相比只是初级的、低层次的,养老保障在城乡、地区、行业间的不平衡依然严重。新农保制度中公共财政承担的给予符合领取条件的每位老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相对较低。按照肇庆市现行办法,居民符合领取条件时,其所获待遇之标准每月最低者74.6元,最高者也仅有172.2元,受访者表示这样的养老金标准杯水车薪,无法满足养老所需,政府似应切实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责。


  2.3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体系不完善。新农保资金筹集各方主体责任不清。《社会保险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新农保资金的筹集虽有规定,然并未对相关责任主体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厘清其权责义务。当前有关新农保的法律政策对地方政府财力难以为继发生亏空问题和基层集体补贴的名存实亡视而不见,制度价值之发挥受限,新农保资金管理的法律规定不清。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来看,现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暂由县级统筹管理,有条件的省份亦可实行省级统筹管理,机构附属于同级人社部门之中,政出多门,徒添行政成本;新农保资金监管的法律位阶较低。从《德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手册》第33条、第40条可见,基金监管,所依据之法律法规位阶效力低,内容不全面,基金的收缴、管理、发放集中于一个部门之手,给基金的安全埋下隐患。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新农保法律体系不健全。查究其深层次原因,一是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方财政情况差距较大,保障的标准必然参差不齐;二是中国第一次实施社会化的养老保险,理论思想、体制机制、财政情况、社会基础、人才队伍建设各方面准备尚未十分充足。相关政策强制性不足、有弃保现象存在,究其深层次原因乃是由我国现阶段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杯水车薪所致。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政府责任的缺位。导致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一是由于本项制度本身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很多方面尚不成熟;二是政府决策时需要稳健考虑,量力而行,要留足政策回旋余地[2]。


  3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3.1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步伐,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鉴于城乡、区域养老水准之差别,未来养老保险须着力于全国统筹的长远设计和解决与其他制度之间衔接的问题,故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刻不容缓。从远期看,应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法律。以《宪法》、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作为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性法律,以法律之神圣权威制度安排,规范养老保险市场的行为秩序。从近期看,应制定和完善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3.2加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的执法力量


  加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为形成一个廉洁清正高效的行政监管体制,借鉴域外的经验,在中央设立养老保险监督总机关,在地方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关,应当由职能涉及社保基金的部门派员组成监督委员会,以制度化常态化多元化地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同时相关部门在审计、监察、审批等环节也应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同时贯彻落实内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广东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只有法律监管和自我监管相结合,基金管理的价值和目标才能实现。


  加强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管。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起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新农保实施现状,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根据投资的期限和可用程度,适宜以如下投资方式进行。首先是投资股票。股票具有风险大、收益率不稳定的特点,国外先进经验表明,将一部分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是通行做法,但是,法律要明确规定其投资份额,并由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和财政兜底责任。资金统筹机关宜委托专门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在立足现实,把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完美地结合起来,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体系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3]。


  3.3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保障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既具有公法的性质也具有私法的性质,现并未有法律明文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哪个庭受理。借鉴外国在处理该问题上的先进经验,笔者建议:


  设置行政处理前置程序。作为社会养老保险诉讼前置程序的行政处理环节,一者可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者可以给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关一个自纠的机会。该程序包括行政审理和行政抗诉两个程序。当民众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时,该机关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裁决。若当事人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复议申请对案件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从而做出是要维持#变更还是撤销原来的决定。若当事人仍然不服可向当地有资格受理的法院提起养老保险诉讼、推行社会保险争议专业化审判。在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结合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吸纳社会保险机构代表、村民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参与。这是采纳德国社会法院非职业法官岗位设置的做法。人民法院的职业法官对法理、法条的理解能力较强,但面对一些具体业务上的技术问题处理有可能难以得心应手,这时候,社会保险机构代表、村民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等人士参与案件的审理有助于了解事实真相,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护涉案各方的合法利益。


  建构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社会保险争议中,政府和集体组织一般情况下掌握着大量的人财物,处于明显优势的地位,很容易为己方获得有利的证据。如果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这对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民众来说,无疑是不正义不公平的。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必须采用一些特殊的规则保证案件审理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采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机关和集体组织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4]。在举证期限上,承担责任一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逾期举证的,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提交新证据的,法院可酌情采用,但当事人必须承担因逾期举證而造成的诉讼费用。法院在必要时,可主动调查取证,弄清案件事实,公正做出判决。


  作者:文川

  第3篇:财经类中职生法律课教学改革方式浅析


  法律的基础知识不仅是法律相关专业需要掌握的内容,对于财经类学生来说,财经法也是必修的科目之一,它除了可以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之外,也是培养学生道德意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有效方式。因此,在新课改的大背景下,如何有效地提升财经类中职学生法律课堂的教学质量,是每个中专教师都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目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不重视


  中职学校的教学目标主要是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虽然法律课程是中职学生学习中必修的课程,但是它与专业学习并没有什么联系,财经类学习也是如此。因此很多学生都会忽视这门课程的重要性,关注点只是学习的进度和学生在期末的分数。甚至有的学校存在在教学中压缩法律课程时间的问题。


  (二)教师应付教学


  很多教师因为法律课程与专业课联系并不十分紧密,教学中就产生了应付的思想。法律知识虽然都是理论知识,但是他们都源于生活,这就要求在教学中,教师也要时刻将知识点回归到生活中。但是,由于教师应付教学的想法,他们在教学中不愿意改变过去的教学方式,仍然是死板的灌溉式教学,让学生对知识点进行死板的记忆,根本无法提升法律课堂的质量。


  (三)学生自身不重视


  中职院校近些年因为生源问题不断放宽入学标准,导致中职学生在学习方面的能力与普通高校差距较大。法律学习中大量需要记忆掌握的内容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压力。再加上学校与教师的不重视,学生自然也就会放弃对这门课程的学习。


  二、中职法律课堂教学有效改革方式


  中职学生普遍的入学年龄都在十四、五岁,他们都还属于未成年人,正是身体和心理逐渐成熟的年纪。这个时期的学生好奇心重,很容易在不良行为的吸引下走向歧途。法律的学习可以对学生在步入社会中的行为起到警醒作用。学校和教师都必须转变目前的思想观念,重视财经法律学习的重要性,找到有效的教学改革方式。


  (一)將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


  法律是根据人们生活中的规范制定的,源于生活并且最终会回归到生活中。教师可以将法律学习中的理论知识点与人们的日常相结合,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让学生愿意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点。另外,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的方法能够有效地将课堂中抽象的法律知识点形象地展示出来,帮助学生


  进行理解记忆。


  (二)教学模式创新


  中职法律课堂教学改革中最关键的就是教学模式上的创新,这需要教师改变过去教学中的传统方式,开阔教学思路,将学生放在教学中的主体位置上,让课堂变得丰富多彩。


  1.案例教学法


  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如果让学生单纯地对法律知识点进行学习和记忆的话,他们很容易感到枯燥和厌烦,也就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但是,如果能够结合实际案例,让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了解法律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便可以轻松地加强知识点学习的印象,并且能够为学生起到警示作用,让他们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


  2.模拟情境教学法


  在法律学习中,教师可以尝试让学生模拟经济类犯罪庭审的过程,以此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能力。在模拟过程中,需要教师严格按照流程进行。首先要给学生进行角色的分配,尽量让更多的学生参与进来,然后让学生根据设定的情境进行实际模拟。这种教学方式让课堂变得生动有趣,充分满足了学生的好奇心,并且在模拟过程中,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运用所学知识点,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除此之外,教师在设置情境时可以尽量挑选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对他们起到警示作用。


  3.基地教育法


  传统教学的教学场地都是在教室中,教师不妨尝试改变教学场地或是建立法律教育基地。例如,学校与看守所建立合作关系,让学生可以定期去看守所与正在服刑的人员进行对话,通过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学生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以此提高学生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并且主动做到遵法、守法。除了这种方式之外,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观看法制影片、听法律讲堂等,让法律教育不再局限在教室之中。


  4.研究性教学方式


  这种教学方式改变了过去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式,主要是通过学生对案例自主研究探讨掌握所学知识点。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选择研究内容,这需要教师和学生依据教材内容,选择最合适的研究课题,并制订研究计划与提纲。第二步,学生通过查询掌握相关资料后,与其他同学进行探讨研究,得出结论。在这一阶段中需要教师对学生时刻进行引导,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完成。最后一步需要教师对学生研究的过程和研究的结果做出正确的评价,尽量以鼓励的方式加强他们学习的信心。


  总之,在中职财经类专业的法律教学改革中,教师要尽量使用现有的资源,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找到最有效的教学方式,努力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作者:王学智

  第4篇: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教学改革研究


  1我省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学现状


  1.1师资力量薄弱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近年来我省独立学院面临“转型”的困境,我省近三年来已有数十家独立学院成功转型。而面临转型的现状,更为待转型的独立学院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学专业是一个专业性极强、要求学生综合能力较高的一个专业。而通过笔者对我省独立学院调查走访发现,我省近90%的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但是就我省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而言最大的弊端或者影响其发展瓶颈的首要问题就是师资力量薄弱。通过调查发现我省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专职教师基本维持在3到5人左右,外聘教师1至2人。就专职教师而言,每学期每位老师承担的教学任务过重,即每位老师每学期至少担任2至3门专业课的教学任务。很难有时间进行专业技能的提升、培训等等。因此,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师资力量薄弱一直是影响独立学院法学发展的软肋。


  1.2学生学习素质良莠不齐


  独立学院又被人们习惯称为“三本”,虽然独立学院属于本科序列,但是独立学院的生源来自三批本科。通过笔者近五年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调查发现,我院法学专业的生源来自全国,而由于各地教学水平、高考制度不尽相同,所以我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综合素质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因此,对知识点的讲授往往成为法学教师课堂上最重要的教学任务,而实践能力、综合能力等能力的培养往往被忽略。


  1.3可供教学、学习资源有限


  独立学院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由于独立学院资金有限以及培养目标简单化,对教学、教研、学习等方面资源的提供较“国本”“省本”的高校要欠缺的很多。独立学院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仅能依靠媒体、网络等公共平台资源完成案例的储备、知识点的完善;而对于教研工作教师也只能依靠省图书馆、各市图书馆的电子数据库来查阅资料等信息;而对于学生而言可用资源更为有限。


  1.4学科设计陈旧


  独立学院大部分产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最初作为挂靠高校的一个学院而存在,其隶属于该高校。无论是师资、校园环境还是资源都共享与本校,因此学科的设计、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都共享于本校。而本世纪初期独立学院虽然仍挂名原本校却脱离本校而存在,但是仍然延续了原学科设计、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也就意味着独立学院一直沿用着上世纪的教学计划、学科设计,而本校的学科设计往往是因人设课,加之教学计划过于陈旧已不适应新时期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1.5实践性教学匮乏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科设计以及教学环节往往忽略实践性环节,理论教学学时过长,就此忽略了学生对知识点掌握程度以及靈活运用的考察。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仅仅局限于书本、理论,缺乏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加之法学就业门槛高,以至学生毕业之后往往选择另辟他路。而新时代下尤其是在全球一体化下的中国,法学专业的教育不应仅仅是理论知识的讲授更应该在理论讲授的同时设置相应的实践性环节以使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融会贯通,逐渐形成举一反三的逻辑思维。


  1.6考核方式单一化


  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对法学学生知识点掌握程度的考核往往采取传统的考核方式即试卷考核。笔者认为试卷式考核范围有限,仅能就知识点掌握娴熟程度进行考核,而对学生综合能力、举一反三等能力的考核十分的有限。因此,单一化的考核方式不能实现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核。过于单一化的考核模式使学生的思维模式固定化,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点的消化理解。


  2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教学改革的意义


  2.1有利于独立学院发展的要求


  本是处于弱势的独立学院在竞争压力如此之大的高教领域必须改变传统教学目标,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教学目标,有利于独立学院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有利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发展要求,有利于独立学院的发展要求。


  2.2有利于提高就业率


  根据近些年《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就业情况一直以来处于令人堪忧的状态。传统的理论教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时代的发展需求。因此,独立学院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以培养实践性、综合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为社会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改变法学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现象。


  2.3有利于向社会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


  传统的教学忽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仅仅是“会读书、读死书”的法学学生,而经过四年理论学习后的学生面对社会人才的往往选择止步,即使步入工作岗位也要从头学起。因此,当代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不仅仅要强调理论知识的讲授更要注重实际能力的考察,只有这样才能使独立学院的发展处于不败之地。


  2.4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为法治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日益成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但是由于我国大部分的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仍停留在“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模式,使得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培养模式较单一,学生实践能力较差,职业素养不高,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因此,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提高独立学院法学人才质量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培养应用型、实践性、复合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


  3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教学改革途径


  3.1优化教师结构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由于就业门槛高、就业压力大等原因,我省2016年高校法学专业招生较2015年招生计划下调5%,也就意味着我省法学专业限招。尤其是在独立学院转制的当下,独立学院必须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提升办学特色才能在如此竞争压力大的环境下生存。笔者认为影响独立学院生存发展的首要因素是师资力量。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途径提升师资力量:第一,优化独立学院法学教师师资力量,加强对独立学院专职教师的职业技能的培训,与省内其他高校建立相互委培进修机制,汲取好的教学经验、教学技能;第二,鼓励教师开展科研活动,为教师提升技能、提高科研水平提供相应的物质、经济支持;第三,聘请教学经验、实践能力丰富的教师,以提高整体的师资水平。通过优化独立学院师资结构,引进高素质人才,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提升独立学院整体的办学水平。


  3.2合理选配教材


  独立学院法學教育无论从师资还是学生素质较其他高校的还是有所差距的,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结合本院法学学生的特点、培养计划以及社会人才的需求,选择适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法学学生的教材。教材的选用不仅要注重基础知识的言简意赅,更要注重教材实例的比例,既要考虑教师讲授课程的重难点分布也要考虑到学生自学能力。


  3.3独立学院要加强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独立学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所有的资金全部依靠自筹,因此独立学院在日常的基础设施投入方面相对欠缺。使得法学教师在日常教学工作中不能及时有效的掌握理论前沿问题,很难做到理论的实时更新,而对于学生而言缺乏掌握课余知识的途径。因此,独立学院应结合本学院的经济状况适时地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大图书馆法学类图书的藏书量、建立网络资料信息平台的引进,建立模拟法庭并提高模拟法庭的利用率,为教师、学生打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3.4建立多方位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所谓多方位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是指打破传统的讲授法教授理论知识,采用多种讲授方式既要重注基础理论的讲解还有注重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既要注重学生培养举一反三的思维能力又要注重学生的即使反馈。


  3.4.1案例讲授法


  枯燥的理论学习往往会使人心生厌倦。法学的学习不仅枯燥乏味而且晦涩难懂。因此,笔者认为系统的理论学习配之案例的讲授一定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笔者建议在教师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不能仅仅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要在讲授基础理论的基础上精选典型案例,通过谈论、辩论、分析等方式依法析案,以案学法,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融合,通过案例的分析、讲授来检验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3.4.2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与案例讲授法亦有所不同。案例分析法要求教师选择真实的案例运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以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4.3模拟法庭教学法


  教师选择适当的案例,结合本次课程的重难点,由学生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进行模拟全部法庭演练。将组织、筹划、分析等所有环节交由学生,通过模拟法庭不仅锻炼学生组织协调能力,也通过模拟法庭使得学生更加直观地对法学就业前景有更深刻的认识。


  3.4.4庭审观摩


  近些年来,我院积极与法院、检察院联系,建立互赢机制,定期带学生到法院参加庭审旁听,并且每年暑假、寒假鼓励学生到对口单位实习,提升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5建立全方面的考核机制


  笔者认为仅仅靠一张卷子并不能说明学生的学习状况,通过卷子的考核仅仅考核学生记忆能力,而对学生实践能力、知识点的理解程度并未起到真正的考核的作用。因此,建立全方位的考核机制不仅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程度还要考核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能力以及随机应变、知识点灵活掌握的程度。笔者建议可以采用面试法、案例分析法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


  独立学院法学教学不能故步自封应不断地开拓进取,全面提升教师教学科研水平的同时,要结合社会人才需求、法学就业现状适时调整培养计划,在教学中注重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的基础上,不断地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以使独立学院法学专业长期稳固的发展。


  作者:刘丹丹

  第5篇: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的思考


  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改革,既涉及到课程资源的开发问题,也涉及到具体的课堂教学实践。从另一个层面分析,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改革实践应该是一个系统化的课程改革。为了提升该课程的教学效果,任课教师应该对其改革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思考。


  探讨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的相关问题,主要应该分析两个层面的焦点,即,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的必要性与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前者而言,它既可以使任课教师感觉到课程改革的迫切性,又可以激发任课教师参与课程改革的愿望与激情;对于后者而言,它既是任课教师参与课程改革愿望的实现,又是在参与课程改革中提升自己执教能力的具体尝试。因此,下边就结合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实践,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说明如下:


  一、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的必要性


  1、适应教育环境复杂化背景的必然要求


  随着网络的普及、媒体的参与,使高职院校各科教学所面临的教学环境出现了复杂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样的课程而言更是如此。复杂化的教育背景,不仅是影响着任课教师对于教学策略的选择与制定;而且还影响着课堂教学效果的显现与提升。尤其是面对那些网络中快速传播的虚假新闻而言,它更是影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所以,为了使这门课程的教学更加适应这种教学复杂化的教学环境,任课教师必须思考如何改革的相关问题。


  2、适应教学改革大潮的必然举措


  高职院校的每一门课程都与其它院校的众多学科一样,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相关的改革实践。无论是共时的课程改革,还是各学科在历时层面上表现出来的改革,都会促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任课老师思考如何改革自己教学实践的相关问题。例如,正在进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慕课改革实践,正在进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微课教学改革,都会迫使这一学科的任课教师思考如何改革的问题。特别是在参与这众多教学改革实践的任课教师,都会有一定的理论积累与实践经验的总结,因此,他们完全有可能运用这些积累与经验进行相关的教学改革实践。无论是这些任课教师对相关教学理论的思考,还是相关教师对这些教学实践的反思,都可以使他们自己的教学更加适应教学改革大潮的必然举措。


  3、提升执教能力的关键


  众所周知,提升教学效果的关键是教学改革,而教学改革的关键则是任课教师执教能力的提升。因此,通过参与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实践,可以提升每一名任课教师的执教能力。正如上边提到的那样,任何一个课程的改革都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它不仅会在涉及到课程开发中使任课教师加深对课程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且还可以在具体的课堂教学实践中,提升任课教师对教材的处理能力,提升任课教师对课堂突发事件的掌控能力。因此,通过教学改革可以提升任课教师的执教能力,而任课教师执教能力的提升又会反作用于课程改革,促进教学改革的发展。


  二、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的具体措施


  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学实践,都是一项艺术与技术的整合。因此,作为课程改革的教学实践,它必然会呈现出一种个性化的特点。对于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改革而言也是如此。它不仅会体现出某一高职院校的个性化特征,而且也会体现出某一任课教师的教学风采。也正是因为如此,教学改革才会在客观的教学实践中,缩短各高职院校之间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层面上表现出来的不平衡的教学现状。


  1、课程资源开发


  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改革应该从对其课程资源的开发研究开始。关于课程资源开发与教学有效性的相互影响,曾经有研究者进行过如下的总结:对有效教学的追求,使课程资源开发具有更为切实有效的目标;课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使有效教学得到相应的支撑和扩展。因此,课程资源的开发也应该作为一项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受到相关任课教师和相关研究者的关注。而所谓的课程资源就是与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密切相关的教学资源,它包括某一高职院校自身所拥有的教学资源和这一高职院校与其它高职院校共享式拥有的教学资源。例如,网络精品课程;网络上共享的慕课建设资源等。


  在课程资源的开发与运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课程资源开发的目的是为提升教学有效性。因此,它应该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因为,每一个高职院校的学生都会有与众不同的特点。无论是其知识基础,还是其学习态度,都会与其它高职的学生有着个性化的区别。因此,课程资源的开发应该具有个性化。其次,课程资源的开发应该纳入教学实践之中。无论是对于其它院校课程改革的经验借鉴,还是作为教学资源在课堂教学实践中的运用,都要以教学效果的提升作为资源开发是否成功的评判标准。


  2、课堂教学改革


  课堂教学改革是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在课堂教学改革的实践中,任课教师应该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教学改革理论的学习。课堂教学改革是一项在理论指导下的教学实践,因此,每一名任课教师都应该学习先进的教学理论。尽管每一种教学理论都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但对这种局限性的认识却能促进教学实践的发展。例如,对于翻转课堂教学理论而言就是如此。在谈及翻转课堂教学理论的局限性,有研究者进行过这样的论述:传统课堂中的学生不愿意参加课堂活动,他们喜欢幽默、轻松的环境,但是在参与课堂活动时,在教师提问后总有一段很长的沉默时间。如何才能克服翻转课堂理论的这些局限性呢?方法很简单,那就是根据课堂教学的需要,对教学理论进行整合式的应用。面对翻转课堂理论的局限性,任课教师就可以通过情境教学法来营造一个适合学生表达的教学环境。


  其次,教学改革实践的相互借鉴。教学改革是一种教学实践的探索,而在这种探索的实践活动之中,相互的借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里所谓的相互借鉴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指各学科之间的相互借鉴,又指同一学科内部的相互借鉴;甚至是各高职院校之间的相互借鉴。例如,微课教学改革就是如此。微课(microlecture)是按照新课程标准及教学实践要求,以教学视频为主要载体,反映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针对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教与学活动(一般5-10分钟)的各种教学资源的有机组合。但是,在组合这些教学资源的时候,不同的任课教师却有不同的组合策略。而且运用不同的组合策略,不同的微课所产生的教学效果也是有所不同的。因此,这就使任课教师之间的相互借鉴成为了可能。例如,在体育教学实践里,有任课教师尝试把碎片化的学习理论与微课教学理论进行整合式应用,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那么在高职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实践中,这种教学理论的组合方式是否也能适用呢?这个问题需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任课教师在借鉴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的尝试后才能准确地回答。


  3、教学评估改革


  教学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地反馈教学情况。因此,面对教学改革的实践,高职院校针对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的客观实践,其相关的评估标准与评估原则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且这种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关的评估结果更加适合课堂教学实践,更能反馈课堂教学的具体效果。因此,无论是评估的内容、还是评估的标准、评估结果反馈的具体方式,都应该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教学评估的改革,不仅是课堂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而且也是教学改革系统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每一名任课教师和每一个教学改革的研究者都不应该忽视对教学评估改革的思考。


  总之,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它不仅需要任课教师具有参与教学改革的激情,而且还需要任课教师能够客观地反思自己的教学实践,在借鉴其它教学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深化自己的教学改革实践。


  作者:赵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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