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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判法对当今司法制度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12-09 19:42

  神判作为法律在人类早期社会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它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当人类社会处于早期阶段,在社会生产力极度低下和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出现各种神明崇拜是十分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当神明崇拜最终发展为一种宗教形式,神的意志、神的发现、神的惩罚都被具体成有形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并且经过人们经验性地总结而固定下来。当纠纷和矛盾产生以后,人们的认知能力和知识文化尚未达到解决纠纷的程度,就很难判定谁是谁非,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依靠其共同信仰的神灵来解决问题。因为在当时的社会里,没有一个足够强大的司法机构来解决人们之间产生的矛盾并且使他们都信服于这种裁判的结果。所以人们求助于神明来求得一个相对公正的结果。


  关于神判法的研究,从神判法的研究现状来看,学界的研究主要是关于神判法的发展起源与历史沿革以及神判法的表现形式、特点、社会基础等。但对于其对现今司法制度的影响,探讨的确寥若星辰,本文主要从神判法的历史演变发展及其对当时社会的映射价值出发,来阐述其对现今司法制度所带来的一些影响。


  1、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


  公认的仪式是神判最为显著的特征,相当于今天的司法程序。所进行的某种神判仪式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具有严格的程序,包括神判的启动、进行、结果的得出乃至对神判结果的解释等都是在双方参与的情况下公开完成的,也是被参与这种神判活动的人们所公认的。争议双方在这种公开的仪式中接受神判,整个过程中对当事人也是平等对待,不存在偏倚,因此,这种公开、平等并被严格遵守的程序带来的神判结果在当事人来看是公平的,也是值得认同、信任和接受的。


  《墨子·明鬼下》的记载:“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欲兼杀之,恐不辜;欲兼释之,恐失有罪。乃使二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绌洫,桠羊而洒其血。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跳神之社而柬之,豷之盟所。”神羊作为裁判者居中裁判,不存在任何偏倚,整个审判仪式是在一种公开且严格遵循仪式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最后裁判者以某种形式宣布结果。神判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的,这就保障了双方当事人都能参与到审判的过程中来,而且这一群体中的其他人也能在旁观看神判进行的过程。英国有名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当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时候,争端的双方当事人才能相信自己在案件中受到的待遇是公正的,才能相信法律给予每个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审判的结果才能为大家真心接受。在诉讼过程中实行程序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才能预防司法专制与独断,及时发现诉讼中的漏洞与不足,弥补司法不公,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使纠纷能够更好地解决。


  神判的整个过程,包括神判的启动、进行、结果的得出乃至对神判结果的解释都是在双方参与的情况下公开完成的。整个仪式的公开甚至成为神判必须具备的因素,从这时候开始,审判活动必须公开进行,成为一种常识,成为必须被遵守的准则。直到今天,審判公开原则依旧是现代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神判对现今社会司法观念的影响


  神判作为一种具有民族性的法文化现象,在世界大多数民族中都曾普遍存在,在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中一直保留到解放前甚至是现在也能看到一些遗留下来的身影。在这些地区,神判对当前某些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还有着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影响。神判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必然有其合理的因素,因为不管是哪种形式的神判都包含了人的因素。在案件发生之后,即使当事人选择通过法院来解决争纷,在具体审判的过程中,他们也有可能提出运用神判的一些方式来给予对方当事人心理上的压力从而使得案件裁判结果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当事人提出的这些要求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了新的考量因素,为案件的顺利解决提供给了一个法律以外的突破口。从而使得案件能够更好更有效地得以解决,使当事人尽快地从案件中解放出来,是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3、思想上对神判的敬畏,使民众自觉守法


  万物皆有神,神必须受到尊敬,所有触犯神的不敬行为都将会受到神的惩罚。而神又是无所不知的,什么人犯了什么错,都在神的慧眼中,并且神是公平公正的,犯罪就会受到惩罚。基于对神的敬畏以及对惹怒了神之后要得到惩罚的恐惧,大部分还是会安分守己,或者犯罪后坦白自首。就如人们常说的“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纵观人类早期发展内容,都会发现人类早年经历中所蕴含着后世的一切文化的基因。关于这种思想的回溯就是古代的神判法思想。所以尽管现代科学证明神是不存在的,但是神判略带迷信色彩的思想仍存留在人们心中,人们尊敬神明,对神明怀有敬畏之心,相应地会在这种思想下约束自己的行为,以致不使自己受到神明的惩罚。


  4、神判法对正义和秩序的价值追求仍影响着现代司法


  神判是人们在不能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处理矛盾纠纷时本着对超自然力量的敬畏,并试图通过一种超自然的力量一神的意志去鉴别是非真伪,处理纠纷的一种机制。其不得已采用神判手段的目的在于令罪情大白而解决纷争。这种辨明真相的目的,相对应的正是正义价值。尽管由于神判的偶然性因素很大,人们未必得到真正的正义,但对争讼双方以及社会大众来说,这就是法律的“正义”。如王里国和中里缴一案,双方需要一个结果,否则纠纷不能解决,双方生活也会受到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求以神判。之所以要进行神判,关键只是给双方一个最终的说法,这个说法是只要有人受到惩治,社会心理都会无条件接受,在这个层次上神判起到了定纷止争,安定社会秩序的价值。值得肯定的是,遵行神明裁判的古代人不放弃以“真实事实”来作裁判,在现有条件下致力于为裁判寻求正当的根据,且是通过当时人们最信服的神灵来进行,从而据此解决争议而能够获得人们的认同、信任和接受。这种寻求纠纷解决的正当性的努力,与我们如今的做法和追求在精神层面上是相通的。只不过在现代社会,我们是通过我们认为是合理的正当的方式或手段(比如利用书证、物证和鉴定结论等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真相”,以此谋求裁判和诉讼的正当性,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5、对现代宣誓制度的影响


  《汤誓》:“汝尔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意指不从誓者有格杀勿论之意。后常出现的誓是盟誓,“歃血盟誓”为诸侯国间政治联盟的缔约形式,《周礼》中亦有誓审之法,“宗伯”是礼官行作誓文之职,“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司寇”是刑官掌民事或刑事誓审裁判之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这都说明誓审判是神判形式。而现代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依法出庭作证时,就其所提供的证言向法庭保证是真实客观的,绝不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一项制度。考察两者发现二者都是为了证明事实,查明案情而做的语言上的保证,都是查明案情的手段。所以宣誓制度有受神判法的影响。


  作者:葛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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