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成因与侵犯知识产权的心理研究
摘要在我国知识文化水平不断发展的今天,出现了许多优秀的作品,许多作者拥有属于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与此同时,许多不法分子为谋求个人利益,将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剽窃、偷盗的违法行为。大多知识产权犯罪分子不具备完善的道德观念,其心理呈病态、扭曲的状态。为更好制约侵权犯罪行为,就必须对不法分子侵犯知识产权的心理做一定的研究,为更好保护知识分子利益、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打好理论基础。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成因研究心理研究
作者简介:陈醒,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DOI:.1009-0592.2017.12.106
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侵犯知识产权人合法利益的侵权违法行为主体。侵权行为不仅仅是一种有违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也是不法分子在病态心理下的行为表现。侵权行为相较于其他违法行为更为隐蔽,缺乏一定的阶梯型,且更容易进行操作,使得侵权行为的定性难度较高,对侵权者的惩治力度也较为有限。因此,尽管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犯罪行为,许多不法分子依然选择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与失衡的道德心态,屡次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为矫正这样的行为,杜绝更多的知识产权侵犯事件出现,对相关不法分子的心理研究也成为了目前警务工作人的新课题。为更好杜绝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下文将从知识产权者的病态心理表现,心理透视以及病态心理产生的原因做一定的分析,旨在帮助更多的一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者。
一、知識产权侵权者病态心理表现
在法律知识普及程度较高的现代社会,尽管部分不法分子了解自己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依然选择以身试险,其行为基于侵权者心理与道德认同,并将其病态的心理转化为实际行为,做出种种抄袭、侵权的行为。任何不良的侵权行为都有其病态的道德价值观所支持,下文将具体阐述常见的不法分子病态心理表现。
(一)“窃”不是“偷”的病态心理
由于不法分子必须依靠公开透明的材料进行剽窃、侵权的行为,因此在不法分子的眼里,公开化的产物是属于全社会的共同财富,自己只是合理使用了其“共享”的模式,不能被认为是偷盗行为。实际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思想,任何一份作品或成果都有其作者独一无二的创造个性,在创作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智力、财力与精力,其精神生产过程同样需要巨大的成本。不法分子将作者巨大的精神成本有意或无意地进行忽略,将公开的资料占为己有实际上是一种对侵权行为的逃避与借口。在这样的精神状态与自我催眠下,侵权者对侵权行为的意识大大降低,其心理防线被轻易逾越,使得不法分子在侵权过程中愈发肆无忌惮与明目张胆。
(二)作者“无私”的病态心理
部分不法分子在侵权的过程中,往往会对自己的行为加以心理暗示,认为作者将作品公开、透明化,是非常无私的行为,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得到包容与理解。实际上,即使是引用、参考文献上,国家都制定了非常严苛的标准与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侵权的行为。不法分子企图通过所谓合法的手段,对自己加以心理安慰,认为作者的心理是大公无私,便选择不加以约束的条件下肆无忌惮进行侵权行为,以谋求自己的不合理利益。
(三)“拿来无过”的病态心理
当部分不法分子在实施一定时间的侵权行为,却没有被及时检举揭发,其病态心理会迅速膨胀,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往往这个时候,侵权者会失去理智,肆无忌惮地对他人作品实施剽窃行为,其心理行为基础就是“拿来主义”,认为侵权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此处的“拿来”与正常合理的引用、参考有本质上的区别,侵权者往往会将合法行为的严格限制条件无限放大,适用在自身的侵权行为上,并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背道德,没有触及法律底线,以此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知识产权侵权者的犯罪动机透视
(一)侵权者的羞耻感淡化
羞耻感,是个人自我道德意识的一类,其产生往往是在个人做出一些有悖道德、违法法律的行为后。不法分子在长期的侵权行为中,往往缺失这类应有的道德情感,在剽窃、偷盗的过程中,尽管会出现内疚的负面情绪,却难以达到以之为耻的情况。缺乏一定的羞耻感,不法分子就不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产生自责情绪,从而导致了其更无所顾忌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者扭曲的荣誉感建立
所谓荣誉感,是个体通过合法、正确的途径,为社会及个人贡献利益,创造了一定的价值,在受到社会积极反馈与得到道德褒奖后,产生的喜悦心情。
因此,荣誉感的建立不是个人自我产生的过程,而是必须建立在社会与人民群众的肯定之上的。而侵权者往往拥有病态的自我肯定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仅没有损害到原作者的利益,反而一定程度上为自己带来了较大的利益,从而建立了一项扭曲的荣誉感。侵权者正是为了满足自身虚荣心,将个人利益高于一切,不惜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获取利益来抬高自己的身价,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虚荣心导致虚伪的荣誉感,从而使侵权人在道德的天平上失去了平衡。
三、社会因素导致侵权者病态心理的产生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文明的国家,文化氛围与文化气息都相对较浓厚,同时文化也是一个国家与一个民族最有持久力的影响因素。不法分子在侵权的违法行为上,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文化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而产生了许多不正确的病态心理。
此外,我国产权意识的建立时长较短,工作经验较少,在法治环境中仍然有部分不足,其不利因素也会导致许多不法分子病态心理的产生。
(一)“重义轻利”的传统思想
一直以来,儒家思想一直是贯穿我国历史的重要思想组成部分,其中重情义轻利益的思想一直被视为优秀传统,我国的知识分子也在代代相传中秉持着此类的想法,将知识成果与作品等财产价值忽略。诚然,这样重义轻利的思想值得我们的肯定与敬佩,但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积极发展的今天,这样的行为无疑是一种自我知识产权意识的缺失,让许多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以侵权、剽窃的手段,将他人的知识结果化为己用,谋求违法的个人利益。而这样的知识分子思想行为,会注重不法分子心安理得的歪曲思想,使其负罪感严重缺失,为他们继续侵权行为提供了精神支持。
(二)集体本位思想有碍于产权意识的建立
知识产权对于中国而言是一项“舶来品”,在原有的中国法律制度上对于知识产区的保护是一项盲区。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上,由于开展过一段时期的集体主义思想传播,因此要求人民群众要有集体本位思想,个人的智慧劳动成功应该服从国家、社会以及集体的需要,进行统一分配的工作,知识产权在利益一统的主体间可以做到无偿转让,个人的智力成本运作下的成果难以得到全面的保护与尊重,有碍于知识分子对产权意识的正确建立。尽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个人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已有较大提高,但原本的集体本位思想仍然在不少年龄较高的知识分子中存在,这就让许多不法分子有机可趁,进行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形成带有集体本位思想外衣的扭曲心理,认为剽窃、抄袭行为是合法的、正确的。
(三)知识产权立法上的漏洞
由于国家建立法制意识的时间较短,相关的工作经验不足,在相关刑事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部分不法分子以合法的面目在进行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行为。
首先,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共有七项主要罪名,但其都是面向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信息迅猛发展,信息交流全球化的今天,在网络这一新兴知识产权的模块上,国家还缺乏一定的条款进行有效制约。许多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的便利性與传播性较广的特点,进行一系列剽窃、抄袭的行为,并且由于在法律上缺少必要的制约条款,也形成了只要不是侵权传统知识产权就不算侵权的错误心理。
其次,国家目前对于侵权的主观条件判断过于严苛,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只有不法分子通过侵权的行为来谋取了一定个人利益,才能被确立为侵权违法行为。这就会导致许多不法分子,不以谋求利益或只寻求较小的利益来进行侵权行为,将侵权形成为常态。
再次,侵权定罪的标准不够完善。我国将不法分子通过侵权行为谋其利益的多少,来对犯罪分子进行最终的审判工作。这样的方式会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形成小范围抄袭的不良习惯,认为较浅层次的侵权行为性质不严重,助长了其扭曲心理的养成。
综上所述,不法分子侵权行为背后的心理因素,既有个体的内因因素导致,也有社会制约手段还未完善等外因因素。只有通过深入剖析不法分子的心理,才能更好制约违法侵权犯罪的行为,保障我国知识分子的根本切身利益,使社会发展更为稳定有序。
作者:陈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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