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制度运行近况
摘要: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不仅是公认的行政法母国,民法还是大陆法系的摇篮,《法国民法典》《拿破仑刑法典》等法律巨著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国的司法制度独具特色,了解其司法制度中行政法院和司法法院二元系统、羁押部门、司法援助部门和最高司法委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具体案件、工作的最新统计数据,有利于从宏观方面观察和理解法国的司法制度运行近况。
关键词:法国司法制度行政法院普通法院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1789年大革命确立“人民主权”和“权力分立”等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就此开启了法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发展历程。法国采用二元化的法院体制,专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普通法院(司法法院)负责审理除行政诉讼案件以外的普通法案件。两个法院系统相互独立、并行运转,有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并都能够做出终审判决。
一、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母国。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1]法国的行政法院发源于13世纪时的国王咨询委员会,为国王的行政行为提供咨询意见,而后逐渐发展成为现代法院,主要审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纠纷,保障公共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公民自由和权利保护情况,为政府法案提供咨询意见。“行政法院所发挥的卓越作用真正是法国独创的。在这个国家里,政府经常变动,宪法并不持久而来回更改,行政法院却是主要的稳定因素。它所赖以建立的原则,越过成文的宪法,构成—个真实的不成文的宪法。……在这个多次发生革命的国家里,行政法院以渐进的方式发挥作用,它做事既谨慎,又有效,有时也被急风暴雨所颠覆,但很快又达到恢复,就这样保持着国家的永久性和民族的连续性。”[2]因此,可以说行政法院造就了法国行政法,也造就了法国的行政法治。
法国行政法院系统共有51个法院,包括1个最高行政法院(位于巴黎),8个上诉行政法院(分设于:巴黎、凡尔赛、马赛、波尔多、里昂、南特、南希、杜埃),42个地方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共有1360余名法官,其属于公务员序列,而非真正的法官(juge),被称为咨询员(conseil),由国家行政法官学校培养。在办案数量方面,2015年,最高行政法院受理案件8727件,结案9553件,未办结5386件,平均审理期限6.8个月;上诉行政法院共受理案件30597件,结案30540件,未办结27530件,平均审理期限10.8个月;地方行政法院共受理案件192007件,结案188783件,未办结161992件,平均审理期限10.3个月。[3]
二、普通法院系统
在普通法院内部,存在两种司法官;一是“坐席司法官”,即法官;二是“站席”司法官,即检察官,因为其发表起诉意见时是站着的。法国实行的是审检合署制,不设立与各级法院平行的检察院,而是由司法部向各级法院派驻检察官。2008—2014年,法国在职司法官总数稳定在8000人左右。[4]
(一)基本情况
普通法院系统包括1个最高法院、37个上诉法院、千余个一审法院。最高法院的根本宗旨是统一判例与确保全国范围内法律解释一致,其不审理事实,仅审查法律是否得到了正确的适用。上诉法院审理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包括职业司法官做出的判决,也包括商事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劳资调解委员会中非职业法官做出的判决,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双重审查。一审法院数量最多,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不同的职权和管辖范围,主要包括:
164大审法院,审理标的额超过10000欧元的民事诉讼(除法律明确规定由其他法庭审理的案件,如劳动法庭等),以及轻罪案件、违警罪(2017年7月1日开始)等刑事案件。此外,还对诸多类型的案件拥有排他审理权,如婚姻状况、亲子关系、变更姓名、更改国籍等个人法律事项,夫妻财产、离婚、赡养父母,收养,继承等家庭法律关系,不动产权利,知识产权等诉讼。
307个小审法院,审理标的额为4000—10000欧元的案件、交通事故案件、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的纠纷、消费者权益案件,违警罪等。此外,还对以下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房东和租客之间关于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的争议、有关葬礼、学费、实习费的争议、不动产边界争议、选举中的选民登记制度争议和有关企业的选举争议、等于或少于75000的消费贷款纠纷等。
155个青少年法庭,审理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五级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可以决定对青少年采取训诫、教育性处罚、社会公益劳动或刑罚措施;处理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问题,当青少年的健康、安全受到威胁或教育条件遭受损害时,青少年法官可以介入并决定将青少年安置在寄宿家庭或专门机构中。
134个商事法院,审理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普通个人之间所有涉及商事法律的纠纷、涉及汇票的纠纷、商事组织中股东之间的纠纷,并为有困难的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商事法院的法官也是非职业法官,由商人从同行中选举产生,一般是大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114个社会保障法院,审理投保人和社会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如有关社会保险、缴纳保险分摊份额的争议;社会保险组织与享受保险给付人之间产生的争议;有关致残程度与状态、永久性无能力状况及不能参加劳动等方面的争议。[5]该法院以合议庭形式进行审判,由一名职业法官(大审法院院长或其指派的法官)任庭长,两名非职业法官(一名劳动者代表和一名雇主代表或独立劳动者)组成。
210个劳资调解委员会,审理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纠纷,如确认劳动和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执行过程中关于薪酬、培训、假期、工作歧视、违约等纠纷。该委员会只处理涉及个人利益的纠纷,涉及集体利益的纠纷(如雇主和公会组织间的纠纷、集体性合同的解釋、行业选举等)则不由其管辖。劳资调节委员会的法官为非职业法官,由劳资双方选举产生,每个案件均由4名法官审理,其中2名为劳动者代表,2名为雇主代表,若正反双方意见为2:2,才交由职业法官审理。
(二)民事工作情况
2015年,全法受理新案2741697件,结案2674878件;其中最高法院收案20412件,结案17923件;上诉法院收案248450件,结案236441件;大审法院收案994798件,结案963646件;小审法院收案661714件,结案656148件;青少年法庭收案352337件,结案352337件;商事法院收案173969件,结案165272件;社会保障法院收案105903件,结案88880件;劳资调节委员会收案184096件,194231件。与2014年相比,全国普通法院系统收案总量下降0.2%,除青少年法庭和社会保障法院收案数量略有上升外,其他法院收案数量均小幅下降;在结案方面,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结案总量上升2.2%,除最高法院下降8.7%外,其他法院均呈上升状态。
在民事纠纷的类型方面,以上述法院2015年新收的248450件案件为例,除快速简易程序审理、只涉及单方的司法裁决外,共审理214559个案件。由多至少分别是: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案72303件,合同案42132件,婚姻家庭案30945件,涉及公众人物案18689件,财产案11869件,商法案8936件,人身权案8416件,企业困难和超负债案8188件,特殊程序案6978件,不履行法律义务案6103件。
在审理期限方面,2015年上诉法院、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劳资调解委员会、商事法院的审理期限分别为12.2个月、7个月、4.8个月、14个月、5.3个月,较2014年分别延长2.2个月、2.1个月、3.8个月、2个月、1.9个月。[6]在上诉法院中,25%的案件能够在3.9个月内结案,50%的案件能够在10.9个月内结案,75%的案件能够在17.8个月内结案。
(三)刑事工作情况
法国的刑事犯罪分为重罪(主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轻罪(主刑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违警罪(主刑为罚金刑,共分为五级)。参与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官主要有:检察官,代表社会的整体利益起诉被告人,并指挥司法警察、宪兵队对轻罪、违警罪案件的侦查活动;预审法官,负责预审重罪和检察官移送的轻罪,既享有侦查权力又享有裁判权力;自由与羁押法官,被认为是“个人自由的守护者”,负责审理涉及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事项,如延长羁押期限、嫌疑人提出的解除羁押的申请、未经被搜查人同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正常时间之外进行搜查与扣押等;刑罚执行法官,负责决定刑罚的执行方式和刑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缩短判决确定的刑期,可将监禁刑改为半监禁刑、在监外佩戴电子手环、社会公益劳动等代替方式,并对服刑人员在缓刑、假释考察期间、社会公益劳动期间的表现进行跟踪考察。
2015年,普通法院系统共审理刑事案件1206477件;最高法院审理7732件;上诉法院审理101633件,其中上诉轻罪法庭审理43644件,刑罚执行庭审理21587件,预审庭审理36402件;重罪法庭审理3004件,其中上诉重罪法庭审理455件;一审轻罪法庭审理611825件,其中移送预审法官审理22369件,成功适用庭前认罪程序70632件;违警罪法庭审理46605件,近民法庭(受理诉讼标的额在4000欧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以及邻里纠纷和支付案件)审理383665件;青少年法庭审理52013件。
2015年,法院做出判决和刑事和解的案件633875件;重罪2381件(未成年人504件),占0.4%;轻罪597594件(未成年人45113件),占94.3%;第五级违警罪33900件(未成年人646件),占5.3%。上述案件中,刑事和解60555件,占9.6%,判决573320件,占90.4%。
判决案件依据犯罪性质区分如下:侵犯人身权犯罪96083件,其中故意伤害类犯罪占比最大,达63.8%;侵犯财产权犯罪119619件,其中盗窃、窝藏、故意毁坏财物类犯罪占比最大,达88%;经济类犯罪12658件;交通肇事类犯罪233813件,其中酒后驾驶占比最大,达40.7%;其他犯罪111147件,其中毒品类案件占比最大,达57.8%。在所判刑罚中,十年以上刑罚1009件,平均刑期为14.6年,其中终身监禁13件;十年以下监禁刑275379件,全部或部分为确定刑的有124702件,平均刑期8.4个月;罚金刑206183件,平均罚金为551欧元;采用刑罚替代措施63637件;采用教育性处罚措施22435件;免刑4677件。在审理期限方面,重罪一审案件平均为40.6个月,重罪上诉案件平均为21.8个月;轻罪一审案件判决为11.7个月,轻罪上诉案件平均为15.1个月;第五级违警罪一审案件平均为11.5个月,第五级违警罪上诉案件平均为11.3个月。
(三)青少年法庭工作情況
青少年法官在民事方面为独任审理,主要处理有关青少年教育的事项,在处理刑事犯罪时可以独任审理,也可以由两位非职业司法官协助。庭审中由特别负责青少年犯罪的检察官出庭,庭审不公开审理。青少年法官不可对10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进行审判;可对10—13岁的青少年进行审判,但不可宣告刑罚;可对13周岁以上的青少年决定宣告刑罚或教育类处罚措施。青少年法官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青少年的品行、健康、家庭和社会环境进行调查。
2015年,检察院审理青少年轻罪案件165138件,其中不可起诉的案件35701件,可起诉的案件129437件。可起诉案件中,起诉47374件,其中由青少年法官受理45698,由预审法官受理1337件;采用起诉替代程序71028件,其中不予处罚43029件;刑事和解成功2221件;不起诉8814件。
除管辖青少年犯罪案件外,青少年法官还负有保护青少年被害人的职责。2015年,青少年法官保护陷入危险的青少年共103885人,其中6岁以下32169人,7—12岁31400人,13—15岁23817人,16—17岁16212人,未知年龄287人。
三、羁押部门工作情况
法国共有187个羁押部门,其中86个看守所,94个监狱,6个青少年专门监狱,1个国家公共健康机构(隶属卫生部管理)。截止2016年1月1日,上述羁押部门共可羁押51561人,实际羁押76601人,超押率为48.6%;其中服刑人员58443人,审前羁押18158人;男性占96.5%,女性占3.5%;18岁以下青少年715人,占0.93%;外国人占19.5%。自1990年来,审前羁押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而被羁押的已决人数却不断上升。
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下,法国为了减少羁押人数,减轻羁押部门的重荷,采取了多种开放性服刑方式。刑罚执行法官对服刑人员进行个性化评估之后,认为其在监内服刑表现良好,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通过监外服刑能够让其更好地适应社会,避免监内交叉感染等问题,并在刑罰监督部门的协助监督下,服刑人员可在监外完成一定的任务以替代监禁刑,主要指对缓刑、假释考察期间表现的监督、社会公益劳动(即为社会或公共组织进行40—210小时的无薪劳动)、附条件释放(提前释放服刑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使其在不少于剩余刑期的期间内在监外履行一定义务的服刑方式)等。截至2015年1月1日,全法103个刑罚监督部门对172007人的开放式服刑情况进行监督,其中缓刑、假释考察期136871人,社会公益劳动17116人,附条件释放6272人,其他方式(如佩戴电子监控设备在监外服刑、半监禁刑等)33480人。服刑人员在监外服刑还需要遵守其他条件,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接触、在规定的时间向刑罚执行法官汇报行踪、思想和生活动态等。
四、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为了充分体现“自由、平等、博爱”的国家价值观,法国为公民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每个法院都设有法律援助办公室,其职责为:受理和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通知律师公会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受理公民对下级法院法律援助办公室做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复议申请。法律援助办公室由司法官、律师、执达员、诉讼代理人、税务官以及一些热心法律援助的社团代表等组成。法律援助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法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既可以是起诉方,也可以是应诉方。获得法律援助的决定刑因素是财产状况,法律规定“财产不足以支持其向法庭主张其权利的个人是法律援助的合格申请人”,根据财产状况,法律援助分全部法律援助(即完全免费)和部分法律援助(即收取部分费用)两种情形。[7]
2015年,全法法律援助901986人。民事案件485812人,家事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离婚案件104860人,非离婚案件88814人;青少年法官审理的案件次之,共53811人;劳动调解委员会审理的案件19930人。刑事案件358961人,重罪案件15121人,其中援助犯罪嫌疑人7511人,援助民事原告7610人;轻罪案件255859人,其中援助犯罪嫌疑人224966人,援助民事原告30893人;青少年案件40715人。行政法院审理的案件56987人。
五、最高司法委员会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58年10月4日宪法第6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司法独立的保证人,他的此项职能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协助行使。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职权广泛,几乎涵盖了司法官职业生涯的方方面面,甚至连总统和司法部长在做出关于司法官的有关决定时都要听取其意见。最高司法委员会下设法官分委员会和检察官分委员会分别负责法官和检察官相关事宜,由于法国检察官隶属于司法部长管理,因此法官和检察官分委员会的职权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项:一是司法官提名和任命。法官分委员会对上诉法院和大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具有建议权,并对其他法官的任命拥有有约束力的建议权,即总统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该任命意见,而不能另行任命他人。检察官分委员会对检察官的任命享有提出简单建议的权力,即该建议不具有约束力。二是司法官惩戒。法官分委员会行使惩戒法官的职能,它可以直接做出惩戒决定,决定惩戒方式。检察官分委员会行使对检察官惩戒的职能,但其只能对检察官的惩戒事项提出建议,决定权属于司法部长。然而,在未经过检察官分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司法部长不能对检察官做出任何惩戒决定。
2016年,最高司法委员会在司法官任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应司法部长要求,提供了2243个咨询意见,并为此出具了859份观察报告;法官分委员会依职权对最高法院的法官、上诉法院和大审法院的院长的任命共提出了73次意见。
作者:黄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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