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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代司法制度弊端的根源

发布时间:2023-12-08 04:18

  摘要:《红楼梦》经典司法案例“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为我们提供了清代司法制度腐败的一个典型侧面。通过解读,进而探析造成这一弊端的法律、社会、政治等因素,可以引以为鉴。


  关键词:司法官员素养;刑名幕友;清代社会;司法制度


  《红楼梦》一书以“贾史王薛”等清前期官僚集团的兴衰为小说主线,反映了当时社会中的诸多问题,也折射出其时司法制度的真实状况,可以说是清代社会结构的缩影。书中描写了形形色色的各类官司,尤其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颇具典型意义,可以解读清代司法制度的弊端,剖析清代官员徇私枉法、司法黑暗腐败的缘由。


  一、司法官员欠缺应有的法律素养


  “学而优则仕”是中国几千年来士人晋升的途径,隋唐以来的科举制度成为包括清代在内的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如《红楼梦》中的贾雨村,早年寄居于葫芦庙内,以卖文写字为生,幸得甄士隐相助,进京参加考试,一年便中进士,成了知府。不久虽被革职,但后又官复原职。明清时期科举重进士科,考试内容围绕四书五经朱子注等儒家经典,以选拔法律人才为宗旨的明法科早已被废除。根据清代官员选拔制度,担任地方官职者多为科考出身,集地方行政首领职责与司法第一责任人于一身,但只有少数官员在入仕前学习了律例。我们不难发现,儒生出身的贾雨村未曾有过律例知识和专业的法律职业培训,对断案量刑也鲜有经验。故而,由科举制产生的官员,其知识结构常常就是儒家化的知识结构,这就加剧了清代司法实践中以儒家经义代替法律的倾向。法律职业者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与效果缺少制度化的约束后,其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也就无从保证。


  二、刑名幕友实际操控司法过程


  贾雨村在开始审理“薛蟠人命案”时,听闻告了一年的状子无人受理,便勃然大怒,想着捉拿凶手。可最终却选择择日再审,为薛蟠开脱。导致贾雨村从大义凛然到不了了之的前后两种截然不同态度的楔子,正是门子的一个阻止眼色。但门子不过是一个普通差役,竟能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其背景实际上是胥吏(在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幕友(司法官员的师爷)等清代社会的特殊群体。虽然胥吏在地方各级机构中有职无权,幕友则无职而仅有主官宾朋的地位,但对操控清代司法运作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名为“佐治”,实则“出治”。在清代,因受回避制度的影响,大多数官员异地为官,诸如贾雨村此类的新官刚上任,并不通晓辖区内盘根错节的人情关系,但为了自己的业绩和仕途,必须尽量避免得罪甚至迎合当地的官僚集团,便会倚重熟知官场内幕及关系的胥吏幕友。如贾雨村这般,口头虽一直说“不妥,不妥”,可事实上却始终按照门子的主意处理。我们从原著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门子这种精通为官之道的老油子是如何拿捏案情的,从其向贾雨村介绍“护官符”,乃至英莲的身世来看,显然他对案件的来龙去脉早已了解得一清二楚。这些刑名幕友以其相对低下的身份,在实际司法审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在参与处理司法事务的过程中,或因人情世故,或因个人私利,内外勾结、营私舞弊,又因其身份一般无需被追责而进退自如,长期盘踞横行于官衙内。就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实际上拥有干预司法过程、左右审判结果的实际权力。


  三、人情利益纠缠的司法实践


  薛允升在《读例存疑》卷二“军籍有犯”条中明确指出:“今隶军籍之人与民无异,有犯亦一体同科”。体现明代军民匠灶有别的户籍制度在清朝已经变化,他们在法律面前基本平等。薛蟠唆使他人打死冯渊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大清律例·刑律·人命》(第290条)的规定: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故杀者,斩“监候”。但薛蟠最终能够逃避刑罚,逍遥法外,而不像清代麻城冤案中的涂如松,官府在仅凭其妻弟杨五荣的疑心检举而无任何实际证据佐证其杀妻的情况下依然被判极刑,即将伏法时所谓的“被害人”杨氏却突然归来。这“同罪异罚”的现象,正是由于那张象征着权势与富贵的“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的“护官符”。当地官员都心知肚明,一旦得罪这四家官僚贵族,轻则掉官革职,甚至性命不保。在利益权衡之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俨然成为一句口号罢了。曾因“生情狡猾,擅纂礼仪”被革职而刚复职的贾雨村,为了保住官职,虽然知道英莲是其大恩人甄士隐被拐卖的女儿,本该知恩图报,但由于不敢得罪薛家,于是便胡乱了结此案,以此保全薛蟠。他甚至想向贾王两家讨个人情,故致信贾政并京营节度使王子腾:“令甥之事已完,不必多虑”。以此我们不难发现,在清代的司法实践中,面对庞杂交错的人际关系,司法官员们仍秉承着情理法的观念,司法审判中更多地考虑到人情世故的因素,而非以律法为准绳,一断于法。这为他们包庇权贵、图谋私利提供了便利,根据需要,把人情世故放在第一位,公理、法律都往后排。正是在“法不外乎人情”的冠冕堂皇外衣下,清代司法的黑暗与腐败日益加剧。


  四、屈从于皇权的司法本质


  贾雨村可以胡乱断案、徇私枉法,除了自身势利贪婪等因素外,我们还可以从清代司法权的特点来解读。从清代司法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属于至高无上的皇权整体的一部分,是巩固其统治的工具。它不能制衡他权,无法構成制衡的一级,甚至连底线权都不是。这才导致司法官员对普通告诉人的权利习以为常的漠视,以致冯家奴仆状告一年都无人受理。此外,传统社会包括清代的司法权外部不独立,内部也不分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二者合一,导致行政、司法、财政等全由地方主管官员一人掌管。另一方面,地方主管官员对于掌握他们个人乃至家族荣辱生杀的无上皇权,除了依附屈从外,一般别无选择。但皇权既极端又有限,需要官僚机器的配合。因此,地方主管官员的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难免擅断,乃至徇私枉法。清官毕竟稀缺,司法实践若寄望于官员的道德自律,其结果将是望梅止渴,无法公正。我们通过贾雨村断案的过程,可以发现没有任何上级或同僚来过问这一乱案,可见中国源远流长的监察制度,在尚未触及官僚集团根本利益时,往往难以充分发挥“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的效果,一直标榜“为民作主”的衙门青天大老爷,在强权面前也未必能顾及“衣食父母”们的冤屈了。


  五、審理过程明显缺陷的司法程序


  通过“薛蟠杀人案”,我们不难发现当时案件审理程序也有诸多明显的缺陷。其一,冯渊的仆人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面临着冤屈无处可伸的悲惨遭遇,握有司法权的衙门不仅不去调查冤情,而且连正常的立案都不予准许,弱势群体欲状告官僚权贵而投诉无门的立案难真相可见一斑。其二,作为实际操控清代司法过程的刑名幕友的缩影――门子,却暗中让薛家仆人报薛蟠已暴病身亡,另假借天意扶乩,嘱托拐子实招,弄虚作假,无所不用其极,把律法公正玩弄于掌心。其三,在整个案件中,官府虽也虚张声势,作出发签拿人的样子,但对原告冯家人,审判结果仅仅是以口头告知。空口无凭乃司法程序中的大忌,却为官府掩盖真相、颠倒黑白、维护权贵提供最直接的便利。


  我们回看曹雪芹笔下的这一“糊涂案”,掩卷之余,不禁感慨清代司法的黑暗腐败。“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近百年来,有识之士振臂引领,自强不息的中华民族在落后中反思,在曲折中前行,在为建设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而努力。笔者也从中感悟我国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内涵和意义:


  (一)在法治建设中,制度是保障,人是第一要素


  首先,立法必须遵循科学规律,既具有预见性,又有可操作性。这就要求立法者兼备前瞻性和社会性,实事求是,站位高远。其次,执法、司法、守法,最终的执行个体都落实到人,法律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至关重要。要逐步完善执法人员选任机制,提高准入资格,使其更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有了这两大前提,司法公正和全民守法才不会仅仅只是蓝图。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及时且非常必要的


  审判权与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必须按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开展,不受一切不正当的、非法的干预和控制。这次司法改革尤为重要的是两院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借鉴了传统的司法行政合一的教训,弱化地方党委、政府乃至两院内部领导对司法人员选任、职务晋升等人事变动的决定权,避免人事权干预的压力,确保司法公正。


  (三)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是法治建设良性成长的


  土壤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百姓说起社会腐败、不当竞争等社会固疾就咬牙切齿、义愤难平,但如果本人或其亲属触及法律底线,又第一时间找关系、讲情面。所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任重道远,要树立法律权威,使其成为民众的行为准则,不要让法律在人情面前难堪、扭曲。


  (四)完善的监督、制约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保障


  失去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这是众所皆知的真理。要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监督制约机制必须权威化、规范化;监督制约的运作过程必须科学化、程序化。我们需要在现行的以部门监督为主,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举措相结合的多元化监督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体系,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陈正

    参考文献: 

  [1]程昭华.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看中国清代的法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5):111-111. 

  [2]徐天驰.论清代司法信息的传递——以审转制度为切入[J].法制与社会,2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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