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的若干思考
【摘要】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自从清朝末期以来,中国对法制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于法制史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时至今日,我国法制史已经有了长远的发展,取得了重大的研究成果,对于法制史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但是由于受到不同时代发展水平以及人们知识水平的制约,我国的法制史在研究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本研究便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进行简单的介绍,并将重点探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发展;研究方法
目前,中国的法制史在世界法制史的發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世界法制史的研究和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相关研究人员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断深入以及研究方法、思考方式的不同,使得我国法制史的研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在一些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所以说,在立足历史发展事实的基础上选择更加贴近我国基本国情的研究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中国法制史的发展
早期的法制史主要重视对历史资料的研究,利用马克思主义和辩证法对我国的历史资料进行研究和探讨,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关研究人员逐渐认识到马克思主义并不能照搬到我国历史的研究方法中,会导致我国对于法制史的研究缺乏严谨性和合理性。为此,研究人员尝试在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思想的前提下,对于中国的历史资料进行多方面的研究,这一思想的转变,大大促进了我国法制史的进展。目前,随着我国研究人员对历史资料研究的逐渐深入和对诸多历史问题的发现,使得我国对于法制史的研究方法更加的完善,考虑的因素也更加的全面,促使我国对于法制史的研究迈向新的台阶。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
(一)全面考察与比较研究相结合
目前,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就是全面考察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由于中国的历史源远流长,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政治特色,所以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需要对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考察。在此基础上,要把中国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差异、中国与国外不同时期法律制度的不同进行相关的比较和研究,这样才能有助于研究人员对中国不同时期的法制史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从多方面感受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理解不同时期采用不同法律制度的具体原因,从而找出更加适合的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为中国以后的法制发展提供参考。
(二)宏观理解和微观分析相结合
中国法制史的另一个主要研究方法就是宏观理解和微观分析相结合。所谓宏观把握,就是对中国法制史的整体发展过程有全面的理解和整体的研究,从而掌握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过程以及历史演变过程,有助于研究人员对我国历史有全方位的把握。所谓微观分析,就是针对历史发展中的某一个历史事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研究,根据事件发生的历史背景和造成的影响研究事件发生的影响因素和历史渊源,这样有助于研究人员对于每个时间精准的把握,有利于对历史发展中的联系分析的更加透彻。将宏观理解和微观分析相结合可以使得研究人员全方位、深层次的对我国法制史进行掌握,使其具有更加完备的法制史研究能力。
(三)重视史实与敢于探索相结合
中国法制史的另一个主要研究方法就是重视史实与敢于探索相结合。对于法制史的研究毋庸置疑的要建立在法制史具有真实性的基础上,为此,研究人员要全面的搜集法制史的相关资料,认真进行研究与分析。除此之外,一些历史资料的记载不一定是准确的或者真实的,可能含有杜撰的情况,而我们又无从查证。为此,研究人员在对历史资料进行解读时,要保持着怀疑的态度,根据历史资料的发展背景和产生原因等情况对资料的真实性做出论证,这样才能避免因为受到错误历史事件记载的影响造成的个人对法制史理解的偏差。在此基础上,对于不合理的历史记载提出质疑,并大胆提出自己的理解与观点,这样才能有助于我国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进展。
(四)严谨教学与不断创新相结合
除了以上三种研究方法外,中国法制史还有一个主要的研究方法就是严谨教学与不断创新相结合。在老师对于学生的教学中,老师讲授历史事件的真实性以及对我国法制史的研究态度直接关系着众多学生对于法制史的研究态度和研究方向。为了使得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法制史研究观和对中国历史有全方位的了解,老师在教学中要时刻注意教学的严谨性,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导。学生是法制史研究的下一代重要人才,学生对于法制史的正确掌握有助于其提出新的观点,对我国法制史进行创新,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法制史的研究进展,为现代法制建设做贡献。
三、总结
由于我国历史的悠久性和历史事件的复杂性,使得我国的法制史研究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理解和研究方法,为此,本研究对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进行了相关介绍,并重点阐述了全面考察与比较研究相结合、宏观理解和微观分析相结合、重视史实与敢于探索相结合、严谨教学与不断创新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希望对我国法制史的进一步研究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张中秋.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以中国法律传统对建构中国法理学的意义为视点[J].法学家,2010(02):56~67,177~178.
[2]陈煜.“在当时和他们一起思考”—“同情法”在法律史解释中的运用[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3):44~54.
作者简介:翁卓扬(1980—),男,上海人,研究生,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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