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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改革新形势下高职司法鉴定专业课程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08 18:19

  摘要:课程建设是高职院校教学基本建设中最基础性的核心工作,其水平、质量和成果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加强课程建设是深化教学改革,保证教学质量的中心环节,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保证。随着司法鉴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鉴定行业的执业环境和执业要求已经发生变化,那么在这样的新形势下,高职司法鉴定专业的课程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司法鉴定行业的现状出发,探究专业课程与执业要求对接,最终形成高职司法鉴定专业课程建设整体框架。


  关键词:司法鉴定;执业要求;课程建设


  一、司法鉴定行业现状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并实施,2006年至2010年的“十一·五”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坚决贯彻《决定》,切实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机制改革,认真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责,依法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准入管理、执业管理、质量管理、监督管理,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从2006年底的3789个发展为2010年的4955个、司法鉴定人由43153名发展为53835名,逐步实现了东、中、西部地区司法鉴定公共服务的全覆盖,适应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诉讼需求的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司法鉴定事业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按照鉴定业务(鉴定事项)分类,从多到少排序,司法鉴定业务量依次为法医临床鉴定731362件,法医毒物鉴定80859件,法医物证鉴定55381件,痕迹鉴定42618件,法医病理鉴定41404件,法医精神病鉴定40822件,文书鉴定35105件,微量鉴定6094件,声像资料鉴定1068件,计算机司法鉴定897件,电子数据鉴定777件。以上数据与2009年相比,法医物证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微量鉴定的排序有所提前。


  按照司法鉴定委托主体分类,公检法部门委托617217件,律师事务所委托107177件,企事业单位委托42899件,个人委托232591件,其他主体委托36820件,分别占鉴定业务总数59%、10.3%、4.1%、22.3%、3.5%。其中公检法部门委托比2009年增加78799件,增长率为14.%;律师事务所委托比2009年的增加13142件,增长率14%;企事业单位委托比2009年增加8471件,增长率24.6%;个人委托比2009年增加31947件,增长率15.9%;其他主体委托比2009年增加4112件,增长率12.6%。[1]


  可见,司法鉴定管理越来越规范,司法鉴定业务量迅速增加,司法鉴定委托主体多元化、社会化,痕迹鉴定和文书鉴定的专门鉴定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二、专业课程与执业要求对接


  (一)司法鉴定执业条件与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同时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3、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4、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为鉴定人,首先必须具有进行鉴定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都不能从事鉴定工作,如果鉴定人丧失了行为能力,他已经获得的鉴定人资格也自然就消失了。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条件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专业知识条件。这是成为鉴定人的首要条件,一般不要求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第二,鉴定实践能力条件。这是鉴定人开展活动的基础,从事本专业的鉴定实践活动5年以上的方可报考鉴定人并授予鉴定人资格。第三,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和从业经验条件。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参与诉讼活动的,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才能与其任务、地位、水平、身份相称。第四,思想品德条件。鉴定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鉴定人应具备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品德。鉴定人资格条件审核还应注意申请人对鉴定制度和程序的掌握情况。这关系到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确性,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操作得出的结论才是合法的,才能具有证据价值。[2]


  (二)专业课程的现状


  虽然很多高职院校都在进行课程建设工作,但课程建设不容乐观,建设力度亟待加强,主要表现为,课程建设与改革虽然套用了一定的格式,但是课程组成员并没有领会与吃透课程建设的内涵与实质,课程改革的思路并不清晰;在情境与任务的设计上与现场的工作联系不够紧密,同时教学设计可操作性较差,如果要实施的话难度较大;部分课程网站也只是搭建起框架,没有上传内容。另外,课程资源的开发也仅限于课件、教案等资源。主要表现在:


  1、课程设置目标不明确。课程设置目标不明确,既要求加强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培养“职业型”、“应用型”人才,又要拓宽专业面,要求学生有广泛的适应性,培养复合人才,导致教师在授课时往往中规中矩,不敢张扬个性。同时,在课程设置上,对学生动手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未予以应有的重视,导致实践教学的不足,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不强。


  2、课程教学内容陈旧。司法鉴定技术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密切相关,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的今天,司法鉴定技术的知识更新是很快的,而司法鉴定技术教学内容却因种种原因,更新却较慢,陈旧和老化,与司法鉴定技术实践脱节,跟不上司法鉴定工作发展步伐,把原本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教学,变成了纯知识讲授和课堂说教式教学,忽略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由于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应用性,与司法鉴定工作实践之间的脱节,以至于学生毕业到鉴定部门后,反映在学校所学的内容与实际司法鉴定工作有较大差距,实践部门反映学生动手能力和应用能力差。3、课程教学方法落后。教师在司法鉴定技术专业的课时安排中,往往注重基础理论和知识体系,因此讲授课时多,而组织课堂讨论、课堂分析、课堂交流等其他教学活动很少,对于学生智力和能力的培养和发挥不利;不利于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养。由于受教学条件限制,现代教育技术方法使用少,贴近实际的司法鉴定技术检验鉴定的模拟训练有限。难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素质,难以满足培养新形势下司法鉴定技术鉴定人才的需求。


  (三)切合司法鉴定执业条件的专业课程定位


  从上述现状,可以看到司法鉴定专业课程针对性不强、操作性差,对应司法鉴定执业条件与要求不够,因此如何使司法鉴定专业课程切合司法鉴定执业条件,显得十分重要。


  1、以素质和能力为“双主线”,按照工学结合要求,以职业导向、能力本位进行课程的整体改造;


  2、与时俱进,按照项目引导、任务驱动的教学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将对应的司法鉴定实践案例嵌入到教学体系中,将项目分解若干子任务,开发项目教学型课程。


  3、重点开发手印检验、足迹检验、笔迹检验、文件检验、刑事图像技术以及心理测试技术6门工学结合的优质核心课程;


  4、国家职业标准与课程教学有机融合,使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大纲与课程教学大纲相衔接,所有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全部推行“双证书”制度,使95%以上的毕业生获取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课程建设整体框架


  随着司法鉴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执业环境对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更好的培养出适应新形势下的就业环境和执业要求的毕业生,使他们既能在公安、检察、法院机关从事技术工作;也可以在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实务;还可以在企业从事司法鉴定顾问或从事技术监督工作,就成了高职院校司法鉴定技术专业领导和教师都必须共同思考的问题。三年时间,要学生掌握司法鉴定的主要项目和主要技能,必须把每门课程都建设成为精品课程。因此,司法鉴定技术专业的课程建设,有利于培养出能够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和司法鉴定工作机制转变需要的高素质的司法鉴定技术专业人才。


  (一)确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质量标准


  司法鉴定技术专业要以培养适应我省基层司法行政,尤其是司法鉴定所需要的,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的司法鉴定技术专业人员为目标。在确立了司法鉴定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以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的司法鉴定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


  1、政治素质要求: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对党、国家、人民绝对忠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勇于献身的精神,沉着机智,严格执法,公正廉明。


  2、法律素质要求:具有依法办事的思想,坚决维护法律尊严。懂得法律知识,熟练掌握刑事法律、法规,熟悉刑事办案程序。


  3、专业素质要求:具有牢固的司法鉴定技术专业知识,掌握司法鉴定技术检验鉴定基本技能,并熟练掌握相应的操作方法。具备一定的司法鉴定技术检验鉴定能力。


  4、身体和心理素质要求:身体健康,体能充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态良好,具有较强的意志品质,良好的心理素质。认识问题深刻,领悟能力强,有较强的推理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


  5、文化素质:掌握计算机应用的基本技能,通过大学生一级以上计算机考试;熟练掌握一门外语,通过大学生三级以上英语考试;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和写作能力。


  (二)优化课程结构,适应培养目标的要求


  为了使课程设置更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打破原来的课程设置,将司法鉴定技术专业的必修课应分为:思想教育、人文科学、警用法律、警务业务基础和司法鉴定技术等五大课程模块。


  1、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模块:政治理论等课程,坚持“政治育鉴”,提高学生的政治觉悟,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勇于献身的精神。加强“两课”的教学,注意将课程融入平时的政治学习、各种教育讲座、公益活动、政治思想工作中,增强效果。


  2、人文科学课程模块:开设计算机应用、大学英语等课程,培养计算机、外语、写作等能力。


  3、法律基础课程模块:开设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以及与司法鉴定技术鉴定有关的法规等,培养其法律运用能力。法律课的教学内容应与其他专业有区别,要紧密结合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如刑事诉讼法关于现场勘查、物证发现提取、检验、鉴定等法律程序及要求。


  4、警察素质基础课程模块:开设侦查讯问、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学、机动车驾驶等课程,培养警察业务工作能力。


  5、司法鉴定技术课程模块: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技术学科群,突出司法鉴定技术专业课程特色,加重其课程比重,培养司法鉴定技术检验鉴定能力。将原来的课程作一些调整:将原来的痕迹检验学分为“手印检验”、“足印检验”、“工具痕迹检验”、“枪弹痕迹检验”等;将原来的刑事影像学分为“刑事照相和摄录像”和“刑事图像处理”;将原来的文书检验分为“笔迹学”和“文书检验”;开设司法鉴定技术总论、现场勘查等课程。为适应司法鉴定技术部门对人才的需求,可在大三学生实习返校后,根据司法鉴定技术部门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学生的就业意向和个人兴趣,选择司法鉴定技术具体的研究方向,对相应的专业课程开设加强课,如痕迹研究方向,可开设特殊痕迹检验等课程;刑事影像研究方向,可加重刑事摄录像、刑事图像处理等课程。深入学习理论和操作技能,尤其是操作技能,以达到学生就业后能尽快适应工作。本文来自《中国司法鉴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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