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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中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3-12-07 01:48

  作者简介:张力(1990-),女,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摘要: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对特殊标志权的保护尤为重要。透过“世博第一案”中弘辉地产侵犯上海世博会多项特殊标志权的视角,笔者对特殊标志权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保护模式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对我国特殊标志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特殊标志权;世博第一案;特殊标志权法律保护模式


  近年来,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昆明园博会、广州亚运会的成功举办,为诸多世界顶级赛事增添了中国特色的气息。挑战也随之而来,以上海世博会为例,不少企业趁世博会举办之际,非法使用世博会中名称、吉祥物、徽标等特殊标志,并从中牟利。中国作为举办方不仅应加强对组织方的机构名称、徽记等其他标志的保护,还应重视参展方特殊标志的保护。被称为“世博第一案”的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海世博会侵权纠纷一案就有对特殊标志权的侵犯。


  一、弘辉地产侵权一案所引出的特殊标识法律保护问题


  自2002年上海世博会申报成功后,弘辉地产借世博会的宣传开发其楼盘,擅自使用世博会的名称、主体词和申办徽标,进行宣传,并将其销售楼盘取世博会的谐音,“士博汇-弘辉名苑”①。为此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对弘辉地产侵犯“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所有权提起诉讼。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判,认定被告的楼盘标志侵犯原告“申博徽标”的特殊标志所有权及原告“世博会”专有名称权和“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所有权。作为特殊标志,其与商标相似,都是对标志的图形、文字和整体结构的保护,那么与商标的保护有何区别?能否援引商标的保护条款来维权?下文,笔者将对特殊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做专门的分析。


  二、特殊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分析


  1、特殊标志的定义我国法律对特殊标志的界定为,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②。从上述定义来看,一个标志要被认定为特殊标志,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为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其他表现形式不能包含在内;(2)活动的范围须是全国性和国际性的;(3)活动性质必须具有社会公益性;(4)在行政程序上须经国务院批准。


  2、特殊标志的法律性质特殊标志权与商标权都是由图形和文字组成的符号,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商标法》对商标的界定为,为区分不同主体的商品和服务,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可视性标志③。


  首先,在定义上特殊标志的对象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展会的名称、缩写、会徽、吉祥物,还包括会歌、口号、标志语等④。其次,从使用的目的来看,企业的商标主要是以显著的标志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能够明显区分其商品或服务,达到宣传其商品或服务的目的。而特殊标志的使用范围仅局限于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而且活动的性质应具有社会公益性。其目的在于促进宣传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及给予活动赞助的企业一定使用特殊标志的权利,以进行企业宣传。再次,权利的取得程序和有效期不同。商标的权利申请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且注册商标从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特殊标志权的申请主体是活动举办方或主办单位,一般不可以是自然人个人,其有效期为核准登记之日起4年。最后,保护的方式有所不同。目前针对特殊标志的专有保护主要是行政法规为主,没有形成完备的特殊标志权保护体系。而对商标权的保护方式,主要集中在《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因此特殊标志权也不能完全纳入到商标权的范围之中,但二者仍有很多相似之处,无法纳入特殊标志权保护的部分,在符合《商标法》调整的情况下也可用《商标法》来保护。


  3、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纵观世界各国对特殊标志的保护模式,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即国家针对特殊标志的保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美国、澳大利亚主要采取此种立法模式。其优点为对特殊标志有针对性的保护,避免依靠一般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到位的情形,但仅依靠专门立法往往有不周延的情况发生,因此需要建立针对特殊标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第二类是一般保护模式,即不制定专门的特殊标志保护规范,而是通过对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解释来保护特殊标志。法国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由于特殊标志与普通的商标、著作权相比具有特殊性,因此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往往不利于对特殊标志的保护。第三种是综合保护模式,即国家针对特殊标志制定专门的保护立法,在专门立法规范不到的部分用一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补充。目前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是这种模式,主要因为我国对特殊标志保护的立法还不尽完善,因此在法律空白但仍需要保护的情况下,只得依靠一般知识产权法律来进行调整。


  三、我国在上海世博会上对特殊标志的保护及制度完善


  1、我国在上海世博会对特殊标志的保护状况


  2002年上海世博会申报成功后,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侵权案呈“井喷式”增长。为了加强对世博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政府制定了世博会历史上首个专门性的知识产权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还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机构名称、徽标等标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等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作为保护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的立法依据。可以说我国对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的保护已相当重视,对特殊标志保护程度是空前的。


  2、我国对特殊标志相关制度的完善


  虽然在上海世博会中我国政府对特殊标志的保护程度是空前的,但对相关的制度构建方面仍有尚待完善的地方。


  (1)立法层次的提高和完善


  目前,我国对特殊标志的保护仅限于针对特定赛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1986年《关于使用第六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会徽、吉祥物图案的通知》、《关于使用第十一届亚运会会徽、吉祥物标志、名称的通知》,1989年《关于保护第七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会徽、吉祥物标志和名称的通知》、《关于保护1996年哈尔滨第三届亚洲冬季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最近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这些规章由于仅为针对特定赛事而制度,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且上述文件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没有达到法律的层次,因此对特殊标志的保护力度仍应提高。


  (2)对特殊标志的保护范围尚需扩大


  根据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⑤。上述规定将受保护的特殊标志界定为名称、缩写、会徽、吉祥物这些标志。实际上,仍有其他标志需要列入保护的范围,如世博会的口号、会歌、会旗、标语等其他宣传标志也应纳入到保护的范围。


  (3)对特殊标志的保护年限需限制


  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特殊标志的保护期限为4年。作为文化、体育等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特殊标志,其用途在于为展会活动做宣传,活动结束的一段时间之后,还对其予以过分的保护和限制就显得没有意义。公益活动的目的就在于非营利性,在给予赞助商一段时间的特殊标志使用权之后,作为展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也应具有公益性,让社会大众能够自由、免费的使用,融入人类共同的文化中。因此,笔者认为对特殊标志的保护年限应当适当限制,缩短对其的保护期限。(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本文来自《世界博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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