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卫生监督法制稽查管理工作的思考
摘要:卫生监督法制稽查工作是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执法管理的内部管理职能之一,目前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已陆续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以深圳市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区级、街道级)法制稽查业务运行情况为研究内容,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讨完善基层卫生监督法制稽查工作新思路。
关键词:基层卫生监督法制稽查管理对策
作者:陈薇
卫生监督法制稽查是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或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属于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之一。在日常稽查工作内容中,主要负责业务科室案卷质量的稽查,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法制稽查是对整个部门执法质量的保障,不仅对外保障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对内也降低了卫生监督员的执法风险,其工作的重要性应值得重视。目前,卫生监督法制稽查工作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陆续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中,法制稽查工作仍存在很多不足,亟需完善。本文以深圳市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区级、街道级)法制稽查业务运行情况为研究内容,探讨完善基层卫生法制稽查工作新思路。
1.基层法制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1法制稽查职责定位不清晰,阻碍法制稽查工作的正常运转
1.1.1专职科室、人员缺失。根据《深圳市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指南》的要求,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均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街道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专职稽查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在科室设置上,目前,深圳市区级卫生监督所均设置了法制稽查科,负责辖区法制稽查工作。然而,在科室职能设置上,大部分科室并非属于专职科室,而是夹杂了行政管理(如科教信息)及业务工作职能(如安全应急、信访等),出现经常参与监督科室执法工作,难以独立于执法业务,开展法制稽查工作。在人员配置上,由于街道级卫生监督所业务繁杂(未剥离预防保健职能)、人员编制和政府财政保障不足,大部分街道级卫生监督所连兼职的稽查人员也没有,更不要说配置专职稽查人员。法制稽查科不专职,稽查人员不到位,严重影响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法制稽查工作开展。
1.1.2对法制稽查工作认知程度低。卫生监督法制稽查工作是一项监督卫生监督员依法执法的工作。然而,在对法制稽查工作认识上,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很多工作人员普遍存在误区,认为凡涉法的工作,包括执法、守法、变法、普法等一系列工作,应该交由法制稽查科完成。法制稽查科的工作性质俨然变成了机构内设的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尤其是机构领导,对法制稽查工作职责的认识不足,无限地膨胀法制稽查科室职能,却无配置相应的人力,致使稽查人员工作任务繁重,无法有计划、有步骤地独立开展机构内的稽查工作,严重阻碍法制稽查工作的有效、流畅运转。
1.1.3科室定位不清。法制稽查科属于卫生监督机构内设科室,是作为一个与各业务科室平行的职能科室存在。但由于法制稽查工作内容涉及对各业务科室办案质量与执法水平的稽查,需要提出法制稽查意见并要求业务科室进行整改。然而从行政管理角度看,作为平等定位的科室,法制稽查科无权凌驾于其他科室之上,也未被授权能责令业务科室进行整改,故难以将法制稽查及其整改要求落实到其他各业务科室,导致法制稽查工作流水化,无法起到真正的稽查目的。
2人手不足且卫生执法知识欠缺,制约了工作效率的提升
2.1稽查工作人员不足。以目前深圳各区卫生监督机构法制稽查配置情况来统计,从数量上看,法制稽查科室往往仅配备两名左右的工作人员,包括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从质量上看,科室内往往仅配备一名法学专业的稽查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零。然而,基层法制稽查工作量大,既包括了法制管理、稽查管理、处罚管理,还有举报投诉(信访)管理等,工作人员不足与工作量大形成明显的反差,制约了工作效率的提升。
2.2法学专业人员缺乏现场执法知识。卫生监督法制稽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法制稽查工作,在程序上要求稽查人员要具备专业的法学知识,在工作内容上要求懂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这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更加明显。机构聘请的法学专业工作人员,尽管相对于监督执法工作人员而言,具备有较多的法律专业知识,但在开展法制稽查工作过程中,由于稽查的对象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往往无法做到有效且合理的稽查。而且,由于目前卫生监督机构法学专业人员数量较少,法学专业人员入职就被安排到稽查岗位,并没有安排到一线执法岗位锻炼学习,严重缺少现场执法工作经验,无法作出专业判断。
3人员编制性质限制,影响法制稽查员工作积极性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及大部分区级卫生监督所,机构人员编制性质是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身份。而在街道级和盐田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的卫生监督所却属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是职员身份。在事业编制里,工资级别、福利的晋升主要是依靠技术职称。法制稽查工作需要法律专业工作人员,但法律专业本身没有职称级别,无法通过考取职称晋升工资、职级和福利。因此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性质(事业编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专业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致难以引进法学专业人员,充实到法制稽查队伍。长远来说不利于基层稽查工作开展。
4法制稽查工作缺乏业务指引与前车之鉴,稽查机制发展缓慢
自2003年全国公共卫生机构改革后,法制稽查工作一直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内设职能之一。至目前为止,基层(区级、街道级)法制稽查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仍需要不断完善。由于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直接服务于群众,其工作内容和难度与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不尽相同,这也使基层法制稽查工作增加难度,无法照搬上级稽查模式。而且,由于法制稽查工作属于机构内部的挑“刺”工作,工作对象是业务科室执法工作,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公众对整个卫生监督系统的评价及威信。因此,稽查工作必须以高标准、严格、谨慎地开展。然而,在整个卫生监督系统中,法制稽查工作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基层法制稽查工作内容多和难度大,要全面、完善地开展法制稽查工作存在相当难度。而且,上级法制稽查部门对基层业务不熟悉,缺乏典型案例的借鉴,使得基层法制稽查工作只能在摸爬滚打中慢慢展开,最终导致工作质量低和稽查水平不高。本文来自《中国卫生法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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