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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司法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发布时间:2023-12-12 14:38

  摘要中国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司法制度也在不断被完善,并且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普及教育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重要的参考作用。基于此,本文将就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进行总结与归纳,进而集合这些特点探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给现代司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所起到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司法制度司法监察司法复核


  作者简介:张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DOI:.1009-0592.2018.07.002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行,实际上是遵循着“外儒内法”的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引领,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又往往采用“儒法结合”、“外儒内法”的执行方法,可见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法治理念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样的理念下,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随着时代的更迭与朝代的更替而逐渐完善起来,许多司法理念在今天来看依旧具有先进性与借鉴意义。


  一、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发展,为中华民族留下了宝贵的遗产,无论是文化遗产还是制度遗产,都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我国的现代化发展与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比如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司法复审制度、司法会审制度等。一直以来,我国都在强调要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要依法治国,在对我国司法制度加以完善的过程中,就可以合理总结与充分借鉴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


  (一)法律教育健全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下,尽管存在一定君主专制与贵贱尊卑不平等的司法弊端,但也存在一定等优势,比如早在秦国就开始强调“以吏为师”,注重法律教育,要求百姓对于法律的了解,要以当地的官吏为标准与基础。通过这种方式,秦国迅速实现了以法治国,在司法素质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在秦之后,历代都要求開展法律教育,以确保有司“明法”,百姓“懂法”,从而保证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健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两汉时,儒术的独尊也给其他学说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在法学领域,兴起了一种“引经注律”的风气,引用儒家经典来对法律进行注解,从而时法律的概念与内涵更加明确。除此之外,两汉时代还出现了“引经决狱”、“《春秋》决狱”的现象,这种现象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尊儒抑法”的特点,但也使得大批的法学家能够引经据典地聚众授徒,使得两汉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唐代的对于科举制的逐步完善,除了广为人知的“秀才”、“明经”、“进士”等科目之外,还包括“明法”、“明算”等科目,其中的“明法”就是对律学的考核,尽管“明法”一课并不受到重视,但作为常设科目之一,还是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法律教育的进程。


  (二)“慎刑”、“无讼”


  中国古代制度可以用“外儒内法”来加以概括,强调以德治国、以礼治国、以孝治国,而非以法治国,这种社会环境下,使得中国古代对于刑狱及司法极其谨慎,强调“慎刑”与“无讼”。“慎刑”思想是中国司法公正的重要理念,其主要内涵就是防止冤狱滥刑的产生,强调“慎刑恤罚”。在古代的司法领域中,“慎刑”理念主要体现为复审制度,而这种复审并非当事人提起的抗诉,而是司法机关主动了解案情,重新审查,以避免错案的产生,对司法活动起到了重要的监督效果,古代“复审”制度主要包括虑囚、会审与死刑复奏。


  而“无讼”理念来源于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长久以来的儒家思想教育下,古代的司法官员在开展工作时,并不主张及倡导适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强调以传统道德为基础进行调解,“无讼”理念的千年发展,除了儒家思想的影响之外,还在于古人对于刑狱的审慎,认为刑狱与审判与人的生命及尊严有关,为此对于司法刑狱必须慎之又慎。西周建立的“五听”断狱方法,要求司法官员充分调用各种感官,从各种方面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以便于做出公正的判决。唐朝还建立了“出入人罪”,对司法活动进行考察,如果存在司法官员错误判决的情况,则对其进行追究,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与适用性,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


  (三)健全的司法监察机制


  中国近代以前,一直都有非常健全而完善司法监察机制,或者称之为古代的监察法治。古代的监察机制,不仅仅监察司法,而是承担着监察百官的重要任务,发挥着维护国家法纪、纠察不法、维护统治、平衡百官、颉颃有司的作用,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监察机构的权力不断增强。


  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最早起源于秦朝的御史大夫,是秦汉“三公”之一,负责监察百官行为,弹劾违法犯罪等官员监察工作,还要讨捕奸猾、治理大狱,因此同时承担着行政监察与司法监察的重要任务;唐朝时期建立了“一台三院”制度,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与察院,在行政监察与司法监察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制衡与分权的理念;宋朝延续了唐朝的“一台三院”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司法监察机构的职权范围,同时呈现出来科道合一的趋势;元朝建立的中书省、枢密院与御史台,成为元朝军政监察的中枢机构,通过御史台来开展行政监察与司法监察。宋元时期,提刑按察司成为地方重要的常设司法监察机构;明朝废除了“一台三院”制度,将御史台转变为都察院,行政与司法监察发展到最顶峰,监察权力更加集中,都察院的监察御史等言官有了“风闻奏事”、“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直接皇帝负责。


  二、古代司法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加强法律教育


  如上所述,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强调“以吏为师,以法为敬”,强调对于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基于此,在开展现代司法工作,健全现代司法制度的过程中,也需要加强对于普通群众的法制教育,进一步推动我国普法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国法制教育的现状,在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学生的统一认识,将法制教育工作作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一门必修课程,并要求各级学校将法制教育工作纳入到校园目标管理机制当中,进一步明确法制教育的相关责任,并建立岗位责任制,以确保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能够就法制教育工作加以有效落实时,合理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


  另外,将古代“以吏为师”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相结合,除了法制教育之外,还应当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的开展,这不仅仅是古今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更是我国十九大会议的具体要求。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基于这一要求,在建立健全我国司法制度的同时,应当将全民普法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前提与基础,通过全面提高社会法治文化的建设水平,才能够更好地健全司法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


  (二)完善复审机制


  如上所述,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强调“慎刑”与“无讼”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对于刑狱的应用十分谨慎,并因此而建立了复审制度,比如死刑复奏制度。以明代为例,在明朝,对于司法案件当事人的审判,如果该当事人被判决未死刑,则通常为“秋后处斩”,这期间会经由县、州、府、省、刑科层层复核,最终由皇帝勾绝。而在这个过程中,大多数皇帝都会以今年比上年少勾绝了几个死刑犯而感到欣喜,是古代司法“慎刑”理念的重要体现。


  借鉴我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对于当前司法制度加以完善,可以参考古代的司法复审制度,对我国的司法复查制度加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另外,还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司法复核机制,可以由下级法院对辖区内上级法院所做出的司法判决进行复核,以避免冤狱错案的发生,保证司法公正。


  (三)健全司法监察机制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司法监察机制一直是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从御史大夫,到御史台,再到督察员,基本上历朝历代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司法监察机制。在司法监察机制中,不仅强调通过司法监察保障司法公正,同时也对司法监察人员的遴选、考核与奖惩机制十分严格,强调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以实现对社会稳定的有效维护。以都察院为例,在督察员中除左右都御史之外及其属官之外,还设置了司狱司,抓们负责对于刑狱的司察与监督。


  中国历朝历代都十分注重对于官员的监督与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古代官僚系统的有效运转,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对于古代司法制度的借鉴,还应当充分借鉴这种完善的司法监察制度,在国家监察机构之下,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司法监察机构,以专门负责司法监察审判活动,并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相应的地方司法监察部门,定期开展地方法院的司法监察工作,就司法工作开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监察,如果存在司法审判不合理与不合法的现象,则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四)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意识及法律责任


  如上文所述,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由于“礼法”的结合,一般情况下的司法官员们都存有仁德之心,同时在儒家的“无讼”理念下,司法官员们对于司法案件普遍优先选择调解措施,而非刑罚。这种理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在中国古代道德至上环境下,司法人员的普遍道德水平,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古代的司法制度下,强调对于司法官员的培养,包括道德培养与法律培养,秦朝李斯提出的“以吏为师”、“以法为敬”并不仅仅能够实现对普通百姓的法律教育,还能够有效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对于古代司法制度的借鉴,可以充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道德培养,通过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平,以确保在开展司法工作、进行司法审判时,司法人员能够从仁德的角度出发,尽量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减少司法处罚的判决,以进一步体现对于人道主义的尊重。另外,扼制了进一步防治冤狱错判问题的产生,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于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求,加强对于司法人员的约束与限制,以确保司法人员能够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确保司法人员能够心存对于法律的敬畏,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从多种途径与方法进行公正审判与良性,严格秉承现代司法体系中“疑罪从无”的推定原则。


  三、结语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建设与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精华于一身,具有灵活性、动态性与变通性,是中国古代法家与儒家的智慧结晶,在实际的应用中,古代司法制度很好地体现了司法公正,不仅维护了政权统治,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社会底层的权益,同时通过司法监察机制有效地约束了司法腐败的问题,在我国大力推进法制建设的今天,依旧有很大的借鉴与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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