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正”司法制度的幽暗塔座
“自由、平等、公正”等口号是美国司法制度一直标榜的价值理念,同时也是美国向世界推行话语霸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自今年美国发生乔治·弗洛伊德死亡事件来,针对有色人种群体的不公正执法已经引发了美国持续数月不息的社会动荡。上海人民出版社近期出版的由哈佛大学教授亚历山德拉·纳塔波夫撰写的新书《无罪之罚》恰好剑指此类执法行为,向世人揭示了美国制度性惩罚民众的司法机制——轻罪制度。可以说,轻罪制度已经成为压迫其民众,尤其是底层民众,最为有效的司法工具之一。
肆意泛滥的轻罪制度
受制于我国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区分的影响,我们在研究美国刑事司法的时候其实更多看到的是其中的重罪制度。即使是在美国,由于社会关注度更高,关于重罪的报道和研究也较为详尽。相比而言,轻罪制度由于各方重视程度不够,在数据统计和研究分析上长期处于空白、模糊的状态。本书作者通过对35个州司法行政办公室进行专项调查的方式,估算出2015年全美有超过1300万起轻罪案件(以2019年美国3.3亿人口计算,最多会有3.9%的民众涉案)。这是一个庞大的案件数量,以至于作者将轻罪比喻成美国刑事司法金字塔的“塔座”,而重罪仅仅是“塔尖”。
轻罪泛滥首先源于适用对象上的泛化。一般而言,轻罪惩戒的是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如超速行驶、未绑安全带之类。然而,在美国各州实践中,轻罪还有扩大化的倾向。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会被纳入轻罪。例如,在公共场合睡觉、随地吐痰、乱穿马路、制造噪声以及盲目游荡等都可能是轻罪。如果一个人不熟悉当地法律,“动辄得咎”恐怕就是他生活状况最形象的描述了。
在实施过程中,警方“滥捕”也是轻罪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美国法律,警察实施检查只需要“合理怀疑”,同时逮捕公民只需要“合理理由”。在轻罪中,所谓的“合理怀疑”和“合理理由”并不需要太多的证据支撑。例如,在纽约州的“清扫大厅行动”中,布拉德利去未婚妻住处时,只因访客不遇,同时也没有相关证明,就被实施逮捕,并被控“非法入侵罪”。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口头的反抗(也就是“顶嘴”)也会成为实施逮捕的理由。部分地区甚至以逮捕量作为考核指标,更加刺激了“滥捕”行为。
此外,在审查起诉中,往往是由资历最浅的初级检察官审查海量的案卷。检察官没有时间也没有“资格”挑战警官们的判断。部分州甚至连检察官审查的程序也省略了,直接由警察同时作为起诉人和证人出庭。审查程序的虚置甚至缺失,使得警方的“滥捕”更加肆无忌惮。
并不轻松的个人境遇
轻罪虽然是“轻”的,但是对当事人而言并不“轻松”。一旦被指控,当事人首先面临的是程序性权利的缺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确定了正当程序原则,不仅追求实体上的正当性,还要求在程序上予以正当性保障。然而,在轻罪中,宪法并没有发挥其作用。例如,在前面提到的,如果当事人在警方检查过程中行使陈述申辩权,那么很可能会被认为是“顶嘴”,并直接被转为“逮捕”。
与此同时,重罪里的程序保障也很少能“光顾”轻罪被告们。除了检察机关的缺位,保释和律师辩护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纸上程序”。大部分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是低收入群体,拿不出保释金,也请不起好律师。美国每年用于贫困被告人的辩护费人均11.86美元,不到刑事司法每年2650亿美元开支的2%。联邦法院在1979年、2002年的两个案件中甚至申明如果不涉及监禁,当事人无权要求律师辩护。即使涉及监禁,由于有限的资源投入,公设律师(类似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往往由经验不足的年轻律师担任,同时会要求当事人迅速认罪,以便自己迅速接手下一个案件。到了法院之后,法官更加漫不经心和草率。2011年一项报告显示,佛罗里达州轻罪法庭一般用3分钟时间审结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当庭认罪,或者表示要寻求辩护,法院则会设法拖延审结程序,令当事人面临数月的审前羁押。
认罪其实只是另一段悲惨境遇的开始。首先,轻罪会伴随很多附加费用,如起诉费、法庭费、制止犯罪费、预防犯罪费、社区监管费等。在得克萨斯州,涂鸦轻罪会被附加上9—23项费用,总计444美元。在俄克拉荷马州,这笔费用甚至可达1000美元。如果当事人缴不起上述费用(近一半美国人在紧急状况下拿不出400美元),法院則会直接以“藐视法庭罪”将其转化为监禁。监禁虽然能够抵消一部分罚金,但也可能产生新的债务。如内华达州埃尔科县看守所向在押人员每天收取6美元伙食费,每次看病收费10美元、预约费5美元。当事人由此陷入债务的循环中,无法脱身。与此同时,执行轻罪很有可能会断了当事人的生计。例如,公交司机艾莉莎因为没有及时缴纳车管所的25美元轻罪罚单,被直接吊销执照,继而被公司开除,生活陷于困境。
此外,轻罪仍然是犯罪。一旦留下犯罪记录,在数据技术的加持下,当事人未来的生活会产生巨大困难。例如,雇主会对劳动者进行背景调查。轻罪也会成为遭到雇主解聘或者拒绝录用的理由。
新旧杂陈的制度成因
近几年,轻罪在美国已经引发了关注。然而,相应的改革或是乏善可陈,或是效果不彰。在作者看来,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原因:
一是来自财政上的需求。很多基层司法的运转依赖于轻罪的财政贡献。例如,在路易斯安那州阿森松教区法院,法官的工资、退休金、用车费和会议费都是由司法开支基金承担的,轻罪的罚金恰恰就是基金资金的重要来源。
二是来自传统执法上的偏见。美国一直认为游手好闲的人是对公共经济的一种犯罪。由此产生的流浪罪一直被用来控制穷人、规范社会和惩治异端。该罪名也赋予了警察宽泛的执法权限。同时,警察也会受到“破窗效应”的影响,认为低收入群体社区秩序混乱,因而倾向于采取较为严厉的执法态度。这无形中提高了社区的轻罪犯罪率,反过来又加深了警察的刻板印象。
三是来自长期存在的种族歧视。在南方奴隶制取消之后,为了控制黑人劳工,白人设计了巧妙的“轻罪”陷阱,使其成为司法的“新奴隶”。如今这就演变成了针对有色人群尤其是黑人群体的“选择性执法”手段。轻罪的司法程序保障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对付”黑人的有力武器。即使在真实犯罪率相近的情况下,黑人被检查逮捕、指控和定罪的概率都远高于白人。这使得黑人很难从整体上改善自身的生存状况。
《无罪之罚》一书戳破了美国司法的自我标榜,同时也给我国法治建设,尤其是行政处罚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值得反思、批判的制度实践参照。总之,本书对法学研究者而言,将会是一次很有启发的阅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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