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对司法官 选拔和培训
一、概述
北洋政府采取的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体制,关于司法官的考试和培训,当然是司法部门的事。国民党政府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行政"、"立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学说,要实行五权宪法,1929年宣布"试行五院之治",于是"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先后成立,对司法官的考试,属于考试院的职权。国民党政府对于司法官资格的取得较为严格,必须大学法律学系或法律专科学校毕业,经司法官考试初试及格,分发各地方法院学习两年,学习期满,参加司法官再试,再试及格后,分发各地方法院充任候补推事或候补检察官,这时,才算完整地取得了司法官资格。不过还是"候补",级别是低的,不能办大案,所有民事、刑事大案,要有正缺推事(或正缺检察官)资格者,才能办。
当时为了全国普设法院,适应各省对司法官的急需,在学习的期限和方法上,作了灵活变动,那就是举办"法官训练所"进修,聘请著名法学家讲课,在考试时从宽录取名额。司法官考试初试及格后,参加"法官训练所"进修一年六个月,以进修成绩代替学习成绩。进修期满,成绩及格,当作再试及格,分发各地方法院充任候补推事或候补检察官。
司法官分"推事"、"检察官"两种,不包括"警察官"
至于司法官的职权,"推事"与"检察官"不同:
推事的职权--审判民事、刑事诉讼案件;
检察官的职权--主要有下列四种:
(一)侦查刑事犯罪。
(二)指挥司法警察。除了指挥本法院的司法警察外,根据《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下列人员为司法警察:1.警察局局长及警察;2.宪兵队队长及宪兵。这个条例又规定:"检察官遇有职务上的需要,得要求上述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有指挥证,证上印有这个条例条文,并盖有行政院大印;
(三)监督监狱。《监狱法》规定:"检察官得在监狱巡视,有违法及虐待囚犯、克扣囚粮等情事,楦察官有纠正及检举之权";
(四)监督律师。律师有违反纪律等情事,首席检察官有权提请高等法院律师惩戒委员会予以处分。律师公会开会,应邀请首席检察官参加(以上监督律师办法系规定于《律师公会组织法》)。
司法官的考试和培训,规定严格,步骤又繁重,远远不能适应全国普设法院的需要,因此,全国除了几个大城市以外,为了适应对司法官的急需,各省可以因地、因事录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司法官:
(一)大学法律学系或法律专科学校毕业,并任书记官五年以上,成绩优良,经呈报司法行政部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者;
(二)大学法律学系或法律专科学校毕业,曾任律师五年以上,经司法行政部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者;
(三)大学法律学系或法律专科学校毕业,曾任县司法处审判官三年以上,经司法行政部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者;
(四)大学法律学系或法律专科学校毕业,有法学专门著作,经司法行政部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者。
除了上述经过考试和甄审合格者外,别无取得司法官资格的门径。
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录取司法官用考取后参加法官训练所进修的办法,举行了三次;用高等考试考取司法官的办法(即在高等考试内设"司法官组"),举行了约四五次(1931年举行的第一届高等考试,没有设"司法官组",自1933年举行的第二届高等考试起,均设"司法官组")。抗日战争胜利后,为了适应当时各省急需,又举行了单独的司法人员考试。
我在南京中央大学读书时,有许多朋友考取了1931年的司法官考试而参加法官训练所进修,因而星期日有空就到法官训练所同他们叙晤谈心,他们的情况,大体上都是了解的。我是第二届高等考试考取的司法官,我的弟弟俞履样是抗日战争胜利后举行的司法人员考试考取的司法官。这三次司法官考试,方法方式是不同的。下面我把这三次司法官考试,根据我的回忆和我弟弟提供的资料,分次加以叙述。我所经历的,出于自手,写得较详尽;别人的经历,限于提供的资料,不敢妄加一字,以存其真。
二、三次司法官考试
(一)1931年司法官考试和第三届法官训练所
这次司法官考试,是在1931年秋季举行,必须大学法律学系或法律专科学校毕业才叫应试。第一场初试,录取近200人;第二场正试,仅录取1l0余人。司法官考试委员会委员长由考试院考选委员会委员长陈大齐担任。考试及格后,进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进修一年六个月。法官训练所设在南京水西门朱状元巷。自国民党政府成立后,这样的考试和进修,已是第三次,所以司法界称之为"第三届法官训练所"。担任该所的教授,都是当时鼎鼎大名具有权威性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
在法官训练所进修一年六个月,是十足计算的,相当于三个学期。督促学习,鼓励上进,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期间也有考试,也有一定日数的休假,简直是一所进修学校。进修的成绩作为司法官再试的成绩,毕业后由司法行政部分发各省地方法院充候补推事或候补检察官。
第三届法官训练所毕业第一名徐福基,派在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当候补推事,这时我已经参加考试院第二届高等考试司法官初试及格,分发在这个法院当学习司法官,做了同事。
(二)1933年考试院第二届高等考试
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宣布,按五权宪法"试行五院之治","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个院次第成立。考试院于1931年举行第一届高等考试,内容分普通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教育行政人员、会计行政人员等六七组,没有司法官组,因为这年已另行单独举行司法官考试,录取后进第三届法官训练所进修。
第二届高等考试,于1933年10月举行。考试院的主要房舍和考场等均已落成,考桌、考椅以钢筋为骨,前后相连,都是新特制的;考试院大门、考场大门,都已建造完成,气象很新。考场最中间的一所,装有"明志楼"三字匾额;同考生进行口试或谈话的一幢房屋,装有"宁远楼"三字匾额;考场前广场,新建一亭,装有"问礼亭"三字匾额,字迹一见就知是监察院长于右任写的,亭内有一方刻有"孔子问礼于老子图"的石碑,据说这方石碑,系洛阳出土,颇有文物价值。考场大门系石柱、石横板所筑成,石柱上有花纹雕刻,石横板上刻着"选贤任能"四字,是考试院院长戴传贤写的。
第二届高考设普通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教育行政人员等六七个组,大体上同第一届高考一样,但增设了司法官、外交官两个组。应试资格,以大学毕业为准,其中两个组,应试资格规定特严:一、司法官组,必须大学法律学系或法律专科学校毕业,才可应试;二、教育行政人员组,必须大学教育学系或教育专科学校毕业,才可应试。
1933年7月,我毕业于南京中央大学,刚好参加了同年10月举行的第二届高考,我是法律学系毕业的,应试司法官,资格完全适合。
第二届高考,考点分南京、北平两处。在北平设"考试院第二届高等考试北平办事处"主持考务,但阅卷、评分及口试均在南京。到第二场正式放榜,在北平录取的人,要到南京参加口试。
聘请的典试委员和襄试委员,均在南京人闱。出试题、印试题、密封试题以及阅卷评分等工作,均在阉内办理,起居饮食和医疗服药,也在闱内解决,与外界隔绝,直至考试终结最后放榜,才可出闱,这是我国考试制度的传统惯例。
典试委员会委员长,由考试院考选委员会委员长王用宾担任。典试委员七八人,每人典试一个组。就我所知,夏勤(最高法院庭长,后任最高法院院长)是司法官组的典试官,徐谟(外交部次长)是外交官组的典试官,张默君(女,邵元冲的夫人)是教育行政人员组的典试官,另外的典试委员,姓名和典试哪个组均不清楚。又聘请有关利目的专家学者几十人为襄试委员。阅卷评分有严格规定,每卷由襄试委员初阅,用蓝笔,必须从头至尾逐句圈点,阅毕以大写字在卷面批分。典试委员复阅用红笔,也必须从头至尾逐句加点,阅毕以大写字在卷面批分。红笔批分与蓝笔批分倘不一致,以红笔为准,可见批分权力,典试委员较襄试委员为大(闱内禁用黑笔)。
考试分三场:第一场甄录试,第二场正试,第三场口试。必须甄录试及格,才可参加正试;正式及格,才可参加口试,逐场淘汰。故甄录试、正试考后均放榜,口试后不放榜,口试以后放的是最后的总榜(就是正式榜)。
第一场甄录试,共考党义、国文、历史、地理、宪法五科,各组考的科目,大致相同(如司法官组和外交官组、普通行政人员组等,甄录试科目,大致相同;正试则各考专业,科目完全不同。)。何日何时考什么科,事先都公布,以便考生准备。
每日上午、下午各考一科,上午是8时至11时,下午是2时至5时,都是三个小时。规定时间一到,立即抢卷,绝不延长分秒,因之在时间快结束时,"时间还有30分钟"、"时间还有20分钟"……"时间还有5分钟",都按电钤报告,以促考生注意。
每科考试题三个,只有国文是考一篇作文、一篇公文。规定作文必须以文言文写, 300宇为完卷,如不写文言文,或不满300字,不给分(愿意多写,则无限制)。
考试是上午8时开始的,但规定进场是上午7时,考生必须在7时前到达。考场大门是关闭着的,两旁排列着端20块左右的有柄木牌(木牌的样子,同现在戏里的"肃静"、"回避"牌完全一样),上面写明第×试场及考生姓名(考生有同名同姓的,则于姓名下注明省名或县名以资分别)。试场有大小,故木牌上的考生姓名也有多有少,大体上是每块50人或70至80入不等。
上午7时吹号,考场大门开启,每块木牌有专人肩背,在考场门口排列,考生找到自己的姓名后,在木牌后面排队,随牌鱼贯而人,到达试场。试场门此时还是关闭,不能入内。试场外面,设有衣帽物品寄存处,有人专管。考生此时还可翻阅随带的书籍,以作准备,一到点名发卷,就必须把所有衣帽、书籍等各种物品,交寄存处保管,保管人给一"号码片",以便考完后凭片取回物件。进入试场时,只许携带毛笔和墨盒,不准携带任何有字的纸张,否则以舞弊论。
7时半,电钤响,试场开门,门口摆着一张桌子,由监试委员点名、发卷(每一试场有监试委员一人,系监察院指派监察委员担任),考生应声领卷进场,找到自己的座位,把贴有相片的应考证放在考桌的右上角,以便监试人员核对。试场内有一大桶开水,可以解渴,也供磨墨之用。此时试场还是出入自由,考生必须做好砚台内放水、大小便等一切考前准备工作。8时前5分钟,电铃响,宣布准备考试,监试委员当场开拆密封的试题,分给每个监试员各若干份。8时整,电铃响,宣布考试开始,监试员以很快的速度,把试题送到每个考生手中,此时试场内鸦雀无声,只有墙上装置的电风扇在那里调节空气,发出嗡嗡的响声。试场规则,既不准两人私语,也不许前顾后盼,均有四五个监试员往返巡视,做监视考生行动及核对桌号、相片等工作。有一个女监试员足穿皮鞋,虽然她走路已是非常轻声,但试场无地毯,还不免咯咯有声。她所到之处,考生不免报以不愉快的眼色,到了下午再考别科时,她已换穿布鞋了。监试委员则坐在台上,他是试场的领导人。
考生要大小便,可告知监试员,他会从监试委员那里拿来一支签给你,你凭签出试场,门口有人接着尾随监视,等你大小便毕事,准你回座位继续写作。如果发现考生舞弊,监试员不告知考生本人,也不同考生理论争执,你下次进考场时,便发现木牌上你的姓名上面已被"扣考"两个红字遮盖,那你就不必进场了,已经扣考,再不会发给你试卷了。在甄录试时,全部木牌上有"扣考"红字的,约有十二三人。到正试时,木牌上未发现有扣考的人。据说扣考的人,都是在大小便时偷看夹带,被监试员查到,查到时只将夹带拿下,不同你争执,也不当面给你难看。考毕向监试委员缴卷,领到签子,凭签出考场,签由守门的监试员收下。
考国文是一篇作文,一篇公文。作文的题目是:"我国治国之道,有礼治,有法治,试述其梗概并评其得失"(题目的意思是这样,文字上可能有些不同)。一篇公文,是考公文程式,题目中夹杂着"上行"、"下行"、"平行"许多转折,只要转折得清楚,符合公文程式即可。
考党义三个题目,一个是"为什么从军政时期到宪政时期要经过训政时期?"另一个题目是考<建国方案》内的铁路系统;还有一个题目已记不得。我暗暗自喜,因为铁路系统,我是当作重点准备,记得烂熟,能背诵,给我猜中了。后来考地理科,也考铁路系统。
历史一科,题目最难,据说是柳贻徼先生(当时是中央图书馆馆长)所出。三个题目,一大一中一小,第一个大题目是"我国秦汉以前,匪患甚少.秦汉以后则充斥于史册,试述其故;并述我国历来各处匪患发生之原因及其平定之方法,如何始能永久消弭匪患,深思博考以对。"这个题目,真是大得惊人;第三个是小题目,是阐述古代 (论平粜》、(尽地力)的理论和方法;第二个是中题目,出处偏僻,记不得了。我考完以后,很是发愁,这科考得不好,能否及格,自忖毫无把握。后来及格证书上写着60分(高等考试及格证书上详载"组别名次"及"各科成绩的分数",分数不带两个小数点,以便于评定名次的先后)。
地理科也是三个题目,其中一个题目是考铁路系统,给我猜中了,前面已经说过。有一道题目是:"试述黄河、淮河、永定河成灾的原因及其疏浚之方法。"宪法一科也是三个题目,我顺利地通过了。大约过了十多天,甄录试放榜了,司法官组共录取18名,第一名李学灯,我是第五名。
第二场正试,是考专业科目,我们司法官组是考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商法考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四种)。题目都很难,大多数题目要运用许多有关条文及法律的基本原理原则,才能答对。其中以民事诉讼法题目最难,刑事诉讼法题目最普通。我每科考试,自以为做得很好,非常得意,其中以民法做得最精彩,刑事诉讼法题目普通,我只能平淡叙述,好像无法出奇制胜。后来在"考试及格证书"上看到成绩分数,五种法律科,有三科是70分以上;一科最差,是民法 60分;一科最好,是刑事诉讼法84分。可见考试官的核批分数,不是考生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想象的。
正试放榜,司法官只录取32名,第一名王申翰,第二名李学灯,我是第三名。32人中,有女生二人,是陈自观和倪光琼。
李学灯是我中央大学法律学系同学,他比我高一班,是班上学科成绩最优秀的。我中大同班毕业的同学,应这次高考司法官考试的,共有八人,甄录试出榜,八人都被录取:正式出榜,被录取的只有我与王华洲、张立楠、陈自观四人,尚有四人落第。中大毕业学生考取这次司法官的,除我们班上四人外,加上高一班的李学灯,共五人。李学灯是江苏阜宁人,王华洲是安徽合肥人,张立楠是湖北黄陂人,陈自观是浙江鄞县人,我是浙江萧山人。陈自观是个女同学,在中大读书时,经常在图书馆看书用功,学科成绩,素以优秀著名。正试第一名王申翰,浙江东阳人,系杭州法政专门学校毕业。
第三场是口试,在南京考试院举行。凡呈在北平考点正试及格的考生,统统南下到考试院应口试。
考试院规定口试分数,最高不得超过80分,最低不得低于60分,也就是说,口试是一定及格的。
考试院把口试的分数,限定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尽量缩小对考生批分打高和打低之间的差距,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口试有几个特点:
1.口试是考试官和考生面对面的,不像笔试那样试卷是密封的,考试官对认识或有交谊的考生,难免用情,应防者一;
2.进行口试,是按正试录取名次循序而试,在前的必然成绩高于在后的,已经非常明显,口试不过是将笔试内容当面谈谈,核实一下,再问些小题目,以察考生是否机智聪颖和应对的口才。考试的总成绩,是按甄录试、正试、口试三试的成绩平均的,口试成绩如果打得过高或过低,必然将严重影响总平均成绩和名次的上下,考生的成绩,应以笔试为重,尽量不使口试成绩成为考试总成绩的重点;
3. 考生志切于考中,大多于考试前一个月到达南京,在考试附近租住民房或旅馆,埋首用功,准备应试。当时南京成贤街等一带的民房和旅馆,都被考生租住一空。中央大学毕业的考生,都住在中大学生宿舍,不须租屋,大得便利。一个考生,从到达南京,租屋用功,参加甄录试,经过正试而到口试,时间约已三个月,所耗费用已甚大;每日埋首用功,深夜不休,所耗精力也极巨。如果甄录试、正试都是60分刚及格,口试得个59分,就会以这一分之差,落第不中,深恐考生思想受到刺激,发生意外。
上述口试规定,是考试院内部掌握,我们考生当时并不知道,在口试前我们还是努力准备学科,应试口试。
口试是专业性的,分组进行。我们司法官组是按正试录取名次,依次而进。考场内分设六个口试处:第一处口试民法,第二处口试刑法,第三处口试刑事诉讼法,第四处口试民事诉讼法,第五处口试商法,每一处由考试官一人主持,手里拿着应试考生的正试试卷。第六处是综合口试处,情况和以前五个处完全不同,上面设一高案桌,坐着五个考试官,中间是典试委员会委员长王用宾,左二是洪文澜(最高法院庭长,我中大老师),其余三个考试官不认识。高案桌两旁,点着一对大红烛,气氛隆重严肃而又喜气洋洋。我上去行子一鞠躬礼,立着候试(下面不设考生座位),由王用宾发问:"什么叫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三者性质有何不同?"问毕又恐语言不懂,递给我一张小纸条,纸条上就是写着这个题目,并指示我不要立即回答,要考虑一下,考虑好以后再回答。这是民事诉讼法的题目,不难,我考虑了一下,先讲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的意义,又分析了三者性质的不同。我的语言,虽是临时组织的,但基本上与民事诉讼法上的条文相一致(等于背诵条文)。我讲毕,王用宾挥手叫我退下,我又鞠了一躬告退。此时上面左一考试官突然高声问我:"你是哪个学校毕业的?"我答:"中央大学"。上面洪文澜老师立刻向这位考试官点点头说:"他程度好的。"我又向这位突然发问的考试官鞠了一躬告退。
事后了解,这位左一突然发问的考试官是司法院参事王龄希,左四考试官是最高法院庭长王固磐,只有左五这个考试官始终了解不到他的姓名。
甄录试、正试、口试均已经过,考事已毕,我应口试的情况也很好,预料决不会不取,压在心头的一块大石头,总算放下了。监试人员对待考生的态度,各场均有不同,甄录试时是非常严峻的;正试时虽仍严峻,已稍见缓和;口试时态度很和气,简直可说是"客气"了。我们当时包预料:"口试不会再有人落第。"
约在口试后的十余日,总榜放榜了。先放鞭炮,以军乐队为前导,柏子炮随着一路放来,考试脘秘书长陈有丰双手捧榜,后面跟着考试院院长戴传贤、副院长钮永建等高级官员七八人送榜,到达考试院大门口,榜文张于一块大黑板上,用木板夹住榜的四边,用钉钉住,不是用浆糊粘贴,因为这榜文几日后还要除下,完整地妥加保存,作为文物。榜文张好,戴传贤等七八个高级官员,向榜一鞠躬,随即退回。
榜是一张密布小金点的黄纸,称之为"金榜"或"黄榜",俱无不可。
各组的先后排列,以各组第一名的成绩高低为序,司法官组成绩最优,故列在全榜之首。
及格人员,分三个等次,80分以上者为最优等,70分以上者为优等,60分以上者为中等。全榜最优等仅李学灯一人,故李学灯不但是司法官第一名,也是全榜第一名。我只是司法官第三名,属于优等。司法官正试第一名王申翰,总榜发放,退落为第九名,因他甄录试是第十三名,三场考试成绩平均结分,以致退落。李学灯是甄录试第一名,正试第二名,总榜得第一名。我是甄录试第五名,正试第三名,总榜得第三名。
榜文标明每人的等次名次,姓名上都有红色朱点,榜文系极端方的正楷宇。发现"李学灯"三字的笔迹不同,才知道第一名是典试委员长王用宾亲题的。王用宾吟绝句一首,写成条幅,奖赠李学灯。考试院长戴传贤,也写条幅奖赠李学灯;李学灯家乡的江苏阜宁县长,也打来电报,祝贺他"鳌头独占"。
全榜及格人员101人,只有司法官组有陈自观、倪光琼两个女生。陈自观是我中大同学,一向成绩优秀;倪光琼却是南京女子法政讲习所毕业,不合大学毕业资格,她是经过高等考试检定考试司法官及格,再来参加高考司法官考试的,尤属难能可贵。典试委员张默君(女)以她们是女中英俊,写了条幅分赠她们。张默君写草书,书法挺秀,全国著名。
放总榜后六七日,举行授证典礼。典礼上午8时开始,规定考生应于7时到院。我们按榜文所列组别先后和名次,列队站于考试院大礼堂廊下,面对大礼堂。大礼堂正中,有匾一方,题"为国求贤"四字;左壁上有匾一方,题"有志竟成"四字;右壁上有匾一方,题"后来居上"四字,体现了考试院本身和所属考选委员会、铨叙部的职掌和任务。
考选委员会的一位王科长(王用宾的侄儿),在授证典礼开始之前,救我们领证的仪礼:考生听到点名时,要从右侧而上,走向中司,向上一鞠躬,前进三步,双手接证,后退三步,向上鞠躬,由左侧退出,回原站行列。教李学灯先作演习,又指定二三人作了同样演习。听说前清科举,有教考生学礼的惯例,这样教领证仪礼,进行预演,乃承袭前清科举之衣钵。
授证典礼开始,时间已是上午8时半。上面台上,是三个"党国元老":中间是考试院长戴传贤,左边是代表国民党中央党部的张继,右边是代表国民政府的监察院长于右任。考选委员会委员长兼第二届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委员长王用宾,则站在台的左上方,指挥仪式,照料一切。台下站着铨叙部长贾景德、教育部长陈立夫等一二十个部长级以上的观礼来宾。考生列队,站在廊下,面向大礼堂听训。台上台下,并无一张凳子,大家立着,气氛十分隆重严肃。
典礼由戴传贤主持,以军乐队奏乐开始。先是张继代表中央党部讲话,接着是于右任代表国民政府讲话,讲话内容都是讲国家以考试的方法选拔人材、建设国家,被录取人员要忠诚为国为民,努力工作,毋负国家选拔才能、建设国家的至意……等等。第三个是戴传贤讲话,他的态度严肃认真,讲话内容是教育考生、勉励考生,一点不客气,完全是"训话"方式,意思是:"诸生参加高考,已因成绩优秀而被录取,固属可贺,但考取高考,仅是为国家做事的第一步,不要以为考取了高考,自以为了不得,骄傲起来,必须继续努力用功,谦虚谨慎,要知’学无止境’;出去做工作,必须踏踏实实,切忌’浮华’,要:务实不务华’,要服从该管长官指挥,切忌’傲慢而无理倔强’,要为国为民忠诚服务,清廉自欠,切忌违法乱纪,贪污舞弊,必须做到’弊绝风清’……"云云。
戴传贤讲话后,是教育部长陈立夫登台讲话。他是观礼来宾,讲话当然客气,内容大意是:1.为已被录取的考生祝贺,从此可以发挥自己的抱负,为建设国家,担当大任;2.阐述考试取士的意义;3.建设国家,需要贤才,今后应该逐渐做到进身必由于考试,堵住一切黄缘而进的门,只开考试这扇大门……云云。
接下去是授证。证书由王用宾依次递给戴传贤,由戴授证。司仪员高声点呼:"司法官第一名李学灯",此时军乐队奏乐,李学灯按照事前演习过的仪礼,从右侧上,行礼领证如仪,从左侧退出,此时乐止,有一个接待员当即赠一纪念章。章系方形,嵌有问礼亭图案。领证行进时,有纠仪员在旁指导搀扶,依名次循序而进,点呼一人,奏乐一次,接证行礼如仪,领了纪念章退出。全榜录取101人,这样做了101次,所费时间很多,我们早已饥肠辘辘,但仪式如此隆重,谁也不敢随便。授证完毕,已是下午2时,在考试院大礼堂前撮了全体照。接下去是考试院院宴。
考试院宴会,在一个大厅里举行,上面只设一席,是老师席,座上有戴传贤、钮永建及王用宾、贾景德等十多个高级官员,刚刚参加授证典礼的指导长官张继、于右任及来宾,此时都已回去,没有参加院宴。下面是录取考生席,共十桌,座位按组别名次,贴有姓名小条,考生依次人席。每桌上摆着酒壶,可以饮酒。过了片刻,戴传贤起立讲话,内容简短,最后举杯向各生祝贺,全体考生起立接受贺意,饮酒干杯。钮永建和铨叙部长贾景德相继讲话,内容仍是:"不要骄傲,要继续努力用功,步步上进;做事要踏实,切忌浮华;工作要服从长官指挥,埋头苦干;要奉公守法,清廉自矢,不要违法乱纪、贪污舞弊,做到弊绝风清,政治修明……"等等语句,对考生反复进行教育和鼓励。典试委员长王用宾没有讲活,好像他是这次考试的总主考官,只见他忙忙碌碌指挥一切,讲话时他却一次也不讲,有意让给别的长官讲。钮永建、贾景德讲完话,均向考生举杯祝贺,我们全体考生,都一致起立干杯。大家推举李学灯代表全体考生致答词。李学灯起立致词,大意是:"我们全体学生,一定遵照各位教师的训诲,扎扎实实去工作,决不骄傲自满,决不贪污舞弊,坚决服从该管长官指挥,决不辜负老师们的期望。谨代表全体学生,向老师们致郑重的敬意,谢谢老师们的栽培。"语毕举杯向老师们敬酒,全体考生也一致起立举杯向老师们敬酒。以后每桌考生席,都推代表一人,到老师席前回敬,我们是第一席,仍推李学灯,各桌依次推代表到老师席前敬酒,老师们均笑容满面,表示接受,此时气氛活跃,不像宴会开始时的那样严肃了。院宴进行了约一小时多,餐毕散席。
翌日是谒陵。谒陵的时间定在下午2时,上午我们在考试院受到第一届高考及格人员的招待。第一届高考及格人员以第一名朱雷章为首,他已被任为监察院监察委员,并在这次第二届高考被派为监试委员。第一、二两届高考及格人员共同开会讨论组织联合同年会问题。第一届高考及格人员,已组成同年会,定名为"第一届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同年会"。如何联合呢?讨论结果。定名为:"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同年联合会",考试院依照当时法令,以"社会团体"向国民党中央党部立案,按照国民党中央党部的意见,改名为"考政学会",本来是"社会团体",变成"学术团体"了。
这天上午,除考生自己开会,讨论组织同年联合会,一二两届高考及格人员见面谈天外,别无所事。李学灯几次受传唤进去谈话,戴传贤、王用宾等奖赠李学灯的条幅,典试委员张默君书赠女生陈自观、倪光琼的条幅,都是此时传唤进去,亲手赠达。
下午2时谒中山陵,由戴传贤率领,戴和考试院长都乘小包车,全体考生则分乘两辆预先包好的公共汽车前往,到达后拾级而登,进中山先生灵堂,戴传贤领全体考生向中山先生石膏像行礼,鱼贯而入墓室,绕墓穴一周而出。在中山陵又摄了全体照,即乘原车回城。
第三天在考试院填《志愿表》,由考生自己填报愿去的工作单位,要填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考试院分发,全依名次,能否达到志愿,以名次为准,名次在前者,优先达到志愿。同时填明通信地址,可以在南京等候分发,也可填明家乡通信地址,先回家乡,在家乡等候分发。
至此一切考事俱了,只等候分发公文。
后接到司法行政部派令,我和王华洲、何景岑三人被派为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学习司法官,于1934年1月23日到上海报到。
报到后,院长郭云观指定民庭莫润华、沈鸿两推事,刑庭吴廷琪、萧燮蓝两推事为我们的指导推事。每人月薪60元,生活也告稳定。学习的任务,是在指导推事指导下"拟判",我们是初出茅庐,跃跃欲试,而指导推事因为案多事忙,觉得简单案件,叫我们拟判意义不大,复杂案件叫我们拟判,要经过修改,反而多费时间和精力,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因而很少叫我们拟判。我们三人空闲无事,经常到各个法庭坐在旁听席里旁听,学习讯问案件方法和讯问以后当庭如何处理等诉讼实务。遇有书记官请假,常叫我们去代理,出庭作审判笔录,以及编订案卷等一切书记官应做之事。当时我们三人,心中都不痛快,认为我们是来学做司法官的,不是来学做书记官的,书记官工作,非我们所应学。但现在想想,做过书记官工作,对今后自己担任推事审理案件如何指挥书记官,得到了很好的经验。
我们被指定到同院检察处学习了两个星期。由于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情况特殊,一般刑事案件均由捕房提起公诉,检察官无案可办,很空。我们只是跟着检察官带同法医、法警出去验尸,学习检察官怎样督同法医验尸、怎样填写验断书等检察实务。
大约学习了七八个月之后,我被指定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民事执行,案如山积,为全院最繁忙的部门,忙得不可开交,不再拟判。民事执行案件,常要罚款,每逢罚款,院长把我的承办案卷全部调去审查,审查"受罚人"和"应罚数额"有无差错。这样连续调卷审查14次,丝毫无差错,从此不再调卷审查。
学习期限,规定两年,学习一年以后,司法行政部通令各有关法院,将学习成绩连同民事、刑事拟判判决书各十份,报部审查。认为成绩优良,提交于1935年8月在考试院举行"司法官再试"(比原定学习期限提早牛年)。
再试,土用宾为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委员长。我们第二届高考司法官共31人,此次来应再试的,仅30人,其中二人因在学习期间已离开司法工作,丧失了参加司法官再试的资格。又有一批山西省考取的司法官30余人,同我们一同参加再试。
再试只考一天,上午做一份民事判决书,下午做一份刑事判决书,试题都是一份印好的案卷,也不很难。过了四五天即放榜。第二届高考司法官和山西省司法官各出一榜。我们第二届高考司法官再试,第一名仍是李学灯,其余的人,名次上下,略有调动。王用宾对每个考生,赠铜章一方。再试完毕,即由司法行政部分发各地方法院当候补推事或候补检察官,我仍被派到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当候补推事。 (三)1947年第一次司法人员考试我的弟弟俞履祥是这次司法人员考试考取的司法官,所述资料,系我弟弟所提供,也是他的亲身经历。
这次考试的名称是:"国民政府民国政府民国三十六年度第一司法人员考试",有下列四类人员的考试:
1. 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
2.审判官考试(考取后派在县司法处当审判官);
3.书记官考试 除当庭记笔录办理案件的书记官外,还包括办会计、办统计、办文书、办总务等书记官。法院内除推事、检察官外,其余中级人员一律称书记官;负总责的首脑称书记官长;
4.监狱官考试。
考试系分区进行,杭州考区的一切考试事务,由考试院直接办理,仅是考试院借浙江省考铨处地点及调用其人员设立分区考点而已。
杭州分区考场,借用当时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大礼堂举行。司法官与审判官,初考时并不分开,考试科目也相同。考试科目为:国父遗教、国文、历史、地理、民法、刑法、商法(当时法律制度已采民商合一,故商法仅指公司法、票据法、诲商法、保险法四种)、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第三类书记官考试和第四类监狱官考试的应考科目,各有不同,但不知其详情。
杭州考区参加司法官考试的,约70余人,我的弟弟是报考司法官的,考试以后,接到考试院通知,被录取为中等第38名。杭州考区录取的司法官,仅二人,另一人名叫王秉×。老同学黄学孝与舍弟一同报考司法官,结果他被录取为审判官。
究竟司法官、审判官的成绩标准如何,如何分界?这次考试的录取人数各有多少?书记官、监狱官考试的录取人数各有多少,由于分区考试,并不集中,其详情无从得悉。
原规定这次考试录取的司法官,要进法官训练所进修,以毕业考试的成绩,作为再试的成绩。但固这时1946年度考取的司法官,正在法官训练所进修,尚未结束,于是变更原规定,把这次考取的司法官,先分发实习,民庭、刑庭各实习两月,检察处实习两月,实习期满,由司法行政部令派办案,名义为"暂代推事职务"、"暂代检察官职务",以办案成绩,作为再试成绩。我的弟弟被派到杭州地方法院实习,实习期满,派到绍兴地方法院,以"暂代检察官职务"办案。期已经届满,办案成绩也已上报,但南京国民党政府迁移,因而我弟弟还未取得完整的司法官资格。
上一篇:试关于中国分税制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