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基层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群体事件
摘要: 本文首先提出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是当今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课题,接着展开阐述了人民调解在开展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工作中的基础、贯穿主线和注意方面及要求。
关键词: 群体性 预防调解
和谐需要稳定,稳定保证和谐。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各类社会矛盾以及群体性事件呈上升之势,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基层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工作应从健全组织网络、 强化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和依法依规调解三个方面入手,全面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一、 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今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课题。
当前,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特别是 群体性事件的 不断涌现,我们必须要有清醒认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我们应当看到,目前存在的大量 群体性事件, 矛盾纠纷都属于根本利益一致的人民内部矛盾,一般都存在着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民间纠纷的好办法、好传统,已为人民群众普遍接受。同时随着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力度的加大,社会各项事业正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为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控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制定的关于人民调解的部颁规章,为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功能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大调处工作力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
二、建立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基层网络作用,是开展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工作的基础。
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要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要建立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一)镇、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明确镇、街道调委会的工作范围,即负责调解本辖区内村、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村、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会成员包组的工作机制,形成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单位密切配合、互相联动的调解工作新格。
(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要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加强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建设。 在设置调解小组、调解员和信息员上应不拘一格,以自然村、车间、工区、社区为单位设置调解小组,以生产组、楼院为单位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做到村村有调解组织、队组、楼院有调解信息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调解网络。同时,调整和充实调解人员,特别要解决村(居)调解组织人员缺位的问题,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四落实”,即在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个方面予以落实。
(三)积极稳妥地发展镇、街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阶段,我区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发生的因职工下岗、工资拖欠等引发的劳资纠纷、企业与周边地区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巩固和发展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尤显重要,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应在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并逐步推广企业调委会经验和做法。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消费者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等行业性、区域性单位建立调解委会或联合调委会。
(四)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各类民间纠纷 。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为适应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可在接边地区、流动人口集聚地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等。
三、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这一主线,必须贯穿于 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工作中。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作。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一个系统工程。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特别是经过近多年全民普法教育,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但是,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同当前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利用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要大力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群众能够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发生。人民调解组织要通过调解活动,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和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二)在不同类型的 群体性事件中,要 有的放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在针对 群体性事件中 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结合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努力排查、就地化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造、动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引导广大职工理解并支持改革,保障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讲究方法和手段,增强艺术性。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本身的特点,具有很强的艺术性。因而,只有加强艺术性,才能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具有吸引力。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范围广大,层次多样,接受能力千差万别。我们要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分类施教。要注重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把说教与熏陶结合起来,把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不仅让人明白其然,更让人明白其所以然。要重视法制文艺的作用,充分发挥影视、戏剧、文学作品的宣传功能,寓教于乐,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加生动活泼、更加深入人心。
(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拓宽渠道和载体,增强渗透性。 要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把法制思想渗透到各个角落和层面。讲渗透,莫过于网络。我们要根据现代社会信息传输面广量大、快速高效的特点,大力发展信息网络技术,拓宽法制宣传教育的渠道和载体,把互联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
四、 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 工作必须 依法依规,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加强研究,采取措施,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要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不久前,针对当前基层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切实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律师、公证、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扩展工作思路。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健全网络体系,提高队伍素质,规范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二)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人民调解组织处在最基层,队伍庞大,分布广,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工作开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努力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调解人员的培训经费和表彰经费。根据各地开展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努力加大人民调解专门场所及办公设备的投入,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要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协调,将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纳入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要大力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平台。司法所直接承担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对于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各地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乘势而上,把司法所建设抓紧抓好。要积极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达到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设施完备的工作目标,全面强化基层司法所整体功能,努力提高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要求和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司法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努力争取解决司法所建设的一些实际问题。
(四)要大力表彰和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全系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基层工作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做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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