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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优化的方法

发布时间:2015-07-16 10:13

  【摘 要】不论是对于保障公民权力,还是践行民主协商而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实践机制。现如今,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决策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显示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却也出现了较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文章首先对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念进行解析,并提出完善的必要性,然后从听证制度的现状及运行中存在的缺陷为着眼点,提出了针对性的优化对策,以求为进一步完善当前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问题;优化对策
  行政决策是公共管理进程中的核心程序,听证制度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完善程度将对行政决策的质量产生直接影响。听证制度是在行政决策领域内探索所取得的丰满蓬勃的重要成果,是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制的核心内容。当今政府正面临着从传统型向社会服务型的转变,对于如何定位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以及其优化对策方案的思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概述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建立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权力日益膨胀,一方面导致了行政活动的复杂和频繁,渗透领域逐渐广泛;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行政权力滥用的潜在危机。在此种情况下,欧美各国相继将司法领域的听证制度移植到行政领域,尤其是公共决策领域,由此形成了“决策听证制度”。因为其具有较好的利益表达诉求、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后来纷纷被各国广泛采用,继而成为一项举足轻重的行政程序制度。
  就概念而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关系到民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以前,充分听取民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观点意见的制度,从而实现科学、合理、公正决策的一种规范性程序设计。
  二、构建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意义
  (一)扩大民众参与,凸显民主协商的要义
  现阶段民主宪政的运作和发展,政治参与是关键点所在。从根本上来看,民主政治即民意政治,参与是它的基石,民众参与与否以及参与的充分性是衡量民主发展的最佳标准。赋予公民充分的参与权,是确立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灵魂所在。听证的本质便是在相关机关与组织做出决策行为前与所将要涉及到的利益群体进行讨论的过程,是以,听证制度体现了民主协商的内核,在民主表达以及民意诉求中得到广泛应用。
  (二)充分获取信息,提升行政决策科学性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运用听证制度,可以使不同的利益群体都有渠道和途径参与到行政决策中来。某些行政决策需要有专业的知识背景作为理论支撑,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时,需要邀请多方人士特别是权威专家学者参与决策,对备选方案作可行性讨论,从专业角度出发发表看法。此外,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可以使决策机关获得周详真实的资料,最大程度上照顾到各方利益,不偏颇不袒护。各方代表集思广益,辩论举证,然后再妥善做出决策,可以得出最具合理性的决策方案。
  (三)促进行政公开,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
  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对于关系到自身利益的政策,公众不仅希望在决策结束后了解决策结果,更希望能亲身参与决策的过程,发表个人意见。公开是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的首要原则,具体体现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决策过程中,除非面临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其余情况下必须将所涉及到的行为向社会公开,法治国家的约束力与保障性得以从中体现。
  三、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听证制度施行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主体不同、目的不同的行政决策,其听证需要也会有所区别。为了确保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顺利施行,诸多行政决策机关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制定了相匹配的运行规则。遗憾的是,现存的规则与听证工作的实际需求还远不能完美匹配。举例来说,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立法听证规则中,多数为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还没有出台省政府规章立法听证规则。总而言之,现行的听证条例,普遍因为没有可供遵循与参考的统一规则,而导致不少行政决策听证条例内容模糊不清,缺乏严谨性,致使很多听证会流于形式,听证效果大打折扣。
  (二)行政决策听证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从广义上来说,任何事关重大的行政决策都适用于举行听证。而我国目前的听证程序具有非常大的局限性,多针对于行政处罚等几项行政行为,所覆盖的范围有限。现阶段,我国法律只对《价格法》等一些单行法做出了在执行行政决策过程中使用听证程序的义务性要求。提起行政决策,公众们的第一直觉是将其与政府的定价行为和城市规划等领域结合起来,普遍产生了只有在进行价格决策时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误解,而其余行政决策则没有开展听证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这有悖于我国行政决策听证设立的初衷。
  (三)决策听证透明度不高公信力缺失
  听证的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决策的公开程度,具体体现为参与听证会人员名单的公开、听证所需相关资料的公开、整场听证过程中记录的公开以及听证会最终所形成的决策结果的公开。当前社会背景下,我国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产生的听证代表,很少甚至没有公开过听证代表名单,阻碍了被代表群体与听证代表交流渠道的建立。同时,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并没有明确批准媒体参加听证会,更未涉及要求组织听证会的相关机关与部门将会议纪要、各方讨论意见、影响最终决策方案的考虑因素等事项向社会公开,这些都对听证的公信力产生了巨大影响。
  (四)缺乏对听证会系统的回应机制
  听证会的举行是为了最大程度地获悉民众对相关决策的看法,并在民众反馈的基础上对决策进行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在实行听证的过程中,无疑也起到了加强与公众的沟通的效果,真真正正地践行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服务宗旨。遗憾的是,听证决策后续反应缺失的状况非常普遍,虎头蛇尾现象严重。在听证会结束以后,公众对在听证会上形成的各方意见、所听取的专家指导性建议,最终决策形成是依据何种标准、衡量了哪些因素等并不知悉,导致听证会 流于形式,实际效果微乎其微。
四、优化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行政决策听证相关立法建设
  当前,我国统一的行政听证法律尚未出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在行政决策过程中通过参与听证,影响行政决策的可能性。现行法律对听证规定还不够全面,并没有一部统一专业且得到相关法律认可的关于政府行政决策听证的专门法律。此外,对于政府行政决策听证中所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还未形成明确规定,各方都呼吁出台一部单独立法加以规范。就立法内容来说,应囊括以下关键点: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专门的听证机关设立;遴选听证会代表;加强听证报告的效力;完善听证反馈机制等。
  (二)扩大和明确行政决策听证范围
  如前文中所论述,我国目前行政决策听证多适用于行政立法、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定价等狭窄领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一般的重要行政决策都采用听证,广泛征集民意民智,对不适于进行听证的事务做出特殊规定。这样才能体现出行政决策听证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不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例如,政府在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过程中做出的决策行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并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应当纳入听证的涵盖范围。
  (三)保障听证结果公开化透明化
  公民决策参与的前提是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化,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是促使和保证公民参与决策听证的首要前提。任何听证会,都应该在召开之前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来向社会大众介绍背景情况并公布听证所需的相关材料和方案,让广大民众能及时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相关信息,表达自己的见解。与此同时,听证会还应该有相应数量的旁听群众,如果是涉及社会热点问题的听证会还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的形式进行现场直播,来确保听证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消除公众与行政决策机关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最终达到科学决策,实现民主法治。
  (四)完善行政决策听证意见回应机制
  意见得到回应,才显得参与有有价值;而参与有价值,公众才会更加热情积极地参与到决策事物中来,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局面。健全的意见回应机制有助于行政机关梳理决策思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健全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回应机制应由诸多要素组成,包括真实完整的会议内容记录、代表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的处理办法以及要求最终决策方案附带说明听证代表意见不采纳的理由等。对于听证会的反馈,可以采用各项公众易于获取方式的渠道,广泛结合新时代的特点采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结合的形式,如:电视、报纸、网络、回复函等。
  五、结语  
  听证制度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程序上的公平来确保实体上和过程中的公正,让行政决策和相关决策机关不再显得有距离感。当然,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要在坚信我国引进和采用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合理性和进步性的基础上,不断推动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从而实现社会公众政治参与渠道的有效畅通,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治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宋卫琴.地方政府公信力的提升与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完善.甘肃社会科学,2013(01).
   陈健康.浅论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15).
   李国旗,卢晶颖,刘扬.我国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对策.未来与发展,2009(05).
  作者简介:葛倓(1989- ),女,江苏南京人,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12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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