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治学视角透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方法
“在改革的大背景下,在社会利益不断走向良性调节的过程中,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是社会进步必然的阵痛过程,它也是社会进步应支付的代价。”当前我国处于现代化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充满了机遇与矛盾。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曾说过“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社会上各种矛盾凸显,各地群体性事件发生不断,尤其是不断爆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本文试图立足于亨廷顿的社会稳定理论,对当前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发生的农村群体性事件进行一种政治学视角的思考,以探索一条适合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的道路。
一、亨廷顿政治稳定理论的主要观点
亨廷顿认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他利用了大量数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处于现代化进程之中的地区发生暴力冲突和动乱的可能性要比那些仍保持传统的地区要大得多。他为了进一步证实自己的观点,给出了以下公式:第一,社会动员/经济发展=社会颓丧;第二,社会颓丧/流动机会=政治参与;第三,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动乱。其基本逻辑在于,一个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鲜事物的出现,社会动员使人们出现了新的渴望和需要水准,而社会不具有满足人们这些渴望和需求的能力,当渴望与实际生活之间产生了差距之后,便造成了社会颓丧和人们的不满;而此时如果流动机会不足,那么由社会颓丧所导致的政治参与,遭遇政治制度化的落后状态,便会产生政治动乱。在以上三种关系中,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是影响政治稳定最直接也是最关键的因素。
亨廷顿认为在实现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要保持政治稳定,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府。于是他提出了“强大政府论”。一个政府强大与否,能否稳定,全部在于其能否在谋求政治制度化的速度和扩大政治参与的水平二者之间寻得一个平衡点。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概念界定
在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概念进行界定之前,我们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有个了解。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构成影响甚至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事件。结合上述定义,本文对农村群体性事件做如下界定: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大背景下的,因农民的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或因农民合法诉求通过制度化途径未得到表达,从而导致以农民为主体的群体采取游行示威、群体上访和围堵党政机关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件。
三、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比例失衡: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一)农民政治参与条件不足:政治制度化不足(“分母”小)
1. 农民政治参与
在定义农民的政治参与之前,我们首先应明确政治参与的含义。政治参与,亦即参与政治活动,美国学者孔奇在《政治参与与概念如何形成定义》中列举了四种有代表性的看法:(1)政治参与是影响国家或试图影响公益分配的行为。(2)政治参与是旨在影响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行为或有组织的平民行动。(3)政治参与就是个人或个人组成的集体有意或无意地支持或反对、维护或改变一个政府或团体的某些特征的切行动(或不行动)。(4)政治参与是在政治体制的各个层次中,意图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抉择的个别公民的一切自愿活动。结合上述定义,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政治参与是人民群众通过一定的合法手段和方式影响政府的政策行为,以维护自身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的活动和行为。
结合上述定义和本文研究倾向,笔者认为农民政治参与是长期生活在农村,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民群众通过一定的合法手段和方式参与村民自治,并影响基层政府的政策行为,以维护自身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的活动和行为。
2. 农民政治参与条件不足的表现
(1)农民政治参与的能力较低,政治素养不高。在农村,很多农民没有接受太多的教育,他们的政治素养比较低下,他们甚至不清楚作为一个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他们享有哪些权利和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不清楚政治参与的渠道和途径;不懂得采用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表达自己的诉求。农民政治参与的能力与其政治参与要求之间的差距,使得农民采取了一些非正常的手段,如游行示威、围堵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等,造成农村群体性事件频发。
(2)农民政治态度冷漠,对基层政府不信任。近些年,基层政府官员腐败和回应力不足,使得广大农民丧失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对政治参与的态度冷漠,认为政治参与和民主只是一种形式,丝毫没有实质性的意义。2008年7·19孟连事件,表面上看是警民冲突,实际则是胶农与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导致的一场农村群体性事件。起因是孟连县的橡胶产业经历的两次不彻底的改革,使得由于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导致胶农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橡胶价格的不断上涨,利益分配矛盾进一步激化,胶农对橡胶公司积怨已久,并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片面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不满,导致农民受到不法分子的教唆误导,引发了那起恶性的群体性事件,致使基层政权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群众正当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处理。
(3)村民自治组织形同虚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受经济和文化条件的制约,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正如马克思曾说过“权力永远也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农村的经济发展状况制约了农村基层自治和民主的制度
化发展,也决定了农村政治民主化进程是一条漫长而艰难的道路。根据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动乱这个公式,我们不难推测出如果农民政治参与需求的激增得不到相应的制度化保护,就会产生巨大的破坏力量,造成农村社会的政治动乱。在农村,由于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以及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的过多干预,村委会应有的村民自治功能得不到正常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形同虚设,目前的村民自治制度还远远不能成为农民政治参与以表达其政治经济利益诉求的渠道。
(二)农民政治参与诉求强烈:政治参与需求大(“分子”大)
1. 城乡之间差距的存在
正如亨廷顿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但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却潜藏着不稳定的因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城乡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农民不能与城镇居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尽管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各种资源的自由流动,使得城乡之间的差距缩小了,但并没有消灭它,差别仍然是根本性的。根据统计局数据,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为7907元,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6955元,可见城乡之间的差距仍然十分巨大。正如亨廷顿所言“处于现代化之中的社会里政治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找到填补这一差距的方式,通过政治手段重新创造被现代化摧毁了的那种社会统一性。”现代化进程中城乡之间的差距使得农民对政治参与表现出极大的渴求。
2. 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的失衡
自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以来,广大农村地区开始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农民有了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内容和范围。但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政府的最基层,由于自上而下的压力型行政体制和乡镇政府的特殊地位,加之乡镇权力触及农村特殊的经济利益,使得乡镇政府权力与农民自治权力之间产生了严重冲突。只要对近些年爆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稍加分析,都不难得出大多是由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失衡,基层政府的权力过多干预村民自治权力,使农民缺乏利益表达的渠道,采取极端群体行为。基层政府将自己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关系扭曲成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过多干预对农民利益造成了不可避免的侵损。基于这样的现实现况,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诉求愈发强烈。
四、积极预防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路径选择
“农村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期农民群体利益表达和权利诉求非常化的自力救济方式。”通过上述根据亨廷顿政治稳定理论视角分析的农村群体性事件爆发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预防农村群体性事件:
(一)缩小城乡差距
一直以来,农村经济水平低下,城乡差距的存在成为农村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主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一是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和财政支持,继续出台各种惠农政策,扶持农业的发展,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二是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不仅能发展经济,还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三是在缩小城乡差距方面,加大国家财政向农村倾斜力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二)规范基层政府的权力运行
目前尽管相关法律规范对基层政府权限做了规定,但人为操作空间仍然很大。基层政府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量,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能时,往往立足于自身利益,忽视农民利益。因此,规范基层政府的权力运行,转变基层政府的职能是有其现实需要的。首先应该树立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群众观点和服务理念,杜绝官僚主义作风,作为处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第一线的基层政府,必须深入农村基层,了解农民利益诉求,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其次应该加强对基层政府的监督,推行基层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可以拉近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缓解其信任危机;最后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正如亨廷顿所言“一个政党如果想首先成为群众性的组织,进而成为政府的稳固基础,那它就必须把自己的组织扩展到农村地区。”因此通过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农村党员来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三)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给予和保护村委会应有的自治权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使村委会真正成为农民群众表达利益、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有力渠道。其次是要改革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设置,明确村两委的职能,村委会的职责是实现村民自治,重点在于发展农村经济、服务农民;而村党支部的职责在于在农村贯彻和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发展农民党员,履行领导职能和监督职能。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农村地区的村主任兼任了村支部书记,不仅削弱了村民自治的功能能,更削弱了党支部的监督力。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村民自治,提高农民民主参政的意识和能力,可由乡镇乃至更高一级政府部门选派思想正派、政治过硬、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下村担任村支部书记,并对下派的书记建立起严密的绩效考评体系。
(四)提高农民专门利益表达的组织化水平
农村群体性事件虽然是农民为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而产生的集体行动,但此时的农民多是盲目的,其情感上是脆弱的,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教唆误导而产生过激的行为。“当一个社会中各种成分缺乏有组织的集团,或因无法通过现成的有组织的集团充分代表自己的利益时,一个偶然的事件或一个领袖的出现都有可能触发人们积蓄着的不满,并会以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方式突然爆发”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也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只有建立起利益集团这种组织才能实现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对话”。“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 [本文转自专业提供写作本科论文和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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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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