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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16 10:23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政府管制手段,其运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行使,关系到法制政府目标的实现。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最为集中的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在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我国各级政府都对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清理和缩减。然而,通过对陕西省铜川市的清理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发现地方行政审批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完善行政程序的方面着手,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审查机制,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法治素养等,从各个方面来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
  一、行政许可的解析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意义所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准予其从事法律、法规作一般禁止的事项或活动的行政行为,同时又是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控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二、我国现有行政许可设定状况及弊端——以陕西省铜川市为例
  虽然,在近十年来,国务院已经进行了6次大规模的行政审批清理,并且地方省政府也先后出台了相应的关于省上清理行政审批的规定,但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审批名称与审批内容不统一,对审批内容缺乏相应的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缺乏对法律的关注度致使很多国务院已经清理掉的行政许可依然存在,混淆日常管理和行政审批等等。下面,我们以铜川市为例,来具体分析我国地方行政审批所存在的问题。
  一是事项名称。经过全面的清理,铜川市在已保留的事项中,仍有部门事项存在着名称上的问题。名称不全面不足以概括该项许可。也体现出了整个农业系统对应当审批的项目内容不够明确,存在审批项目漏交的情况,反映出了其对项目审批的认识不清。二是受理条件。已保留的事项中,受理条件不全面,严重影响了行政审批工作的有效进行。三是权力依据。在已保留的事项中,存在大多事项的权力依据不全面不准确不具体的情形。权力依据不全面不准确不具体,很容易造成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滥用权力,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的情形。四是对法律法规缺乏关注度。在现有的行政法规中,有很多属于国务院六次和陕西省政府五次清理之后已经清理掉的行政许可依然存在。五是行政许可期限不明确,效率不高。由于法律对行政主体是否准予许可的期限规定的不够清楚,使行政许可主体拖延处理许可申请的现象时常发生。
  现有行政审批不仅仅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问题,在其他方面也有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存在部分行政许可属于非审批类,如农业局的号牌工本费和驾证考试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种子经营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备案,教育局的初级中小学校布点调整方案、学生资助等,其属于日常管理的范畴等等,这些都体现出了地方上对审批、审核、许可、确认、登记、备案、日常管理等概念认知不够明确。
  三、对地方行政许可的完善
  (一)制度完善的意义
  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可以防止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的随意膨胀和行政许可范围的随意扩大,把本来不应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又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政府管制手段,其运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行使,关系到法制政府目标的实现。
  (二)实施程序完善
  1.完善行政审批的联合审批机制
  在基本不改变行政审批内容和条件的前提下,适应发展需要,体现出精简效能的原则,归并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划转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合并行政审批环节。在行政许可实施权方面,行政许可法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多个内设机构的审查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当地政府也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由行政机关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通过消除行政内部程序外部化、部门权力机构化,倾向实现对公民和社会的便捷服务。尽管这种做法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社会评价,得到了行政许可法的肯定,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行政许可权安排上的不合理性,而是局限于从运行机制上促使行政许可权力合理形式,以在更大的程度上实现服务行政。
  因此,要继续加强完善行政审批权的相对集中行使,这才是实现行政审批权力科学安排和合理运行的根本之路。特定领域行政权力相对集中行使,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执法制度,《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升级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由此可见,要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在实践中加强集中审批的服务,完善行政审批大厅,才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是实现统一执法和建立统一政府的根本需要。
  2.建立协调运行机制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向各职能部门及时通报该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情况,以便于相应的职能部门对自己部门的审批事项办结的后续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更新情况告知行政审批局;对上级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区行政审批局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3.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行政许可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就目前状况来看,地方政府整体上与《行政许可法》中所要求的电子政务相比较来看,还有一段的差距。从已建成的网站来看,很多存在资料不全、信息更新不及时、不能递交申请等情况。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完善和法律制度的成熟,努力做到行政许可事务的网上办理,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 和资源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降低行政和办事成本,这是大势所趋。
  4.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实行审批和监督相分离的办法,强化内部监督。行政审批事项是依法设置的,可行使行政审批事项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但是,如果不建立一种相对独立的审查机制,对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反馈,对社会需求不相符、严重落后于现实甚至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审批事项及时调整,则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置会相对固化、滞后。不适应社会发展现状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运动式的大规模清理活动不可避免。因此,要对审批过程建立起严格的制约制度,对事权作科学合理的分解,使各审批岗位和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由专门机构负责对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的监测研究。另外要建立重大审批事项社会咨询听证制度、专家审查制度和集体研究审定制度。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监督,要运用民主评议行政审批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作风,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根据审批事项实施统计情况以及公众审批事项社会效果的反应,对设置、实施审批的成本效益、社会价值等进行分析。从而对审批事项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该专门机构还应对法律规范新设置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每项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要求、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审批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布后,行政机关才能够实施。
  5.提高审批人员行政能力和法治素养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牵涉到行政机关间职能的重新配置。笔者认为,在机构职能、人员转移上,人事编制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原单位应当将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人员,选调出来,进行系统的培训。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在办人员的能力训练,完善其工作方式,尽快使其从部门审批专员成为综合审批官。
  四、结语
  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形势相适应,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也要有一个长期和渐进的过程。规范行政事项设置机制,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审查论证机制,在此基础上还要有立法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范及不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能的审批事项的设置依据进行清理,才能够保证行政审批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稳定性。我们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固然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但同时也要着眼于未来。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陕西省铜川市现存在的行政审批可以看出,我国地方的行政许可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由此可见,我们应当对行政现存的行政许可尽快的加以清理和完善,并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审查机制,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法治素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服务型”政府,更好地实现便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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