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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下检察文书的完善效果

发布时间:2015-07-16 10:29

  法治中国的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义不但要被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公众较高的法律信仰,还需要以法律文书这个看得见的正义形式来实现。自侦案件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和文书规范制作的文书,是自侦部门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凭证,其经过填写、盖印,依法送达或宣布后就产生了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既得利益的调整、人身自由的得失甚至生命权利的剥夺。自侦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和结果的载体,是侦查人员素质、责任和良知的宣示。一份不合格的法律文书,可以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素质低下的评价,足以让公众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工作作风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对司法公正的信赖。
  一、 自侦案件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
  根据不同标准,自侦案件法律文书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为方便本文叙述,笔者从填充式法律文书和叙述式法律文书两个方面剖析自侦案件制作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一) 填充式法律文书
  1. 填写不规范
  (1)在检察机关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之前,文书在填写时出现字迹潦草、挤压空格导致不宜辨别,甚至涂改现象,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文书遗漏、打印故障或系统升级不能制作法律文书时,就需要系统外制作文书,仍然存在上述问题。(2)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法律文书制作的有关规定,自侦案件法律文书的日期应当以汉字书写,但目前大多法律文书仍然以阿拉伯数字代替,还有的前联用汉字,后联用阿拉伯数字,影响了法律文书的统一性。(3)引用法律条款时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2. 填写不准确
  (1)部分自侦案件法律文书存在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的现象,如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有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根据线索来源不同选择不同的法条,但实践中大多都使用第一百零七条,忽视了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2)出现罪名与法条不对应的情况,有的将侦查人员名字错填在犯罪嫌疑人处。(3)引用条文应保持科学的顺序,一般应先引用定罪条款,后引用量刑条款。多个罪名时,应先引用重罪条款后引用轻罪条款。分析处罚情节时,应先引用从重处罚条款再引用从轻处罚条款。
  3. 填写不完整
  (1)侦查人员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开具法律文书受老式文书的影响,存根联批准人和时间栏往往空白,打印好文书后由批准人填写,使得批准人既要进入系统批准,还要亲笔签名,违背了推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简洁实用,最大限度服务办案人”的宗旨。(2)部分法律文书填写缺项漏项突出,尤其是法律文书的存根部分,有的仅仅填写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及案由,其他部分都空白。(3)在文书正本和副本中,存在打印体和手写体夹杂的情况。如在传唤证和询问通知书中普遍存在到达的“年”和“月”打印但“日”和“时”留白视具体情况填写的情况。
  4. 印章使用不规范
  (1)在制作老式多联文书时,需要在文书中间填写文书号,并在法律文书的骑缝处加盖检察院的印章。鉴于长期的习惯,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开具的单页式文书,制作者也会将其拼接后加盖检察院印章作为骑缝章。笔者认为 ,将检察院印章用做文书的骑缝章并从中间撕开就破坏了国徽的完整性,使文书失去严肃性。同时按照国徽法的规定,任何随意使用、毁损、玷污国徽的行为都是违法的。(2)加盖印章的位置不当。有的院印未盖在文书结尾的“年月日”处,而是其他位置。有的印章虽然在“年月日”处,但覆盖了日期,导致制作日期不清楚。有的将检察院印章盖在存根联文书的机关名称上或文书文号或审批人名字上,其实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存根联不需要盖章。在《立案决定书》中,有的将检察长章与检察院印章重叠盖在一起或交错加盖。(3)印章模糊不易辨认。有的检察院印章和自侦部门印章磨损严重,无法辨认。有的盖印时使用的力度不均,或使用的印泥过干、过浓,或盖印时缺少衬垫物,导致文书印章模糊不清。
  5. 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
  (1)《立案决定书》不送达犯罪嫌疑人。立案决定书不送达并让犯罪嫌疑人签字,导致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些承办人出于破案目的伪造《立案决定书》出示给初查对象骗取供述,事后将作为道具的《立案决定书》销毁,抹杀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实际上这种以欺骗的方法收取的证据材料,应当作为方法证据予以排除。(2)立案决定不告知受害人,影响受害人及家属权利的行驶和救济。
  (二)叙述式法律文书
  1.事实认定上不详细。在认定犯罪事实时,叙述公式化,详细性不足,有的自侦案件法律文书在表述案件事实时,常常概念化、公式化地以结论取代情节。 侦查人员为了追求有罪判决率,片面强调有罪和罪重方面,对于从轻减轻部分一笔带过或者忽略不写,对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四种犯罪形态不做分析。
  2. 列举证据上缺乏分析。《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要对在卷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进行分析,但实践中只是集中罗列证据名称或笼统概括为“有......证据材料在卷”,对每一份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哪些事实和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的情节、证据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避而不谈。似乎侦查人员的任务仅仅是收集相关证据,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判断是公诉人或法官的事。
 3. 结论上说理不足。论理部分是法律文书的精髓,也是检察人员工作水平、技巧及职业素养高低的最集中体现。很多文书没有经过分析事实、证据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没有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就得出了结论。自侦案件法律文书得出的结论, 应该是过严密论证得出的, 如果没有在法律文书中将辨法析理的过程展示出来, 将降低文书的接受度。 简单地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来代替说理,显得武断,也难以使当事人信服,不能达到使当事人达到胜败皆服的息诉效果。
  4. 忽视被害人的权利。(1)鉴定意见没有送达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职务犯罪特别是侵权案件侦查过程中,鉴定意见会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但侦查人员认为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会给案件侦查带来麻烦,往往不愿及时告知或不告知受害人,这样不利于受害人及时主张权利。有的受害人甚至在案件判决后才知晓鉴定意见的内容,导致受害人不断申诉上访,既增加了司法成本,又严重降低了司法公信力。(2)案件侦查终结情况没有送达被害人。笔者认为,只有及时送达,被害人才能感受到检察机关保障其权利的态度,增强控诉职务犯罪的信心和勇气,并积极准备参加庭审活动,实现自己的诉讼愿望。
  二、 规范自侦案件法律文书的对策
  (一) 增强规范自侦案件法律文书重要性的认识
  思想决定行动,法律文书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侦查人员的认识问题。要明确制作高质量自侦案件法律文书的重要意义,强化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自侦案件法律文书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忠实记录,是架在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一座桥梁。法律文书不规范甚至出现了严重错误,必然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反腐倡廉的建设的顺利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从思想引起重视,认真学习和正确制作各式自侦案件法律文书,查摆问题,形成规范,努力提高制作和适用自侦案件法律文书的质量和水平。对制作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听取意见,注重关注被害人的权利。
  (二) 提高侦查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作为侦查人员不但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法理知识学习,找准制作文书的依据,理解法律精髓,还要学习法律文书写作知识和现代汉语知识,不断充实自己,提高综合素质。检察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文书写作培训,查漏补缺。通过集体学习和交流探讨,达到共同提高的日的。自侦案件法律文书还要关注人民群众的诉求,倾听社会公众的呼声,具有情理分析的内容,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寓情于检察法律文书中,恰当地表达关怀、期望、谴责、鼓励等感性因素,可以充分体现司法文书的宣传和教育功能, 在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三) 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为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有必要将自侦案件法律文书质量纳入考核范围,以增强侦查人员的责任感。检察机关要组织侦查人员全面学习掌握高检院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和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对拟定的法律文书要认真审核把关,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必要的法律文书点评和评比活动,不合格的应要求重新拟写,不规范的法律文书不得出院和进入卷宗。要开展法律文书评比活动,以文书形式引用法条是否准确、是否合乎规范、文书论理是否充分和印章是否正确作为重点,评优查劣,落实奖励政策。
  (四)充分发挥模板的示范作用
  为规范检察文书的格式,高检院先后制定和修改了法律文书样本,统一了文书标准,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自侦部门应结合实际,通过筛选优秀文书加以点评和完善制作相应的文书模板,使承办人在文书制作工作中有章可循,快速提高自侦案件法律文书制作质量。
  (五) 强化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作用
  法律文书对结论形成过程和理由的论证说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结论的信仰和服从。加强法律文书说理,通过透明公正的方式详细清晰地解释法律、阐释道理,尊重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展示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自信,消除误会和抵触情绪,达到案结诉息的目的,对外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正义。
  (六)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尽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搜集了大量的法律文书,但检察实践的丰富性决定了法律文书必然有遗漏。如上述的《立案决定书》应当增加送达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联。没有单独单位犯罪的立案决定书,以事立案的相关文书也不完整,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没有申请回避、聘请律师提供帮助的文书。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后台比照系统外的文书格式及时添加法律文书或将系统外制作的法律文书通过扫描形式录入应用系统,以有效地监督诉讼程序进展情况和法律文书的质量。
  检察法律文书是“微缩的法治”,一份论证严谨充分的检察法律文书,不仅是呈现检察工作成效的优质窗口,更是体现检察机关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载体。 规范自侦案件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查办职务犯罪职能、增强检察机关权威的需要,是检务公开、防止检察权被滥用的途径,是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综合素能的重要渠道。自侦案件法律文书的问题是多方面因素导致的,但这些不足以成为法律文书不规范的理由。也要看到,自侦案件法律文书规范化需要一个长期的工程, 需要侦查人员转变观念,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自觉学习,认真总结。同时需要检察机关采取一些辅助学习措施和完善法律文书检查制度,坚决杜绝不规范的法律文书流入社会和进入侦查卷宗。
  注释:
  刘芸,梁国武等人:检察法律文书的现状与分析.时代报告.2011(6).
  李云.检察法律文书一定要规范化.荆楚检察.2008(4).
  鲍同义.检察法律文书中的说理问题.人民检察.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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