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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错案透视及其对我国司法防范的发展策略

发布时间:2015-07-22 09:38

 一、美国错案的基本概况自国家产生之后,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使用监狱和警察等各种暴力工具来惩罚罪犯,历史上有些国家是根据人治来裁决案件,有些国家是根据法治来裁决案件,然而在历史记录中,即使是根据良法而治的法治国家,其司法历史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放眼世界,在各国法律历史中,昌明盛世之下,人类巨法之下,总有抹不去的著名的冤假错案在警醒世人。错案作为一种历史产物,是任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无法避免的,在这一点上,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制度都不占优势。美国作为世界上强大的国家之一,其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法治实践都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法律已经完美无暇,实际上,在美国监狱中同样充斥着无数冤魂的呐喊,美国司法历史中曾出现过许多轰动全球的著名错案,例如1931年斯科茨伯勒男孩案 1931年,2名扒车的白人女性为了避免受到惩罚谎称被9名黑人青年强奸,经过多次审讯,5名青年分别被判处死刑、99年监禁等刑罚,2013 年4月,阿拉巴马州州长签署了州议会赦免斯科茨伯勒男孩的议案,错判了80多年的斯科茨伯勒男孩冤案才得以彻底平反。(参见:徐清,陈刚.斯科茨伯勒男孩案:美国历史上的著名错案.人民法院报,2014-04-18(08).)、1989年中央公园慢跑者案1989年4月,一位在华尔街投资银行工作的年轻白人女子在中央公园慢跑时被强奸,警方锁定的5名黑人少年被判强奸、攻击和企图谋杀罪,2002年真凶马蒂拉斯·雷耶斯向警方承认罪行,之后美国纽约法庭撤销了原先对5名被告的判决。(参见:秦阳.12年后“真相大白”的公园强奸案.(2010-07-12).http://.) 等,作为法治败笔它们凸显出美国司法制度在现实运行中的弊端所在。
  由于美国法律的特殊性,我国许多学者对美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错案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何家弘教授在文章中提到,维恩州立大学刑事司法系的马文·扎尔曼( Marvin Zalman) 教授通过对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的评估以及对执法官员的问卷调查,认为把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错判率设定在0.5%到1%之间是合适的。而陈永生教授在文章中提到,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主导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从1973年到1995年美国死刑案件有68%被推翻。根据美国西北大学错误定罪中心(Center on Wrongful Convictions,简称CWC)的数据,从1900年到2012年,错误定罪数量为5个以下的州和地区有13个,主要分布在西北地区;错误定罪数量为6到12个的州和地区有13个,主要分布在西北和中部地区;错误定罪数量为14到34个的州和地区有12个,主要分布在东部内陆地区;错误定罪数量为36到161个的州和地区有13个,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根据美国2014年2月4日发布的2013年全国无罪案件报告,从1989年到2014年2月3日,美国共有1304件无罪案件,继2009年全国无罪案件数量达到83个之后,2013年美国再创历史新高,无罪案件数量达到87个,其中数量排名前10的州和地区分别是:德克萨斯州13个、伊利诺斯州9个、纽约8个、华盛顿7个、加州6个、密歇根州5个、密苏里州5个、康涅狄格州4个、乔治亚州4个和维吉尼亚州4个。由此发现,美国刑事错案的地域特点是错案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美国东部尤其沿海地区资源丰富、经济发达、人口密集、贫富差距大、人口流动性强,刑事案件案发率自然相对其他地区会更多,在此基础上,东部地区错案数量多于其他地区也就不难理解了。
  从对1989年1月到2013年12月总共涉及的1281名无辜者资料分析的结果来看,按性别分析,男性有1184名,占92%,女性有97名,占8%;按种族分析,其中黑人有598名,占47%,白人有513名,占40%,西班牙裔有147名,占11%,美国本土及亚洲人有23名,占2%。在1281名无辜者中,有136名是自动认罪者,占11%,其余都是在审判中被认定有罪。在1281件案件中,有363件是在DNA证据的帮助下澄清的,占28%,有918件是在没有DNA证据的帮助下澄清的,占72%。这些清白的公民大部分都在监狱中被执行过刑罚,其中超过一半的人至少被执行8年刑期,超过75%的人至少被执行3年刑期,如果将这1281名被告视为一个整体,则他们总共在监狱中被执行了12500年,平均下来每个人被执行了10年。从1989年到2013年共1281名被告中,在杀人案件中被指控的共597人,占47%;在性侵案件中被指控的共398人,占31%;在其他暴力犯罪中被指控的共169人,占13%;在非暴力犯罪中被指控的共117人,占9%9-11。从上述数据可以发现,美国刑事错案的性别特点是以男性为主,种族特点是以黑人为主,案件性质特点是以暴力犯罪尤其是杀人案件为主。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以男性为主,案件性质以暴力犯罪为主是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特征,对于美国这样一个种族大融合的国家,有色人种尤其黑人在社会中地位长期处于中低位置,黑人犯罪率比白人高是一个客观事实,这样的历史背景加上种族歧视因素的作用,使得黑人背上犯罪黑锅的概率比白人高出许多。在美国无罪案件的发现和审判过程中,DNA技术曾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许多案件最终被确认无罪的关键证据就是DNA技术检测的结果,但在不断进步的科技支撑下,司法鉴定科学的进一步完善使得DNA技术不再是无罪案件证明中一枝独秀的角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陈 伟,沈丽琴:美国错案透视及其对我国司法防范的启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布伦南曾指出:“或许死刑最让人感到恐惧之处,不仅在于其适用过程中存在的歧视或恣意,更在于某些情况下无辜者也可能被处死。”参见:李奋飞.美国死刑冤案证据剖析及其启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6):29. 从实践中可以发现,冤假错案对于一个社会有诸多影响。首先,最主要的影响是使无辜者被牵连受罚,对无辜者的定罪往往会毁了该“罪犯”的一生,即使沉冤被昭雪,其回归社会后也会有强烈的时空错位感需要长时间调整以重新适应社会,而且无辜者出狱后尽管是清白之身,但是在就业、婚姻等方面仍然可能受到歧视,这样的心理挫伤不是金钱赔偿能够弥补的。此外,错误定罪也会使无辜者整个家庭蒙上一层阴影,其家庭成员的名誉和社会地位都会受到打击,扩大无辜牵连范围。其次,如果一 个公民被错误定罪,真正的凶手将会被纵容而逍遥法外,一个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且没有被司法机关及时矫正的真凶流落在社会中无疑是一颗隐藏的炸弹,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容乐观。再次,错误定罪对社会治理还有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民心所向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抓一个”,冤假错案的出现是司法机关司法能力和司法责任感的负面体现,会使社会公众对政府和法制的信任度降低,丧失司法安全感,丧失民心对司法工作而言无疑是釜底抽薪之伤。最后,冤假错案的发生会浪费司法资源,从侦查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到法院定罪量刑再到执法机关执行刑罚,不同的案件会耗费不同数量的司法资源,一旦错案发生,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向出现错误,不仅没准确定位真正的犯罪分子,反而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加上后期可能支付的巨额赔偿,错案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拖累了其他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美国错案形成的多元因素在今天的法制时代里,法律制度更加全面、法律意识更加深入的同时,违法犯罪活动的层出不穷也使司法活动更加频繁。相应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错案数量也在默默增长。关于错案对法律制度造成的危害性后果,柯特勒教授精辟地指出,“法律受到以法律的名义施加的破坏和抑制”。司法活动中造成错案并不是人类某一时期或某一地区所特有的,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普遍性产物,冤假错案与社会其他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冤假错案的发生既有直接因素,也有间接因素,既有单一因素,也有多重因素,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于各个具体案件中,形成了美国形形色色的冤假错案。根据美国2014年2月4日发布的2013年全国无罪案件的报告,从1989年到2014年2月3日,全美共1304件无罪案件中,因伪证或错误指控导致的错案占56%,因官员不当行为导致的错案占46%,因错误的证人辨认导致的错案占38%,因虚假或误导性的科学证据导致的错案占22%,因虚假供述导致的错案占12%17。下面具体就美国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因素进行一一分析。
  (一)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
  一般说来,像美国这样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司法制度和运行机制都比较成熟,司法人员的管理体制比较合理,司法人员的素质也比较高,但是因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仍占一定比例。美国作为世界移民大国,人口数量大,种族关系复杂,社会问题突出,因此每年发生在美国的各类刑事案件数量很大,加上案件日趋新型化、网络化,无疑增加了美国政府官员们的工作压力,在繁重的工作负担下,政府官员们或因蓄意,或因过失,或因疏忽大意,在实践中酿成了许多冤假错案。这里的官员主要指的是警察和检察官,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警察和检察官都对案件是否进入法庭诉讼程序拥有实质性权利。当案件处于警察处置程序中时,警察可能实施一系列不正当行为,例如恐吓、威胁、利诱或者误导证人,将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关键证据予以隐瞒不报,伪造案件证据,过失遗漏案件证据等。即使一切正当,案件顺利通过警察处置程序,进入检察官处置程序后在该阶段也隐藏着风险。同样的,检察官出于各种动机也可能恐吓、威胁、利诱或者误导证人,对证人和辩护人进行骚扰,将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关键证据予以隐瞒不报,伪造、遗漏案件证据,还可能在法庭上故意夸大歪曲案件事实,做出煽动性陈述,将有合法来源但有瑕玼的证据呈交法庭等。警察和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系统中的工作人员,如果由于他们的原因致使案件成为错案,是法治的一种悲哀,就如同执掌正义之剑的女神不是将剑刺向罪犯而是亲手用剑斩碎正义,这是需要极力避免的。
  (二)错误的证人辨认
  在许多案件中,目击证人的辨认作为关键性证据能够成为破案的关键,同样的,导致许多冤假错案产生的关键性因素也是因为不准确的证人辨认。根据资料,由于错误的证人辨认形成错案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748年的理查德·高曼一案。根据美国西北大学网站的数据,在由错误的证人辨认导致的冤假错案统计中,由陌生人做出的错误辨认占41.3%;由熟人做出的错误辨认占19.6%;由同伙做出的错误辨认占32.6%;由幸存的目击证人做出的错误辨认占4.3%;因证人恶意陷害做出的错误辨认占8.7%。这组数据来自于美国西北大学刑事错案研究中心在2005年发布的一份关于由目击证人辨识错误造成的死刑错案资料。(参见:谢媛.美国刑事错案成因研究.重庆:西南大学,2011.) 除去因证人恶意陷害而做出错误辨认的情况,其他情况下证人做出错误辨认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人类的记忆具有不完整性,不能像机器那样完整准确地将案情回放,且证人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容易产生心理作用进而歪曲记忆内容,无法像光盘般保存与修复。在一些自然状态下,例如黑夜中目击证人对凶手的目击一般具有模糊性,会影响证人对凶手年龄、肤色、五官等特征的判断;在一些人为状态下,例如警察给证人不当提示或对其进行误导,或者直接威胁、压迫证人,也会使证人的记忆准确性出现偏差。在一系列犯罪案件中,强奸案主要以证人辨认和被害人辨认为破案关键,同时强奸案也是因证人错误辨认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中数量最多的类型。据美国学者统计,在相同人种的错误辨认中,非裔美国人错误辨认非裔美国人被告占24%,高加索人错误辨认高加索人被告占28%,拉丁人错误辨认拉丁人被告占3%;在不同人种的错误辨认中,拉丁人错误辨认非裔美国人被告为0,高加索人错误辨认拉丁人的被告占 1%;高加索人错误辨认非裔美国人被告占35%。
 (三)虚假或误导性的科学证据
  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使现代社会成为科技高度发达的社会,在科学技术长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的美国,科学鉴定司法鉴定按学科可以分为物证技术学鉴定、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学鉴定,按司法鉴定的对象和内容可以分为尸体勘验与鉴定、活体损伤鉴定、人体物体鉴定、毒物鉴定、精神疾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微量物证鉴定、音像(电子)证据鉴定、财会证据鉴定、建筑工程与产品质量鉴定及其他鉴定。(参见: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5-83.) 在许多案件的侦破和定罪中功不可没。绝大多数鉴定人是凭着技能和良心完成任务的。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的工作会使真相大 白。但是,他们也会出错,而他们的错误将带来严重后果。首先,从证据的科学鉴定程序来看,完整鉴定需要经过收集证据材料、移送证据材料、鉴定证据材料、书写鉴定报告,前期收集证据材料到鉴定证据材料的过程中证据材料可能受到污染、丢失、掉包,后期完成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可能因故意或过失或疏忽大意使鉴定报告内容偏离准确鉴定结果。其次,整个证据链条的处理程序涉及大量工作人员,人员的复杂性增加了证据的风险性,任何经手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能使证据鉴定结果出现偏差。再次,司法鉴定者往往为了寻求案件真相而选择站在警察与检察官的立场上,这样的心理趋势容易使鉴定者们在鉴定过程和法庭陈述中偏坦检察官,有意做出对被告不利的报告,甚至可能隐藏对被告有利的鉴定结论和证据。最后,司法鉴定者的性质虽然在理论上是中立的,但是如果受到被告或警察、检察官的利诱或者胁迫,则容易丧失中立性而做出有偏向性的鉴定报告。
  (四)虚假供述
  明知自己无罪却做出有罪虚假供述乍一看是不可思议的,然而这种现象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除了荧幕中的被告人为了包庇他人而做出虚假供述的情形之外,司法实践中出现虚假供述的原因更多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导致虚假供述的最常见原因是刑讯逼供和诱供,在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破案心切的侦查人员为了撬开犯罪嫌疑人的嘴巴而采取刑讯逼供以获取嫌疑人有罪供述,但毕竟刑讯逼供是非法行为,实践中更常见的是侦查人员采取诱供、骗供的手段获取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因为诱供、骗供并非违法行为,只是不正当行为,相对于刑讯逼供,采取诱供、骗供既能达到侦查人员的目的又能保障侦查人员自身安全。其次,有大量虚假供述是辩诉交易下的产物,辩诉交易是美国诉讼程序中非常著名的现象。在州和联邦,有90%以上的案件没有经过法庭审理,这是因为在开庭日期之前,检察官和被告的律师已经针对将要指控的罪名及可能向法院推荐的刑罚性质达成了交易。许多被告虽然十分清楚自己是清白的,但在各种证据指向都不利于自己,获得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很渺茫的情况下,如果不与检察官达成辩诉交易则被告可能会面临更加漫长的刑期,因此被告同意与检察官达成辩诉交易,做出虚假供述。再次,对于许多弱势群体,比如未成年人、聋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往往比常人更脆弱,在受到威胁、恐吓的情况下他们很容易就做出虚假有罪供述。根据塞缪尔·格罗斯的研究结论,未成年人做出虚假有罪供述的比例比成年人高31%,精神障碍者做出虚假有罪供述的比例比精神正常者高58%。
  (五)辩护律师能力有限
  1963年,最高法院通过著名的Gideon ight案确认,政府有义务保障被控犯有重罪的贫穷被告人获得免费律师帮助的权利。事实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有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的案件;二是代理被告人案件的律师是否提供了“有效的帮助”。一般来说,法庭中被指控的被告有相当一部分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贫困人民,面对指控他们往往无法支付昂贵的律师费用,于是美国政府为他们提供指定公设辩护人或指定私人律师,然而这些辩护律师们获得的美国政府颁发的薪酬非常低,有些甚至比不上水电工人,因此辩护律师们对于指定辩护的工作积极性很难被调动起来,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些辩护律师们往往同时受理数个甚至数十个案件,工作压力非常大,分配到每个案件上的精力难以保证。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律师一旦受理案件则不允许中途退出辩护,多数律师为了腾出时间受理更多案件,往往尽快结束手中已接的案件,没有投入十分的精力来为被告作辩护,更别提完全围绕被告的利益尽辩护职责。另外,美国的法官是从优秀律师中选拔出来的,许多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数年后转身从事法官工作或者加入政界,使得律师队伍中的法律精英不断流失,其中业务能力突出的公设律师就更少了。在公设律师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年轻律师,他们在校期间多数主修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能获得较大经济利益的专业,专门从事刑法专业学习的学生数量较少,加上他们刚进入律师行业,业务能力不足、实务经验也比较匮乏,因此,他们在实践中为被告进行刑事辩护的胜诉率十分有限。
  (六)虚假告密
  关于告密,古今中外的许多大案中都存在告密行为,在各色告密人中,监狱中的犯人占有很大比例。告密人的动机五花八门,总的来说都是为了利益,大多是受到金钱的诱惑。监狱中的犯人告密的动机比较相似,大多数是为了争取减刑的机会,为了减免漫漫牢狱之灾,犯人们挖尽心思利用各色渠道获得的消息进行告密甚至可能直接诬告,自然不会花太多精力查证这些消息是否属实。虽然告密者不值得信赖的告密不足以成为判定整个案件性质的关键性证据,但是不可否认在很多情况下陪审团和法官都相信了该证据,那么它就在冤假错案的发生中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关于告密者的产生方式,一方面,大多数告密者为了自身利益主动进行虚假告密;另一方面,也存在受人唆使而进行虚假告密的情形,教唆者的身份五花八门,其中甚至包括警察和检察官。虽然政府官员的如此行为令人觉得不可思议,但是在倡导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的今天,牺牲司法公正的行为方式也“长出了三头六臂”。因此,对于虚假告密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仅仅指责虚假告密者或者教唆者的道德问题,而应该从问题根源上着手,从司法体制角度对其进行规制。
  三、美国对错案的救济与补正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论多优越,如果不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修正,它的法律漏洞就会越扯越大变得难以弥补,不仅无法满足治理社会的需要甚至还会产生负面影响。严重的错案记录已经给美国政府敲响了警钟,虽然没有像中国政府般设置专门的“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来处理实践中遇到的错案问题,但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也相应采取了各种措施防止法律漏洞变得无法弥补。
  (一)采取立法措施
  由于DNA证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便捷性,使得DNA鉴定在冤假错案的发现和平反中起着关键性作用。美国国会1994年通过了DNA法案,专门设立DNA技术委员会,负责分析DNA技术的最新进展、DNA 的检测标准以及DNA作为法庭证据的运用等。1999年美国司法机构出台《法律执行指南》,指南介绍了目击证人证据运用情况,进一步规范了目击证人指认规则。接着,“DNA证据应用前景国家委员会”于1999年9月发布了《定罪后DNA检测:操作要求的建议》,该规定详细分析了定罪后DNA检测面临的法律及生物技术问题,分别讨论了检察官、辩护人、代理人、法官、侦查人员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定罪后DNA检测中的不同角色。2004年第108届国会全票通过了《无辜者保护法案》,并经布什总统的签署正式生效。此后,美国各州相继模仿建立完善了各州的DNA检测操作要求,内容涉及DNA检测申请时间、申请案件类型、申请资格以及被拒绝后的救济程序,并且不断更新以适应各州司法实践。为了让各州能够有效落实建立DNA检测制度,美国联邦政府还为各州政府提供了专项基金以辅助各州构建DNA检测制度,有力地推动了该制度在全国的应用。2004年《无辜者保护法案》是继《定罪后DNA检测:操作要求的建议》后,加大对无辜者权利的保护力度的一项措施,对无辜者的权利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建立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
  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建立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对错案进行预防和救济,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作为各政府的常设性机构,是旨在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正式机构,它立足于容易导致错案的环节,从目击证人指证、被告供述、告密者揭发、科学鉴定证据等角度出发,设置一系列相关预防和纠错制度,并且提供专项资金对专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错案预防能力。有些州还专门设立了死刑案件调查委员会,2000年伊利诺州州长乔治·H·赖安任命14名成员成立死刑案件调查委员会,目的是查明造成错误判决的原因和各阶段应对死刑错判承担的责任,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给众议院死刑专案组和最高法院特别委员会审查进而为伊利诺州死刑应用和管理提出建议,确保其合理、公正和准确。
  (三)成立“无辜者计划”
  除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外,民间力量也在为拯救清白的无辜者而努力。美国最著名的民间无罪救助组织是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建立的“无辜者计划”。“无辜者计划”已遍及美国大多数地区,作为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其设立宗旨是为清白的无辜者提供各种帮助,帮助内容涉及协助无辜者进行案件调查、为无辜者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代理、代其向法院申请再审等。作为一项在民间和政界都享有声望的组织,“无辜者计划”不仅在推动错案发现、促进错案纠正、洗清无辜者罪名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还能够凝聚民众的强大力量推动美国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的改革。这种研究和纠正冤狱的实践,对美国部分州的死刑政策带来了直接的影响。例如,美国伊利诺州鉴于DNA鉴定发现的错误死刑案件,于2003年对该州的死刑制度做出了调整,宣布暂时停止执行死刑。但是,无罪申请数量众多、案件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与“无辜者计划”的民间性、非营利性形成鲜明反差,“无辜者计划”面临资源供不应求的困境。
  美国政府和“无辜者计划”是推动美国错案发现的两股巨大力量,对美国错案的发展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对于确定的错案,美国司法机关通常通过改判无罪予以纠正,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纠正程序:赦免、撤销案件、无罪释放、无罪证明、死后改判无罪。司法机关通过以上程序,使无辜的罪犯摘下犯罪的帽子,洗清该项刑事犯罪记录,还原无辜者清白。从某种程度上说,错案的出现是刑法被滥用的表现。防止刑法被滥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实现,最重要的还是法律本身的保障。美国宪法要求刑事司法活动根据这样的宪法原则进行——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以及每个人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只有当刑法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保障保持在平衡状态时,刑法才能发挥最大价值。
  在实践中,即使有值得信赖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无辜,也不能保证该无辜者不会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在发现错案之后,美国司法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如何规定的?中国司法制度中有专门的“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错案认定后根据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人员根据其有无过错和过错程度进行责任追究。在美国,由于法官具有豁免权,无辜者进行维权诉讼时无法要求法官提供侵权赔偿,同时,如果对警察或者检察官提出控诉,无辜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警察或者检察官的侵权行为是在其所在机关的管理之下做出的,否则难以胜诉。根据美国司法相关规定,如果存在不当行为,检察官们必须承受相应后果,轻则承担纪律处分,重则承担法律责任。美国有一个特别惩戒委员会,专门追究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因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联邦政府也会对州警察的不当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然而,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当行为而承担不良法律后果的检察官与他们所实施不当行为的数量不成正比。对公共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超党派组织——廉政中心(Center for Public Integrity)于2003年完成了对检察官不端行为的为期三年的全面调查,发现自1970年以来,检察官不端行为侵犯被告人宪法权利的案件中,只有44个案件的检察官面临惩戒的程序。在廉政中心所调查的涉嫌检察不端行为的11000起案件中,各上诉法院对2000余起案件撤销定罪、驳回指控或者减轻处罚。不过,在这些案件中,大多数检察官没有遭受任何处罚,没有认定他们要负责任,他们甚至没有受到申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除了当事人之外,辩护律师是最了解相关情况的人,但是大多数律师为了防止因举报检察官的不良行为而惹怒检察官,往往选择置身事外的态度。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于追究检察官的责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更倾向于将精力放在被告身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检察官的包容倾向于适用“无害错误原则”美国无害错误规则起源于英国一项传统的原则,即救济应大致与侵害造成的损害成比例原则。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无害错误规则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即“影响判决”标准和“强有力证据”标准,其中“影响判决”标准更受到实务界与学界的亲睐。崇尚 程序正义的美国之所以会建立无害错误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1.由于立法工作及司法人员自身的局限,程序性错误的发生不可避免;2.维护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实体公正,弥补过去为了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公正的缺陷;3.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4.维护司法独立。(参见:詹琳玲.美国上诉程序中的无害错误规则及其借鉴.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根据“无害错误原则”,上诉法院不会因轻微的错误或理论上的错误而撤销原判。
 前文已述,从1989年到2014年间1281名美国无辜者在监狱中共被执行了12500年刑期,平均下来每人约承受了10年的监禁9。面对错案造成的如此身心伤害,无辜者们被认定无罪之后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美国虽然没有国家赔偿法,但是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美国早在1948年就在《美国法典》中规定了有关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联邦索赔法院有权管辖任何人因不当定罪与监禁而起诉美国的损害赔偿案件。至2004年9月,美国已有19个州制定了对错误定罪与错误监禁给予赔偿的法律,其中威斯康星州早在1913年就制定了相关法律。2004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受错误监禁的人,应给予其每年5万美元的赔偿金,如果当初被判死刑,应给予每年10万美元的赔偿金2。由于美国司法实行双轨制,联邦与州、州与州之间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都不一样,因此各地之间关于刑事错案赔偿机制尤其是赔偿标准差异甚大。根据美国网CNN(Cable News Network)的数据,截至2012年,在美国各州中有错案赔偿立法的州共28个,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南部地区和西部沿海地区,没有错案赔偿立法的州共24个,主要分布在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和北部地区,其中蒙大拿州明确规定对错案受害人不予赔偿。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常有两起错案案件性质甚至案件情节相似,涉案无辜者通过诉讼都获得了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却相差甚远。这种现象在美国错案赔偿中并不鲜见,究其原因,除去案件赔偿年份的差异,主要原因就是各州和地区的司法情况不一致,司法传统和赔偿判例不同,具体运用的错案赔偿法律规定、赔偿标准不一样,因此在实践中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四、美国错案对中国的启示习近平总书记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参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有些正义虽然姗姗来迟,但是它一定不能缺席。冤假错案作为世界司法实践的公敌同样也困扰着中国司法机关。中国历史上各朝代都出现过著名的冤假错案,到了新中国,冤假错案也时不时跳出来撩拨一下国人敏感的神经,例如“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都是曾经引起社会巨大反响的著名错案,最近的福建“念斌案”念斌被公诉机关指控于2006年7月27日在陈炎娇及丁云虾两家人食物中投毒,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过多次审理,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判念斌无罪。(参见:中国冤假错案网.八十一、福建念斌案.(2014-08-22).http://?id=229.) 、广东“徐辉案” 徐辉被公诉机关指控于1998年8月强奸、杀害邻居女青年严某,2001年5月珠海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过漫长申诉,2014年9月1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徐辉无罪。(参见:中国冤假错案网.一百零七、珠海徐辉坐牢16年后改判无罪.(2014-09-18).http://?id=265.)再次将冤假错案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对中国来说,一个残忍的事实是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现是依靠“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等小概率事件推动的,不得不说,中国对错案的发现、救济、追责、赔偿等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刻的思考与反省。笔者认为,就当下来看,汲取美国错案防范运行机制的有益内核,我们需要从如下方面来完善:
  (一)对中国的刑事再审程序进行重新设计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只有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能进行申诉,为了保障无辜者的正当权利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行使,应当适当扩大申诉人的范围。例如受原审当事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也能够参与再审申诉工作。其次,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只能向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提起,为了使再审申诉能够被重视、效率更高地进入再审程序,应该提高受理再审申诉的法院级别,应由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诉。再次,对于申诉的受理标准,应确定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只需要达到能够引起“合理怀疑”标准即可,只要能够引起“合理怀疑”,即可进入再审程序。例如在“佘祥林案”中,即使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佘祥林是凶手的嫌疑,但是佘祥林妻子的出现足以推翻他杀妻的罪名,于是案件便可以进入再审程序。最后,在再审申请程序中,必须切实保障申诉人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申请DNA鉴定技术的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将权利限定于DNA鉴定技术申请。
  (二)在法院中设立专门的错案管理部门
  为了更有效地建立刑事错案预防机制,更加有效地避免和及时更正实践中出现的冤假错案,建议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错案管理部门。在该错案管理部门中配置专门的错案管理人员,并对管理人员进行错案管理专业培训,研究如何处理实践中遇到的错案问题,并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错案预防管理办法。由错案管理部门对法院已判决案件进行排查,主动发现错案并向上级申报,同时受理来自社会的疑似错案申诉,对案件进行审核,对各项证据进行排查,尤其注重对物证的技术鉴定确保物证指向准确性,及时有效地发现冤假错案。为了更加有效地推动错案管理工作,实现错案管理的公正性与透明性,要注意加强对错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设立内外双轨监察机制,发挥法院内部和外部双重监察力量对刑事错案管理运行机制进行监察。
  (三)加强对实践 中易导致错案的环节的管理
  分析错案发生的原因可以发现,中国的司法实践与美国有共同之处,均主要集中于证人辨认、科学鉴定、被告供述、告密者揭发、不称职的司法官员和辩护律师等方面。那么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加强对上述容易导致错案的环节的管理以预防错案呢?
  为了防止错误的证人辨认,在现有的辨认规则之外还应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如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自身不应知道辨认对象里有没有犯罪嫌疑人、哪个是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辨认者该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在辨认对象里;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对辨认者进行暗示,应当提供律师在场进行约束;对辨认活动全程录像;对指证结果引入指证专家的意见。为了防止错误的科学鉴定,需要加强对鉴定程序的管理,严格设定鉴定流程和样本保存管理办法;通过对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完善鉴定错误责任追究制度以加强鉴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鼓励鉴定机构开展自我纠错工作机制。为了防止错误的被告供述,减少因侦查人员诱供、骗供导致的错案,除了通过对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使审讯过程更加透明外,还应引入更多的监督机制对审讯进行监督;针对未成年人、聋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设置特别的保障措施,对侦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侦查人员如何识别弱势群体的精神状况,并在不伤害其身心健康的前提下以最有效的合理方式获取有效供述信息,对审讯未成年人时适合成年人在场的程序进行补充完善。为了防止错误的告密者揭发,侦查人员应当以录音或者录像形式保留告密者与侦查人员的对话,如果被告要求获得一份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提供以便被告识别告密内容客观与否并做出申辩。同时,鉴于告密者一般都具有获得财物或者减刑的动机,侦查机关应当有义务向法院明确说明是否给予告密者任何利益并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
  (四)完善针对错案的国家赔偿制度
  美国没有国家赔偿法,有些州没有明确的错案赔偿立法,蒙大拿州甚至明确规定对错案不予赔偿2。美国对错案赔偿采取如此消极的态度,主要理由有四点:第一,认定被告人有罪已经过陪审团同意,陪审团作为民意的代表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因此对陪审团做出的有罪认定应予以承认;第二,在不少情况下判定被告人有罪是被告人自己认罪的结果,被告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三,任何一种司法制度都有优缺点,美国民众相信这个体制是经过合理设计的并且能够接受合理范围内的错误率;第四,美国的社会保障程度较高,无辜者洗清罪名后即使没有得到赔偿也依然能够维持生活。然而,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并不构成不予刑事错案赔偿的充分理由。刑事错案无论由何因素导致,即使已经体现了司法民主,即使是被告人自己认罪,却都已经给无辜者造成了莫大侵害,是对无辜者人权的极大破坏,是对一个国家司法公正、法治正义和刑事程序的严重否定。因此,中国不仅应当施行国家赔偿制度,而且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以适应社会和法制发展的需要,对被错判的无辜者予以救济,尽可能地弥补无辜者受到的伤害。
  (五)发挥民间力量推动错案纠正
  美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无辜者计划”是发挥民间力量纠正错案的良好范例,它的有益之处值得中国学习。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民众的力量充满潜力,如果能够发动民间力量为错案纠正保驾护航,它将能够以截然不同的角度研究错案发生原因、分析错案预防机制,相比官方更能够发动民众关注错案、督促错案纠正,这是一股官方错案纠正无法代替的力量,与官方错案纠正相得益彰,如此双管齐下,中国的错案发生率和错案纠正率必然能够得到极大的改变。在组织民间力量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媒体舆论的力量,媒体舆论作为一把双刃剑,可以在鼓励民众监督错案方面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同时也可能为谣传推波助澜,给司法机关造成不必要的冲击和恶劣影响,影响司法机关开展正常工作。因此,在组织民间力量时,应注意加强对媒体舆论的理性引导,使舆论发挥积极力量并避免对司法机关造成负面冲击。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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