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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

发布时间:2015-07-22 09:45

摘 要:摘 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应该具有最高的权威,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和实行,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对人权的有效保障人权的保护,维护了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效力,实施宪法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违宪现象的发生。该文就我国宪法违宪审查的现状简要分析。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违宪制度

1 “违宪审查制度”的发源
    跟随历史的车轮,我们回溯到世界法制史上那一个经典案例——“马伯里诉麦迪孙案”。作为美国违宪审查第一案中,马歇尔大法官分三步来对对宪法效力问题进行论证:第一,宪法是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法;第二,在效力上宪法处于最高地位;第三,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均无效。英美法系中的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威,法院具有裁判立法是否合宪的权力。在此前提下美国确立了举世闻名的违宪审查模式。此外,“宪法是高级法”这一观念在美国确立是这一制度确立的原因之一。在此之后,“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本文就我国宪法违宪审查的现状简要分析,以便深入了解该法律现状。
2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2•1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
    中国在改革开放后大力推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在建设过程中致力于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违宪审查制度作为一种起源并引自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我国必须根据具体国情,有保留地借鉴吸收这种先进的西方法律文化。
2•2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应有的特点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各有优缺点,构建违宪审查制度,要从我国的法律、政治和文化传统出发,客观地借鉴和总结其他国家实施违宪审查制度的经验,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既要使违宪审查机构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专门性,又要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
2•3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执行机构设想
    在一个宪法审查机构,即最高宪政院,作为一个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设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既能避免大规模修宪,又符合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最高宪政院,将最高宪政院作为全国人大的一个常设机关,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最高宪政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一种相对独立、互不隶属的关系。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最高宪政院独立的进行违宪审查工作,不受任何个人、组织和团体的干预。宪政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是一种互不隶属的关系。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违宪审查机关常常被定性为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但从我国具体的制度设计角度来说,仅仅把宪政院定性为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都是不合适的。应当说,我国所要成立的宪政院是一个特殊的宪法机关,它行使的是与立法、司法、行政并列的第四种权力。这种模式将违宪审查权从司法权和立法权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一种权力,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3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运行的缺陷 
3•1 违宪审查缺少专职机构
    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虽然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统一性。但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负有沉重的立法任务和众多职能,加上违宪审查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对所有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而对于具体的违宪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职能所限更不可能受理,从而使违宪审查工作流于形式。
    从世界各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来看,要把宪法作为法律适用,就必须要有专门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构依法受理宪法争议案件,进行合宪性判断,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追究违宪责任。据统计,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有37个国家设有宪法法院,64个国家有普通法院行使司宪权。可以说,由专门机构行使司宪权是国外宪政史发展的结果,代表了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
3•2违宪审查缺少制度化结构
    组织机构和制度程序是实现宪法权威的基本物质形式。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完善,除无专门机关负责监督外,还在于我国与违宪审查制度相关的一些必要制度的缺失,如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修改制度和违宪责任追究制度等。
    同时,有关国家机关职权行使没有具体化,容易造成不同部门之间职权分工的交叉和空白,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不同机关往往会发生权限争议,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一大漏洞,另外,违宪审查主要限于对抽象违宪行为的审查,即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又缺乏相应的责任形式,也没有可操作的程序,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不了了之。
3•3违宪审查的程序保障不够 
    许多国家为了保证宪法审判机关能够公正、及时、准确地审理 违宪案件,通过立法规定了违宪审查的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一般程序是指各类违宪案件均须适用的程序,其中包括组织原则、判决原则、回避原、代表代理原则、审判请求原则以及审理方式、证据调查、公开审判、终局决定、审判费用和审判期限等,特别程序是违宪审查机关在审理不同的违宪案件中所应遵守的程序。
    政党违宪程 序、弹劾程序以及宪法诉愿程序等便是。我国违宪审案至今没有明确的分类,因此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不可能存在特别程序,而一般程序也仅限于《立法法》第91条规定的相当粗陋的程序,不具有可操作性。 
4 在中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措施 
4•1确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关于建立何种审查机构,如果从中国政体出发,考虑到国家机关权力及其职能分配,违宪审查机关的确立应该是这样的:首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或是宪法法院,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进行违宪审查工作。同时,宪法监督委员会不得参与立法,应实行立法回避,使得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其次,在法院内部设立宪法审判庭,赋予其一定的违宪审查权,专门受理当事人提交的宪法案件。人大下的宪法委员会还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诉,使得宪法案件具有可诉性,这对完善宪法,促进宪政适应社会的发展,毫无疑问是一大进步。
4•2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务必保证程序的适当,且有规则可依据。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法》,明确监督的时限、监督的效力、公民违宪审查建议的处理机制、法律被撤销后的 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机制等。在法院受理宪法诉讼案件方面,可以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宪法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时限、方法和步骤以及有关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4•3建立违宪审查监督机制 
    违宪审查机关及其违宪审奁的行为仍然需要解决自身监督的问题。因此,在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同时还要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监督机关。在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以宪法法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程序设计使这一问题获得相应解决。宪法法院与全国人大关系的这一设计,既从理论上同时解决了最高权力机关无人监督和违宪审查机关由谁监督的问题,又不影响我国全国人大制度的基本架构,因而是一种合宪、合理、可行的选择。 
4•4选拔严格宪法委员会成员,努力做到审判公正 
    继续加强中国法学教育,培养优秀法律人才,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素质,能够依法行使违宪审查权力,提高司法效率,树立法律权威,所以,在选择成员上应当依据最高的要求标准。 
4•5大力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 
    具体做到:在电台、广播等媒介开通法律频道,让公民了解法律常识: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加强宪法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人民透彻了解宪法条文内容,尤其要加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宪意识教育;积极受理宪法诉讼案件,依法制裁违宪行为的同时,还要防止宪法权利的滥用。 
5结语
    在选择一种宪法监督体制之前,应当首先研究的是本国是否具备该种宪法监督体制所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环境和条件。基于人权保障和政治文明的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行宪法监督体制的缺陷,以宪法法院的模式为原形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应该是比较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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