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24 09:51

摘 要: 在资讯高度发达的社会,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和司法公正的冲突日益凸显。本文从二者的矛盾出发,通过分析现象原因,对我国舆论监督如何促进司法公正做出思考。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矛盾 原因 思考
当前,中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历史变革时期,一方面,司法腐败引人注目,需要借助舆论监督进行防治;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没有司法公正,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市场经济关系得不到公正有效的调整,而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作用也受到社会关注。如何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使新闻舆论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既相互促进又互不侵犯,不仅是我国政治和法制建设中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新闻机构与人民法院共同面对的挑战。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
  1、舆论监督的本质属性及其缺陷。舆论监督可以视为新闻媒体监督,其实质是代表公众的意志对社会现实做出强有力的主动回应。由于现阶段我国没有制定新闻传播法,舆论监督缺乏规范。当前,媒体等舆论监督活动的本质属性及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1)单一个案通过媒体报道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在某些纠纷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更愿意通过媒体报道寻求正义的支持。(2)媒体“绑架”司法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倾向于借助媒体表达诉求,以争取社会舆论同情的方式试图左右法院的判决。(3)个案等热点问题的监督往往成为一些媒体打开市场的“卖点”。媒体依靠报道那些吸引公众注意力的热点社会问题获取经济收益。
  2、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1)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司法机关独立、法官独立。(2)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最重要的表现是公开审判。公开审判使审判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既了解审判活动的程序是否公正,也可以透过程序了解实体是否公正。(3)兼听则明。它强调的是审判官在断案时要听取双方的意见,以更达到公正审理目的。正是上述内在属性为舆论监督的介入提供了途径,从而成为永恒矛盾产生的温床。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负面影响产生的原因
  1、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不自由。绝大多数新闻媒体都隶属于某一部门或某一党政机关,人们常将媒体批评视为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图,对司法活动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2、媒体报道的利益驱动性和片面性。任何新闻报道,都只能做到对某客观事物的某些时间节点与空间节点、某个观察角度的呈现。一旦媒体被一方当事人利用,很容易出现“媒体一边倒”的情况,将法院尚未依法认定的观点和证据大肆宣扬,误导读者,影响司法公正。
  3、媒体从业者法律素质不高。有些媒体从业者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导致舆论监督越位,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
  4、我国对媒体监督缺乏法律规制。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任何规定用以调整传媒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包括对监督的范围、监督的原则以及媒体干涉司法造成后果的责任规定。
  三、我国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思考
  目前,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已引起广泛关注,二者处于激烈的博弈中,但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笔者认为,为更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最低限度的降低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必须首先使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不断完善自身,才能建立起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舆论监督方面
  1、严格界定媒体报道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诉讼参与人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及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不得侵权其他主体的正当合法权利,尤其对未成年人犯罪、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得报道庭审过程和案情。
  2、科学规定媒体报道时间。对媒体介入司法的时间作统一规定,坚持“同步报道的原则”。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媒体对案件事实和情节报道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和全面的原则,并不得泄密,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和结论性的评论。这既符合新闻的时效性特点,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可避免干扰司法活动的独立进行。
  3、提高媒体从业者法律素质。要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二者的关系,必须提高媒体从业者的法律素质。可以对媒体从业者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或者在高等院校的新闻专业开设法制课程。
  4、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媒体报道司法的相关责任作出规范。在允许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的同时,对媒体应遵循规则和越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新闻机构与记者、编辑、总编辑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急需加以界定。
  5、媒体对诉讼进行公正评论。应借鉴国外做法,采取评论采取责任制,媒体从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并应当对所做的评论负法律责任,防止“媒介审判”。
  (二)司法方面
  1、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目前规范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条款中直接规定媒体监督司法的大多是规范性文件,需要最高法院或是法律行业自律组织出台一部指导法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范。
  2、司法机关应该主动接受监督。司法机关在彰显司法权威的同时,应该不模糊焦点,不设置障碍,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保证审判公开,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法院除了应该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审判公开外,还应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避免媒体不了解案情进行片面报道,同时可以有效消除误解,以正视听,保证信息能准确及时地送达受众。
  四、结语
    在寻求媒体与司法契合点的过程中,二者需要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促使媒体与司法的另行自律与互动,共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马爱彬.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J] 大众商务2010年第3期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3]徐迅.媒介的责任:将报道与评论分开[J].人民司法,1998年

上一篇: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下一篇:由个案分析反诉及反诉的请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