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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检察应对的视角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

发布时间:2015-08-06 09:27


  论文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承接着侦查和起诉,检察机关如何在这次改革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本文认为应着重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应深刻理解和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内涵;其次,检察机关应着重从提高案件证据质量、处理好和律师的关系及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三个方面入手来提高自身应对改革的能力。

  论文关键词 审判 诉讼制度 检察应对

  一、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决定是这样论述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基于以上的论述,笔者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做如下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过充分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举证、质证,将证据置于法庭之上,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分析案件的证据情况,最终做出有罪与否的判决。《决议》提出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审判的质量,最大限度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这一制度的提出也符合诉讼规律的发展要求。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明确以下几点认识: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诉讼原则并不冲突
  分工负责,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三机关不替代和超越职权,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片面主观;互相配合,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共同处理好案件,保障人权,惩罚犯罪。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相互约束,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相关问题、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制约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证不错不漏,不枉不纵。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是为了提高审判的质量,以庭审为中心,要求诉讼各方在庭审过程中,围绕定罪和量刑问题,举证、质证、认证,发表意见,开展辩论。真正实现控辩双方有证举在法庭上,有理辩在法庭上,通过公开、规范的庭审,实现公正审判,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诉讼原则并不冲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应坚持在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宪法框架下进行,这样才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制约权力膨胀。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并不矛盾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对审判行使监督权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所在。由于种种原因,审判机关在刑事审判中可能存在忽略或缩短程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因此,检察机关进行审判监督是权力制约机制的必然要求,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上所说,强调的是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它并没有改变宪法及法律规定的职权配置格局。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对法庭审判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依然要依照我国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庭审判的监督职责。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并不矛盾。

  二、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给检察工作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和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提高证据的质量
  任何案件的定罪量刑都依赖于证据,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博弈的焦点也是证据,因此,检察机关应把加大非法证据排除的工作力度及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作为提高证据质量工作的重点。
  1.加大排非工作的力度。排非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加大排非工作力度就应该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加强对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二是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建立侦监、公诉、控申、监所信息共享平台;三是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应对案件仔细审查,高度重视事实不清、供述前后不一、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案件,同时,要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前,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2.强化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能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变了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才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今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将会更加激烈,这就要求负有控诉职能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应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有效的打击犯罪。但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的过程,可能会受思维方式、逻辑判断等主观因素的影响,造成证据链条不完整的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就应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规制。引导侦查机关对遗漏的证据和情节进行补充。使案件进入庭审阶段,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案件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消除对律师的对立情绪
  根据新刑诉法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提出的应当附卷等等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律师的权利正在进一步扩大,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和明显。但诉讼中,律师的辩护职能与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相对立,因此,检察机关的办案人从心理上就存在对律师的对立情绪。在听取律师意见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虽然能够做到对律师意见的真实记录,但是在会见中存在的对立情绪可能导致律师意见表述的不完整和对律师意见在理解上的偏差。为什么强调检察机关办案人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消除对律师的对立情绪呢?因为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防止冤假错案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就是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北京大学陈永生教授抽取了20起刑事错案进行研究发现,这20起错案中,85%的案件律师都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理由,但由于办案人置之不理,导致最终错案的发生。同时,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多角度思考案件的定罪与量刑,对检察机关来说也是一种很好的借鉴。尽管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律师违法违纪的现象,但大部分律师还是能够遵守职业操守,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注重检察机关和律师沟通交流,还可以使诉讼过程同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通过平衡各种社会关系,为社会利益找到最大平衡点。
  (三)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检察人担负的责任将更加艰巨,要胜任这一角色,必须要提升检察人的职业能力,同时,要加强检察机关体制机制建设。
  1.提升检察人的职业能力建设。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提升检察人的职业能力,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加强学习,通过培训、订阅书籍、对重大案件的观摩、向先进院的学习等途径,增加检察人的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二是要加强岗位练兵。着重提高检察人的理性思维能力、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辩论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三是要加强总结交流,对于重特大、疑难案件,应加强讨论、分析、交流。并在案件审结后加强对案件的总结和归纳。
  2.加强检察机关体制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加强检察机关体制机制建设,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业务部门的人员编制,加强办案力量的配备,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二是积极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突出主任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落实办案责任,建立权责明确的办案组织。三是提升检察官的地位、待遇及晋升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检察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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