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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背景下的司法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5-08-06 09:27


  论文摘要 探索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和方式,找出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得出制约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对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是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迫切需要。我国的司法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了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发展的重大使命。本文运用文献综述法,认真研读相关论文专著,立足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自己的看法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挑战与机遇并存,深化改革是唯一的选择。

  论文关键词 司法制度 法治 依法治国 

  一、司法制度改革的法治背景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目标。并且围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保障机制等事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这个决定是我国第一次提出“法治体系”的概念,说明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彼此具有内在联系、互相影响、相互制约的“法治体系”慢慢形成。正如贺小荣所说:“传统意义上以法律体系为载体的静态法治正在向以法治体系为载体的动态法治转变;写在纸上的法律正在向生活中的法律转变;法律上抽象的权利正在向具体的诉权转变。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再次被关注,司法改革正面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
  当下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已有了良好的先决条件。党和中央非常重视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然成为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及本质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社会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司法改革建设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逐渐趋于完善。深层次司法制度改革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要清醒地意识到,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现代化要求相比,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制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司法权行实的各种内部监督和制约的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及完善,外部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且司法体制的保障机制还不完善,还存在着种种司法不透明、不严格、不规范的现象,司法腐败的惩罚和预防机制也不完善。如今存在的这些问题,直接制约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还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从体制上解决问题,所以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攻坚期。司法工作中的一些体制机制性、保障性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仍依旧繁重。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摆在了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这是司法改革工作中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

  二、改革措施

  司法制度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面对种种困难和挫折不能选择逃避与忽视,积极解决才能促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健康进行。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是偶然的,任何事物在前进发展的道路上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往往会伴随着各种挫折与挑战。直面挑战,解决困难,改革道路上应奋勇向前,义无反顾。
  面对出现的问题要对症下药,直抓问题核心,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不能让解决过的问题一而再的出现反复,不做无用功。
  (一)确立司法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对于司法权的地方性倾向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互不干涉。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司法权的行实不应受制与行政权,两者间只能是相互辅助。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解决地方性政权对司法权的无理干涉,当今的中国司法体制还存在着诸多漏洞,给了地方政府干涉的机会。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都应独立于地方政府,统辖于上级司法机关,接受上级司法机关的管辖,与地方政府区别对待。司法权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就是要体现在不同于行政权的体制,不受行政权及其他外部权利的干涉。
  (二)合理划分司法管辖区域
  任何体制的建立之处都是不完善的,总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中国的司法体制从建立起,历经风雨,经受着了时代的考验,但依然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中划分的司法机关的管辖区域与行政机关的划分管辖区域一致,这并不合理。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制度,理应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司法体制,统一的司法系统。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应该解决我国司法系统的体制建设,改革司法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高效的系统,而不是用行政管辖区域来划分司法管辖区域。
  (三)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体制
  我国是一个民主的法治国家,社会和公民都有监督权,但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和机制并不健全,没有跟上司法制度的建设。要解决这个问题应从如何发挥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权着手,充分发挥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力量。在社会方面应加强社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力量,在公民方面应加强对公民运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予以引导和强化。同时,也应该加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司法体制内部的监督。不仅如此,司法机关也应以更开放的姿态和更透明的权利运行来行实司法权。从而建立一个由外而内的健全完善的司法监督体制和机制,让司法体制在阳光下运行。
  (四)加大司法人员培养培训力度
  一个体制的健康运行少不了组成体制的个体的力量,我国的司法体制系统繁杂,司法工作人员数量庞大,但是整体素质不高,影响了整个体制的运行,而且还必将深渊影响。要解决这个问题应着眼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预备人才的培养。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要系统全面的开展,覆盖的范围要广,力度要深。至于预备人才的培养,要加大力度,要作为重点,要做到精益求精,不能揠苗助长,要培养出符合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司法工作者。让新鲜血液注入改革中的司法体制,让改革更深入的进行,让我国司法体制焕发新的光彩。
  (五)改革与社会发展同步
  社会在不断发展,文明在不断进步,司法制度也应跟上社会文明的发展。司法制度的改革应促进我国的司法制度与社会的进步接轨,不至于拖累社会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国情,把握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脉搏,把司法体制改革当作社会进步的一种具体体现。
  (六)创新司法制度改革理论
  任何改革都需要相应理论的支撑,然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观念滞后,缺乏理论创新。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支持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创新,把新理论付诸实践,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创新不能闭门造车,也更不能纸上谈兵,创新理论只有结合实际、立足现实才能使之成为改革的理论支撑。反之,脱离现实,不符合基本国情,就会给改革造成不好影响甚至破坏司法制度改革至今所取得的来之不易的成绩。
  (七)统一规划司法制度改革
  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复杂、繁琐程度不言而喻,提前规划并集中力量则显得尤为重要。要解决改革缺少统一指挥、缺少全盘计划的问题就要提前规划,制定出改革实施步骤,建立一个统一指挥机构。司法制度改革是一盘大棋,不能盲目实施各种改革方案和措施,也不能各部门各自为政。要下好改革这盘大棋就必须团结各种力量,制定改革规划大纲,细化各时期各阶段的改革任务与改革步骤,建立一个联合各改革部门的统一的改革指挥机构,统一协调各种改革问题。
  通过探索和研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历程和道路,找出了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研究与分析,得出了解决改革问题的对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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