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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发布时间:2015-08-06 09:27


  论文摘要 我国适用死刑的历史十分悠久,直至今日仍旧保留着死刑制度,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公布与国际上废除死刑的大潮流的推动下,我国民众对死刑的存废展开了大讨论。本文认为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整体意义来分析,死刑应当从整个社会中消除,但其过程应循序渐进地缓慢进行。

  论文关键词 死刑 保留 废除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对于死刑的废止早已成为一股不得不直接面对的大潮流。然而在我国,刑法学者与民众对死刑的存废之争却愈演愈烈,中国依然实行着死刑制度,但死刑的适用范围已大大缩小,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类文明的进步,死刑制度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死刑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早在夏商时代,就已有了“杀而戮之”的刑罚雏形。但由于早期社会的不成熟性与人们思想的封闭性、落后性,刑罚种类杂乱,死刑名目繁多。“尽管这一时期死刑统称为大辟, 但施刑的方式多种多样。一般来说, 大致包括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罄、辜等十余种, 它的手段特别残忍, 场面也十分血腥,令人瞠目”。 从秦朝以后,中国的刑法制度逐渐完备以往血腥的残忍的死刑处刑方式逐渐退出人们的视野,斩首与绞刑成为最主流的死刑方式,并一直持续到中国封建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逐渐变得规范,思想也更加的人道,人们对适用死罪的情况也变得更为谨慎。民国建立以后,人们的思想受国外与国内进步思潮的启迪而愈加进步,死刑的执行方式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文明越来越合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死刑作为一种十分古老的刑罚执行方式之一, 它的种类多样,执行的手段十分残酷、波及的人数众多, 在世界范围中都很少见。从执行死刑方式的历史演变不难看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传统刑罚观念里早已经根深蒂固,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跟思想基础,即使在社会高度进步历史文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仍然保留着部分适用死刑的罪名,并因为死刑的存废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大讨论。
  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其中有关死刑制度的规定, 很多内容是依据1979年刑法修订而来,因此不可避免的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这就使得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打上了历史烙印。具体表现在:“死刑罪名多, 辐射范围广;非暴力经济犯罪同样适用死刑;死刑适用对象相对过宽;死刑的执行方法有待进步等问题。具体来说,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 在如此繁多的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之下,可见我国每年所判处死刑,执行死刑的人数之重多。此外,在我国规定的适用死刑罪名中,共有20种经济犯罪同样适用死刑,把经济犯罪这样的非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安全、人身权利等的暴力犯罪都列入死刑的适用范围之中,显而易见这是不合乎常理的,人的生命绝不能与财物经济划等号,否则便是视生命与财产等价,是对人权的无视。在死刑的适用对象方面,根据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几款法律规定显示出了我国法律对罪犯的刑事责任能力要求和对人权的保障,彰显了人道主义的关怀, 是值得肯定的,但仍然存在适用对象相对过宽的问题。如为实现立法上的权衡,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仍应该适用死刑,从长远的角度看,我国应对审判时满75岁老人犯罪一概免死。最后,目前枪决刑和注射刑是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注射刑作为一种近几年的新兴方式, 无疑更加符合现代社会死刑人道化的要求,它给罪犯带来的身体与心理的痛苦相对较小。但我国每年仍旧有大量的罪犯死于枪决的方式。

  二、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的废除问题

  2014 年 10月 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拟共取消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若刑法修正案通过之后, 我国将有 46 个罪名适用死刑。从此次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来看,我国一贯坚持的慎杀、少杀的死刑政策得到了贯彻与坚持,在刑罚的适用上面更加的慎重。在当前社会,我们国家的死刑政策主要是不废除死刑、少杀、防止错杀、区别对待死刑犯罪分子等,由此可见,即使在此次修正案草案中我国拟减少死刑罪名,中国的死刑废除仍然是一条长远的道路。“从1979年到1997年,我国刑法通过十几年的适用并不断修改,死刑罪名所占的比例不断下降 ,1997年刑法修改后死刑罪名减少到68个,是将近20年以来的最低值。而1997年刑法之后,我国至今颁布的 8 个刑法修正案也没有增加过死刑适用的新罪名。” 所以,限制死刑的过度实施,不光是我们始终要坚持的政策,同样也是我国刑法在未来的发展走向。这次的修正案草案,拟废除部分非暴力的死刑罪名:一是如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类罪名。二是如集资诈骗罪的金融诈骗类罪名。这两类犯罪均属经济犯罪范畴,其犯罪客体是财产,对人身安全与生命健康威胁不大,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更是无从谈起,正如上文所说,财物的价值是无法与人生命的价值划等号的,因此在法治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立即废除这些罪名的死刑是恰当的。值得一提的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这些罪名并未列入取消死刑的范围内,这些罪名与上述罪名一样未对公共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冲击,也未对他人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笔者认为,这些罪名的死刑也应该一并废除。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一些非暴力犯罪的罪名仍得到了保留,如贪污罪与受贿罪,这两个罪名至今仍然适用是存在其合理性与必然性的:一是社会公众对这两项罪名的容忍度低,其所体现的官场腐败现象正是人们所深恶痛绝的。为官者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官场大环境一日不达到,民意对贪污与受贿的恶行便一日不会宽容。二是这两项罪名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并且主体具有特殊性,此时死刑仍然存在,必将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使整个公务员系统廉洁高效运转。因此这些罪名中死刑的废除,仍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整体意义来分析,死刑应当从整个社会中消除,但其过程会循序渐进的缓慢进行。


  三、我国民众对死刑废止问题的大讨论

  “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主存论’与‘主废论’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论。”
  从封建原始社会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思想到西方启蒙运动所奠定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基础,再到现如今刑法学界部分学者提出的“死刑的不人道性”的观念,现如今,无论是理论中还是现实中,民众对死刑存废问题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大讨论。
  一部分人主张,死刑作为历史最为悠久的刑罚,能够存在数千年是有其优越性与合理性的,主要表现在:(1)死刑的惩罚性是所有刑罚中最为严格的。社会上存在大量的严重侵犯法益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犯罪,这些犯罪要么手段残忍,要么所侵犯的法益重大,如果不以死刑来进行惩治,难以与其罪行相适应。(2)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只有通过死刑的威慑,才能真正的让一些为了达到不法目的而铤而走险的犯罪人有所畏惧,有了丢掉性命这样严重的惩罚,对犯罪能够进行最好的预防。而且,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后,他就再也不可能实行第二次犯罪,这也是预防犯罪的一种特殊的方式。(3)社会虽然在不断发展,但我国公民的普遍价值观念仍旧停留在保留死刑的阶段中,保留死刑带给了他们心理上的安全感,废除死刑会给他们带来心理恐慌。(4)死刑具有执行上的简便性和经济性。死刑犯人不需要监狱看守,对立即执行的死刑犯人来说甚至不需要监狱设施,执行起来也比较方便简单,固死刑的执行不耗费时间,这种执行刑罚的方式相对来说是最省时省力的。
  另一种观念则认为,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更多的具有其不合理性与局限性。之所以有这样的观点,是因为:(1)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大量适用死刑并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认为一个罪犯已经罪大恶极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国家教化能力的怀疑。(2)死刑是极其不人道的刑罚,这与我国所倡导的文明社会的价值观相悖。人的生命一旦被剥夺,其他任何权利都将一并丧失,至高无上的生命之权利都可以被剥夺,还存在什么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呢?马克思说:“一般来说,刑罚应当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人呢?” 究其本质,便是把犯罪人接受死刑的处罚这一行为当做了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这对犯罪人是不人道也是不公平的。(3)死刑并未能达到人们对遏制犯罪的心理预期。自古以来,在刑罚的适用上便是乱世用重典,盛世用轻刑,但回顾历史不难发现,重刑并不能治理好乱世,乱世中的重刑犯的数量也并不因用刑重而减少,相反,在繁荣稳定的盛世中人们不用依靠重刑的威慑便能很自觉地不去犯罪,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社会的发展程度也成为了重罪犯数量的影响条件。由此可见,抑制重刑罪犯罪并不能仅仅凭借刑罚的威慑作用,而是要靠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
  “在对待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始终不可否认的是,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之间存在严重隔阂,甚至是冲突。” 在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大讨论中,渐渐由一种观点占据了主流地位:基于我国的社会现实与公众心理,死刑这一制度在我国现阶段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死刑未来可能在我国被全免废除,但这必将是一个缓慢而艰难的过程。

  四、死刑应逐步废止——全球化背景下的历史趋势

  现如今,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国际死刑变革的大趋势,并且这一趋势有扩大现象。当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制度,纵观世界各国民众对适用死刑的态度,我们不难发现,经济越是发达,文化越是繁荣,社会越是稳定的国家对废除死刑的接受度就会越高。我国势必要融入全球化的发展潮流,经济如此,文化思想如此,刑罚的适用问题也应当如此。中国加入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之后,与别国的交流将更加的频繁。我们学习西方的语言,学习西方的文化,学习西方的历史的同时,国外对死刑适用的新思潮也会随着经济与文化的沟通交流涌入国内,其博爱、尊重人权的价值观念会逐步被国人了解与接受,而这也终将会影响到中国人对待死刑的观念。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我国对死刑的适用也必将顺应历史与世界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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