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
论文摘要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和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提请审议的案件、事项的质量。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检委会工作日益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分析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基层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检委会 决策机构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委会委员的构成阻碍了检委会职能的发挥
1.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委员构成虽然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要求,但是并不合理,带有较浓重的行政色彩。《组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由此导致了许多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由党组成员、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遗漏了没有职务的业务精英、办案能手。但是,基层检委会是各基层检察院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具有较大争议性的案件和本机关涉及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这就要求检委会各委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扎实的法学基础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而目前这种委员组成结构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提高。
2.检委会委员“一任终身”。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任期和换届。以至于出现了现在“一任终身”的现象。一方面,委员终身任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持检委会组成的稳定性和决策的权威性,但同样也会导致委员逐渐怠惰,不利于提高委员的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委员终身制也不符合优胜劣汰的人员更新模式。容易导致差的难以淘汰出局,好的又不能进入,使委员年龄结构老化,年轻人得不到好的发展进步。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发挥不到位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检委会负责人员。但是,受到基层检察院人员不足、案件繁多等客观现实的影响,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五花八门。一方面,检委会办事机构有的归属研究室、有的归属办公室、有的归属安管办,极少数基层院另设检委会办公室为内设机构。另一方面,检委会办事机构没有专门负责人员或者负责人员过少,造成了办事机构人员多忙于机构常规工作及检委会会务工作,无力承担案件和事项的实体性审查及检委会会后的督办工作,严重影响了检委会议案质量、议事效率。
(三)议事范围不明确、议事程序不规范
1.检委会议事范围不明确,与其他智能机构界限不清。基层检委会普遍存在着 “议案多、议事少”的现象。即检委会讨论具体案件多,讨论规章、制度,法律执行,重大报告少;将这些事项的讨论挪到了党组成员会议、检察长办公会上,削弱了检委会的议事职能,造成了目前各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议题范围混乱的局面,导致了检委会与其他职能机构界限不清。
2.检委会议事程序不规范。在例会制度上,全国基层检察院中,有一部分实行了检委会例会制;但是有的仍然采取“临时事、临时议”的方式召开检委会,没有实行例会制。虽然实际检察工作存在不可预知性,检委会会议具有临时提出的可能性,但是实行例会制才能促进检委会工作的长远稳步发展。在委员专业素质上,检委会委员对上会案件及事项缺乏会前的调查、研究,缺少具有针对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了解,会前准备不充分,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及效率。在发言形式上,一些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的发言形式并不合理。大多数基层院在其自行制定的《检委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委员的发言形式,发言顺序。使委员发言相互影响,尤其是部分委员碍于职务、资历、专业知识等主观因素,不愿发表不同意见,则导致了发言内容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使一些案件的讨论呈“统一式”,起不到检委会集思广益,民主集中的作用,这也就降低了检委会议事议案的水平,不利于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的提升。
二、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一)基层检委会结构需进一步完善
1.检委会委员的产生办法亟待进一步规范。检委会委员的政治修养和专业素质决定着检委会实质作用的发挥。基层检察院在选任检委会委员时要实行准入制,严格选拔,严格考核。注重从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养高、法律专业水平优、熟悉业务、经验丰富,议事能力突出的资深检察官、优秀检察官中选任检委会委员。改变现有的检委会委员行政色彩浓重的局面,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人才,不拘一格进行选任并予以培养,提高检委会的决策水平。
2.明确检委会委员的任期。取消委员终身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部分调整。定期对检委会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以决定是否需要免职,彻底解决“一任终身”的问题。建议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任期,该期限可以与检察长的任期相同亦或可以单独规定任职期限;检委会委员应定时换届,可仿效检察长换届的方式、时间,且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这样既能改变检委会委员“一任终身”的现状,保证新鲜血液的不间断注入,又能促进检委会委员专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为检委会工作的高质量、上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3.强化业务水平,提高检委会委员的专业水平。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委员业务水平。一方面,可以根据不同委员的业务专长,每年有计划的为其他委员和业务骨干进行专题讲座,就检察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典型案件和问题进行探讨交流。有利于促进检委会委员法律专业水平的提高,不断为委员“充电”,扩大知识面,提高委员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应对检委会委员定期培训,系统学习与检察业务相关的各种法律知识,促使委员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更加灵活的处理检委会的工作。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到院讲授有关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以扩展委员的知识领域。可分批次选派检委会委员到高等院校进行培训,拓宽视野,提高检委会委员的专业素质,不断促进基层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整体化、高效化。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亟待加强
一方面,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不能单纯的停留在议程提起、审议、会议纪要、决议传达等形式上的会务事项中,要向全方位管理的职能转变,保障检委会在检察业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政策研究中发挥作用。加强会前的实质审查环节,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事项、案件,检委会办事机构应对议事范围、提请程序、议题报告等形成初步的处理意见并提交检委会,真正起到检委会的参谋助手作用;对不符合议题标准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确保提交议题的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材料齐全。另一方面,增加对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力量投入,挑选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工作细致、善于沟通的检察干警从事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提高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三)检委会议事、议案范围需规范完善
1.明确检委会议事范围。严格区分检委会与院党组成员会、检察长办公会等其他会议的区别,杜绝不属于检委会议事范围的事项提交检委会审议。对于不符合检委会议事范围的议项,不予上会讨论。确立检委会为议案、议事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除审议案件外,将事关基层检察院发展方向、经验总结、决策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审议作为检委会的主要职责,兼顾议事和议案,确保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2.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一方面,各基层检察院制定的《检委会议事规则》是检委会开展工作的依据,是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的保障。因此,基层检察院要高度重视检委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规范,严格规范检委会会议程序,加强对会前审查制度规范的制定工作,统一会前审查的主题、形式、内容、程序等,使会前审查工作有章可循并依章执行。另一方面,基层检委会除了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外,在执行中还应给予充分重视。在案件审议前,要保证检委会委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案情,必要时可以就案件事实问题给予细致解释或者可以预先进行“检委会预备会议”,由案件、事项的承办人就案件、事项的具体情况做具体汇报,便于检委会委员全面掌握情况,避免委员在不熟悉案件、事项的情况下盲目决定或者表态,促进基层检委会工作的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