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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远程审判方式的探索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5-08-06 09:28


  论文摘要 远程审判作为一种新兴的审判方式,拥有提高诉讼效率,帮助证人出庭等诉讼价值,打破了传统审判中的空间限制,凭借网络声像实时传播技术的支持,更加经济高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但这种审判方式在我国还处在探索阶段,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相关制度缺失、推广遭遇技术短板、技术人员稀缺难以普及等难题。最后提出的几项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加强远程审判方式的可行性。

  论文关键词 远程审判 诉讼价值 诉讼效率

  网络视频技术依托社会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不断革新,日趋实用,在远程教育、医疗、商业、行政管理及国防等方面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伴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该技术也被引入到审判实践当中,一些地区的法院开始尝试运用远程网络视频技术解决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这种尝试是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合作创新,对减轻审判压力,降低审判司法成本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远程审判方式的概述

  (一)远程审判方式的概念
  远程审判作为一种全新的庭审方式,又被称为网络法庭,是传统审判方式在新兴技术辅助下的延续与补充。凭借网络图像传播、音频输出技术,远程审判方式打破了传统庭审中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身处一室的空间限制,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网络实时传送声音与图像,使诉讼参与人在远程法庭参见相关的诉讼活动。
  远程审判并不是网络直播。网络直播与早已出现的电视直播一样,不是庭审方式,只是单纯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能够观看庭审的渠道,旨在普法宣传,加强社会公众对审判的监督作用。远程审判则是借助技术设备使法庭的庭审效果得到强化,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同时配备相关的多媒体存储设备,便于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远程审判的特点
  1.远程审判是科技手段与传统审判模式良性结合的产物。依靠远程视频审判控制系统提供的声像实时远程传播技术的支持,审理过程所需的软件协调运作,将处于不同场所的硬件设备集中控制调配,使得庭审现场与后台数据处理协作配合,从而完成整个远程审判活动。由于科技手段改变了传统的庭审环境,使得以往的质证模式与庭审记录模式也随之进行了变革。证据分类中的电子数据为远程审判的证据出示提供了出路,声像记录传播的技术为庭审提供了同步的录音录像支持,将过去单一的庭审记录方式多媒体化,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
  2.远程审判具有多维属性。传统的庭审活动进行时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员必须共处一室,而多维的远程审判利用网络技术打破了这种限制,为网络审判提供了与传统审判相似的庭审环境,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3.处在不同空间的庭审参与人所接收到图像声音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和实时性。由于技术手段的壁垒,远程同步声像传播技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延迟、卡顿等现象,如果在合理的范围内,此种延迟可以忽略不计。高度的一致性和实时性是远距离审判方式存在的基础,是使异地审判产生与同物理空间审判相似审判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一致性与实时性也能很好的避免技术干扰与造假,杜绝如一方播放事先剪辑的画面等特殊情况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4.远程审判较之传统庭审方式更加经济。以传统的刑事审判为例,犯罪嫌疑人前往法庭接受审理时,需要配备一定规模的押解警力,同时还要面对押解过程中交通事故或其他方面的风险。浙江省西湖区人民法院在试点过程中与区看守所建立合作,尝试远程审判方式,适用的第一年即在经济性上表现突出,节约押解在途时间800小时和押解警力约1700人次,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远程审判方式的诉讼价值

  (一)提高诉讼效率
  1.诉讼效率主要表现在诉讼经济方面,可以理解为程序制度合理化,尤其是程序的加速和期间的缩短,并使法院的负担减少,也就是用最为节省的方法实现诉讼的目的。 相较于传统的庭审模式,远程审判方式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了效率的优势。
  2.案件审理周期变短。远程审判方式中,当事人、证人等不需要花费在途时间,犯罪嫌疑人也不要专门的押解往返看守地与法院,只需要在网络实时视频中出现即可,这都大大节约了庭审办案的周期。
  3.节约审理办案费用。传统的刑事审判中,犯罪嫌疑人的押解往往需要调动大批法警,并提供囚车,还要安排在途期间以及庭审期间的安保警力,无形中增加了庭审的成本。远程审判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就近受审的便利,同时解决了警力不足、交通油耗大和安保费用高的难题,有效节约了审判资源。
  4.为刑事安全提供保障。刑事审判中,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存在逃脱的风险,这不仅影响接下来的审判活动,还会损耗巨额的成本投入到追捕中去,增加了不必要的社会危险。远程审判方式的运用,可以有效规避该种风险。
  (二)有助于帮助证人出庭
  证人证言在人类司法活动中一直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产生是证人在一定环境下凭借个人的主观感知对已发生的案件事实形成的记忆,这就使得证人证言的最终形成要以人的生理认知为依托,一旦证人不出庭作证,那么证据来源便失去了活力,证据的价值也就大打折扣。 证人证言对很多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证人的不出庭使得证言不可被采信,严重影响审判活动的进行,也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对我国证人出庭率低下的原因进行研究,不难发现除了受传统文化息诉止争的影响外,更多的是对自身人身安全的考虑和作证成本的考量。我国现阶段缺乏合理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证人出庭作证面临着遭受打击报复的风险。此外出庭作证对证人原有的生活会构成一定的不便,特别是身在外地的证人,出庭来回奔波的时间成本与对工作学习生活的干扰都会影响其出庭的积极性。
  远程审判方式可以同时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为出庭的证人作出变声、模糊人像等技术处理,保护证人的隐私,为证人提供一个安全的空间消除其出庭的紧张感,更能够使证人免于遭受报复的风险。此外,远程的审理方式还为证人提供了就近出庭的便利,避免了长途奔袭,有利于提高其出庭的积极性。



  三、远程审判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建立所依赖的法律支持缺失
  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权的实际施用者,人民法院进行的审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于法律天然所具有的滞后性,远程审判方式的发展超出了立法者对于审判方式的预计,使得远程审判方式处在一个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由于无法可依,远程审判方式还暴露出了适用范围不明的硬伤,且没有具体统一的执行规则,使这一程序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二)技术层面问题凸显
  远程审判方式中,技术的运用是该种方式存在的根本,也是该种方式顺利进行的保障,大体上可以将技术要求细化为以下几类:
  1.对硬件设备与软件程序的要求很高。计算机作为远程审判方式的工具,其自身所具有的缺陷势必也将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如电脑病毒,系统漏洞、设备老化等等。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还会造成存储设备出错,录音录像信息、电子证据信息破坏丢失无法恢复等问题。这就说明远程审判的硬件设备与软件程序需要拥有良好的专业性与兼容性,同时具有高度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2.对网络稳定性和安全性的依赖严重。由于远程审判方式须借助网络才能同步实时传播声像以保障庭审的正常进行,这就十分依赖于网络的顺畅。因为不同庭审组成空间相互间都有数据信息的传输与接收,网络病毒与黑客恶意破坏的风险就必须考虑。
  3.受制于当下的视频发展水平。由于技术的短板,声像传播难以达到如同面对面接触那样快速真实,审判人员对画面中的人员是否遭受胁迫、说谎等问题的判断受限,这就加大了审理工作的难度,不利于审判人员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缺乏必要的专业人员
  面对面的交流有利于法官进行法庭调查,组织法庭调解,但在远程审理方式中,可能各方人员均不在一处,这就对法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有更高的语言组织能力和庭审驾驭能力,且在远程审理对外直播时,法官的言行更是处于大范围监督之下。
  远程审理方式因为对技术的依赖,也就需要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来维持机械设备的持续运作以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此类技术人员需要负责网络的调试及设备的安装,更需要在庭审中对设备进行实时监测。专业人员的稀缺严重阻碍了远程审判方式的推广。

  四、完善远程审判方式的建议

  (一)明确适用范围
  远程审判方式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拥有良好表现,但受技术水平落后及相关制度缺失的制约仍存缺陷,盲目扩大适用范围可能有损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鉴于此,其适用的范围应当做出合理界定。民事诉讼中的网络购物纠纷领域就非常适合远程审判方式的发挥。刑事审判中的轻微刑事案件,采用速裁程序进行的案件一般都具有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特点,可以考虑适用远程审判方式。
  (二)保障良好的软硬件支持
  远程审判方式以数字法庭为依托,其所采用的数字设备质量要求要高,特别是音频传输、图像显示和证据展示。若有故障发生,要备有及时替换应急的备用品。软件方面,司法机关可以与专业的公司团队合作集中开发统一运用,便于后期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设备的保养护理。
  法院专网是承载法院各项远程业务的封闭性广域网络系统,其建设和管理均由各级法院承担,安全性和可靠性是毋庸置疑的。 即便如此也要配置其他网络安全防御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和黑客侵入破坏,保障审判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三)引入和培养专业化人员
  远程审判方式虽然以机械、技术为依托,但审理过程依旧以人为主导,设备的维护调试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为后盾。由于该种审判方式在某些方面增大了审理人员的难度,对设备、网络等方面的需求也非常苛刻,所以对审判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都有极高的要求。
  如前文所述,远程审判方式为法官的语言组织能力和庭审驾驭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要求审判人员对远程审判的系统和设备能够熟悉操作和运用,除非发生机械故障或技术故障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处理。这无疑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此外,我国法院的数字化刚刚起步,相关的技术人员处于稀缺状态,如今的技术支持还无法满足大范围普及推广远程审判方式的需要。所以,在加强法院技术人员工作能力的同时,可以考虑吸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和相关技术背景的复合人才,加快司法系统数字化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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