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研究
论文摘要 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实践至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和支持。各个省市、自治区也积极开展了社区矫正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是虽目前少数民族地区仍存在宣传力度不够、矫正队伍不专业、缺乏志愿者甚至经费问题等。相信随着对社区矫正制度不断的探索和实践,这些不足和问题会得到逐步的解决。本文希望通过对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不足的分析,提出一些合理建议,来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但是由于理论水平有限,调研条件的限制等等,不可避免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存在局促性和不足,希望在以后的调查和研究中,能够更加完备这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服刑人员 少数民族地区
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始于2003年7月,截至到2011年底,已有31个省市、自治区积极开展了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与问题,尤其是如笔者所在的少数民族地区受到地域、经济和文化特点的限制,在实行中更是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及不足的分析,借鉴成的功经验,对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提出合理建议。
一、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起源于美国,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自2003年实行至今,通过十年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截至2011年9月,社区矫正工作已覆盖全国88%县市区和83%的乡镇(街道),累计纳入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近79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3万多人;现正接受社区矫正的有35万多人,并以每年8万人左右的速度递增。
内蒙古自治区2004年以来开展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2062名,解除27178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14884名,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少数民族地区受到地域、经济和文化特点的限制,在实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笔者所在地区的社区矫正实施情况及不足的分析,借鉴国内的成功经验,对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提出合理建议。
二、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不足
少数民族地区虽然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社区矫正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
少数民族地区地域宽广、人口分布较松散。地广人稀和少数民族种类复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宣传效果。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当地的社区矫正认知程度相对于其他经济发达城市来说更加的低。
1.群众对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 。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对于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通过调,查,听说和了解“社区矫正”的比例非常小,而愿意协助配合社区矫正的群众则是少之又少。
2.司法人员不乐观。由于没有独立的社区矫正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人员同时还要担负着其他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有限,导致效果不明显,有些司法人员对于社区矫正的前景持不乐观态度。
3.社区矫正对象不配合。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践中矫正对象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对自己的帮助,常表现出不配合的情况。
(二)缺乏专业的和少数民族社区矫正人员
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基本由兼职人员构成,而兼职人员由于自身的工作生活原因,没有过多的时间精力、专业知识、丰富经验等,远远不能够达到要求。真正的少数民族或真正熟悉少数民族传统、观念、生活习惯的社区矫正人员又很少,导致一些少数民族犯产生抵触心理,无法达到社区矫正的初衷。
三、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区矫正的合理建议
(一)加大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宣传力度
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度的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从而得到更多社会志愿者的支持和参与,使得社会影响力得到扩大。
1.要加大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和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结合,从而使社区居民对于社区矫正认知程度得到提高,只有让社区居民能够真正的了解社区矫正的有关知识,才能够从心里上消除社区居民对矫正犯的敌视和排斥。同时,要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要将宣传工作真正的深入到各少数民族,要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对其进行宣传,特别是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社区。
2.要加强与各种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社区矫正宣传进行普及教育。宣传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和少数民族的电视台、电台合作,或者考虑在电视、网络、报纸中增设少数民族专栏,定期对少数民族人民进行宣传。
3.要转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 使得他们不局限于传统的观念和固有的做法, 提高自身对社区矫治工作的认识水平, 鼓励他们创新工作方法,寻找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工作模式,适应本地区发展的要求。在工作中,要对少数民族犯一视同仁,不能有民族歧视,对于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要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
4.要多关心社区矫正犯,利用一切和社区矫正对象接触的机会,给他们培训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要增强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关注和理解,鼓励他们参与到社区矫正实践中来。
5.宣传范围要具有广泛性,宣传海报、宣传媒体、宣传内容尽量要用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字。
(二)构建适合本地区地域和民族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如果只是简单的适用和照搬照抄别的地区的传统的矫正模式是行不通。应该根据各民族特点,建立不同的适合各民族的个性矫正模式。
一是在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特殊的专门面向少数民族的矫正机构。少数抿嘴地区如果使用常规的社区矫正方法,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建立适合少数民族的矫正机构,用适合少数民族的特点、习俗的方式来工作。
二是配备专门面向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目前,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的主要是司法所,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不会说少数民族的语言,看不懂少数民族的文字,不懂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真正听得懂说得出少数民族语言、熟悉少数民生活习惯、有少数民族工作教育改造经验的工作人员却不多。因此,有必要配备这样的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就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
三是加强建设少数民族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队伍,在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犯相对集中的地区,鼓励或者聘请在当地生活时间比较长、有威望、有权威的少数民族当地人员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可以考虑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酬劳,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进行社区教育培训。这样对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犯的教育,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在社区矫正中要尊重各民族的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生活方式,保证民族权利。在社区矫正具体的实施工作中,一定要先了解各民族的习惯和风俗等,在实施过程中,要尊重当地习俗,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三)建立专业的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矫正队伍
1.专业的社区矫正官。目前,兼职人员完成了大部分的社区矫正工作,但是兼职人员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不可能把投入全部的精力和时间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并且大多数的矫正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所以应该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官。
首先,应由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社区矫正人数和规模来对社区矫正官进行定岗定编。其次,要根据不同犯罪类型的特殊性制定社区矫正人员的任职和考核条件,选拔具备丰富相关经验和知识的人员组建社区矫正队伍。再次,要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特点,培养一定的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官。
2.社会工作者。可以考虑在矫正队伍中加入各个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成功人士。他们的知识和阅历能够激励矫正犯,激励矫正犯积极向上。同时,要保有一定的少数民族社会工作者的比例。
3.社会志愿者。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志愿者也是社区矫正制度中主要的矫正主体之一,目前我国先进城市的志愿者工作也在完备,应该招聘一些志愿者,来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在招聘志愿者方面有了一定的作为,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力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高校毕业生志愿者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183号),决定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纳入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从全区统一招募的社区民生志愿者中,选出部分法律、心理、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人员,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该特别提出的是,为了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特点,也应该考虑加入一些蒙汉语双通的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志愿者。他们既了解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和传统文化,又精通法律知识,这样可以帮助那些不会汉语、不懂汉语的少数民族。
(四)制定具体的适合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细则和规定
我国各个省市的情况不同, 在立法出台后, 都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适合本地的社区矫正管理办法。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在2008年4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但是内蒙古地区地域辽阔,各个盟市都有自己的特点,应该根据国家立法和内蒙地区的规定,各盟市根据本地区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点,制定适合自己地区的实施细则。从制度上完备各个盟市社区矫正的各项配备机制。
1.危险评估机制。在进行社区矫正前,应先根据犯罪性质、个人特点、社会危害性、犯罪历史、家庭环境等综合因素,对犯罪人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根据报告确定矫正犯个性化矫正计划及实施方案。
2.分类矫正机制。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应严格实行分开管理,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对矫正机制进行分类。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害性较大的矫正犯,适用一些严格的矫正机制;对于一些犯罪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害性不大的矫正犯,可以使用一些相对而言宽松的矫正机制。在设置分类矫正机制的过程中,也要在详细统计矫正犯具体情况基础上,针对民族不同习惯、传统特点进行分类矫正。
3.配合和监督机制。矫正机构工作需要各有关各部门互相配合,密切配合,不能互相推诿,可以考虑由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犯进行社会调查,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给出是否使用非监禁的书面材料。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调查报告,并在判决之后直接将罪犯移交给相关的矫正机构。
同时要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应该通过立法,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和监督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式等。
4.保密机制。为了更好的保护矫正犯的隐私,使得其减少心理压力,早日回归社会,应该建立为矫正犯保密机制。
虽然目前少数民族存在宣传力度不够、矫正队伍不专业、缺乏志愿者甚至经费问题等等,但是相信随着不断的探索和实践,这些不足和问题会得到逐步的解决。希望通过提出一些合理建议,来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但是由于理论水平有限,调研条件的限制等等,不可避免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存在局促性和不足,希望在以后的调查和研究中,能够更加完备这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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