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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06 09:28


  论文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方略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讨论研究,其中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更是极具针对性,特别强调了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为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6日下午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用一年的时间从八个方面重点整治司法不规范问题,切实增强了规范司法行为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为此,本文从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建议等方面就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进行初步探讨。

  论文关键词 体制改革 规范司法 依法治国

  一、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不仅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还肩负着反腐败斗争,依法对诉讼活动、执法活动等实施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其必须坚守公正,而规范司法行为则是保证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正的重要手段。
  (一)规范司法行为是切实落实检察职能,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推进法治建设为主题,突出了司法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可见,要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提高司法机关执法者的职业素养。目前,我国正处于矛盾激增的社会转型期,检察机关已成为协调处理各类矛盾的重要力度,检察人员既是反腐败的战士,同时又是腐败侵蚀的对象,随时都在经受腐败与反腐败的严峻考验。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从推进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将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切实提升检察人员素质,强化检察队伍整体建设。
  (二)规范司法行为,是全力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的推进,与以往相比,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对司法规范化要求也有了更高的期盼和要求,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还要求程序合法,同时要求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经得起时间的评判和人民的监督。而规范司法行为,从深层次而言更多的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全面打击司法腐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来办案,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较强的司法公正性倾向。因此,规范司法行为,是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效保障,是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三)规范司法行为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的重要途径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把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指向就是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检察人员秉公用权、秉公执法,做到执法如山、公平如度、清廉如水。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就要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减少了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个人意志,真正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刚正不阿。

  二、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很重视司法规范化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层出不穷,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检察机关在司法行为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规范司法行为任重而道远。
  (一)检察人员职业素养有待提升
  目前,检察人员中还存在着“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缺乏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保障的意识,归纳起来主要是“规范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公正意识不强、责任意识不强”,突出表现就是办案拖拉、效率低下,面对群众态度冷、硬、横、推,面对利益吃、拿、卡、要,面对诱惑,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以案谋私等等,从而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形象。
  (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监督机制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根本保障,而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对司法规范化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目前部分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或人员不到位,以致纪检监察工作滞后。另外,由于部分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不重视,及纪检监察本身体制的不完善,导致检察内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不理解,致使纪检监察干部产生了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想监督的意识,使纪检监察部门陷入了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三)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力度
  明确和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保障。当前,为了有效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强化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但大多基层检察机关未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这些规定、责任进行明确、细化、落实,检察人员缺乏系统规范的学习,对这些纪律规定、自身责任不明确,对检察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从而不利于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弱化责任追究力度。

  三、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建议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直接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是检察工作的门面,其司法行为的规范性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水平,还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的认可度。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从队伍建设、制度管理、自身监督等方面切实做到“三转”,即“转理念、转方式、转作风”。
  (一)提升检察人员素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基层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而检察人员则是检察职能的直接履行者,因此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纪律意识严明、工作作风端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前提。在检察机关内部,要结合纪律作风专项整治行动、正风肃纪行动等活动,大力倡导“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根本理念,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纪党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全面提升其为民服务的意识;定期向检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切实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及执法水平。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严肃检察纪律,对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进行严格查处,着力塑造清正廉明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任务繁重、执法覆盖面较广,需要监督之处很多,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一方面,必须健全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增强专职人员配备工作,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之规定开展工作,从体制上为规范司法行为做好准备。同时,要转变纪检监察干部理念,摆正自身位置,聚焦执纪监督问责主业,紧密围绕检察工作大局开展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另一方面,必须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积极接受外部监督约束,主动加强与人民监督员、检风监督员的协调、沟通,多渠道征求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及检察人员司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依照中央部署,逐步推进检察院人财物、检察人员分类、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切实落实“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同时,每个基层检察院内部要完善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把共同责任和具体责任层层分解,使每个部门有制度,每个岗位有职责,每位检察人员有责任,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并建立检察人员执法记录,纳入档案管理,在确保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力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检察人员落实制度的执行力,从而实现基层检察机关的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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