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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08-12 09:13


  [论文摘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主权国家之间在刑事领域为联合打击犯罪而开展的配合与协助。在以主权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社会中,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必然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然而过分的政治因素却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带来诸多消极影响。虽然完全消除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是不现实的,但我们可以在承认政治因素影响的基础上,对政治因素进行合理控制。

  [论文关键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政治性影响;合法性影响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念

  依照普遍的学术观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种含义。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特指国家之间在询问证人、鉴定人,移送物证,检验证件,送达文书,提供情况以及办理有关刑事诉讼手续等方面所进行的帮助与合作;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则是指在狭义的基础上延伸至引渡犯罪人等内容;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则是指在广义的基础上扩展至刑事诉讼的移管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事项。相比较狭义、广义含义,最广义含义注重应对国际犯罪的挑战,以最为广阔的视角对打击、控制国际犯罪的各个环节予以关注;并能够顺应时代不断发展、变迁的需要,在坚持全面归纳现有各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类型的同时,能够保持概念自身的开放性。此外,最广义的概念的提出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基本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理论空间与更为坚实的学术平台,并为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活动的开展奠定了正确的理论基础。因此最广义的概念更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语义。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主权国家之间在刑事领域为联合打击犯罪而开展的配合与协助。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用法律的方法维持全世界的和平与秩序解决国际争端惩罚国际犯罪,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迅猛发展,在新的更广泛的范围之内的国际犯罪,在现今以新的姿态出现。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本应制定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区域性条约协定,按照一定的原则,规定相关的义务,通过其合法性在广泛的范围进行充分的实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然而现实却是在以主权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社会中,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必然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起了过渡的作用,并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带来诸多消极影响。

  二、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消极影响

  通常情况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受到政治因素和合法性因素合力的影响。一般而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上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但从实践看,无论是否拥有法律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国家实力、相关国家刑事政策等政治因素的影响。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有法律依据时,政治因素需要通过影响法律的方式制约各种协助活动;而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时,各国会选择互惠原则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但互惠原则在其中的运用自然要受到更多政治因素的影响与干预。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作为国家的一种独立的司法活动,应有其独立的品格,即,以法治精神为目标,依靠法律保障、促进各主权国家在国际层面联合打击、控制国际犯罪,维护国家主权;以人权理念为指引,促使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涉及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这种品格不仅要求其有一套独立的原理、原则、规则及法律文件,要求各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类型的提起、接受与终结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也要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政治因素保持一定距离。如果合法性因素被政治性因素取代,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其实就是相关国家政治博弈的结果,都是特定情况下不同政治因素起作用的结果,而背弃其本应具有的原理原则规则。显然在这种博弈背景下进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很难让相关当事国产生明确的预期。并且使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政治因素适度的距离不复存在。最终使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沦为政治需要的工具,丧失其所应具有的独立品格。这样,某一国际犯罪能否得到有力及时的打击,已经不取决于国际犯罪本身,而更多地取决于与这一具体国际犯罪相关的诸多政治因素。

  三、限制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影响的措施

  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法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际公约、多边地区性公约、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这些法律性文献在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减弱和消除政治因素的过度影响,需要不断强化相关国际法的权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国际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相关国际公约,确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法律标准,是控制政治因素过度影响的前提。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制定针对惩治各种具体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并在这些公约中将针对该种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措施明确化具体化。目前国际社会已经针对毒品、恐怖主义等犯罪分别制定了单行的国际公约,并已经形成了一些较有特色和针对性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措施。如针对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与联合调查。而在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法律标准方面,将来的发展趋势仍然是大力加强制定针对具体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并在公约中明确规定相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条款。这样,随着国际法律依据的健全,政治因素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空间就会逐步缩小。
  其次,完善相关地区性公约,发展多边合作机制,确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区域性共识,是控制政治因素过度影响的有力措施。多边合作机制是处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合作与双边合作两种形式中间的一种区域化合作形式。它通过制定区域性公约,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区域化奠定基础。多边合作机制可以将区域中相关各国间的诸多政治因素吸收到多边地区性公约中。应该说,多边合作机制以地区性公约为依据,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弱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
  最后,完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确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运行规则,是控制政治因素的过度影响的着眼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最终还是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开展的,如果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有法律效力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那么政治因素就将被限定到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确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运作规则乃是对政治因素进行法律控制的最直接的措施。
  此外,各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也应不断发展完善。从满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客观需要来说,国内立法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为政治因素的过度影响提供了方便条件。因此,要减弱政治因素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内立法中应充分规定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在拥有充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针对各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坚持“法无明文规定国家权力即为禁止”的法治理念进行审查和执行。
  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方面,应提倡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控制国家权力方面的协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法律规范有时直接源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而各国的国内法也能在吸收国际法的新规定中弥补其不足,并获得发展。另一方面,应坚持国际法与国内法法律实施的相互配合。也就是说,不仅要注重国内立法对国际法律义务的转化、落实,而且应补充并促进国际法的完善。

  四、总结

  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过度干预,最终会使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沦为政治需要的工具,丧失其所应具有的独立品格。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因素进行限制。应对政治因素过度影响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一方面要完善国际公约、多边地区性公约、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相关的国际方面法律,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完善各国国内相关立法,并有机的使二者结合。这样才能更好地完善法律并起到限制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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