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湖湘文化对服刑人员的改造作用
[论文摘要]以民俗文化来改造教育陶冶罪犯的心灵,是监狱文化改造模式的创新和延伸,是“艺术矫治、文化育人”理念的体现。湖湘文化秉承了民俗文化固有的特点,如形象性、活泼性、喜闻乐见等特点,易被罪犯所认同。文章就湖湘文化的渊源、基本精神等内容的阐述,结合服刑人员改造的实际情况,试分析湖湘文化对服刑人员的改造作用。
[论文关键词]湖湘文化;服刑人员;改造
文化是生产力,是一个国家、地区乃至行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在监狱文化建设的大背景的推动下,所创造出来的民俗文化改造的创意性文化改造模式,在坚持常态性文化改造模式的同时,已成为监狱文化改造罪犯的新颖手段。湖湘文化以其鲜明的特征、相对稳定并有传承关系的历史文化形态存在于历史文化的长河中。在了解罪犯改造的特征基础上,将犯罪人这个特殊的群体置身于湖湘特色文化中,进而突出民俗文化的改造作用,从而有效提高监狱改造质量。
一、湖湘文化的渊源
湖湘文化是一种地域性的文化。南下的中原文化,在文化重心南移的大背景下,湖南成为以儒学文化为正统的省区,被学者称为“潇湘洙泗”、“荆蛮邹鲁”;唐宋以前的本土文化,包括荆楚文化。这两个渊源分别影响着湖湘文化的两个层面。在思想学术层面,中原的儒学是湖湘文化的来源,岳麓书院讲堂所悬的“道南正脉”匾额,显示着湖湘文化所代表的儒学正统。从社会心理层面,如湖湘的民风民俗,心理特征等,则主要源于本土文化传统。这两种特色鲜明的文化得以重新组合,导致一种独特的区域文化形成。
所以,探讨研究湘学者,能发现湖湘文化中的儒学正统特色,无论是周敦颐、张南轩,还是王船山、曾国藩,他们的学术思想、学术追求,都是以正统的孔孟之道为目标;而考察湘人者,则更会感觉到荆楚山民刚烈、倔劲的个性。当然这两种文化组合是相互渗透的:湘人的性格特质,又受到儒家道德精神的修炼,故而能表现出一种人格的魅力和精神的升华。如曾国藩在自我人格修炼时追求的“血诚”、“明强”,常使我们体味到这种二重文化组合的妙处,“诚”、“明”的理念均来自于儒家典籍和儒生对人格完善的追求;而“血”、“强”的观念又分明涌动着荆楚蛮民的一腔血性。包括曾国藩组建的湘军,其成员主要是湖湘之地的山民,曾国藩既看中了他们的质直、刚劲的湘人性格,又要求他们学习儒家道德和文化修养,体现了他对这种二重文化组合的自觉运用。
二、湖湘文化的基本精神对服刑人员改造的有益启迪
湖湘文化的基本精神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淳朴重义”
“淳朴”,即敦厚雄浑、未加修饰、不受拘束的生猛活脱之性。“重义”,即强烈的正义感和向群性。“淳朴重义”更加凸显了湖南地域特色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等外向关系处理的准则。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以儒家为基准,儒家的核心范畴是“仁”。儒家劝诫人们奉行忠恕之道,营造出一种将心比心、关心他人、互相宽恕、忍让谅解的社会和谐气氛,这对于正确处理民警与服刑人员之间的矛盾,服刑人员与服刑人员之间的矛盾,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第四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与上述的理念不谋而合,充分体现了行为规范对传统文化的传承。
(二)“勇敢尚武”
即临难不惧、视死如归的精神。与“淳朴重义”融贯,构成了湖湘文化独特的强力特色,具有鲜明的英雄主义色彩。也就是钱基博先生所说的:“湖南人所以为湖南,而异军突起以适风土者,一言以蔽之曰强有力而已。”这种精神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可以理解为:服刑人员在日常改造中,要不畏困难,迎难而上,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抵制内心的不良改造情绪,改恶向善;明辨是非,在面对监狱的反动势力要勇于和其作斗争;不畏生死,在自然灾害事故中,为挽救他人的生命和财产能挺身而出等等。
(三)“经世致用”
即重视实践的务实精神,是实践理性与“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参与意识的集中体现,这一普遍性范畴一旦与英雄主义相结合,就成为—种“当今天下,舍我其谁”的”敢为天下先”的豪迈气概,给湖湘文化提供了明确的奋斗目标。作为在监服刑的罪犯来说,最务实的莫过于积极配合监管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将这种湖南人特有的精神品质得以充分发挥。
(四)“自强不息”
是“天行健”的宇宙精神的基本形态,而在湖湘文化中,则将它列为“人极”的范畴,视为文化的“极则”。这就赋予了湖湘文化独特的哲学依据。正是由于这点,湖湘文化具有了“独立不羁,遁世不闷”的特殊品格。在率先发明栽培稻的湖南先民文化传统中,还蕴含着一种惯于发扬主观能动性,敢为天下先的性格特征。这些性格和精神,一脉传承迄今,成为湖湘文化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的基础,形成了国家民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价值观、突出的爱国主义传统指向以及个人对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在监管工作中,要鼓励服刑人员自觉地努力向上,永不松懈。全面地审视自己,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才能获得从宽待遇,进而获得行政或刑事奖励。
三、湖湘文化建设在改造服刑人员中的作用
(一)湖湘文化建设在服刑人员集体教育中的效应
在监狱开展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中,营造弘扬传统文化美德的大环境,进而突出湖湘文化的特殊作用和共鸣启示。比如在监舍墙上挂贴湖湘文化中的一些精髓故事、名言、格言,引导服刑人员学习优秀的湖湘文化,弘扬传统文化美德。举办湖湘文化经典名篇的背诵比赛,如《楚辞》之作,忧愁幽思,奏出湖湘大地古老而悲壮的爱国乐章;贾谊伤怀,《鹏鸟》抒志,与屈原一脉相承,奠定湖南文化心怀天下,爱国忧民之精髓,陶冶一代代湖南志士之情操,让服刑人员从中领略到中华民族固有的道德观念和优秀的伦理文化。将这些知识内化为理性的人生,持之以恒地实施教育,在服刑人员的群体中极易形成辐射和整合的效应,这种精神一旦固化,将大力推动监区的文化建设和改造氛围,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起到积极良性循环作用。
(二)湖湘文化建设可以进一步促进服刑人员的教化
以传统文化中的“孝道”促进服刑人员的教化,以传统文化中的“亲情”促进服刑人员的教化。湖湘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地域性文化,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家庭、重视家庭中的人伦亲情美德。现在我国监狱中的所谓“亲情帮教”,正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亲情作为奖励,运用监狱外的多种社会资源,形成社会与监狱共同矫治的教育感化体系,对罪犯起到良好感化教育作用。以传统文化中的“人道”促进服刑人员教化,这种人道观念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反省起着积极的创新作用。
四、湖湘文化建设促进监管改造工作创新和发展
(一)湖湘文化建设可以提高民警的个人素养和创新改造理念
湖湘文化作为一种乡土文化,地域性非常强,基层监狱司法工作人员大多来自省内,湖南作为家乡,有一种天然的亲和力和亲切感,那么自然而然地对于湖湘文化有着更深的理解和领悟。湖湘哲学思想,以宋代胡安国为开创者,历胡宏、张拭、王船山、曾国藩、谭嗣同、杨昌济,以至毛泽东,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以理学的道德精神与经世致用的实事实功相结合,这种学术文化的特色一直延续到近代……近代史上湖南人才辈出,虽然他们的政治立场可能很不相同,但其讲理想、重经世的学术文化风格却是—致的。”监狱民警要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服刑人员。现在社会节奏越来越快,竞争愈来愈激烈,矛盾愈来愈复杂。作为一个监狱民警,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有浓厚的传统文化底蕴,监狱民警经常面对的是一群心理扭曲的犯罪群体,自身的心态非常重要,所以民警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新营养,化解服刑人员中存在的矛盾,化解民警与服刑人员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监狱民警要从“上善若水、厚德载物”这个角度切入服刑人员的改造切点之中,将服刑人员引向善的方向、美的方向,从而有利于服刑人员的积极改造。
(二)湖湘文化中丰富教育改造的理论内涵,对于创新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刑人员教育感化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湖湘文化的教育理念:“重视学思并重与知行统一,重视独立思考与理性批判。”《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的首要任务是将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鉴于此,基于传统文化的存在,监狱的亲情电话、亲情帮教活动等方式,容易被服刑人员所接受,从而使服刑人员改造过程充满了人道主义和谐。同时,监狱在服刑人员中用《弟子规》等传统文化作教材,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灵洗礼,用传统文化重建服刑人员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但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监狱的本质是国家法定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具有惩罚和改造双重作用,应当理性看待传统文化建设中的各种感化手段实施,应该把握适度的原则,防止极端化。
(三)湖湘文化建设可以创新和发展完善教育行刑理论,教育民警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民警要善待服刑人员,对老弱病残犯分押分管,对病犯提供必要的医疗诊治措施,同时根据服刑人员个人身体状况,在劳动改造中要区别对待,让有劳动能力的从事与其相适应的劳动,没有劳动能力的可以不从事劳动。现在,押犯的构成逐步向80后和90后变化,随着押犯组成结构的变化,服刑人员的管理难度也逐渐增加。湖湘文化建设势必会弥补传统教育改造观念的缺失,通过开展多元化的罪犯教育模式,结合监狱改造的实际情况,不断地丰富罪犯教育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将湖湘文化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有利于民警更新观念,只有更新观念,才能更有效地管理和教育好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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