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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规范有序地开展案件流程管理的障碍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08-12 09:13

 
  论文摘要 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自2012年初成立并正式运行以来,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证明,实行案件集管理,不仅对所有案件流转程序和案件质量实行全程监控外,还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超时办案,有效防止办案中发生违法违纪现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 科学有序 案件流程 障碍对策

  一、当前开展案件流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当前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人少案多的问题,特别是基层院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此情况下,一些检察人员认为设立案件管理机构抽调人员搞内部监督,不但减少了办案人手,还增加了工作量,所以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二是由于案件管理部门是新成立的科室,一些操作性、指导性强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健全完善,有的甚至还没有出台,这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创新性地开展工作,不怕走弯路。三是对案件流程监督管理认识混乱。主要表现在案件流程监督是程序方面的监督,还是实体方面的监督;是对外监督还是对监督;案管办收到案件后应当在多少时间内将案件转交到办案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监督、怎样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案管“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等职能作用,这些问题时常使案管工作人员困惑。
  二是案件流程监管还不是很规范,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首先表现在受理案件行为不规范。一些办案部门仍然按照原来的思路来办理案件,绕开案管部门的监管,导致统计案卡数据与案管部门的受案数据不一致,同时也影响了案管部门受理案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其次是现有的软件及受理登记表不能直观反映一个案的全过程,如侦监案件到侦监部门作出逮捕决定并移送出案卷后即结束,什么时候应移送起诉,不能直接反映出来,又要等到侦查机关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后才能在系统中有所反映,造成监管脱节。再次是案件进入流程监控不规范。特别是本院自侦部门为了保证案件的判决率,部分案件在决定立案侦查后不及时移送案管部门登记,进入案件流程监控,而直接移送侦监、公诉审查,等到已经逮捕或移送起诉后,才将案件材料移送案管部门登记,有的甚至等到法院判决后才将材料送案管部门登记,最终导致案件流程监管流于形式。
  三是案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与规范案件流程监管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案件管理部门是新成立的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来源渠道比较复杂,案管办负责人主要从现有政法编制内解决,在进入案管办之前,有的长期从事检察行政事务工作,有的长期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积累的工作经验也就不一样;而其他工作人员有的是从社会上招考择优录用,有的是从检察机关内部其他科局室调配使用,有的实际工作经验比较丰富,有的理论水平比较高,而工作经验不足。由于案管工作人员构成的多样性,人员的素质也就参差不齐,工作开展也不平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现在已经成立有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检察院来看,对案件集中管理监督模式是通过一些具体的工作手段来实现的,但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往往使得案件流程监管容易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管理监督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重服务、轻监督的思想影响。目前,绝大部份人在思想上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这是一项务虚性质的工作,理应承担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以减轻业务部门的工作压力,进而提高办案效率才是案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因此,认为案件管理部门理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服务上,为业务办案部门服务,而不应该是监督管理上,况且办案部门长期以来是监督别人,还没有别人来监督自己,案管部门成立后要监督他们,部检察人员在思想上一时还转不弯来,还不能从大局方面来充分认识案件管理部门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工作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抵触心理,消极对待。
  二是受重实务、轻业务思想的影响。当前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业务部门抽调,从事业务工作多年,有一定办案经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适应能力较强。但是,进入案件管理部门之后,不再从事具体的案件办理工作,这就使案管工作人员极容易产生放松业务学习,重实务、轻业务思想。而案管又是新成立的部门,很多工作还在摸索当中,没有固定的工作模式可循,一些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或标准还没有出台,在工作中就容易出现思想认识混乱,迷失方向,找不到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三是受工作中多摘花、少摘刺的思想影响。由于受“只报喜、不报忧”思维模式的影响。案管部门在向领导报送的分析报告,对办理案件中好的做法、典型案例进行重点搜集和分析,而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犹抱琵琶半遮面”进行掩饰回避的情况,所以使监督制约的力度有所降低,也影响了领导层对办案情况的全面掌握,使存在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和整改。
  四是各部门间各自为政,协调配合不够。在现有的体制下,检察系统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是比较清楚明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各业务部门之间就容易产生各自为政,自成一体,缺乏必要的横向联系,相互交流沟通不够,就难出现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也就容易出现前面所说的各部门间的数据不致、案管监督空白乏力等情况。



  三、规范有序开展案件流程监管的对策

  解决当前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固然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改革现行司法运行体制来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撑,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认识和人员素质。加强案管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是刻不容缓的一项任务,否则将无法适应案件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更无法正确履行案管工作各项监督职责。而提高案管工作人员素质及思想认识最有效最快捷的途径就是加强教育培训,只有强化培训,才能在短时间内提高案管工作人员的素质,改变错误或混乱的思想认识,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管理工作中来,避免少走弯路错路,避免将时间和精力浪费到无休止的争论之中。

  二是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标准,建立工作机制。在2011年12月22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进一步强调,要深入推进案管机制改革,以检察信息化为依托,积极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集中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也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可以说案件管理的工作机制已经形成,但是还缺少一些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目前一些下级院根据上级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但不够全面细致,操作性不强,希望上级院能够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以强化对基层院案管工作的指导,对于一些没有明确的问题予以明确,对于一些混乱或模糊的认识能予以澄清。
  三是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加强案件管理。首先是加强案件登记、录入、分流工作,规范案件受理。案件管理中心设立受理室,统一受理、分流案件,对刑事案件实行集约化管理。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收案,统一录入信息,统一分流至相关部门,形成案件受理与办理分离机制,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了不规范受退案和压案等现象。其次是加强流程监控和同步预警,搞好办案跟踪监督和效率监督工作。案件分流以后,通过制作案件监控台账,围绕案件运行,抓住执法办案关键节点,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归档,对案件流程完整性、办案程序合法性、法律文书规范性等进行全程监控。如公诉案件抓好其受理、延长、退补、起诉、判决等环节的文书备案、信息录入等工作。实行对公诉、批捕案件办理时限诉讼程序预警机制,在公诉案件期限届满前七天、批捕案件期限届满前一天向案件承办人发出预警,杜绝超时限办案和超期羁押现象发生。同时对自侦、民行、控申等部门所办理案件关键节点的法律文书实行备案制度,使办案过程、执法行为得到实时监督,使检察业务工作整体运行态势和质量效果得到有效调控,确保公正高效文明执法。再次是加强涉案款物监管,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刑检部门案件自侦查机关移交赃款赃物时起纳入监管,自侦部门自扣押涉案款物时起纳入监管。案管中心对涉案款物统一实行拍照、登记、备案、督促处理,对涉案款物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是强化信息技术在案件流程监管中的运用。案管机构是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由于其管理的专业性和职能目标的单一性,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具备组织和业务优势。案管系统依托于专门的案件管理技术手段,由一套功能强大的系统软件组成。案件一旦进入案管系统,其全部信息便处于软件自动分析处理之中,其办理过程和结果便处于全程实时监控之下,同时,案管系统根据规定设定了办案期限、办案流程和办案文书的标准,这些基础性标准为考核评价办案质量提供了可能。可以说,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使案件管理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革命。没有案管机构,案件管理将软弱无力;而没有案管系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案件管理。因此,在案件管理工作中,案管机构与案管系统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案件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产生的新任务,怎样开展好这项工作,并不断加强和完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需要我们积极去探索去实践。我们只有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为不断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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