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
论文摘要 本文从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关系着手,采用实地调研的方法,初步探讨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的现状,并从调研数据中发现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该问题的相关建议。希望可借此使得参与社区矫正的各个职能部门能够加强联系,从而使社区矫正更好地发挥作用,使未成年犯更好地接受矫正,继而更好的回归到家庭、学校及社会生活中去。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 衔接
未成年犯罪问题,现已变成全世界需要共同去面对的严重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的好坏不仅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民族或国家的未来。现今,未成年人犯罪已经赴毒品、环境污染的后尘,成为了世界第三大公害。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罪持续增长的势头丝毫不减,并且该方面的问题已变得尤为突出。
一、基本情况
西宁是青海省的省会城市,在青海省也是最大的城市,城东区位于其东部,被称作是西宁市的东大门,城东区生活着二十一万多人,其是以汉族为主,以27种民族共同聚居的区域,其民族构成及民族问题十分突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亟待解决。
未成年人因其特殊的年龄、心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刑法将其列为一类特殊人群予以保护,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有很多优点,首先体现出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精神,其次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树立起重新做人和重新生活的信念。特别是在西宁市城东区这样一个民族聚居地区对未成年犯罪问题更需要小心谨慎地处理,不然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各民族的团结。
近些年来,自从2010年底开始,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处遇方式在全国31个省、市、区广泛开展以来,全国多数法院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大量适用非监禁刑。
二、调查目的与方式
为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有所下降、发现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因此笔者对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用查档及个别访问的形式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现状进行调研。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生存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对该区域的未成年人犯罪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三、调查数据汇总
西宁市城东区2013年1月初至2013年10月底共有41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共涉及未成年犯罪人67人。其中最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共有41人,占到总人数的61.19%。高发案件的案由依次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贩卖毒品、抢夺及非法拘禁七种。其中抢劫案20件,占案件总数的48.78%,盗窃案9件,占总数的21.95%,故意伤害案7起,占总数的17%,抢劫案2起,占总数的4.87%,贩卖毒品、抢夺及非法拘禁案各1件,占总数的2.43%。
在这41起案件中,有共同犯罪案件27起,占总额的65.85%。在此其中涉及汉族人数22人,占被判处非监禁刑总人口的2.4%,涉及回族人数15人,占总人数的36.58%,涉及藏族人数3人,占总人数的7.31%,涉及回族人数1人,占总人数的2.4%。
对上述调研数据中的67个需要进行社区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中不存在文盲的情况。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员有8人,占到总人数的11.94%,其中无职业7人,占总人数的10.45%,有职业的为1人,具体职业为农民,占到总人数的1.49%。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有32人,占总人数的47.76%,其中无职业17人,占总人数的25.37%,还有15人为在读初中生,占总人数的22.39%。高中在读生或中专生共6人,占总人数的8.96%。
四、调查结果分析
(一)从上述调研得出的数据可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具有初中文化的未成年人占据犯罪主体的大多数,占到总人数67人的47.76%,可见初中阶段对于未成年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其二,暴力型犯罪在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犯罪中占多数,比例为57.14%;
其三,西宁市城东区对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为61.19%,与欧美等国家非监禁刑的使用率达到70%以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该适用率还有待提高;
其四,西宁市城东区适用非监禁刑的刑种过于单一,主要都是以被判处缓刑为主,对其它种类的非监刑的适用率较少,呈现出缓刑一边倒的态势。在上述调研的41起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中,只有1件是判处管制的,其它的全部适用缓刑,缓刑使用率达到了97.56%。
(二)从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后到未成年被告人到其户籍地或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矫正的这一段过程来看,存在着以下三点问题
1.审前社会调查衔接存在的问题
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对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经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对个人、家庭等情况进行调查,从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是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并提交相关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但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有关时间的冲突问题。即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间与审结案件的时间相冲突。在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刑事案件后一周内,向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起诉书副本,社区矫正机关的全部审前社会调查事项必须在三周内完成。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对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都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告人户籍地或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关送达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起诉书副本,但问题就在于社区矫正机关经常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其工作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因此就会影响人民法院按时开庭,使案件无法在审理期限内及时结案。有时关于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案件,案件事实清楚,未成年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时,人民法院基本上都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只有20天,则会产生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与人民法院结案相冲突的情况。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对于那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西宁市的,会采用邮寄的方法将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起诉书一并寄至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不统一的机制,为社区考察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西宁市城东区各司法所的人员配置及办公条件十分有限,若在一个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同时存在需要对多个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话,就会显得力不从心。与此同时,考察机制没有法定的固定形式,这就对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求很高,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边工作边学习地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去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组织由于缺乏资金,工作机制不固定等问题,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缺乏有力的监管条件,对于违反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规定应当执行收监的,会导致有关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出现。
2.各职能部门衔接存在的问题
各职能部门的衔接也可称为是入矫环节各部门的衔接,是指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将与社区矫正条件相符合的罪犯及相关法律文书向社区矫正机构移交的活动。在这一环节中,需要进行衔接的部门众多,既存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与司法局的工作衔接,又存在司法局与司法所的工作衔接,还存在着其他相关部门与派出所之间的工作衔接。尽管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中对社区矫正各参与单位的任务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安排,但对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规定不明确,会造成有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呈现出消极怠工的状态。而社区矫正机关又受其职能的限制,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组织协调能力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最后就演变成了由社区矫正机关单独奋斗的局面。
3.矫正对象衔接存在的问题
矫正对象的交接包括两种方式,即直接交接和间接交接。直接交接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且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当庭交接工作,对已羁押的未成年犯在看守所内进行交接工作。但是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会通知社区矫正机关到法庭或者到看守所内进行直接交接工作。在间接交接的过程中,西宁市城东区的未成年矫正对象主动到司法所报到的情况还是不错的,一般不会导致脱管或是漏管的情形发生。
五、完善紧密联系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建议
(一)适当放宽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标准
西宁市城东区对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适用率达到61.19%,与欧美国家的70%以上适用率的标准还是存在着差距。我国刑法并没有把未成年和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标准有所区别,但是笔者认为,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较小,心理发育不成熟、较容易得到矫正等原因,对未成年人予以适当地放宽适用非监禁的标准,使其在矫正后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加快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从法律方面直接解决后顾之忧
社区矫正作为是一种惩罚犯罪的处遇制度,必须要有法律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支持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标志着该制度的正式建立。但是对于公、检、法等其他部门如何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中去,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完善相关的立法时,需要把各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规定到其中。
(三)加强建设网络,从技术上解决衔接问题
针对审前社会调查难,异地调查不方便等问题,应加强建设网络,建立起社区矫正的信息网络,使得数据能够形成资源共享、高效传输。在这其中尤其要重视各职能部门的网络连接问题,用网络化的手段来防止一些不必要的疏忽。
(四)加强队伍建设,从人事上解决衔接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各个职能部门的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做到相关单位都有专门的社区矫正队伍,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地稳定。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水平,决不能使其流于形式,造成未成年矫正对象得不到应有的矫正。同时社区矫正人员要加强知识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五)加强对社区的宣传,同时注意与国际接轨
西宁市城东区司法矫正机构应该对各个社区关于社区矫正进行一个正面的宣传工作,使得人民群众能够打消疑虑,能够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不带有异样的眼光进行相处,使得未成年矫正对象能够更好地融入到集体生活中去。同时加强与国际区域的交流与合作,使得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能够博采众长,从而取得更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