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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与转型:析甘青藏民族地区犯罪生成机理研

发布时间:2015-08-31 14:11


  论文摘要 在社会变迁中,甘青藏民族地区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由于经济、信仰、生产(生活)方式、民族心理和习俗等历史惯性与现实张力,使得致罪因素愈加复杂,罪因结构扑朔迷离。对犯罪生成机理的条分缕析,乃寻求犯罪治理之道的基础。

  论文关键词 民族地区 犯罪机理 社会转型 信仰

  根据犯罪学原理,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犯罪因素以及犯罪条件决定着犯罪现象的结构、犯罪分类、犯罪分布规律和犯罪状况、特点及其规律。对甘青藏民族地区而言,致罪因素具有鲜明的特质。由于法源多样化、执法效果更加注重社会性、法律适用主体的身份特定性、生产(生活)方式的独特性和宗教文化的深刻影响等众多因素的交互作用,甘青藏民族地区的犯罪生成机理呈现出特殊复杂的样态。

  一、经济贫困:犯罪的物质性原由

  由于自然禀赋、历史因素和发展战略等多种原因,西部省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东部。2012年3月19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各贫困县都分布在中西部地区,中部地区217个,西部地区375个。其中,少数民族八省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五大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少数民族分布集中的贵州、云南和青海三省)有232个。甘肃省有43个,青海省有15个。甘青藏三省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大多属于国家级贫困县。有学者将我国犯罪率的上升置于经典犯罪经济学分析框架内加以考察,研究结论为:相对收入差距扩大和绝对收入差距扩大,共同导致我国转型期刑事犯罪率的快速攀升。基于1988年到2007年的分省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表明,相对收入差距对刑事犯罪率的弹性为0.34到0.45;而绝对收入差距每扩大1%将至少导致对刑事犯罪率上升0.37%到0.52%。甘肃省和青海省民族地区的犯罪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结论。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所辖的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县、积石山县,甘南藏族自治州所辖的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夏河县,陇南市所辖的武都区、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均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该地区的一些贫困人员认为快速缓解和改变自己的经济困境的捷径就是贩毒,于是加入毒品犯罪活动的行列。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2011年1公斤海洛因在云南边境黑市价约为2万元左右,贩运到甘肃价格飙升至批发价38万元,零售价格约70万元,贩毒可谓是一本万利的买卖。在利益的诱惑驱使下,很多人甘愿冒坐牢甚至丧命的危险去贩毒。在临夏州当地流传着“下云南上前线(东部),一来一去几十万,杀了脑袋也情愿”的说法,甚至出现了“杀了老子儿子干,杀了丈夫妻子干”的家族性贩毒现象。青海省所属的大通县、湟中县、平安县、民和县、乐都县、化隆县、循化县、泽库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杂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05年以来,该省共侦破制贩枪支案件118起。在公安部督办的“3·03”特大跨国贩卖枪支案中,抓获了17名犯罪嫌疑人,青海籍有11名,其中5名就来自化隆回族自治县。该县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68%,枪患严重地区的群科、德恒隆、牙什尕、甘都等乡镇,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90%,年人均收入不足800元。当地的制枪窝点制造一支“化隆造”枪支成本不足100元,而不法分子将枪贩卖到西宁等地,售价就达1000至1500元左右,再销售到外地,一支枪的售价则高达8000至10000元。以上贩卖毒品和枪支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使得犯罪分子获得了巨大丰厚的经济利益,成为其急于摆脱贫困的生财之道。由此可见,尽管贫困与犯罪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但却是引发犯罪的物质性原由。

  二、民族认同度偏低:犯罪的政治性原由
  近年来,我国新疆、西藏、青海、甘肃等民族地区发生了一系列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犯罪。最典型的是2008年西藏拉萨“3·14”事件和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如在拉萨“3·14”事件中,达赖集团教唆“藏独”暴徒纵火300余处,13名无辜群众被烧死或砍死,84辆汽车被毁,848户商铺、7所学校、120间民房、6间医院受损,至少20处建筑物被烧成废墟,直接财产损失超过3亿元。与此相呼应,甘肃省甘南州、青海部分地区也发生了“藏独”暴徒制造的恐怖活动。在甘南州发生的打砸抢烧事件中,共有94名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干部群众受伤,造成2.3亿元的公私财产损失。这些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我国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多年来,达赖集团企图以“大藏区”、“高度自治”和“一国两制”的模式解决“西藏问题”,其实质就是实现分裂祖国的政治目的。该集团一直加紧进行宗教渗透,利用传播媒介,进行蛊惑人心的宣传;通过地下通道,插手活佛转世,捐款捐物,帮助建寺,以笼络人心,争夺寺院领导权;利用国外藏胞入境和非法出入境人员,携带、散发非法宣传品,进行思想渗透,在信教群众中散布“藏独”舆论,致使青海藏区基层群众集体到政府机关部门上访、聚众事件不断发生,且时常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究其缘由,恐怖活动犯罪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时代背景,间杂着文化冲突、民族矛盾以及各种政治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外政治势力的干涉为其提供了政治支持,地缘与历史因素为其提供了犯罪实施的便利条件,民族宗教差异则积淀为恐怖活动犯罪的心理基础,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三股势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度偏低。


  三、价值迷失:犯罪的思想性原由

  目前,甘青藏民族地区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城市化就是社会转型的一个物质载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流动人口、移民人口(生态移民和库区移民)、牧区定居人口的社会管理难度也日益加大,民族地区的原有秩序和价值体系渐次瓦解,新的矛盾凸显增多。乡村社会原有的价值观念遭到冲击,以金钱为导向的价值观促使人们的逐利冲动时时频发,造成更多的社会紧张。在有的民族聚居区,宗教信仰与民间规范被拜金主义狂潮冲刷的销声匿迹,社会戾气孳生蔓延,以欺诈、蛮横、暴力为手段攫取财物变得理所当然,“一切向钱看”竟成了所谓的主流价值观,判断一个人成功与否、声望高低的唯一标准就是财富的多寡。
  如前所述,城市化进程加快也是我国转型期犯罪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现以甘青藏流动人口为例予以说明。截止2011年7月,青海省有流动人口50.03万,占常住人口的9%,文化程度以初、高中为主体,16岁至59岁的劳动力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其中,已居住一年以上的占43%,计划长期居住的占56%;西宁市和海西州流动人口较为集中,占全省流动人口的80.8%。截至2010年底,甘肃省兰州市总人口为382.73万人,其中户籍人口323.53万人,流动人口59.2万人。近年来,该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年均有6万人,以回族和东乡族为主。截至2011年6月,西藏自治区已办理暂住证人口为44万余人,以拉萨市为主的各地市中心城市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增长趋势明显。其中,拉萨市流动人口2008年为16万余人,2009年达到18万余人,2010年达到21万余人,2011年6月已达到24万余人。在流动人口的构成中,以青壮年劳动力居多,文盲半文盲占有极高比例,主要从事加工、建筑业、餐饮业、运输业、服务业等劳动强度大而收入报酬低的行业。流动人口的社会焦虑问题严重,普遍存在不公平感、受挫感和危机感,心理失衡倾向明显,社会融合度极低。尤其在价值迷失出现信仰真空的时候,潜在犯罪人就转化为危险犯罪人。流动人口犯罪不仅危害严重,而且涉及面广。据有关数据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如北京流动人口犯罪占40-50%,上海和广州为占70-80%,深圳高达97%。流动人口犯罪主要以财产犯罪为主,其次为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由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信仰缺失,文化休克和规范冲突现象衍生,成为致罪的诱因。我们通过对青海省海东地区和甘肃省陇南市的调研可知,弑亲虐亲等伦理犯罪数量增多,尤其是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随着女性外出打工人数和次数的增加,其主体意识觉醒,权利意识增强。面对外面精彩的世界,许多女性不愿再回到落后封闭的乡村,导致家庭矛盾升级,婚姻解体,引发了一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甚至灭门的惨剧。

  四、民风习俗:犯罪的历史性原由

  在长期的生活和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都形成了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民风习俗。基于生产(生活)方式和民风习俗使然,出现了违反国家刑事法规定的犯罪活动。这些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与风俗习惯有关的案件。如强制猥亵、侮辱、强奸、重婚等;二是与生产(生活)方式有关的案件。如违反枪支、刀具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盗伐、滥伐林木、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因争夺草场、山地引发的恶性事件等;三是与封建迷信有关的案件。如杀“鬼”行为、“投毒转福”杀人等。此外,由于甘青藏等民族地区大多位于高寒阴冷的自然环境中,喝酒驱寒就是藏区最为常见和普遍的生活场景。由酗酒所引发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和赌博案件较多,尤其是近年来交通肇事发案率高。又如,在甘肃省临夏和甘南等一些偏远落后的地区,种植、吸食毒品相沿成习,毒品违法犯罪现象始终没有根除,甚至有部分人认为种植、贩卖毒品是上辈人传下来维持生计的本领而不是犯罪,这些地区的人们对毒品的认识不足,心理上有一定的相容性。
  除上述原由外,诸如立法欠缺、制度漏洞、执法不力、预防薄弱都是甘青藏民族地区犯罪生成的重要原因。当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种病态现象,犯罪的生成机理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例如在甘青藏民族地区的偏远地方,国家法对当地民众的影响力很小,人们的法制意识极为淡薄。在日常生活中,民众更多地遵从习惯法、村规民约、禁忌和威望人士的劝诫,拒斥漠视国家法。如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及强奸案件中,利用“赔命价”、“赔血价”、“赔奸价”等习惯法解决刑事冲突的情形,在农区尤其是牧区比较常见,甚至出现“二次司法”现象。这些实情表明,甘青藏民族地区犯罪生成机理的核心在于利益失衡,即利益格局的不均衡。所谓规范冲突和文化冲突,归根结底是利益冲突,因而对民族地方的犯罪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层面作出协调各方主体利益均衡的顶层设计,循序渐进地消解各种致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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