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当前中国死刑的存与废
论文摘要 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死刑的废止似乎成为了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已经废止了死刑也成为不争的事实。中国是一个适用死刑范围广泛的国家,学者们对于死刑的存废亦争持不下。那么是借鉴国外废除死刑的经验,追赶文明发展之趋势而彻底从刑法上放弃死刑,还是本着治乱世应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继续保持死刑的适用范围呢?本文就死刑在我国是应该保留还是废除作出相关探讨。
论文关键词 死刑刑法 废除 保留
自从在《论犯罪和刑罚》中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第一次发出废除死刑的呼声以来,围绕着死刑的存与废,主张保留和主张废除的两方相互驳斥、各执一词,展开了一场异常激烈的论战。但是,在21世纪的今天,对于法制尚未健全的中国来说,也同样面临着死刑存与废的两难抉择。关于本问题的探究,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对与我国的死刑制度的完善无疑是有好处的。
一、死刑的概念与本质
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国家在刑法中规定的基于犯罪人的严重犯罪行为而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方法。 自古以来,死刑都被视为最残酷的刑罚之一,它存在的作用是确保统治者维护其统治地位,它拥有阶级性和法律性。从阶级上来讲,死刑是在出现了阶级社会以后,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对被统治阶级实施的专制统治。从法律上来看,死刑制度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制度,它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最终结果,所以称为极刑。
二、死刑保留论
(一)保留死刑的理论基础
哲学家康德的观点是,刑罚是一种绝对命令,所以犯罪一定要接受惩罚,否则就是不公平的,而同等复仇则是对罪行的最佳惩罚。他说:“因此,也可以这样说‘诽谤别人,即是诽谤自己;偷别人的东西,即是偷自己的东西;殴打别人,即是殴打自己;杀了别人,即是杀了自己。’这,就是康德所指的报复的权利,杀人者被人杀”。 而黑格尔则这样认为:“烦人的犯罪行为不光是犯罪本身,国家应主张其权利的实现,不管个人是否同意,刑罚是同时包含罪犯自身的法律,所以我们对他进行处罚,在理性方面正是尊重他的表现。”因此,罪犯们的行为本身就授予了国家对其实施死刑的权利,因此死刑是非常公正的。
(二)保留死刑的价值
现阶段我国之所以仍然保留死刑,其原因有三:其一,在现今的社会严重的犯罪行为还存在,危害国家安全,还有侵犯公民权利,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所以保留死刑对于惩治这些犯罪是非常有利的,更可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其二,保留死刑对于我国目前刑法目的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那些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只有使用死刑,才能确保其不再犯罪,从而达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死刑的存在使那些抱有侥幸心理,意欲实施特别严重的犯罪的人有惧怕感,使其不敢铤而走险,不去实施犯罪,从而达到刑法一般预防犯罪的目的。其三,保留死刑是符合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价值观念的行为,被广大公民所支持,并满足了社会大众的心理安全需要。而废除死刑就超越了我国的社会价值观念在现阶段的体现,不能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会引起社会大众的心理恐惧。
(三)废止死刑的不现实性
1.从经济背景看死刑止除的不现实性
我国目前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生产技术落后,物质条件欠缺,那么在这种物质条件落后的情况下,个人生命的价值和物质水平处在相应的位置上,由此可以想见,犯罪的行为对于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也就更大些。举个例子,同样是抢劫2000元财物,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其危害程度自然不同。综上所述,经济发达程度越高,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就越小;经济发达程度越低,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由此我们还可以得出,经济发展水平与对于犯罪的容忍度成反比例。而且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用于抵制犯罪的手段随之增加,社会可采取除了刑罚以外的其他的措施来预防犯罪。但是预防犯罪明显比惩罚犯罪更加费钱费力,因此,在物质发展比较落后的时代,人们往往将惩罚犯罪作为首选,其中死刑最为节约成本,所以才屡屡被滥用。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条件下,死刑这一刑罚是是没有被舍弃的理由的。
2.从人文背景看废止死刑的不现实性
从人道主义来看死刑是应被消灭的,但是,从古至今,人的价值还没有上升到至尊的地位,在紧急情况甚至灾难发生的时候,人们还把舍己救人和舍命抢救公私财物相提并论。在人道主义观念如此淡薄的情况下,人们对于死刑的不人道的认识很难达到相同的高度。 既然如此,以死刑不人道废除死刑即使成为中国学界学者们的共同理念,也很难在短期内实现目标,更何况是在我国只是孤鸿哀鸣的死刑不人道的学术主张呢。
三、死刑废除论
(一)废除死刑的理论基础
“死刑并非是一种权利,我应经能够证明这是错误的;而是一个公民同一场国家的战争。”这是贝卡里亚处于人道主义提出的观点。因为,他认为消灭文中的公民是十分必要的和有益处的。《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提出,死刑并非是威慑力最大的刑罚,他指出,“有的国家经常发生在路上抢劫的情况,为了消除这犯罪,他们发明了车轮斩杀刑;这个刑罚的恐怖使抢劫暂时停止,但是不久以后,拦路抢劫的行为就又出现了。” 边沁也主张对死刑的限制,他认为,把死刑更改为终身监禁更好些,在他看来,给人造成恐惧最大的是持续不断的痛苦,而不是瞬间消失的残忍,所以终身监禁的威慑作用要远大于比死刑。
(二)从生命权角度谈死刑废除
第一,死刑是血腥野蛮的复仇观念产物。即使报应论在大多数中国人心中是合理公平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可能以同样的方式报复在犯罪者身上,否则跟犯罪者无分别,这是野蛮的,血腥的。
第二,死刑是罪犯失去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死刑以消灭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无疑是将生命的消失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是罪犯失去重新再来的机会。
第三,死刑的威慑力并不是最大的。刑罚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因为害怕而放弃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死刑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更大。大量事实表明,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国家与死刑为最高刑的国家的犯罪率相差无几,所以死刑并不是威慑人们的最佳方式。
第四,死刑涉及生命权,社会应该对罪犯的行为承担起必要的责任。从金钱的或者利益的观点来看,一般说来,处死罪犯确实比将罪犯无期监禁要经济划算。但是,生命是宝贵的,它的价值用金钱岂能衡量。”
(三)死刑执行的副作用
在我看来,死刑的最大副作用有两个,一是如果证明死刑案件是错案,逝者的生命以及给生者的心灵的创伤是难以弥补的;二是只要死刑存在就有被滥用的可能。而死刑一旦被滥用,最基本的人权也会受到践踏。
四、个人观点
(一)作者认为目前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原因如下:
1.现阶段中国的国民素质普遍不高,人们还无法摒弃以命偿命的思想
尚且先不论这种思想是否正确,我们需要正视的是,中国的现有国情,以命偿命的思想在人民心中是根深蒂固的。这思想是有悠久历史的,当一个人非法并且残酷的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其他人一定会认为,只有此人死了,才算公平。我们无法否认这样的思想存在与大多数人头脑中。
2.死刑最大的作用是安抚受害者,受害者的家属,甚至于平民愤
死刑犯,无一不是严重剥夺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分子,他们不仅仅带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不可磨灭的伤害,而且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不判处死刑,只会让犯罪分子愈加猖狂,让更多人养成投机思想。
3.死刑的威慑力,是现有的其他刑罚无法做到的
现在,中国的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我们不仅需要死刑,我们还需要把好死刑的关,减少误判,而非废止死刑。
(二)对于死刑完善的构想
1.限制死刑的范围
可以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着手,通过完善死刑对象条件、适用的原则、死刑复核程序及死刑执行制度等内容,严格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同时分则条款切实贯彻总则死刑立法精神与条件,将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某些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涉及人身权利的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危害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某些极其严重的国际性犯罪这几类犯罪中。同时对除了以上犯罪之外的一些并不严重的犯罪应限制其适用.而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则予以取消。在这个基础上,通过规定总则与规定分则相结合的形式,对死刑立法进行有效的控制。
2.对于适用死刑的情形进行规范
关于适用死刑的条件,《刑法》第四十八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我们可以从立法的角度对死刑的适用条件进行限制,使其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
3.死刑适用对象的完善
对于精神病人适用死刑的问题要进行更加深入的区分,我们可以采取立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完善司法解释,比如加强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犯罪动机,精神状态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规定等等。
4.刑罚体系的充实
在刑罚方法上,可进行改革。综合分析,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存在的不和谐性,并且通过集思广益,可以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到30年或更多,可在无期徒刑中再设新的刑罚科目,就好像在死刑科目下面设死刑缓期执行科目一样,如果是不允许假释的无期徒刑,或者是服役时间超过30年的假释。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加强死刑的程序立法,使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制度得到落实,严格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使用,争取每一名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都是既符合社会影响恶劣,罪行特别严重,又符合非杀不可的原则。如果不是就应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判为无期徒刑,有立功表现者应当减刑。
死刑的理论与实践,蕴含着一个国家深刻的人文、道德和经济背景,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生命价值的认知态度。
在我看来,死刑的废除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但是就目前中国的现状而言,死刑的存在有其合理的原因,所以应当维持死刑,但是我们要慎重的对待死刑,并在社会的发展中提出能够替代死刑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措施,从而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