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及检察工
论文摘要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迎合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规范,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检察机关作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主体,在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则进一步细化之前应如何应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仍需摸索探讨。
论文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价值 检察 应对
经过认真总结多年来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和改革探索,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有80%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在德国,只有4%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日本则更低,仅为1%,因此,我国法律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对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重要推进和完善。回顾历史,我国古代先有“矜老恤幼”的传统法律,后取西方司法人道主义传统之精华,由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发展到加入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约,从出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非化(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政策到建立社会观护体系,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特别程序博采众长,中西并蓄,体现了鲜明的司法人道主义与恢复性司法的价值追求。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共存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如德国《刑事诉讼法》153条a、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253条对此就有所规定。德国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轻罪案件,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为“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都兼顾了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充分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害性及公共利益,但德国要求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法定刑时不能侵犯法院的独有审判权。日本刑事诉讼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适用的法定刑范围,但公诉机关可以自由裁量,台湾地区亦然。可见三者的具体规定存在细微差别。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有所不同,有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起诉犹豫等,笔者认为,基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初衷,定义为附条件不起诉更为适宜。我国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针对的主体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这么界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而又符合起诉条件的特定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附加一定考察期限和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考察结果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特别程序所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它贯彻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又一举措,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需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价值:
(一)理论方面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起诉便宜主义是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的范畴,又称起诉合理主义、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罪行法定原则主导下的刑事诉讼制度以起诉法定主义作为刑罚适用标准,通过检察官的积极起诉行为将有罪必罚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但其施行效果不尽人意,未能有效遏制、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与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的政策初衷背道而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裁量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丰富了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格局,也是我国积极拓展不起诉适用范围的有益探索。
(二)政策方面
1.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群体特性,制定刑事司法政策和设计具体的诉讼制度、程序和规则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其未来发展为基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呼应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可以给予他们真诚悔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在宽容的氛围中得以改过自新,重回社会怀抱。
2.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各异,办案人员要对症下药,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危险性、情节、悔罪表现等各种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刑罚方式才能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一旦给罪行较轻,又不符合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贴上犯罪标签,对其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都将产生负面影响,很可能导致他们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背道而驰。
(三)社会方面
1.符合诉讼经济价值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类刑事案件日益增多,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不断攀升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在起诉阶段用尽可能少的资源来处理一部分未成年人轻罪刑事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正是体现了程序分流与诉讼效率的司法理念。构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有利于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缓和化解社会矛盾,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2.符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需要
一方面,为了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对未成年人本身、未成年人的家庭及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选择不起诉程序是正当而又合理的。另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一段时间的考察期,有利于确定回归效果,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
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检察工作存在问题探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缺乏具体统一的执行标准,而实际上,只有构建统一、客观可行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启动机制,才能最大可能地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平等的诉讼权。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运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继续探索和深化。
(一)实然性操作上的困难
当前,考虑到量刑规范化建议尚未完善,法定刑幅度的弹性空间会比较大,要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只能依赖检察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的自身判断,如果对尺度的把握不甚准确,就会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接受审判,无法真正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作用,影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运行效果。
建议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组建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队伍,建立未检人才信息库。把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较强业务素质的人员充实到未检机构,加强从事未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既要加强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科的学习,又要不断提升检察人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案件审理的研判和分析。
(二)罪名适用上的严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仅限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将其他犯罪排除在外,案件范围过于严苛。新修改的刑诉法所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属于不起诉的一种新增类型,其实质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不起诉的范围,但由于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而获得被不起诉的地位。因此,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如果仅限于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就会稍显狭窄,其适用范围不应过于严苛。
建议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拓宽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可以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排除条件,即排除:(1)犯罪性质严重的犯罪。(2)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主要是指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的案件。(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在缓刑、假释期间又犯罪的罪犯等。(4)被害人强烈反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
(三)考验期监管的障碍
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还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由于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和诉讼规则缺失,检察资源配置不到位,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方法尚处盲区,监管制度有待建立和创新,再加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少相关职业培训,思想尚未完全矫正,其出路艰难,对其实现有效监管的难度较大。
首先,建议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如何进行帮教监管,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监管的方式和责任。检察机关多方面探寻监管方法,可以会同公安、司法机构相互配合,联合帮教,积极与团委、社会团体展开合作,签署帮教考察协议,形成由检察院带头、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共同协作、齐头并进的考察机制。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和监管是一项长久的规划,重要目标在于防止未成年人重蹈犯罪。因此,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十分必要。跟踪回访顾名思义就是及时跟踪反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适用帮教措施后是否表现良好,是否再次违法犯罪。建议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档案,用1年到3年不等的时间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了解其表现,发现不良行为应及时提出矫治意见,继而评估跟进未成年人矫治后的表现。
再者,检察机关还兼负教育和感化的责任,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加强法制教育,重在使其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破坏性。根据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不同加害行为及不同社会生活背景,适当调整实施帮教和监管的侧重点。检察机关还可以责成监护人给犯罪嫌疑人提供职业培训的机会,让其学有所成步入社会。
最后,适当考虑借用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将成熟的做法引入未成年人后期考察帮教的工作中。当前社区矫正制度正步入正轨,而刑法修正在先,刑事诉讼法修正在后,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并没有涵括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建议在探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社区矫正时要进行区别和创新。具体可以参考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与共青团浦东新区区委联合启动的“诉前考察制度”模式。具体做法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由检察机关向社区工作服务站发出《社区矫正通知书》,并由检察机关、社区工作服务站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订《社区服务协议书》,同时成立一个考察小组,由检察机关、社区工作服务站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负责对该未成年人进行日常考察。社区工作服务站在考察期内指定专业社工督促未成年人在社区从事公益劳动,安排他们参加社区活动。每周还应安排家庭交流、沟通的时间,以更深入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状况变化。考察小组每月需定期做小结,考察期满后,写出考察总结提交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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