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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被害人参与量刑路径之考量

发布时间:2015-09-30 09:52


  论文摘要 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一,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权利已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参与的具体路径尚未明确。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对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的规定,以完善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有效路径,确保被害人权益的真正实现。

  论文关键词 被害人 量刑程序 量刑参与

  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权利,即被害人可对所涉案件中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如何构建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有效路径,对于切实保障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平衡诉讼各方利益诉求,实现量刑程序的公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被害人参与量刑路径之现状

  (一)刑事立法层面
  随着我国法院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被害人参与量刑也逐渐明朗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规定,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2)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由此可见,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及发表量刑意见的顺序,但是缺乏量刑参与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司法实践层面
  量刑程序改革推行两年多,虽然在立法层面上,解决了被告人参与量刑的合法地位问题,确立了“四方构造”式的诉讼构造,即控方提出量刑建议,辩方提出量刑辩护,被害方提出量刑意见,审判方居中量刑判决。豍但是,在审判实践层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从而直接影响了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有效性。一方面,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量刑请求权主体问题以及行使路径等等,均尚无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提出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具体量刑意见等等这些绝非一个普通的被害人所能完成的。被害人从轻或者从重处刑的表态很可能成为法官过度行使自由裁量的挡箭牌。被害人即便参加了量刑程序也可能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司法的畏惧,而不能或不敢提出量刑意见,其参与量刑或许只能体现程序意义上的价值,对量刑的实体结果的影响甚微。

  二、国外相关立法例

  (一)以德国为例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情况
  1986年德国出台《被害人保护法》,充实了从属诉讼的内容,增加了被害人影响诉讼程序的可能性。所谓从属诉讼(也有学者称“附带诉讼”),是指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同时,还有一个具有独立诉讼权利的个人(即从属告诉人)也附属地提起诉讼的特别程序。该诉讼程序不同于附带民事诉讼。豏具有从属告诉权的人员范围,主要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或者他们的亲属。从属告诉人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提起诉讼,而且有权独立地提起上诉。被害人参加程序还具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接受告知权,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在被害人参加诉讼之前明确地告知他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被通知权、查阅案卷权、委托辅佐人和代理律师的权利、提起或者辅佐提起从属诉讼的权利。
  (二)以美国为例的英美法系国家立法情况
  美国的量刑受害者意见陈述制度,源于1982年“与犯罪受害者相关的特别委员会”中所提出的,纠正犯罪人与受害者之间不均衡状态的12项提案。其中之一就是在修正宪法第6条中添加“受害者拥有与被告人同等的、出席有法官参与的、与刑事追诉有关的所有程序,以取得听证的权利”的规定。同年,美国制定了“受害者及证人保护法”,本法中特别要求为了能够使受害者,在被判有罪的被告人的量刑程序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判决前的调查报告中,包括受害影响陈述。豑受害影响陈述是指被告人在量刑阶段向法官作出的,关于犯罪对其个人和家庭造成的肉体或精神上的伤害,或者对其财产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其他影响的表述。豒既可以书面陈述,也可以口头陈述,主要是通过被害人亲自参加量刑听证,从而使法官对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产生真切的感受,以对被告人准确量刑。

  三、构建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路径

  (一)明确被害人独立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理所当然的参与诉讼程序,这是法律关系相对性的必然归宿。诉讼参与性,是指那些权益可能受到裁判或者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豓因此,被害人应能独立的、不被掩盖在检察机关利益之下的,在量刑阶段充分的发表关于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如何以及量刑幅度等意见。
  (二)明确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内容
  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是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量刑过程或者量刑程序中,能够就刑种、刑期等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或者向法院提出有关的量刑建议。豔就其内容来说,被害人的量刑陈述应当是完整的,即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量刑事实及证据,证实因犯罪所遭受的损害事实;另一部分应当是一个相对具体的量刑意见,即刑罚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的具体建议。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被害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对量刑意见的提出仅限于表达对被告人的态度,即要求严惩被告人或宽恕被告人。因此,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性质较恶劣的侵犯人身、财产等犯罪,建议法院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来辅助完成量刑的请求权。
  (三)明确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方式
  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形式,既可以是通过书面材料发表量刑请求权,也可以当庭口头陈述,且以口头陈述为宜。因为口头陈述在促进法官、被害人、被告人之间的沟通上,具有时效、对抗优越性。被害人当庭提出的量刑事实、证据以及量刑意见必然会引起被告人或辩护人的当庭答辩,可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和量刑的各种情节,做到客观公正。被害人的口头陈述应由书记员记入庭审笔录,经被害人确认无误后签名。如果被害人不宜出庭得,可以通过委托人或律师在开庭时代为宣读书面的量刑意见书。
  (四)明确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时间
  新刑诉法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没有明确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具体时间。在大多数的一审案件中,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均是在同一庭审中进行的,对于一些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官较难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部分做出当庭认定。在此情形下,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有效性存疑。鉴于被害人量刑意见的陈述不包括对案件事实认定这一点,建议被害人量刑意见的陈述时间应选择在完成事实、证据部分的调查,并对案件定性作出认定之后。
  此外,应完善被害人参与量刑的配套机制。尽管刑事诉讼进程已引入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但其充分行使需要其他配套机制来保障。如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知情权、查阅案卷权、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等等。只有在司法层面上,为被害人提供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正当化路径,才能以彰显法律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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