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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的肯定认识分析

发布时间:2015-10-06 14:30

摘要: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突出在社会危害性上,而没有突出在刑事违法性上,是具有合理性的。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社会危害性认识也存在不稳定因素、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但是,这些都不能动摇社会危害性的合理性。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故意犯罪
  
  对于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说明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突出在社会危害性上,而没有突出在刑事违法性上。那么,这样的合理性在哪里呢?且看以下的论述。

  一、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合理性

  在任何一个拥有稳定政权的国家和社会中,法律的规范通常都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当时当地的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普遍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而这些普遍的价值观虽然较为复杂,却是被长时间生活在其影响范围内的人们所熟悉的。违反了这些道德观和价值观的行为和结果就具有了危害当时当地的人民的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的性质,即社会危害性。所以这种社会危害性比违法性更接近人们所熟悉的普遍价值观。社会危害性严重到一定程度就被认为是违法犯罪,即刑事违法性,是被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而这种法律是社会中一部分人所制定的,要被大众普遍熟悉认识需要很多条件,相比大众头脑中所熟知的价值观,其更难被认识。所以,普遍意义上的违法犯罪的认定实际上是依据其行为和结果的社会危害性。这便是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合理性。依据这样的合理性,我国法律的规定体现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就是说明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和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和结果具有刑事违法性。

  二、关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不稳定因素的论述

  社会危害性认识也具有不稳定因素。从阶级论的角度来看,因为犯罪是孤立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所以对社会危害性的定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治阶级的价值观。要求行为人必须站在统治阶级的价值观上去评定自己行为的社会价值,是不合理的,更何况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表达他们意志的代理人也都存在着极大主观性和多变性(如很多国家的执政党在短时间内频繁更替),这更给行为人对当前某些价值观的认识制造了障碍。同时某些行为人因自身素质,信仰(如宗教信仰、政治信仰等)及外界环境(主要指行为人经常居住环境)的影响,也不免会将实际上对社会有害行为认识为对社会无害甚至有益的行为。
  上述这些情况是否说明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合理呢?当然不会。因为上面这样的担心在我国是不必要的。首先,因为在我国已经消除了阶级差别,政局稳定,立法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由全国广大人民依据民主选举程序产生,所以由该立法机构所定义的社会危害性就代表了广大人民的价值观,也就是说在我国不存在由于社会危害性是统治阶级的观点所带来的一系列不公平的问题。而且,就算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所确立的社会危害性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被统治阶级的基本的价值观,有些法律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甚至是代表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观,比如随便杀人和抢劫是违法等等。其次,法律就是在维护其效力范围内绝大多数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在我国也不例外,无论是宗教政治信仰还是个人习惯,都须在不危害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存在,被人民大众所接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都符合这个基本原理。
三、关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的论述

  在现实的一些案件中,行为人确实对自己行为和结果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例如,甲将因犯有严重罪行而躲藏在家里的亲人乙杀死的“大义灭亲”类的案件,甲应乙结束自己痛苦的生命的请求而杀死乙的“请求安乐死”类的案件,或者是甲未经准许而拿走了欠下自己债务的乙的财物做还债资金的“非法清偿债务”类案件。这些案件通常被定为故意犯罪。在这些案件里,行为人可能会认为自己行为所发生的结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可是,他们其实只是认为由于自己行为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所以自己行为和结果没有社会危害性,他们也并不能因此而逃避法律制裁。因为这些案件中,无论被杀的人是否该死或是否免责,致他人死亡的杀人行为本身就具有社会危害性;无论偷抢的钱财是否应该属于自己,未经他人准许就拿取的偷窃行为或者用暴力手段实施的抢劫行为本身就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至于结果的危害性,以及其行为是否是正当行为,则需要司法人员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因为社会大众都已经明白以下道理:生命是具有超越一切普通财物的物质存在的特殊性,只有法律授权才能人为地剥夺他人生命(即一般人所知道的法院才能判决某人死刑),而无论死者是否发出杀死自己的请求,任何不经

法律授权而剥夺结束他人生命都是具有危害社会的非法行为;只有法律授权才能不经他人准许而剥夺占有其财物(即一般人所知道的法院和警察才能罚款、没收),其他任何未经他人准许而剥夺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具有危害社会的非法行为。少数的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偏差并不能使他们免罪。他们的行为结果的危害性只好由司法人员来依法认定。
  基于以上论述证明,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突出在社会危害性上还是科学合理的。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徐久生,庄敬华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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