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实证研究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许多发达国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我国未成年人毒品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预防研究,是关系到我们国家、民族今后发展的大问题。本文试从瑞安市人民法院已审结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特征出发,简析未成年人涉毒品犯罪的成因,从而提出如何防范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对策。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毒品犯罪 犯罪现象
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国家一直对毒品犯罪采取严厉打击力度,但毒品犯罪仍呈高发姿态,同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保持一定案发比例。笔者以瑞安市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理未成年人毒品案件的现状为切入点,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特点、成因与对策作一些探索性的思考。
一、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近几年,瑞安市人民法院通过“严打”、毒品案件专项治理等活动,审理了一批毒品犯罪案件,包括一些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2006年,共审结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9件15人,2007年29件45人,同比上升222.2%,2008年47件63人,同比上升62.1%,2009年20件23人,同比下降57.4%,2010年17件20人,同比下降15.0%,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发呈先扬后抑。五年累计112件166人,占总毒品犯罪案件数10%左右,比例虽不高,但在已判决生效案件中,对166人均予以刑事处罚,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占总数3.6%,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2人,占总数7.2%,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为10.8%。较未成年人其他类型犯罪15.6%重型率略低,但远远低于同期成年人毒品犯罪28.8%的重型率,同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中适用拘役型占所有毒品犯罪中三分之一强,这说明未成年人在毒品犯罪中作用不大,虽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造成的后果相对较小。但考虑到“6%的职业犯罪人现象”,这些毒品犯罪未成年人日后作案的比例占到整个刑事犯罪的50%,所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至关重要。
二、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从本院已审结未成年人犯毒品案件中来看,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职业结构、学历结构、性别结构等都各有特点
从近五年已审结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中看,犯罪人员职业结构仍以无业人员为主,学历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是初中以下学历者,基本是男性犯罪,犯罪类型大部分为贩卖毒品罪,以上四者比例基占95%以上,犯罪未成年人呈现明显区域特点,外地未成年人犯罪占绝对大数,占总数87.3%,未成年人的户籍以贵州瓮安县、正安县、四川大竹县为主,占半数以上。这些现象说明未成年人涉及毒品犯罪跟其自身教育条件、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相关。
(二)共同犯罪比例偏高,团伙特征日益凸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来看,基本上未成年被告人处在辅助地位
从近五年已审结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来看,共同犯罪有90件,占总数73.8%,认定未成年被告人为从犯有89人,占53.6%,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基本是替他人送毒品,充当“马仔”角色,处辅助地位。认定未成年被告人为主犯有7人,占总数4.2%,因他们仅在案件相对其他未成年人作用较大而被认定为主犯。在所有审结未成年被告人当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型率为10.8%,远远低于成年毒品犯罪重型率28.8%,可见,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再加上被一些成年人引诱参加到犯罪团伙、集团当中,未成年人经验少、能力差,不可能在犯罪团伙当中充当主力角色,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作用也小,所以他们犯罪主观恶性就不会很深,量刑也不能太重。
(三)毒品种类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趋势,但仍以海洛因为主
同时小包交易逃避打击原来人们所熟知的毒品主要有鸦片、海洛因,但近年来,在本院审理的各类毒品案件中又涉及到许多其他类型的毒品,如:大麻、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麻古、摇头丸、甲基苯丙暗胺、三唑仑、吗啡等应有尽有,但海洛因仍占据“大壁江山”。新型毒品隐蔽性强、携带方便、易服食,更便于小量贩售,给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而且较高的科技含量对侦查机关也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未成年人不可能涉及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当中,只能做贩卖毒品“马仔”,方便运送便成为了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特点,海洛因、K粉等新型毒品容易进行小包分装,运送方便,所以造成这些类型毒品在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中高发。
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成因
与成年人毒品犯罪追求暴利主要成因不同,笔者认为未成年人触犯毒品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且对毒品缺乏认识,法制意识淡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思想幼稚,好奇是此年龄段特有心理,他们对任何事物都存在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知欲望,他们的活动能力远超过认知水平。同时也缺乏自制力,缺乏社会经验,没有足够能力辨别是非对错的能力。法庭审理中发现,超九成的未成年被告人对其所从事的贩毒、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活动缺乏科学认识,从他们口中仅能得知毒品能上瘾,能使人快乐,贩毒能赚钱,被抓到可能会坐牢等简单认识。有如部分未成年被告人虽意识到贩卖毒品构成犯罪,但他们认为送一下“香烟盒包着东西”(意识到可能是毒品)不会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去运送毒品。有第一次之后,他们就接着第二、第三次,他们就这样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
(二)家庭原因
一是现代家庭结构变化迅速,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因夫妻双方分居、离婚、再婚等解体的家庭比比皆是,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稳定性越来越低,导致家庭教育的失败;在审理中发现,毒品犯罪中未成年被告人来自残缺家庭高达32%,有一个典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朱某某来自贵州,父亲身体残疾,其随母亲来瑞务工跟他人姘居,被告人朱某某为了报复离家出走,一时没有经济来源,被他人引诱走上贩卖毒品道路。二是妇女劳动参与率大幅度提高,失去传统意义的相夫教子家庭教育;温州地区经商文化浓厚,妇女外出务工较为常见。特别是一些经济条件不好的家庭,妇女外出务工更为常见。外地来瑞务家庭妇女参与劳动率更高达80%以上,一旦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未成年人外出找玩伴,他们又没有经常来源,易跟社会不良青年混在一起,走上犯罪道路。三是家长管教不当,如纵容、姑息、放任、疏于管教等,轻视心理交流,呈“家父式”教育,这些管教方式往往不被未成年人接受。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部分学校出现市场化趋向,一是轻视品德教育的重要性,当前的学校教育在教学理念上总是为了社会与家长的期望,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在一定范围内出现“教书不育人”的状况。在学校重视升学率情况下,由于地区间的教育差异,外地未成年人往往跟不上,他们就不被学校重视,放任自流。二是轻视法制教育的有效性,目前,在我国中小学校有一定范围开展法制教育,而且给学校配制法制校长(由相关社会法律专业人兼任),但是法制教育课老师下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现出法制教育仅停留在法条传授上,或者还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序不高的问题,而法制校长一年也只有象征上讲一堂公开课。所以无法达到让学校按法律规范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模式。
(四)社会管理不完善
一是对本地社会闲散青少年管理不完善。部分青少年初中毕业之后离开学校是15-16岁,而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年龄是需要年满十八周岁,有一段时间差,再加上他们受自身文化程度的限制,法律意识淡薄,思考问题的能力有限,缺乏善恶、真伪的辨别能力,又难以适应现代社会从业人员的文化要求和技能要求,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人才市场很难打到一份合适的工作,陷入生活甚至生存的困境,走上毒品犯罪道路。二是对外来务工未成年子女管理不善。近年来,大量贵州、四川、云南等地外来务工人员来我市进行务工,他们未成年子女也随其进行生活、务工,由于外来人员人员复杂,流动性大、分布广泛,社会管理难度大,同时由于流出地跟流入地相关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管理职权不清,再加上我们正处于社会管理转型期,造成对这部分青少年缺失管理。
(五)犯罪分子、特情引诱
未成年人分辨是非能力差,一些犯罪分子就利用他们的这一弱点,通过给小恩小惠的手段,达到拉拢、腐蚀未成年人的目的。从本院审结未成年人贩毒案件看出,贩毒分子为了找听话“马仔”,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贩毒者开始还免费让他们吸毒,待他们成瘾后“断供”,未成年人为了吸食毒品,被迫走上“以贩养吸”模式的贩卖毒品道路。前面说到现在毒品犯罪中送毒品新型,运送方式多变,对公安人员侦查手段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侦查技术不可能一下子提高很快,这就造成一些数量毒品案件的侦破依靠是特情引诱的侦查方式,而未成年人往往成为这些案件受害者,因为毒品犯罪见不得光,交易限定一定圈子内,特情引诱案件中,充当诱饵陌生人提出购买毒品需求时,往往“上家”不放心交易,成年人“上家”通常会指使未成年人充当他们的马仔替他们运送少品的毒品作实验,被公安机关抓获。
(六)社会氛围差
本院审理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中,大多未成年被告人来自贵州瓮安县、四川大竹县等地,贵州、四川紧靠的云南省与毒品主要生产地“金三角”相邻,同时贵州、四川也是我国西南地区的交通枢纽,毒品过境、中转较为突出。这些地区接触到毒品较为容易,再加上贵州瓮安县、四川大竹县整个社会对毒品危害存在偏差,贩卖毒品成为他们重要收入来源,他们贩毒网络建设相对完备,有固定毒品来源,所以,这些地区来我市务工的未成年人没有固定收入时,他们容易受他们老乡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
此外,部分未成年人毒品再犯,吸毒未成年人“以贩养吸”也是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重要原因。
四、遏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对策
(一)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思想,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
各地要把禁毒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做对对未成年人的禁毒宣传教育,由于未成年人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可塑性强,其接受的教育对其一生的影响巨大,且特别要加大对学校的法制宣传力度,因此,教育管理部门、学校,要将禁毒教育从学校教育抓获,可以利用图片、一些典型案例、举办禁毒法制讲座、举办模拟法庭等形式在各学校,特别是外来人员子弟学校进行相关的毒品知识宣讲,让未成年人从小就知道毒品是什么,了解其危害,使“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永不沾毒”思想深入人心。再者可以学习日本在全国所有的高中和中学都设立了“防止滥用毒品教室”,派出警官及资深缉毒问题专家对学生进行教育指导;修订“小学校学习指导要领”,将有关防止滥用毒品的内容写入其中,向中小学生发放毒品教育读本,让孩子们从小就建立反毒和防毒意识。同时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有利时机,相关部门可通过公布案例、发放禁毒宣传资料、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工作协作关系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社区闲散未成年人自觉抵御毒品的能力。
(二)加强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引导、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学校和家庭是未成年人主要的学习和生活场所,因此,发挥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引导功能是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重要措施。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至关重要,我们在时空上,要重早期教育和全程教育;在教育环节上,要建立家庭、学校、社会联动机制;在教育内容上,要把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相结合;在教育方法上,要顺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点进行教育,以正向的语言与未成年人沟通,扮演好父母亲的角色,培养未成年人自信心、提升个人行动力。对孩子的不良习惯和心态要及时纠正,特别对已失、辍学或沾染上不良恶习的孩子,家长要加强跟踪和监管,切忌长期放任失控,尽早教育转化,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学校应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纳入考核目标。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德育教育和智育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传授知识同传授美德、陶冶情操结合起来,并且要开设法制课,选派法官、检察官组成“校园法律巡回宣讲团”入学校宣读法制知识,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学生知荣辱、明法制。
(三)创新社会管理制度,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重在预防,上个世纪70年代,已故的前世界最著名的犯罪学家马汶.E.沃尔夫冈曾在美国做过一次经典的实证调查。通过对1万名生长在美国费城的少年为期10年的长期跟踪调查,沃尔夫冈教授发现:在这1万个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当中,因违法犯罪被警察处理过的有3千名。这部分人在长大后差不多都能自己改正,仅有6%的未成年人未能改正,以后成为惯犯、累犯。这便是后来犯罪学研究中著名的“6%的职业犯罪人现象”提法的由来。根据沃尔夫冈教授的调查,这仅占6%的惯犯、累犯日后作案的比例占到整个刑事犯罪的50%。此外,调查发现的重要数据还包括:在17岁以前如果连续5次以上犯罪,90%以上将来会是犯罪分子;如果4次以上犯罪,80%将来都是犯罪分子。此次调查的重要启示之一是:要防止和减少出现惯犯、累犯现象,应从17岁以前就开始预防,这应该成为预防犯罪中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围绕着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各个方面齐抓共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有待加强,一是创新社会管理制度,善基层服务管理组织,把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村民自治范畴,通过建立一支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建立一套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一系列工作制度,构建以镇政府为中心、以村委会为依托、以公安民警为骨干、联防夜防人员配合的基层服务管理网络,加强对“二类”未成年人管理;二是加强少年职业训练与就业辅导。青少年具有一技之长,走上社会才能找到自己的岗位。笔者认为可以学习台湾地区设立公共职训机构为未成年人举行各种职业培训和法制培训,充实未成年人谋生技能;三是强化福利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福利保障,使未成年人不至于成为社会弃儿;四是注重志愿者在未成年人预防中的作用,志愿者用温和说教和示范引导问题未成年人,使得未成年人容易接近和同化。在审理中我们发现社会上一些教会人员愿意充当社会服务志愿者,特别愿意对问题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我们可以为这些人提供必要资金、活动场所支持。
(四)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
一是坚持寓教于审制度,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适当惩戒的同时,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引导;二是建立分诉分审制度,防止未成年被告人过长羁押而交叉感染,现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未成年人、成年人合诉制度,必会造成案件审限过长,在看守所羁押时易受同室的成年人引诱走上毒品犯罪道路,不利于他们的改造,所以未成年人分审分诉制度。三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刑事审判与社区矫正“无缝衔接”,贩毒的未成年人因主观恶性小,一律判处监禁刑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造,针对外地未成年人社会帮教措施难以落实情况,可以推行宁波海曙法院“公益代理人”和“同城待遇制度”。四是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和疏导,防止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阴影。五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增加服务令、与福利企业相挂钩等管理方式进行社会矫正,使涉毒未成年人正常回归社会。
(五)加大对引诱未成年人贩毒的成年毒贩的惩治力度
我国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规定了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从重处罚。所以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时,依法对引诱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年毒贩要从重、从快处理,同时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过程中,不能案结事了,要深挖未成年人贩卖背后贩卖毒品,坚决打击成年人引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