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对策
论文摘要:村一级在党和国家的组织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村官——这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虽不是吃“皇粮”的政府官员,却要做一些政府官员所从事的工作。他们是国家政权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对农村建设投入的加大,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加之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村官掌握的资金名目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腐败案件也随之逐年上升。“村官”职务犯罪不仅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论文关键词:村官 职务犯罪 农民利益
一、“村官”职务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
江南某县级市人口130万,共有28个乡镇,516个村委会(社区)。2008年,市检察院依法查处发生在农村的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占全年立案总人数的11%,2009年查处2件4人,占14%,2010年查处4件8人,占29%。村官中滋生的这些腐败,大多是利用手中掌握的“财权”,或贪污、挪用,把国家、集体的财产非法转变为私有财产,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非法谋取私利。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
1.犯罪主体从个别转向共同。村一级的权力主要集中在书记和主任的手中。以前村官腐败以这两个“一把手”居多。而近年来,犯罪主体开始由“一把手”扩展到其他村官。他们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和发放支农惠农资金、土地补偿款等的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出现由“个案”向“窝串案”发展的趋势。如该市检察院2008年村官立案全是个案,2009年村官共同犯罪上升为50%,2010年则达到63%。如该市王舍村书记候某和会计陈某,共同商量各挪用土地补偿款100万,从中谋取好处。
2.案发环节从村财转向外款。过去村官作案大都把眼睛盯着村上的钱,随着中央对新农村建设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一些村官为规避群众的监督,不是直接从农民的口袋里掏钱,而是把目光转向贪污、挪用从国家套取或虚报冒领、以及农民应得但尚未给付的资金上。如该市检察院2009年、2010年查处的12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贪占的全是上级下拨的款项,犯罪环节又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用、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土”领域。
3.涉案金额,从小钱转向大额。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基础建设大幅度增长,由此而产生的土地征用款、补偿款等越来越多,在大额的资金面前,一些村官经不住诱惑,开始打起了这些钱的主意,并且手笔越来越大。丰城如该市检察院2008年查处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10万以上1件1人,占当年该类案件总人数的33%,2009年100万元以上的1件3人,占总人数的75%,2010年则发展到挪用征地补偿款65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
4.作案手段,从简单转向复杂。村账乡管前,村官职务犯罪一般采取的是白条或开假发票直接虚报冒领,重复报销,侵吞公款,手段相对简单。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村民民主意识的增强,犯罪手段也开始呈现多样化、隐蔽性。一些村官担心个人作案容易出事,常常串通,共同从农民感觉不到自己是直接受害者的国家下拨资金中贪污、挪用或套取。有些案件虽然案值不大,但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如该市津头村五名村官,从征用边边角角的土地补偿款中,以长年在外打工的亲属名字虚报套取5万余元发奖金,认为既经得起上级检查,又没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很难看出破绽被发现,后因其它案件东窗事发而被牵出。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1.村委会组织软弱涣散,村务缺乏透明度是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不少村级组织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财务情况多年不公开或公开程度很小。有的只公布数字,不公布具体事项;有的群众知道的就公开,不知道的就不公开;有的将一些专项资金或工程款项单独作账,规避村级财务公开。有的村委会很少召开会议,管理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一些村干部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因此该让群众知道的事情却搞暗箱操作。
2.监督乏力是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受地理位置等条件所限,农村权力大部分集中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收入、支出、报销等全凭“一支笔”,别人无权干预,大事小事由其说了算。同时,以前不少村级组织都没有什么资金来源,对村级财务也没有一整套监管制度,上级部门从不监督检查,甚至群众不告不过问,不出问题不过问。实行村账乡管后,有的乡镇只起个会计凭证的装订作用,没有进行审查和真正的财务监督,即使有问题也难以及时发现。有的乡镇没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对涉农项目、专款进行检查,使监管出现“真空”。加之一些主管资金和项目的部门和机构把关不严,对下拨的款项总是一拨了之,也不认真跟踪核查,这给集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大小事个人说了算的村官,提供了贪污、挪用的便利条件。
3.“村官”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犯罪的主观因素。一是文化水平层次低。丰城市检察院2008年以来查处的15名村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73%以上。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村官法制观念淡薄,当“官”动机不纯,总想借职务之便满足个人私利,遇有孳生腐败的土壤,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如有的把村上的钱当成自家的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有的收了包工头的钱,认为“又不是国家和村上的钱,没什么关系”等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是违法犯罪。三是特权思想严重。在被查办的村官当中,许多人都长期担任村干部,有的竟达数十年之久,这些人以对本村的经济建设作出过贡献为由,居功自傲,在村中称王称霸,为所欲为,恣意损害村民利益,满足个人私欲。
4.财务管理不健全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情况看,发案的这些村组织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松懈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帐目混乱,单据凭证不全,不记帐或用白条冲帐。二是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有的的村级组织,干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人、财、物权主要集中在村支书或村主任手中,村上的一切事务及财务收支均由这两个“一把手”个人说了算;有的村支书既管收钱、批钱,又管用钱,公款、私款不分;有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会计、出纳形同虚设。这种财务管理的混乱,给“浑水摸鱼”者侵吞公款提供了方便。从丰城市检察院近年来受理和查处农村信访案件的情况看,大都反映的是这类问题。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1.完善对“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要不断完善对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既要克服“家族村官”现象发生,又要防止那些总想借职务之便满足个人私欲的人当上村官。要选好配强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真正把那些能为农民办事、真心为农民办事、秉公为农民办事的人,推选担任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要树立长远意识,重视对村级组织“一把手”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对一些优秀的农村青年,可先放在一般干部的岗位上培养锻炼,形成从一般干部到“一把手”的梯次成长模式。要拓宽视野,注重选用好外来干部,特别是要选派高校优秀大学生到村任职,充实农村干部队伍,有计划地培养使用,以确保村官、尤其是“一把手”的素质。同时要建立对村官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培训制度,采取岗前培训、短期轮训、以会代训等方法,不断提高村官的思想水平、法律意识和领导技能,强化其勤政为民意识、依法办事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源头上筑起坚固的思想防线。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村务活动。一要完善制度,使村级财务管理走向规范化的轨道。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村账乡管”制度,除将村财务账册及凭证管好、审核好外,还要帮助村级组织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账目,使他们理顺财务管理关系,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防止出现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二要抓好落实,使村级财务管理走向严格化的轨道。实践证明,在农村实行的村务公开、村账乡管、民主理财等制度,都是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只是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而再完善的制度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发挥作用。因此,除要建立财务审批、记账和保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制度外,还要加强上级对村级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以保证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在农村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将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以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财务活动在“阳光下”规范有序地开展。三要积极探索,使村级财务管理走向科学化的轨道。随着国家支农惠农资金的大量投入和不断加快的农村城市化进程,许多拨款成了不少农村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要适应农村财务这一新形势的需要,就必须积极探索。除要组织力量对村级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一步健全村级固定资产台账,防止资产流失和管理上的混乱外,还要建立专款拨付备案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向农村基层组织拨付专款,要经过乡镇把关分配,各乡镇不能随意扣留、挪用。拨款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专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以解决村级组织对专款底数不清、使用不明的问题;或在“村账乡管”的基础上,建立专项资金代理服务中心,由乡镇统一公示发放。通过探索建立一些新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而堵塞各个环节中出现的漏洞,不让不法人员有空子可钻。
3.加强对“村官”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抓好内部监督。村级组织要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建立本级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要坚持自身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提高村民参与监督的意识和自觉性。要为村民监督搭建平台,畅通监督渠道,坚持村内重大事务均由村民会议集体决策,严格落实村务公开制度,赋予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把村官的日常工作置于群众有效监督之下。对村里的财务、政务要采取简洁易懂的形式定期向村民公布,涉及到国家有关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下拨情况,如征地补偿款、退耕还林、救灾扶贫、“村村通”工程等重大资金的管理使用,要随时向村民代表报告,使村民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其次要强化上级监督。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权力、财务和涉农资金的检查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财务制度的落实、财务管理的规范、村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使村里的村务、财务情况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要在落实村账乡管过程中,及时发现村里的财务异常,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通过对村官进行定期和离任财务审计,从源头上防止各种贪腐问题的发生。再次要注重联动监督。乡镇要将每一项涉农资金纳入视野,定期与下拨资金的单位和部门联系,对所有下拨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当地纪委、检察及财政、审计部门,也要与拨款、项目发放部门建立联席工作机制,互相通报情况,准确掌握信息,形成联动响应、立体监督的格局,从而及时堵塞各种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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