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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强化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发布时间:2015-10-23 09:31


  论文摘要:近年,各地重大安全事故的频发,在造成多起生命消逝的同时,几乎都伴随着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落马。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形势严峻,整治大环境,做好该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已是刻不容缓。本文分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多发、高发的特点及原因,浅探预防对策。

  论文关键词:工程建设 职务犯罪 预防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1.商业贿赂突出,行贿期长、频发。为了争取工程,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向发包方、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行贿,已成为工程建设行业的“潜规则”。在这样的“规则”引领下,承建方普遍视商业贿赂为工程经营活动的“敲门砖”和“润滑剂”,以“意思表示”换取工程的承揽权,以频繁的“小恩小惠”建立与重点对象的“兄弟情义”,保持长期稳定的联系,从而顺利承接到一起又一起的重点工程建设。同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承建方,又会将“敲门砖”、“润滑剂”的经济损失计入工程建设的成本,由此,工程材料的偷减、掺杂掺假便成为挽回经济利益的“有效可行途径”,工程质量大打折扣,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面临隐患。
  2.窝案串案突出,集体腐败严重。工程建设领域涵盖立项审批、土地招标、工程招标、设备采购、资金评审、工程监理等多个环节,且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涉及管理部门众多。为使每个环节畅通无阻,承建方往往会行贿所涉环节的关键人员。权力本是执政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手段,而部分官员忘记公职使命,串通一气,以牺牲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大搞权钱交易。形成窝案串案,查一案、带一串的情况时有发生。
  3.多发易发环节集中,招投标隐患繁多。工程建设环节众多,但从近几年该领域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以工程承揽、招投标和工程款拨付这三个环节发案率最高,其中又以招投标环节为重中之重。招投标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关键环节,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环节,从近年该领域职务犯罪查办的情况来看,招投标环节部分问题尤为突出。一是收受“好处费”,为顺利通过资质审查大开“入口”。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参差不齐,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低等资质的建筑公司或施工队,为了承接工程,往往采用缴纳“管理费”的方式,挂靠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施工单位,以该单位的名义参与工程招投标。部分招标方的负责人明知其为资质不合格的企业,却在收受承包商贿赂后利用手中的招标权,大开“入口”,通过其资质审查,并且帮助其顺利获取工程承包权。二是项目拆分,变公开招标为指定发包。为规避公开招标,招标方往往会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名义,将总工程进行拆分,将单个工程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从而控制工程的发包权。而拥有了工程建设的发包权,也就成了承建方的重点“联络对象”。
  4.贿赂犯罪花样翻新、方式更隐蔽。新时期的行贿犯罪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费用报销、考察资助等,行受贿犯罪分子多受过高等教育,有着丰富的文化知识,甚至深厚的社会背景。为规避法律,双方往往会借合法之名行行贿之实。如合伙经营公司,受贿人在实际上分文不出的情况下,却可以持干股分红。原本贿赂犯罪就具有“一对一”单线联系的隐蔽性,加上新型贿赂形式的“合法之名”,使得贿赂犯罪的取证难度增加,贿赂双方被查处的几率减少,从而加大了双方的侥幸心里。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

  1.“一把手”权力集中,成为重点寻租对象。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集中为工程立项审批、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实施及工程质量管理等环节的部门领导干部,尤其是单位“一把手”。承建方为将工程建设拿到手,重金收获“一把手”的支持,通过“一把手”给相关部门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打招呼,或者由“一把手”亲自牵头组织实施,从而轻而易举的在承揽工程、推进工程进度、工程款结算等重要环节获得帮助。权力的过分集中,致使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各种监督措施流于形式,也导致“一把手”成为工程建设领域权力寻租的重点对象。
  2.工程建设利润空间大,竞争强烈,暗箱操作隐蔽性强。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动辄上千万元,利润空间大,竞争激烈。受利益驱动,为争取工程项目,承建方不惜重金开路,舍小利,得大利。同时,行贿多是“一对一”单线联系,隐蔽性强,调查取证有一定的难度,加上一般人普遍存在的侥幸心里,使得贿赂双方都敢于冒小险,获大利。
  3.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不够,行贿方受查处较少。法律虽将行贿行为定罪,但由于法律对行贿行为的量刑较轻、行贿取证定性较难,实际办案中存在“重打击受贿犯罪,轻打击行贿犯罪”的现象,受到查处的受贿人较多,行贿人较少。而且,即使行贿人受到惩处,其处罚也远少于行贿带来的经济利益。风险成本之小,让行贿方敢于冒险,小部分人行贿获利,则势必影响同行人员的跟风,从而形成所谓的“潜规则”。

  三、强化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1.强化“一把手”权利监督。“一把手”职务犯罪比例之高,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强化“一把手”权利监督刻不容缓。要充分发挥纪检监督的作用,督促“一把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等规章制度。同时敞开大门,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实行责任监督制,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把手”监督的重点,变离任审计为任期内审计,并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提拔、奖惩的重要依据。
  2.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整合各环节的监管。目前的项目审批,一般仍需经过8至10个部门、18至20个环节。多部门、多环节,审批复杂,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导致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监管乏力。因此,各部门要加强管理职能的协调,整合各环节的监管,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的执法力度,认真查找和纠正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工程建设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3.加大行受贿双方的惩、防力度,提高贿赂风险。治理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方针,加大犯罪的打击力度,多渠道拓宽案源,深挖细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环节违规问题背后隐藏的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权谋私等早发现、早查处;对行贿方因行贿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一追到底,对行贿超过一定的数额或次数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限制该个人及公司几年之内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的经营活动,提高行贿的成本风险。
  4.强化法制廉政意识的教育宣传,使大家“不想犯”。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廉政教育,与纪检部门配合,以案释法,培养公职人员的法律敬畏感,强化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让大家在思想上都“不想犯”。同时,对工程建设领域的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要有的放矢地开展跟踪调查和法律讲座、咨询等服务,及时掌握工程建设动态,加强对工程建设承建方的法制教育。提高双方守法意识和反腐败意识,从思想源头上构筑起预防职务犯罪“堤坝”,从而全方位减少行受贿犯罪案件的发生。
  5.落实政务公开,强化权力监督。针对犯罪多发易发环节,贯彻落实政务公开,使公职人员“不能犯”,是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土壤的有效方法。因此,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网络公开平台,将建设领域的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各类许可证办理、行政执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以及收费等环节作为政务公开的关键,接受各方的监督,让暗箱操作没有可能。同时,完善干部廉政档案和市场廉政准入的双向动态机制,落实监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同步跟踪监督,形成严密的制度化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使公职人员“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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