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受虐妇女以暴抗暴行为之无罪、轻罪化探讨
论文摘要 囿于“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不少长期受虐妇女无法通过合法方式维权,被逼无奈而以杀人、伤害等激进方式“以暴抗暴”。对此,各地法院大多作出有罪判决,判决结果相差悬殊。本文通过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和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意见,结合法律经济学角度,阐述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行为判处无罪、轻罪的可行性。
论文关键词 家庭暴力 受虐妇女综合症 期待可能性
一、问题缘起:长期受虐致使以暴抗暴
据统计,北京市监狱关押的女性杀人罪犯中,有将近一成是因为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杀人,她们因为不堪忍受丈夫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又找不到司法救济途径,不得已“以暴制暴”。江苏省妇联权益部2002年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家暴已成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在2000年对湖南省女子监狱的调查中发现,在所调查的118名暴力女犯中,家暴犯罪的有43人,占调查总数的36.4%。重庆市检察院公布的2003年至2005年重庆市女性犯罪调查报告显示,家暴成为女性犯罪的三大主要诱因之一。
家暴的受虐妇女在无法忍受施暴人的虐待而又无法通过合法手段维权时,往往以暴抗暴,杀死、伤害施暴人,自己也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律对此也由严厉逐渐转变为宽容。但因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量刑标准上宽严不一,有的以故意杀人罪顶格判处实刑直至死刑,有的以故意伤害罪轻判缓刑,轻重悬殊。
二、难点所在:情与法、理与实的冲突
(一)情理与法律的冲突
1.情有可原。理论上,家暴受害者可以求助亲友或社会、离婚、报案等方式维权。现实中,不少受虐妇女无法得到充分救济,甚至导致变本加厉的摧残。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它在任何生物都以自我保护的本能形式表现出来。 民众往往倾向于同情受虐人的行为,甚至施暴人的亲属也是如此。
2.于法难容。刑法条款中并未明文规定上述犯罪存在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即使受虐人确因无法忍受施暴人而采取极端措施以暴抗暴,其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再者,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往往导致同案不同判,引发受虐人、施暴人及亲属的不满;最后,由于家暴取证困难,难以根据正当防卫等免责事由对受虐人从轻处理,甚至很难判处缓刑。
(二)理论与现实的冲突
1.理论不少。虽然存在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症等理论,但因我国刑法理论对于传统正当防卫理论要件的严格限制、未采纳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意见作为证据以及缺乏统一的轻刑化标准,以暴抗暴的现象不断增加,往往还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导致理论与现实的冲突碰撞。
2.现实无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定罪量刑须严格依法进行,而法律对受虐妇女以暴抗暴行为没有减刑规定,法官对于法无明文规定而构成无罪、轻罪的行为无自由裁量权,致使法官简单了事而将就下判。基层法院与群众直接接触,案多人少、社会矛盾集中,如果出现施暴人的亲属极力要求施以重刑的情形,法院往往以故杀、故伤等定罪量刑以缓和社会矛盾。
三、应对之道:更新理论以选择新立场
为保障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必须履行健全遏制与救助体系的义务,多措并举彻底消灭家暴。但是,囿于国情社情、经济水平和大众素质,想短时间内消灭家暴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引入新理论、选择新立场,更好地维护受虐妇女的权益。
(一)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1.概念。受虐妇女综合症(Battered Woman Syndrome)原是一个社会心理学名词,指长期遭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所表现出来的、针对施暴人的特殊行为模式。最早是由研究家暴问题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Lenore?Walker)博士提出,后来逐渐演化成法律概念,于1987年用于加拿大的司法实践。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已据此理论,将受虐妇女在极度恐惧下杀死施暴人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2.借鉴意义。家暴问题专家陈敏女士认为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不仅可以使全社会更清楚家暴的性质、特点及对受虐妇女的身心伤害,预防和制止家暴,体现国家对妇女人身权利的司法保障;还可以提供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使这些长期受虐妇女得到公正审判,解决司法实践难以解决的问题;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我国在狱政管理和社会治安方面的成本,节约有限的监狱资源和国家维护社会治安的成本。 笔者对陈敏女士的观点表示赞同,不再赘述。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
1.论点基础。该理论最初源于大陆法系倡导的“规范责任论”,在既往的责任能力、故意与过失之外,又提出了狭义的责任论即可责性要素——(适法)期待可能性。根据该理论,针对故意与过失的违法非难是面向社会全体法共同体成员的一般而抽象的非难;责任非难,才是面向行为者本人的个别而具体的非难。 也即,唯有国家对行为者的行为存在适法的期待可能性时,行为人才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解决受虐妇女以暴抗暴而不被判处死刑或判处轻刑的观点,已有详细而又有说服力的论证 ,在此不再赘述。笔者着力论证采纳期待可能性理论,解决受虐妇女以暴抗暴而致施暴人死亡应构成无罪、轻罪的问题。
2.问题所在。刑事社会学派的“社会防卫论”认为,即使国家未能健全遏制与救助体系,但为了社会安全之计,仍可以对已然“不适应社会或反社会的人”,施以刑罚或保安处分,这实质是刑罚“社会本位”理论,契合“杀人偿命”、“宁枉不纵”的传统报应观。司法实践中,由于欠缺对家暴的本质、历程与影响的认识,仍以法律本位主义和处理一般案件的态度进行处理,忽略考虑社会结构、制度层面上欠缺求助途径的事实,也忽略受虐妇女在体力、经济、法律上的弱势地位,认为受虐妇女并无杀害其配偶的必要。
3.具体论证。“法律终究是法律。人有善恶之分,可人的生命绝无善恶优劣之分,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生命”。 根据现行法律,受虐妇女以暴抗暴的私力救助行为“非法”。然而,法治社会的法律应是善法,是不强人所难、张扬人性、弘扬人本之法。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正在于“法不强人所难”,对人性的弱点采取合理的宽容态度。 就社会现状而言,家暴被认为是个人的私事,民不举、官不纠,一概苛求受虐妇女穷尽合法方式维权是极不现实的。家暴已成为掩盖在亲情关系面纱下一种“邻里不愿劝,单位不介入,村委会不过问,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睬”的无奈现实,受虐妇女事实上无法得到有效救助,国家对此应承担防治缺失的责任。
根据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长期受虐的女性处于担惊受怕、孤立无援的境地,变得消极被动而不再相信社会。一旦达到某个激化点,受虐妇女随即以暴抗暴,试图改变受虐处境。由于长期受虐,受虐妇女神经高度紧张且恐惧:若不杀死施暴人,难逃被报复乃至被杀死的命运。因此,苛求受虐妇女控制以暴抗暴的尺度以避免致死结果是不现实的,即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再者,受虐妇女的行为事出有因,个人危险性低,判决无罪也符合社会一般防卫理论。
(三)法律经济学角度
任何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社会防控目标而设计的,法治国家在立法时都会优先考虑立法、守法及执法成本,即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受虐妇女以暴抗暴固然不是最合适的选择,但却是最无奈的选择,是否苛以刑罚还应参照法律经济学理论进行全面分析。
1.要支付高昂的治安成本。以暴抗暴的受虐妇女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一旦施暴人或家暴消失,再犯可能性不大。因而,完全可以采取非监禁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没必要将有限的社会防治成本施用于她们身上。
2.要支付高昂的维稳成本。施暴人死亡、受虐人被关押,原来依靠他们的子女及家庭成员将瞬间失去倚靠,被迫成为社会包袱,受虐妇女家庭的子女还有可能将因缺乏管教、仇视社会而故意犯罪,导致新的不稳定因素。
3、要支付高昂的国际成本。我国防治家暴的有效措施较少,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已受到国际上诸多压力。如果坚持将走投无路而以暴抗暴的受虐妇女苛以刑罚,将更加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国家将为此不得不受到更多的责难。
(四)制度设计
并非所有受虐妇女以暴抗暴而致人死亡的情形都可以认定为无罪,这不符合我国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也可能导致放纵犯罪的情况发生。因此,必须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词,用以证实具有隐秘性和专业性的问题,例如是否发生家暴、家暴程度、为何不采取其他方式、为何确信必须致施暴人死亡等。当然,专家证词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专家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可以综合专家证词等证据,参照罪刑阶梯模式,对以暴抗暴的不同程度行为做出合理评判。例如,参照受虐时间长短、情节轻重、危险高低、是否寻求救助等,对受虐妇女进行分级,程度达到60%-100%的受虐妇女即使杀人、伤害致死施暴人死亡的,应认定不具备守法期待可能性而判决无罪;程度达到20%-59%的受虐妇女致施暴人死亡的,可认定守法期待可能性较小而判决保安处分、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程度为1%-19%的受虐妇女致施暴人死亡的,可认定其守法期待可能性较大而判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程度为0的受虐妇女致施暴人死亡的,可认定其应具备守法期待可能性而依法判决。
四、结语
刑法不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更是被告人的大宪章,是一部“想对在强大的国家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脆弱的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 的善法。在社会放纵施暴人时却对受虐人苛以刑罚,显然是极不人道的。对于受虐人忍无可忍、以暴抗暴的行为,应参照期待可能性和受虐妇女综合症等理论,严格限制入罪,明确规范轻罪,做到以人为本,用好刑罚这把“双刃剑”,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最大限度趋利避害,避免产生“家庭不能承受之二次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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