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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税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15-11-10 10:16


  论文摘要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抓手,加强廉政思想教育,采取各种监督制约措施预防职务犯罪。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税务队伍中为了私情私利,违反职责,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节较为严重,致使国家税收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文从今年番禺区检察院查办的发生在国税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入手分析,探讨规范税务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

  论文关键词 纳税评估 控票 涉税中介 纳税信用

  一、国税系统职务犯罪主要特点

  (一)纳税评估启动受人为操控
  国税机关对所辖企业的纳税评估启动方式一般分两种:一种是由上级税务机关直接下发可疑企业名单;另一种是由各分局纳税评估组通过评估、排查可疑企业名单。由于评估制度对企业税务情况受检标准不明确,制定的制度笼统、抽象、弹性大,导致纳税评估制度启动严重受人为操控,纳税评估组成员可根据宽松的条件来选择需要启动纳税评估的企业。
  (二)紧扣企业咽喉的控票手段随意性大
  在该系列案件,国税部门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大多数都对相关企业采取控票(限制该企业购买增值税发票),从而影响了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运作,加上评估过程需时较长,对相关企业的控票时长随意性大,因此相关企业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的经营运作,不惜花重金打点相关人员。
  (三)缺乏科学性的纳税评估标准冲击着反腐败制度
  纳税评估制度不完善,制度抽象笼统,制定的标准弹性大,导致在纳税评估中往往会出现图形式、走过场,摆摆花架子的情况。如各税务分局会根据被评估的相关企业提供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财务资料对企业做出是否偷税、漏税等涉税情况的评估,但制度本身存在死角和空白点,导致税务分局长、纳税评估案件负责人对于该企业能否通过税务评估、不交税额具有较大的决定权。
  (四)国税部门权力个人化是个人权力寻租的催化剂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分局长、纳税评估负责人、具体稽查执法人对于企业是否需要纳税评估、能否通过税务评估、需要缴纳多少税额具有较大的决定权,他们通过向企业发出《更正通知书》(包括补税金额、补税额和更正方式等)、移交税务稽查局处理等行政执法方式来打开权力寻租的空间,相关企业为了少补税款、避免案件移交税务稽查等原因也愿意花重金打点权力寻租人,从而形成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市场化的现象。
  (五)鱼龙混杂的税务中介方专钻制度的空白
  当纳税评估制度、稽查执法机制都相对不完善的时候,就会衍生出鱼龙混杂的税务中介方,他们往往利用制度上的空白、无孔不入的人情关系网在办税工作相对公开的今天混饭吃,某些不规范的税务中介方即便是深知有些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也千方百计地为委托企业排忧解难,从做企业财务报告、纳税评估需要提供的资料到背后打点关系,可谓是“一条龙服务”,实际上成为权力寻租的关系链。

  二、国税领域权钱交易问题产生原因

  (一)税法法制环境不完备
  我国税务制度、政策、法规不完善,现有的一些税收执法方面的法规、规章朝令夕改,这种现状不仅不能为制度建设提供一个科学的、直观的参照模式,而且直接地或间接地影响到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使税法法制理论思路不清,导致制度建设框架断层、具体内容不严密,实际操作的税收稽查、纳税评估等方面存在很大的自由裁决空间。
  (二)企业对税法一知半解
  我国税种较多,企业对于哪些收入需要纳税、需要缴纳什么税、哪些可以抵扣税款、哪些可以申请退税等问题理解不清晰,导致遇到相同情况的企业也可能产生纳税金额差异较大的情况,因此企业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就催生出一些对税法比较熟悉并以此为生的税务中介方,这些中介方除了通过完善企业的财务账册,提点企业在纳税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外,更注重帮忙打通税务部门人脉营利,因此为国税部门相关人员权利寻租提供了“温床”。
  (三)权力过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管
  在本系列案中,涉案的受贿人员都是国税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主管纳税评估的负责人,他们对企业是否需要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的时间长短、税收的起征点、纳税标准等等关键环节内容可松可紧,加之税务工作的特殊性和执法权力的分散性,在相对宽松的执法环境中主管领导拥有较大的决策权,人为操作性强则容易产生腐败行为。



  三、规范税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税务部门是一个经济执法部门,每一个税务工作者都代表国家行使为国聚财的职能,天天与纳税人发生经济关系,与金钱打交道。由于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税务工作者如果经不起考验,搞以税谋私、权钱交易,就会拜倒在金钱之下。所以,税务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尤为重要,切实转变观念、优化方法、强化手段、惩防并举,进一步从源头上拓宽反腐渠道,从根本上遏制税务职务犯罪的产生。
  (一)严厉打击税务工作者权力滥用行为,以制度制约权力
  从发生的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无不与权力滥用有关连,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哲学真谛在税务工作中得到印证。权力运用不透明,“一把手”说了算事的现象在国税领域内部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必须坚持以税务管理阳光化为依托,促进依法行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消除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以制度制约权力,以法规代替领导意志。科学分解权力,实现征、管、查三分离,始终把监督和制约贯穿于税收执法权和税务管理权运行的全过程,确保税收征、管、查手段的公开透明化。
  (二)加强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强化系统内部廉政监督
  廉政教育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系统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充分运用内部监督、党的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新闻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综合运用党纪、政纪、法纪的手段,坚持以“反面”教材为警示,充分发挥法律、纪律的震慑功能和约束作用,对违法乱纪者严惩不怠。同时要抓住领导干部提拔任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等的时机,及时掌握税务工作者思想状况和反腐倡廉的实际情况,对有轻微违纪问题或有思想苗头的税务人员要及时打招呼,进行诫免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要使广大税务工作者,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约束就延伸到哪里,使税务工作者形成按制度办事的良好习惯。
  (三)加强税务制度建设,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减少人为操控可能
  税务系统应规范工作流程,结合税务管理阳光化的理念,一是建立税务执法电子监控制度,公开执法活动。把税收实体法规则细化为岗位工作目标、权限、责任,并依据程序法的要求制定工作流程,使每一项工作都必须按程序、标准、时限进行,并依靠计算机网络技术,将执法人员及其主要执法行为设定为考核指标,纳入信息化管理,从局长到任何一位税务管理员,都可以从自己的计算机进入系统,看到一样的执法活动记录。二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检查落实的机构和人员,要实时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提取执法活动的记录,根据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对已经发生的记录执法行为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追查和评审,直接追踪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根据规定的执法标准进行打分评判,发出执法通报,实施执法过错追究,以防个别税务执法者存在“暗箱操作”的执法行为。
  (四)加大税法、税务制度宣传力度,向广大企业宣传涉税的相关政策、法规
  普及企业的纳税知识,是增强广大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企业税法遵从度,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措施。税务机关应广泛利用网站、办税场所等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税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为广大纳税企业广泛知晓。与此同时,在税法宣传中还可加强对偷税漏税典型案例作宣传,对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企业及时曝光,教育广大纳税企业依法纳税,从而提高纳税企业税法遵从度,震慑那些“另辟溪径”纳税的不法企业。
  (五)推进纳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
  积极推进纳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纳税企业信用信息库,详细记录纳税企业在纳税、信贷、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用情况,从而引导广大企业遵从税法。充分利用综合征管系统,及时采集纳税企业的相关信息,为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依据。加强纳税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纳税企业的信用等级,同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公开,推进企业纳税信用与其他商业信用的联动管理,从而提高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综合效应。
  (六)充分发挥涉税中介的积极作用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涉税中介在税务代理、税收筹划、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务服务等方面的行业优势,依法支持、引导和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为纳税企业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个性化服务。健全涉税中介行业制度,优化执业环境,规范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涉税中介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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