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羁押状态下的职务犯罪侦查
论文摘要 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对司法机关公正文明执法和尊重人权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如何开展好非羁押状态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了点滴思考。
论文关键词 非羁押 职务犯罪 侦查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即将施行,检察机关必须提高开放、透明条件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能力,慎用、少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更多采取非羁押措施来查办案件。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开展非羁押状态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非羁押措施的概念及种类
所谓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程度上丧失行动自由权,不能完全按照个人的意志进行自由活动,使得原来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的特定强制方法,有学者称之为“羁押替代性措施”。较之于羁押性强制措施,其特点在于强制力度较弱,但突出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思想,是刑事诉讼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价值目标的有机结合。我国目前及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三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二、新形势下加强非羁押状态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新形势下加强非羁押状态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既现代民主社会对刑事侦查中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案件质量、提升执法效果和节约司法成本的必然选择。
(一)有利于提升案件质量
司法实践证明,不恰当地实施羁押性强制措施,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其交代了涉嫌犯罪的事实,也心有不甘,有机会还要翻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质量,甚至会造成错案。反之,如果适时采取非羁押措施,可促使犯罪嫌疑人由被动对抗转化为自觉配合,在此状态下获取的言词证据等将具有较高的可信度,稳定性较强,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有利于加强人权保障
保障人权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最高价值目标,其中对审前羁押的限制措施即为了使该项权利能得实现的保障之一。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即使已交代犯罪事实,如未经法院判决,其仍然是无罪之身,应以采取非羁押措施为常态,羁押措施为补充。在大陆法系国家,除了意大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措施也是常态。我国的司法实践证明,在非羁押状态下的职务犯罪侦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能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同时,犯罪嫌疑人没有羁押场所生活上的断层及国家机器强势的压抑,人权能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司法成本是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要素的总和。非羁押状态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等成本。二是采取非羁押措施,可以减少羁押成本。三是适用非羁押措施,将减少刑事诉讼中发生错案所带来的国家赔偿等情况的发生,从而节约诉讼成本。
三、如何开展非羁押状态下的职务犯罪侦查
在非羁押状态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全面做好前期调查、后期证据固定及对非羁押人的适度控制等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实现理想的办案效果。
(一)强化案前调查,掌握必要证据
将侦查重心前移,积极开展精细化的前期调查,获取关键证据,这是开展非羁押侦查的前提和基础。要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不同方式,增强调查的实效。对贿赂犯罪案件,要通过调查,基本掌握涉案人的主体身份、职权范围、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等情况。鉴于贿赂犯罪“一对一”的特殊性,要掌握受贿人的关键犯罪事实,可从行贿人打开缺口,采取各类合法有效的侦查技术措施,对行贿人进行长期的追踪调查,掌握在一段时期内与其业务有关系的人员往来情况,重点对行、受贿人之间的交往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力求发现关键证据。对贪污、挪用类的案件,要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职权范围、家庭财产状况、对外经济往来及其所在单位的相关会计账目等情况;对渎职侵权类的案件,要掌握其职责范围、渎职侵权犯罪事实、造成的危害及因果关系等情况。总之,要通过前期调查,尽可能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关键证据,为非羁押措施的准确适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做好首次讯问,促成主动供述
要以立案前调查获取的信息为基础,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好首次讯问的作用,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并获取其他关键证据。
一要合理调配讯问力量。讯问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社会阅历,具有丰富的审讯经验,有压倒对手的气质,并能熟练运用测谎仪、心理生理分析仪等现代科技装备办案。审讯组内要合理分工,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作用,形成审讯合力。
二要营造良好的审讯氛围。首先,要选择好传唤(拘传)的时间。如在犯罪嫌疑人刚到家、正在开会或周末准备休假等时机传唤,可显示检察机关办案态度,使其心理上产生强烈反差,有利于案件的突破。其次,要选择好讯问地点。一般不宜在犯罪嫌疑人的单位谈话,应选择检察院的讯问室等地方。再次,要布置好讯问现场。讯问人员要规范着装,主审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对面就座,犯罪嫌疑人的座椅要略低于讯问人员,另外在犯罪嫌疑人的右前方、右后方、左后方分别安排一名讯问人员。在主审人员前面的桌子上可放置部分卷宗及类似谈话材料的纸张。通过上述方式,着力营造严肃、庄重的审讯氛围。
三要加强讯问策略的合理运用。首先,针对不同的心理,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促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具有消极对抗情绪的,用自由交谈的方式,激发其说话的兴趣,进行政策教育,消除其心理障碍,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对公开对抗的犯罪嫌疑人,做好心理疏导,找准对抗症结,抛出关键证据,增加其心理压力,使其感到不主动交代要受到严惩,从而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具有绝望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进行亲情感化,推心置腹分析其家庭、个人的前途以及比较关心的人员情况,唤起其配合调查、重新做人的渴望。其次,针对共同犯罪中的不同成员,运用策略,分化瓦解,促成全案突破。对态度较好,愿意交待共同犯罪事实的人员以从轻、从宽的刑事处罚,鼓励其交待自己所知道的全部罪行,并从其供述中发现其他同案犯的证据和线索。再次,要针对不同的审讯阶段,合理示证,促使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最后,要注重现代科技装备在讯问中的运用,根据审讯具体情况特别是在审讯陷入僵局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测谎、心理生理分析等措施,可以起到坚定办案信心、摧毁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和修正侦查方向等作用。
(三)全面固定证据,有效证实犯罪
对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注意做好证据收集固定等后续侦查工作。
一要稳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在未被羁押的状态下,更容易受到家庭成员、亲友、同案犯等人员的消极影响,在思想上可能出现反复进而出现翻供、串供等现象。为此,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措施后,要与其保持密切联系,并至少再讯问两至三次,巩固首次讯问成果。一旦发现其思想有波动,甚至出现翻供现象的,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政策教育,促其如实、稳定地供述犯罪事实。如犯罪嫌疑人仍违背事实翻供的,可将其拘留或逮捕。
二要全面收集固定证人证言。对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同事等证人,要针对他们本身存在的各种顾虑,通过法律宣传和政策引导,使他们在心理上放弃隐匿案情的意图,客观陈述其知道的案情。对与案件有牵连的证人特别是污点证人,要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定期约谈,固定证言,必要时对其与犯罪嫌疑人的通讯联系进行监控,防止污点证人和犯罪嫌疑人互相串通从而翻证、翻供。
三要全面收集固定书证、物证。对贪污、挪用类案件,要通过审查和案件有关的单位总帐与明细帐、帐面现金与库存现金等存在的疑点来发现贪污、挪用事实并收集相关证据。对贿赂类案件,要重点收集认定行为人主体身份的证据、证明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据等。针对行贿赂犯罪大多数是“一对一”的特点,要通过查询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来固定证据,如针对行贿款物可能是从银行取款或从亲戚、朋友处借款的情况,可以通过查询行贿人的其银行账户、询问其亲戚、朋友等方式进行落实。受贿人收受贿赂后,可能存于银行,也可能藏匿于某处,或用于消费等,可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搜查其住宅、办公室及相关处所等手段,查清赃款的去向。对渎职侵权案件,一般情况下,相关物证、书证在前期调查中已基本收集,故不再赘述。
四要全面收集固定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针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基本都有易被毁灭和删改且被毁灭和删改常不留痕迹的特点,要及时固定、保全该类证据,防止人为删改、灭失。要注意审查其来源和制作情况,查清是否经过复制,以及在复制过程中是否经过修改和剪辑,必要时需利用一些高科技技术设备进行检验。
五要注意收集再生证据。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在案发前后,行、受贿人听到风声就会急于串供、转移贿赂款项,甚至退回赃款,从而产生再生证据,对这类证据,侦查人员要全面加以收集固定。具体工作中,可通过对行受贿双方联系的监控,获取行贿方和受贿方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再生证据,能使原本比较单薄的原生证据形成充实、完整、紧密的证据锁链。
(四)加强动态控制,预防翻供翻证
非羁押侦查是“开放式”的侦查,职务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后,难免会出现心理落差,而家庭来自亲属的压力、少数职业道德差的律师的鼓动,将会放大其心理转化和角色转换后的对抗审查本能。因此,对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注意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和跟踪督察。一要建立多元化、体系化的保证方式体系。适度增加财产保证金额,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有价证券、房产、汽车等非现金财产作为担保。二要加强跟踪监督。可暂扣其身份证、护照、驾照证件,在特殊情况下,对其通讯进行监听。始终保持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的定期联系,建立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信息沟通和动态反馈通道,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监管,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翻供串供、毁证匿证等妨碍非羁押诉讼活动等现象。三要加强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追究。对逃避监管甚至逃跑的非羁押人,在量刑时要依法从重处罚。对非羁押人对抗侦查行为有过错的保证人,可在财保中没收保证金,在人保中予以罚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如保证人已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注重向后延伸,提升执法效果
非羁押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最终将面临法庭的裁判,如果其在检察环节的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配合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查清犯罪事实,或者有举报其他职务犯罪线索等立功情节的,即使其本人可能被判处实刑,在案件被移送到法院后,检察机关也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将非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综合表现告知法官,建议在审判环节对嫌疑人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罚。这不仅有利于尊重和保护人权,同时能降低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而给家庭和单位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升执法的综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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