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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青少年犯罪之我所见

发布时间:2015-12-11 11:50


论文摘要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青少年犯罪已被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青少年犯罪作为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从世界范围来讲,近几年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国家,大都是面临着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心理和情绪上的变化复杂,极不稳定。精力旺盛、好动,理性意志薄弱,逞强好胜心切,很容易偏激、任性。为所欲为,稍有诱因,一触即发。他们的犯罪动机有时十分简单,一般没有预谋,即使有预谋也是一种很简单很快速的预谋,多属一时感情冲动,有的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寻求刺激,有的个性过于自私,又不懂得自我调节,做事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在顺境中还能平安无事,一旦遇到挫折和挑战,马上就会变形、变态的做出不可思议的应对,对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一个好的社会环境是青少年健康成长所必须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一个新的问题也就出现在了我们的面前,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影响最大的还是血气方刚的青少年。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清除青少年犯罪的土壤和条件。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教育培养好祖国的接班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乡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特征  原因  预防

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一代又一代的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近年来,青少年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并且有不断抬头的趋势。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青少年犯罪已被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青少年犯罪作为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从世界范围来讲,近几年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国家,大都是面临着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在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初以来,青少年犯罪率大幅上升,据国家青少年犯罪研究所统计,全国2.2亿青少年学生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80%,加上犯罪黑数,实际上还要高于这个数字,就我市来讲,从2001年至2004年这四年中,受法律追究,刑事处罚的青少年达到1450人,其中:18岁-25岁的青年人为928人,占64%;14岁-18岁的未成年人为522人,占36%。即使在本市这样一个小小的地级市,这样的数字也是惊人的,也就是说,在这四年中,平均每天就有1名青少年被告人因为触犯法律而被法院判处刑罚,如果加上因为违法而被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劳教的人数,总数字更是怵目惊心!本文就当前的青少年犯罪,阐述一下笔者自己的观点。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所呈现出的新的特征:
1、犯罪的突发性和随意性。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心理和情绪上的变化复杂,极不稳定。精力旺盛、好动,理性意志薄弱,逞强好胜心切,很容易偏激、任性。为所欲为,稍有诱因,一触即发。他们的犯罪动机有时十分简单,一般没有预谋,即使有预谋也是一种很简单很快速的预谋,多属一时感情冲动,有的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寻求刺激,有的个性过于自私,又不懂得自我调节,做事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在顺境中还能平安无事,一旦遇到挫折和挑战,马上就会变形、变态的做出不可思议的应对,对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名在校女生与男生发生冲突,男生给了他一巴掌,一气之下,她冲回家拿起菜刀,回到学校砍了那个男生两刀。强烈的报复心理使她失去了理智。2004年4月12日下午,上蔡县四高二年级学生张某为争一个篮球,持匕首将同学冯某杀死。还有就是马加爵的案件,马加爵这三个字差不多已经成为了杀人狂魔的代名词。虽然这件事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不会因为案件的了解而终止的。实际上马加爵并非天生就坏,他也有过艰难的童年,有过贫困的生活,有过刻苦读书的时期,也有过理想和追求。但哪怕他上了大学,他的心理仍然是不成熟的,不健全的,马加爵这个人的性格比较内向,平时很少跟人交流沟通,他有什么事情很多都闷在心里面,得不到宣泄,排解不了,当时媒体提到马加爵来自农村,跟很多同学相比,可能他的生活不富裕,受到过某种歧视才导致他最终杀人,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现在我们国家这种状况下,贫困生也仍然很多,不是只有马加爵他一个人,同时本案中的四名被害人,绝大多数也是贫困生,特别像最后一名受害者家里面,经过调查以后,感觉他家里的生活、经济、物质状况跟马加爵相比差得很多,跟马加爵家没法比,更穷。另外一个也可考虑,像我们国家那么多贫困生,如果大家都因为你自己自卑或者因为自己没钱,家庭条件不好,别人随便什么刺激一下,你都要实施这么过激的行为,那这个世界肯定要大乱了。
2、以侵犯财产罪为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当前,受社会上一部分富裕起来的人潇洒消费的影响,部分青少年产生了强烈的畸形的物质消费欲望,盲目追求享乐,当通过正当渠道不能满足欲望时,往往通过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来获取,甚至不惜杀人越货。如:目前成功告破的发生在西安三桥杈杨村的“9、20”重大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均为青少年,其中一名只有15岁,9月20日凌晨,为掠取钱财,几人窜入一游戏厅内,将看守游戏机的68岁老汉谢某手脚捆绑并用被子等物捂得严严实实(后经法医鉴定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然后把室内10台游戏机内的主线路板抢走贩卖。我市近四年来处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数都是侵犯财产犯罪案件。这类案件中,抢劫案占了很大比重。从一些发生在校园内外的抢劫案来看,大都是高年级的学生抢劫低年级的学生,如:中专生抢中学生、中学生抢小学生,社会上的闲散青少年抢劫校园里的青少年学生,大都是使用轻微的暴力,抢劫少量的钱财,一次得手,频频作案。如:我市上蔡县公安局于2005年8月17日成功抓获王某(14岁)、葛某(17)两名抢劫犯罪嫌疑人,王、葛二人曾于2005年8月份两次抢劫蔡都镇的一名学生,并多次伙同他人在上蔡县城实施抢劫。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时感到很棘手。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抢劫三次以上就算多次,量刑就在十年以上至死刑。而有些犯罪嫌疑人多次抢劫的财物加起来也不过三、五块钱而已。

当前青少年犯罪之我所见

3、团伙犯罪居多。青少年犯罪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往往到了心理断乳期,就容易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体。容易相互影响。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据统计:60%-70%的青少年犯罪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去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一方面是,对青少年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互相挑动、互相依存,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另一方面,青少年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在学习压力巨大的学校里都无法得以完全的满足,于是他们转向社会,和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交往,结成小团体。这种小团体的不良现象往往就是团体化犯罪的前身。如果加上某种人为化的组织,最后演变为青少年犯罪黑帮。2002年11月,宁夏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公安分局成功打掉了以犯罪嫌疑人冉某(14岁)为首的一个具有涉黑性质的少年犯罪团伙“梅花帮”,该团伙由一群十四五岁的孩子组成,根据成员的组织能力,社会能力分出排名等级,每人在左胳膊上刺青,刻上一朵梅花,该“梅花帮”成立后,有组织的多次抢劫在校学生的财物、猥亵未成年少女、敲诈勒索他人,恣意横行,无所不为。今年3月份,西安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了一个以绑架、抢劫、伤害为手段,连续作案的青少年黑社会团伙“山合社”,这个团伙自去年11月份成立以来,已作案20多起,他们还有所谓的“三合社”章程,里边有11条组织结构和纲领,据被捕的6人交待,他们经常看暴力录像,他们的组织就是模仿香港某影片成立的。
4、青少年犯罪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发展。在犯罪手段上,青少年犯罪越来越趋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犯罪手段残忍,情节较为严重,而且不计后果,1998年12月5日,浙江省温岭市两名分别16岁和17岁的少女用水果刀将女学生杨眉杀死,且杀人后无动于衷,理由仅仅是杀人者的男友对被害人有好感。还有部分青少年作案手段隐蔽,有意破坏现场,具有明显的反侦查意识,2004年1月14日,在上蔡县芦岗乡居住的刘某被人杀死并抛尸于西洪乡境内一机井中,经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18岁)、杨某(15岁)被抓获归案,十几岁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察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青少年犯罪有了明显成人化、智能化特点,青少年年少气盛,在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不计后果,且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其具体表现为:第一、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有的青少年谋财害命,焚尸灭迹;有的报复杀人;有的因早恋矛盾杀害对方,有的因邻里矛盾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甚至家庭矛盾上升为暴力犯罪。第二,暴力抢劫,近年来,青少年抢劫犯罪由原来的随意性向特定性方向发展,犯罪手段由原来的拳脚施暴、口头威胁转向使用武器,如手持棍棒、匕首、屠刀、枪支等作案。第三,暴力强奸,这部分青少年犯罪分子手段恶劣,如中学生结伙拦截妇女的强奸轮奸案件等。第四,智能性犯罪日益增多,有的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诈骗、贪污等犯罪,有的利用通讯工具作案。如:1998年2月2日,袁某利用手提电脑侵入中国公共媒体网络,并非法取得网络系统管理的最高权限,致使网络系统管理员失去对网络的管理权。同样,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趋势也同样引起人们的忧虑。有这样几个案例:13岁男童邓某的母亲在被害人母亲处买水果,因缺斤短两而图谋报复,1996年2月2日,邓某采取哄骗手段,将被害人4岁幼女张某叫到自己房间,用绳子勒死后移尸于一间废弃的男厕所内,并对尸体进行解剖,残忍至极。还有一个12岁的初中生韩某,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班主任黄老师严肃批评,遂怀恨在心,萌生报复念头,1997年9月12日,韩某纠集他人将黄老师打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法律处理的难度就越来越大。如:不久前电视台报道了某县一起入室凶杀抢劫案,一个刚满14岁,还在读初中的陈姓少年,因为羡慕同学有随身听,面自己却家境贫寒,家里买不起这个东西,经过周密的计划,于深夜潜入邻居家,趁邻居睡觉之机,残忍地杀死邻居,抢劫了现金200多元,并且伪造了现场,事后用这200多元买了一个随身听,还若无其事的去上学。案件破获后,当地人感到震惊,人们不相信这个平时看上去老实本分的少年,会干出这样的事。
5、因计算机网络诱发的青少年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的飞速发展,青少年的生活、生长环境、学习娱乐方式,甚至包括思维方式、情感理念、价值取向、道德标准、行为习惯等等,都在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可以说,互联网的发展,正如一股浩浩荡荡、汹涌澎湃、扑面而来的洪流,既显示了当今社会科技进步的强大动力,同时也夹带着污泥浊水、沉渣浮泛,一些缺乏方向感的青少年在物质准备不充分,心理准备不成熟的情况下,争不可耐地投身其中,结果网络不但吞没了他们求知的心智和原本善良的情感,也吞噬了他们得来不易的金钱和宝贵的青春时光。前不久,我市商校女学生陈某在网上聊天过程中,受网友田某要求与田某见面,两人在北岗楼夜市玩至夜晚12点多钟,田某称自己顺路要送陈某回学校,路上找种种借口就将陈某骗到其家中,田某采用语言威胁,用剪刀、被包带等工具对陈进行胁迫后两次将陈某强行奸污,直至第二天上午8时才让陈某放回。后陈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现田某已因涉嫌强奸罪被依法逮捕。又如去年1月10日,我市公安局刑警队接到一男青年许某报案,称其在网吧上网时,结识了一个网名叫“诱惑”的17岁女网友,并相约到一个网吧见面,当两人见面后,“诱惑”谎称自己回家取衣服,将许某骗至市郊一座桥边,由埋伏在此的一名男青年实施抢劫,抢走其一部手机和400余元现金。几天以后,刑警队又连续接到多起类似报案,所不同的是,实施抢劫的男青年变成了4个人,同年3月13日上午,办案民警经过周密部署,将这一团伙一网打尽。经查,这4男1女去年8月开始在网上纠合在一起,年龄大多十七八岁,最大的21岁,他们先由胡某以“诱惑”、“蓝色妖姬”等很具挑逗性的网名和男网友聊天,再将受害人骗到一些偏僻处实施抢劫、敲诈。据统计,到案发时,这一团伙共涉嫌实施抢、盗、诈等案件20余起,涉案案值6万余元。我并不是一个网络反对者,网络只是一个工具,不是一个玩具。打个不恰当的比喻,网络就像一个没有主人的交通工具,一辆高速而性能并不见得好的汽车,未成年人去玩,时间一长,就会发生事故。正如陶宏开教授所言“电脑是一种工具,是给我们用的,而不是玩的,学会用的人是聪明人,只会玩的人则是愚蠢的”。也就是说,我们并不一味地反对青少年上网,并不反对他们用电脑和网络作为工具来获取知识,但我们反对青少年痴迷网络、痴迷游戏和聊天,久而久之上网成瘾。所以说网络犯罪,其实罪不在网络,而在于对网络的痴迷心态。
二、通过以上对青少年犯罪特征的分析,我认为青少年犯罪

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1、社会原因
一个好的社会环境是青少年健康成长所必须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一个新的问题也就出现在了我们的面前,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影响最大的还是血气方刚的青少年。现在各种音像制品到处可见,其中不乏一些具有暴力倾向的影片。现在的青少年模仿力极强,什么哥们义气,三五成群就是一个小团队,但这样的团队引导不好就是一个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人有事,大伙不问什么一哄而上,非要乱出一点事来才罢休;“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态在少年犯罪中尤为多见。事后就在一起瞎混,逐渐成熟的性意识,如果不加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并受到淫秽书画的不良影响,就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现在关于一些破案的影视剧可以说占据了电视剧的半壁江山,这样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青少年的模仿性是很强的,特别一些调皮青少年的心思不是放在学习之上,而是想着怎样去干一些匪夷所思的事情出来。有这样的一个案件:一群青少年一起干了一件偷盗的案子,后来还是被公安机关破获了,但这些青少年的回答真的值得我们去思考,他们犯的案件,原来只是为了好玩,为了验证一下自己从电视剧里学到的本事是否能够行得通,他们所采用的作案手段完全是对电视剧里学到的完完整整的一个复制。还有就是网络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的极大的消极影响,也是在近几年呈现出来的一个重大问题。




2、家庭原因
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摇篮,有人曾这样比喻说:“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水龙头,必须拧紧”。但现在的事实就是我们又有多少孩子没有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首先一点就是家长没有起到一个很好的模范作用,现在的家长,除了上班,其中一部分家长就把自己的时间交到了麻将桌上,对子女的事情不闻不问。孩子看到了你说他不会去学吗,现在在学校已经慢慢燃烧起一股赌博的浪潮,很难不说这与家长的作风有关。有的孩子则染上了喝酒、抽烟等恶习,人际关系紧张,进而经常打架斗殴,这些坏习惯都可能是违法犯罪的前兆。
第二,对子女的教育,家长你真的用心了吗?在城市,家长们为了拥有自己的房子,拥有自己的汽车,忙得不亦乐乎,很少有时间与子女去交流,他们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即使有那么一点时间,他们也只会让子女去读书,孩子除了正常的上课时间,星期天还得去学习“一技之长”,孩子完全是在一种压抑的情况下成长起来,这种做法很可能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干脆“破罐破摔”,逐渐滑向犯罪的深渊。即便是在农村这样的情况也不少见,家长白天忙农活,到了晚上劳累一天的他们又会与孩子交流什么呢,无非还是学习,他们的希望就是自己的子女不要像自己做一个天天都在“修地球”的农民,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子女身上,无形中给孩子造成了沉重的心理负担。
第三,还有一部分就是对子女特别溺爱的,现在是独身子女特别多,我们的小皇帝,小太阳谁敢惹。“谁敢动我的奶酪我就与他没完”。这些孩子在家连最基本的家务都不会做,出了什么事都是家长主动顶上去,就怕孩子吃亏,这样只会助长了孩子的“霸王之气”。凡事都是自己说得对,凡是遇到不顺心的事就来个所谓的“江湖决斗”,要“群打”还是“单挑”,这样嚣张的性格到了中学,高中乃至大学以后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交往的人越多这部分孩子就越危险。请看这样一个案例:一个13岁的孩子竟然在40天内连对自己的亲生父母下毒手,将自己的亲生父母用“毒鼠强”害死,而让这对夫妻死不瞑目的是,小强是他们的宝贝儿子,是他们一辈子含辛茹苦也不敢让他受半点委屈的独生子!
3.自身原因
    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社会特点决定了他们内在动因上的不稳定性和外在诱因上的易受感染性。但我认为更多的,还是主观上的原因,是青少年自身的原因。由于青少年的心理结构不成熟,不稳定,社会阅历浅,对问题认识直观,肤浅,片面,使其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一方面,自己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与正确的分析,判断,容易形成错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善以及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其抵制诱惑与判断正误、是非能力相对低下,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被复杂现象所困扰,加上自身强烈的独立意识与好胜心,易冲动而不理性的个性特征,常常在已经作出错误的决策和行为时难以接受家人和其他人的劝阻,不知悔改,一意孤行,最终导致犯罪;或是自己能够察觉自身的行为欠妥,但在“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片面思想的支配下,感情、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将错就错。
三、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清除青少年犯罪的土壤和条件。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教育培养好祖国的接班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乡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级政法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和青少年比较集中的场所,对社会治安混乱、青少年缺乏安全感的地区、路段、场所以及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突出问题,坚持不懈地进行综合治理;要严厉打击传播淫秽物品,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卖淫、吸毒的犯罪分子以及教唆青少年犯罪的首恶分子,重点抓好出版物市场和报刊,音像制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对那些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加大查禁力度;对网吧,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要从严审批,依法管理,对经营管理人员也要进行法制培训,有效地遏制“黄 赌 毒”在这些场所滋生蔓延;要充分发挥各类先进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倡导新风正气。新闻媒体要多从正面报道模范英雄人物,宣传遵纪守法的典型事例,要宣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生的基本标准,社会的主流道德意识,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地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树立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远大理想。要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宣传模范人物在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实践中涌现出的高尚道德情操,要更多弘扬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主旋律及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精神产品,充分发挥优秀影视作品在青少年教育中的作用。
2切实抓好青少年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青少年生活的第一环境,家庭教育是伴随人一生的终身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青少年成长的基石,是创造他们未来的雕塑家,家庭教育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至关重要。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对每一位家长来说都存在着如何通过不断学习,实现从“自然家长”到合格家长的过渡,家长要更新家庭教育观念,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地人生观、价值观,要遵纪守法。首先,父母要尽职尽责,对给孩子一些关爱。美国国家卫生研究所的调查表明,那些感到与家庭、家人关系密切的孩子能够更好地得到保护,受暴力事件、自杀现象、性行为等不良现象的影响程度较小。如果父母在一天里的关键时刻,比如早晨、放学后、晚餐和就寝前能够在家里,青少年的感觉就会好的得多,安全感也就大的多。父母要多挤出时间陪伴孩子,教育他们形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认识方法,学会正确

地对待事物,形成良好的辨别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为青少年以后得独立自主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青少年的心理要经历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青少年的可塑性很强,父母要适时掌握青少年的言行举止,把握教育孩子的良好机遇,及时加以引导,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次,家庭教育要注意方式方法,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这种谈话要根据孩子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区别对待,对孩子要要重于疏导,既不能溺爱,也不能处处以家长自居,动辄指责、打骂,伤害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家长要与孩子谈心,与孩子进行心理沟通,这种谈话应该是朋友式的平等交谈,而不是居高临下的训斥。有的家长一发现孩子有什么不良言行,就大骂出口,根本不听孩子的解释,不给孩子说话的机会,这种做法很可能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逐渐滑向犯罪的深渊。如果家长能够作孩子的朋友,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就会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第三,父母在孩子面前的言行要起到表率作用,要为孩子做好榜样。在对孩子的教育过程中,实际上也是父母受教育的过程,家长要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必须首先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家教水平,同时要注意培养自己的思想品质、道德修养。父母在家庭教育中要做到榜样的力量、亲情的倾注与家庭教育的高度结合,要保持家庭和睦,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对青少年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3 、全面提青少年自身素质, 从源头上个遏制、减少青少年犯罪。首先,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广泛开展“模拟法庭”、“法制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其次,广泛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要通过青少年自护学校,开展“青春自护活动”等行之有效的手段,通过采取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模拟情景训练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未成年人普及自我保护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护意识,提高防御能力。第三,坚持以德育为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围绕促进素质教育,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第四,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心里咨询机构,及时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障碍进行疏导。认真做好“双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预防在校学生旷课、逃学,游荡在社会上,减少和杜绝辍学学生,防止他们过早的流入社会,染上不良习气。对那些思想不稳定,有潜在违法犯罪意识的学生及有劣迹的学生要时刻敲响警钟,防范于未然,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注释;
1.参见《青少年犯罪研究》康惠农、王汉村撰写的。1999年第11—12期。

2.《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对策》康树华主编,北京燕山出版社1989年版第72页。

3.《新华网》陶宏开教授,2005年1月14日

4.青少年研究》杨晓梅著,1999年第七期第17页。

 

参考文献资料
(1)《青少年法学》康树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新编刑事法律适用手册》于建伟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3)《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刘家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

(4)《为了明天》中国教育报,2003年4月8日第五版。

(5)《赚钱莫忘教子》李疏诗《法制日报》2001年3月3日专刊。

(6)《青少年研究》杨晓梅199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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