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食品安全犯罪是诚信市场的主要因素,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了民众生命健康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由于民法和行政法自身具有的局限性,因而需要加强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本文首先阐述了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必要性,通过对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立法现状、缺陷进行分析探讨,提出了几点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规制的建议措施。
食品是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食品安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首要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三鹿奶粉事件、有毒大米事件、地沟油事件等,闹的人心惶惶,对食品市场造成了极大的诚信危机。
食品安全对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民法和行政法因为自身局限性,难以全面保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力度,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食品安全需要借助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食品安全问题严重侵犯民众的人身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与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最近几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有毒大米、地沟油事件等食品安全犯罪事件,至今回想起来都会让人不寒而粟,其中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更是让人心痛不已,造成了20万婴幼儿患上怪病。
现今,食品安全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地沟油、千滚油等屡禁不止,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犯罪是一种藐视生命的恶性犯罪,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危害性极大,需要利用刑法来减少与遏制这种犯罪行为。
(二)食品安全问题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诚信是经济市场文化内涵的核心内容,诚信是一个国家执政的基础,也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基础,更是商品买卖的基础。失去了诚信,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瞬间崩塌,甚至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当前,有部分商贩为牟取利益,大量销售未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监测的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导致食品质量出现了信任危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经济市场食品份额。
以我国奶粉市场为例,自“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国内奶粉市场大幅度缩水,进口量明显增高。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间,国内奶粉进口量增加了34万吨。对于频繁发生的视频安全犯罪事件,对市场经济和相关部门造成了信任危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利用民法和行政法保护食品安全存在局限性
当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保护,在民法和行政法中也设立了相关条例。然而,由于民法和行政法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从民事与行政方面保护食品安全,难以全面保护食品安全。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是调节,但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和矛盾,导致民法实施方法难以起到有效的作用;行政法保护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是警告和拘留,对于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行政法的惩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因此,具有更严厉处罚手段的刑法更适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二、我国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现状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正后的法条有以下几点变化:第一点,罪名发生变化。食品安全标准替代了卫生标准,食品安全的内容更加丰富,涵盖范围广。因此,食品安全罪的定义更加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第二点,提高量刑档次。修正后的法条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罪的处罚力度,可以更好的实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第三点,罚金数额不做硬性规定。以“并处罚金”替代了数字罚金制,这种修正具有很大积极意义,但增加了法官判决的难度。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内容进行了修正。 修正与旧法条内容相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变:首先,提高了该罪的量刑档次,基础刑罚由“拘役”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其次,加大了打击范围和力度;最后,取消了比例制罚金,修改成“并处罚金”。
(三)食品监督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四十九条内容作出了修正,增设了食品监督渎职罪。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新罪名的增设表明了国家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加大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和范围。
三、现行刑法保护食品安全存在的缺陷
(一)罚金设置不合理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正,其中取消了比例制罚金,修改为“并处罚金”。修改罚金刑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是修改后的“并处罚金”又过于广泛,对法院判决造成很大的困难。另外,刑法立法中,没有区分开普通犯罪和经济犯罪,由于经济犯罪涉及的金额大、造成危害的范围广、引起的后果严重。最后,没有考虑自然人与单位的差异性,对于处罚的金额单位的承受能力肯定更大 。因此,在《刑法》的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中,罚金刑要对自然人与单位犯罪区分开来,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应高于自然人犯罪 。
(二)犯罪归属不明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属于《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然而刑法理论表明:主要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 。因而建议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内容调整到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
(三)犯罪规定范围窄
刑法修正的前后食品安全犯罪罪行范围都限定在生产与销售领域,没有将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等流通领域纳入到刑法的打击范围,没有达到最佳的打击效果。在过去的经济水平不发达的时期,这一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而相比于以往的经济水平,当今的社会市场经济处于一个高速的发展阶段,食品的包装、运输等流通领域具有的作用越来越大。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将食品安全犯罪罪行范围限定在生产与销售领域极大程度上缩小了对该犯罪行为的的打击范围,减弱了打击效果。
(四)缺乏有效连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于2009年,在修改过程中,借鉴和利用了其它国家的先进立法理念,创建了新的立法模式,即以预防犯罪为首要目的的一种理念,并进行了实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 。然而,《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刑事立法没有与之一一相对应的规制 。
四、现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规制完善建议
(一)调整和完善罚金刑
罚金刑是刑法的一种常用惩罚手段,是指通过剥夺犯罪行为人的财产来达到惩罚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在经济犯罪案例中,罚金刑是一种惩治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通过剥夺犯罪人的犯罪所得,使犯罪人失去了继续犯罪的资本,具有很强的威慑性。《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正,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但也存在了一些问题。
首先,罚金数额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会导致全国各地判决标准不一,造成个别案件的不公正,严重损害法律的威严性。同时,裁决者拥有安全自主的裁量权,可能会滋生司法腐败,损害司法部门的形象,侵犯当事人的利益。另外没有区分开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经济犯罪,两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显然,经济犯罪造成的后果要严重,所以单位犯罪罚金额度应高于自然人犯罪。
(二)调整和完善犯罪归属
当某种犯罪行为对多个复杂客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时 ,其主要客体应该是受侵害程度比较严重的一方 ,这种社会关系应该得到刑法的重点保护 。因此,需要依照客体受侵害程度来确认犯罪行为刑法分则体系归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比较大。所以需要调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分则体系归属,提高刑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确保食品安全,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拓宽罪行范围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商品经济大分工,食品的加工、运输等流程发挥地作用越来越大,成为犯罪分子利用工具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加强监督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整个过程,确保食品安全。同时,需要加强对食品原材料质量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不但不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还可以提高企业生产员工及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认真履行自身义务,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应该由食品生产企业承担,应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负全部责任 。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刑法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手段。刑法规制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需要完善罚金刑的设置和扩宽食品安全犯罪罪行范围,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食品安全,进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亟待解决,而要解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需要刑法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所以完善刑法相关条例是有关部门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作者:付琳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