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关于死刑保留的思考
死刑的存在具有历史、政治、社会和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既然数千年的死刑历史,存在各个国家之中,则必然有其合理的地方。
在我国,死刑存废之争尚无定论,《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又掀起了学者们对死刑存废问题争论的热情。
但此次消减的死刑罪名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经济类犯罪上。这说明,目前死刑在我们国家是应当保留的。
自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起废除死刑一说后,学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便没有休止。
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因违背人权而剥夺人的生命,引发了人们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主张保留死刑制度的学者们认为,死刑的存在对社会的安定有重大的意义。
而否定该理论的人则认为,实行死刑制度有违人道主义,违背了人权。但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发展必然与这个国家所处在的社会形态密切相关。如果一个脱离社会现实,单纯的谈论该社会的死刑存废问题是不实际的。
废除死刑将会成为人类社会的趋势,但是它必定需要一个长期的积淀过程。结合我们国家的自身的情况分析,死刑在我国还是具有生命力的。
一、关于死刑的传统思想
在过去的时代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选择在国家创建之初设立死刑。我国是个历史悠久的大国,死刑在我国具有漫长的历史和深厚的基础。我国在尧舜时代便存在“大辟”和“杀”的死刑制度。
其后的“夏”“商”均对死刑加以肯定,再之后的每个朝代对死刑的规定都有其具有时代特点。死刑在我国的发展中一直存在着,直至现在,中国仍然一直沿用着死刑制度。
在中国的历史上并未爆发过关于人权的运动,也并没有向西方国家那样接受人道主义思想的传播。在国人的思维里,占着主导地位的是公权至上的思想。
中国数千年的封建法制立足点是国家和集体,而绝非个人。家族的利益高于一切,家族血缘关系是人们之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因而伤害家族的成员,被认为是对这个家族全体成员的伤害。 集权专制、家国一体、宗族家法等政体制度一直影响着国人价值观的判断。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发展,让“三纲五常”“忠孝仁义”成为国人思想的桎梏。
《礼记·曲礼》记载:“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春秋公羊传》也说“不复仇,非子也。”“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由此可见,早期的中国是允许甚至鼓励私人复仇的。血亲复仇被认为是君子所为。《周礼》中还记载了“朝士”这样的机构,自己的父兄如果被杀便可以到这个机构登记仇人的姓名,这样因复仇而杀人便可无罪。
这种来自国家以及国家主导思想肯定的复仇观念一直影响着国人。“忠孝仁义”仍然为今天的人们所秉承着,复仇自然是尽忠尽孝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复仇理念的才能让人们的心理达到平衡。“杀人者死”不仅是历代君王订立法律的重要内容,也是现在普遍为国人所认同的基本理念。
二、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的合理性
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一三五规划明确提出了要实现全面小康的社会经济水平。但目前我国只是刚脱离了贫穷,温饱可以解决的国家。我国人口已达到历史的高峰值期,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形式也相应的提高了很多风险。
当今的中国存在很多严峻的社会问题,都与人口高峰值得巨大压力有关系。目前,中国的就业失业问题也已经达到了高峰时期,仅每年的大学生毕业时期就会给社会带来70多万的待业人员,还有城镇的失业人员以及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问题。巨大的就业压力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当然,除了失业问题之外,还有很多经济上不稳定的因素。比如经济大环境下的GDP、金融市场经济、房地产以及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加之我国仍然是农业大国,当今世界经济处于低迷的状态,中国经济虽然在发展,但是其生产力还是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
在生产力较低、物质条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人的生命值便保持其相应的较低的水平上。社会的经济状况也决定了犯罪控制策略的重点和手段的选择。死刑无疑被视为一种最为节省成本的刑罚。如果一下子废除死刑,将死刑全部改为终身监禁,则经济成本会大大提高。
这种自由刑体系的惩罚以我国现有的经济水平能否支撑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与国家有关统计部门在1995年就死刑问题作了问卷调查,这是我国第一份关于死刑的较大范围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支持死刑。之后的时间里,类似的小规模调查还有很多,支持死刑的人的比率虽然在减少,但仍然是绝大多数的人支持死刑制度。
这样的调查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了民意。我国国民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死刑是对犯罪者对等的报应,国家对犯罪者处以死刑是对社会的公平。如果撤销死刑,也许就公平而言很难让一些人们信服,失去对法律的信仰,或许这部分人也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成为新的犯罪可能。
三、我国对死刑适用的选择
鉴于中国的现状,虽然一步到位的彻底废除死刑是最好的选择,我国却并不适合突然撤销死刑的方式。但这也不意味着我们对死刑可以肆意适用,随着理论的深入研究,死刑存在的弊端已越来越被学界所认可。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公约重申了人的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
据此,现阶段死刑在我国虽不适合废除,但适用时应当慎之又慎。要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禁滥杀的原则。《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加入了终身监禁的刑法制度,同时还进一步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这说明我国的死刑在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国家选择了让死刑“慢性死亡”的方法。选择在逐步消减死刑条文,取消非暴力犯罪等死刑并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等待我国的物质条件、文明程度、现实情况等诸多因素的成熟。无疑这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中国这个伟大的国家,在历史的长河中走过了5000多年的风风雨雨。作为一个文明的国度,中国曾为世界和平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但同时中国也是经历过风霜雨打的国家,这使得我们国家的近代经济相对落后,思想也相对滞后。但是,中华民族是最聪明的民族,我们只是需要时间去改变,我们需要温和的方式去改变对死刑固有的认识。
为保障人权而废除死刑也将是我国死刑发展的必然趋势,不过那将需要我国几代法学家不断的努力去改变!
作者:韩莹 罗林梅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 2015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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