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如何吃得放心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食品安全事件在生活中屡见不鲜。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已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成为我国社会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政府工作报告已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标准”列为重点任务,由此看来,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应当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机制,寻找有效对策,遏制食品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
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威胁大众的健康安全
食品是人类维持生命运行最基本的物质,一旦不安全的食品进入人体,将会严重损害人体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如今,随着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情况越来越严重,暴露出了许多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犯罪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食品安全问题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打击消费者信心,使其生活充满了顾虑和担心,从而影响社会的长期稳定运行。对生产环节而言,不法分子处心积虑地将假冒伪劣食品不断投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必然会影响社会生产的有序运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
(三)食品安全犯罪影响对外贸易,损害国家对外形象
中国作为农产品出口大国,食品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近年来,我国食品问题时有发生,对外贸易受到困扰。出口食品被扣留或退货,不仅给我国带来经济损失,而且损坏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信誉,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损害国家的竞争力。
二、现行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罪名涵盖范围小
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体系中设置的罪名很少,仅限于生产、销售两种环节,但这并不足以涵盖现实生活中所有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如果在食物种植、养殖、原材料供应、运输等环节出现问题,只能进行行政处罚,无法予以刑罚制裁,这样打击力度过轻,预防效果不佳。但有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情节更为恶略,也必须用刑法予以规制。
(二)食品安全犯罪归属的不足
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归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但现实生活中,很多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更侵害了人们的健康、危害了人们的生命。所以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内容是多层面的,它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进行着严重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会更为妥当。
(三)定罪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界限模糊,不够明确。刑法规定只有在故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具体如何把握,如何理解解释依然模糊,鉴定难度非常大,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而现实情况是,刑法对于那些因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情况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只需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这些情况有时造成的后果甚至比故意犯罪的后果更加严重。
(四)关于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不够
《刑法》第143条、144条规定对食品犯罪处以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样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甚至低于行政罚款。这不仅不利于有效惩处罪犯,使其在经济上受到严重处罚,对犯罪分子缺乏震慑力,同时损害了法律公平、正义理念,最后必然无法抚平大众心中的伤痛,削弱他们对法律的认同感,使之对法律失去信心。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
当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刑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有很多的漏洞和空白。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体系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一)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完善
如今刑法中只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除了在食品生产、销售两个环节之外,其他环节比如:加工、贮存、运输等环节也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如此规定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有效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生产经营是指从事一切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和销售等活动。因此应该用“生产经营”代替“生产、销售”,进而扩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有效地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真正对“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进行全面严格的防控。
(二)食品安全犯罪归属的完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已经不是单纯的逐利性犯罪,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显然是不合适的,应当将其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这样才能有助于提高刑法的打击力度,更能体现刑法重点保护的法益。
(三)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的完善
现如今,食品的生产过程愈来愈复杂,刑法中只有在主观上故意才构成犯罪的规定,已经不利于防范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只有设定更高的要求,才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因此,应将过失犯罪增设在已有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中,凡是因某种行为导致后果的,不论是故意、明知或是轻率、过失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过失犯罪比照故意犯罪应当规定较轻处罚。
(四)修改罚金数额,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范进处罚力度过轻,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起不到警醒作用,同时弱化了刑罚的威慑力。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严厉的处罚方法,从而增大罚金处罚力度,体现刑法的严厉性和威慑性:①设置罚金的最低数额,整体提高罚款数额;②罚刑相符为原则,将不同程度的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标准,对蓄意犯罪,后果严重的给予高额罚金。如此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感觉无利可图,同时削弱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从而达到规制预防的效果。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长久稳定,并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信誉。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助于使刑法真正发挥其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及时有效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严格规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者:朱燕刚 来源:北极光 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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